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中国法律的起源夏王朝诞生,产生于父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的考古资料和文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和河南龙山文化晚期产生法律)也成为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的工具二、“法”“刑”“律”的含义✓“法”迄今仅见的最早的是在西周金文中商周人只知有“刑”而不知有“法”,大量引用“法”字是春秋之后的事“法”的观念,产生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是春秋末期产生,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的成文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一,为了反映国家公布的“法”的行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和度、量、衡各字构成的词,表示严格、具体的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血缘纽带关系影响至深4.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力的集中和强化第二节夏商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权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宣言“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和神圣化原始自然宗教和阶级社会有政治目的的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的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二、立法活动(一)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的命令(二)禹刑、汤刑✓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怀念和崇敬。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和禹刑一样,以汤为名表示对上组杰出领袖和开国之君汤的怀念和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和惩治官吏的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的基本内容一、行政法律规范(一)国王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二)中央行政管理体制(三)地方行政官吏体制二、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一)五行:墨、劓、髌、宫、大辟(二)刑罚罪名的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的适用原则由人罚代替天罚具有以肉刑为主的身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人,刑不诛连的原则2.疑罪从轻的原则3.不杀无辜的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的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一)土地管理:土地王有,即国有制(二)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手工业生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自然资源立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一、法官二、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的暗示2.卜辞五、监狱制度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概况一、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
法制史整理(大一法制史重点复习考研也可以用)

(2)“刑起于兵” :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3、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中国法律的起源,主要通过“刑起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的。
(2)氏族血缘纽带强韧,法律表现出家族主义的特色。
(3)中国法律的起源,表现出民族大融合的特征。
(4)民事法律相对滞后,刑事法律相对发达。
(一)“以德配天”:天命不可转移→天命转移给有“德”者→敬天落实到保民
“以德配天”的思想内容
(1)修养君主道德,适应天道要求
(2)“以德配天”的三大要素:①敬天 ②敬宗 ③保民
(3)“以德配天”思想是西周从神治到德治思想的重大转折
首先,郑国的“铸刑书”遭到晋国旧贵族叔向的强烈反对。
其次,晋国的“铸刑鼎”也遭到鲁国旧贵族孔子的责难。
意义 :书p.72-73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变法运动
一、赵国公仲连改革 二、楚国吴起改革
三、齐国邹忌和慎到改革 四、韩国申不害改革
五、燕国昭王改革
六、魏国李悝变法
1、李悝变法改革:(1)推行“尽地力之教” (2)实行“平籴法”
(3)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的政策 (4)制定《法经》
2、《法经》的内容
第一部分: 即《盗法》、《贼法》、《囚法》和《捕法》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
此外,还出现了流刑、迁刑。
二、民事法制
1、社会等级的变化与民事主体资格
以功绩才智为主的新的等级制代替了宗法等级制
平民具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奴隶也具有处理其家庭事务的部分民事权利能力。
2、所有权:土地私有权获得了法律上的认可;国家享有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3、契约:(1)买卖契约:三个要件(p.84) (2)借贷契约:出现了高利贷行业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中国法制史整理

1、禹刑:以禹命名的夏奴隶刑法的总称,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
刑法又包括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
2、汤刑: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官刑:商代惩治国家官吏犯罪、违纪与失职行为的专门法律,带有行政法律规范的性质,但却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处理。
4、九刑:一是指西周的九篇刑书;《左传·昭公六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5、《吕刑》: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6、天罚与神判:在商代神权政治法律思想的影响下,商代宗教意识与审判处罚紧密相连而形成。
7、明德慎罚: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实际上就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8、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身份行事,亲疏远近、尊卑长幼都有明确的次序。
同时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的核心。
核心是孝。
9、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要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核心是忠。
10、嘉石之制:是限制或剥夺罪犯自由并强迫其从事短期劳役的一种轻刑,中国劳役刑的开端。
11、赎刑:即按规定或经允许缴纳一定钱财折抵原定刑罚。
保障少数贵族和官僚特权。
12、流刑:把犯人遣送到边远地方服劳役的刑罚。
13、西周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决定刑罚的宽与严、轻与重。
1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15、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而且减免刑罚16、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17、官当是指官吏犯罪可以官品抵挡刑罪。
按以官当徒原则,公罪比私罪抵当为多,官品高的比官品低的抵当为多。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 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 )制”,( )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 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 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 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 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 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 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刑罚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废除肉刑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五礼与六礼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八议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十恶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五听与六赃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六赃唐朝定罪量刑原则,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九刑》与《吕刑》《九刑》周初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刑书,规定刑法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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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刑罚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废除肉刑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五礼与六礼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八议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十恶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五听与六赃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六赃唐朝定罪量刑原则,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九刑》与《吕刑》《九刑》周初刑书(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刑书,规定刑法种类及适用刑法的原则。
赎刑是《吕刑》核心内容。
总原则是“明德慎刑”,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法经》与《九章律》《法经》战国魏国李悝所写,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整个封建社会法典制定蓝本。
