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神权法思想和礼制的政治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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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的神权合法化与军权掌控

周朝的神权合法化与军权掌控

周朝的神权合法化与军权掌控周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朝代,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效地实行了封建制度的王朝。

周朝是一个以天子为中心的神权国家,天子被视为神的化身,拥有无上的权力和地位。

周朝的神权合法化和军权掌控是周朝能够长期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

周朝的神权合法化始于周初的封建制度。

周初,周武王通过击败商纣王建立了周朝,并实行了封建制度,封建制度的核心是“天子有神授权力,封王有天授神权”,天子被视为神的代表,所有的政治权力都掌握在他手中。

周朝的王位继承采用的是“宗法制”,即按照血脉关系继承,因此,周朝的天子享有绝对的神权,他的权威可以通过王室家族的血统来延续和加强。

周朝的神权合法化还表现在宗教上。

周朝崇拜的主要神祇是天、地、山、河、祖先等自然之神,这些神被认为是天子的亲属,是天子的支持者和保护者。

因此,周朝的国家宗教旨在巩固天子的神权,保持和进一步增强天子的绝对权威。

周代天子有“社稷”,既天地神灵,是周朝政治权威的象征,具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

周朝的神权合法化使周朝的政治权威和神权得到了巩固,但是,这种权威是建立在武力威慑和军权制约之上的。

周朝沿用了商代留下的分封制度,将中原诸侯封于周边,从而平衡周朝内部的权力。

周朝还建立了官职制度,以中央官制和地方官制相结合的方式来掌控国家政务。

这种制度保障了周朝的政治稳定和中央政府的权威。

然而,周朝的军权掌控仍然是周王朝长期存在的一个重要因素。

周朝时期,由于封建领主实力的逐渐增强,周王朝的实际控制力逐渐削弱。

在战国时期,封建制度的腐败和朝政经济危机的恶化,导致了周王朝内部的动荡和分裂。

封建领主们在掌握了实际的政治和军事权力后,逐渐对周王朝中央政府进行了削弱和打压。

总的来说,周朝的神权合法化和军权掌控是周朝能够长期存在的重要因素之一。

周朝的神权制度使天子的权威得到了最大程度的强化和巩固,军权掌控是实现政治稳定和国家权力的管理的重要手段。

尽管周王朝在最后的几百年内逐渐衰败了,但它却成为了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西周金文中的神权法思想

西周金文中的神权法思想

西周金文中的神权法思想作者:邹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6期摘要本文以西周金文资料为主,系统性地探讨西周时期神权法思想的内容和价值。

西周建国后,原有的神权法思想不能对改朝换代自圆其说,前朝亡国之鉴也引起了统治者的反思。

由是周公将“礼”与“德”的概念首次系统性地引入,对神权法思想进行维新。

此后,神权法思想的重点从“天”逐步转移到天与人、礼与德的结合上。

这场维新运动是神权法思想发展上的重要转折点,客观上造成了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影响的式微。

关键词西周金文法律思想神权法作者简介:邹冰,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中文系,本科,研究方向:汉语言文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2.248西周以前,由于生产水平落后,神权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西周建国后,执政者周公进行了大规模的维新,与宗教、法制等方面均有密切联系的神权法思想自然首当其冲。

但由于西周年代久远,资料稀少,学者对西周法律的研究远不如唐以后的朝代,故而研究西周神权法思想方面的学术成果相对较少,着实令人遗憾。

铜又称“吉金”,这是因为当时青铜器主要用于“吉礼(祭祀)”。

祭祀是神权法思想体现的重要礼仪内容,现今留传的青铜器本身就体现了商周时期的神权信仰。

西周金文中的神权法思想也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与研究。

目前涉及从金文中研究西周神权法思想的论文共有27篇,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对神权法思想在夏商周的演变过程进行探究,二是探究西周神权法思想的个别特征。

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互相结合,展开跨学科的研究,以期取得学术上的突破。

神权法思想滥觞于原始社会早期,盛行于远古时期及夏商周三个朝代,在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影响深远。

由于原始社会时期生产水平落后,人们对自然力量产生崇拜,于是将政治、法律等社会活动的正当性追溯至神灵,由是产生了神权法思想的雏形。

神权崇拜的对象并不唯一。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

中国法律思想史重点-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的思想1、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即天命、天罚思想。

2、XXX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得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同时“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意味着神权的动摇,而且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了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及其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的思想1、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特权的行为规范。

嫡长继承制是宗法等级制的核心内容。

2、商朝末年确立了嫡长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西周的宗法制和分封制是