分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特点: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体现重刑主义精神(轻罪重罚);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九章律》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分别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合为汉律六十篇,是汉朝比较稳定的法规各朝主要法典春秋《刑书》郑国子产公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并将它铸在鼎上(邢鼎)。
晋国大夫叔向是反对战国《法经》魏国李悝颁布,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的第一部封建法典汉《九章律》萧何制定,汉代最重要的一部法典魏晋《魏律》在体例上“集罪例以为刑名,冠于律首”,以形名列于篇首《晋律》将律和令明确分开。
解决自汉以来律令混杂,互相矛盾的问题《张杜律》西晋,张斐、杜预对《晋律》先后加以注释,经武帝批准,诏颁天下,与律文具有同等效力。
南北《麟趾格》东魏《大统式》西魏,西魏以“式”作为法典形式对隋唐有直接影响《北齐律》将刑名、法例两篇合为名例律,冠于律首;将法典的篇目定为12篇,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到简的改革过程;确定“重罪十条”;初步形成封建五刑隋《大业律》《开皇律》体例上:隋律共12篇,500条。
内容上:(1)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2)隋律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3)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唐《武德律》《贞观律》奠定唐律基础《永徽律》及其《律疏》,后人称为《唐律疏议》。
我国现存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法典《开元律》及其《律疏》《名例律》规定重点打击的十类犯罪;确定同居相为隐原则五代十国《大周刑统》五代十国时期最重要、最完善的一部法典。
它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
对《宋刑统》、产生直接影响宋《宋刑统》宋代最基本的一部法典,我国封建社会第一部刑版印行的法典内容:(1)以刑律为主,律敕合编(2)篇下设门(3)立“起请”条《洗冤集录》南宋宋慈编写,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比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元《大扎撒》蒙古部落时期成文法。
《大元通志》共2539条,记有诏条94条,条格1151条,断例711条,另类577条。
《元典章》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
按六部分编明《大明律》在编制体例上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开创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大诰》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法律形式。
《大诰》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特点:(1) 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2)设置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4) “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清《大清律集解附例》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几乎全盘照搬明朝律例,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缺乏因时制宜灵活性的弊端《大清律例》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为30门,436条。
中国法制史上最后一部行用时间较长的传统法典。
“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原则。
乾隆四十七年例文扩张到1508条《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8月27日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特点:[重军权、轻民权](1)内容上,以日本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删除清廷不利内容(2)编制形式上,正文和附录的划分,反民主《十九信条》1911年11月资政院起草并公布的宪法性文件,与《宪法大纲》比较:(1)所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不同(2)采用的整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3)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不同《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5月公布,一部过渡性法典特点:(1)删除六律总目(2)初步区分刑、民(3)改革刑罚制度。
以死、遣、流、徒、罚金取代旧律五刑(4)删除过时条款(5)增设新罪名《大清新刑律》1911年1月25日,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特点:(1)分总则与分则两编总则,规定了适用范围、犯罪、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原理分则,各章完全以罪名为章名。
(2)采用西方近代刑法体系,将刑法分为主刑和从刑主刑定为死刑(绞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两种。
(3)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与术语。
(4)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1月,各独立省份在联合会上,由临时政府通过的政府组织法。
具有临时宪法的特殊性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集》1913年10月31日,北洋政府时期第一部宪法草案《中华民国约法》1915年5月1日袁世凯公布《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10日曹锟公布,中国近代史第一部正式宪法《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
“六法”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行政法(或商法或法院组织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国民会议制定,于同年6月1日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一大通过《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5月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又称《五五草案》《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定同年12月25日施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1941年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法律格式(形式)战国商鞅改法为律。
以律为名,强调法律规范在使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秦法律答问: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是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是国家中央以及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封诊式:秦朝法律形式之一,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它由国家颁布,公司法官员审理案件是遵照执行汉律:是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形式(汉代立法形式之一)令: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科:对犯罪者科刑之意,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功能比:指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定罪量刑唐律: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令: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格: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式: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首先,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律更偏重于消极的惩治犯罪,令、格和式则侧重于积极的规范人们的行为。
其次,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审判制度夏商“神判”和“天罚”。
“神判”假借神意判刑罚罪;“天罚”奉天罚罪,代天行罚周起诉: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讼,即民事诉讼“钧金”刑事诉讼中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束矢”民事诉讼中交纳一百支箭的诉讼费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秦读鞫,宣读判决书乞鞫是指判决书宣读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原审机关重审汉读鞫和乞鞫(见秦朝)汉代乞鞫有三个月限制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以示所谓的“顺天行诛”,起源于先秦录囚:西汉开始的审判制度,慎刑原则之一,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讯问和核实,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屏藩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春秋决狱:西汉的审判制度之一,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直接引用《春秋》等书的经义分析案件,认定犯罪,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原则:原心定罪魏晋南北朝南梁测囚之法,又称测罚。
对犯人采用饥饿的方法议避取口供。
南陈发展为立测法。
死刑奏报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开始于北魏。
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批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直诉形成制度:即直接向中央控告唐“三司推事”:唐朝的会审制度,指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直诉方式:登闻鼓、邀车驾、上表和立肺石等宋鞫谳分司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
负责审问的机关叫“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翻异别推制: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指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务限制度: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之一,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理学制度:宋朝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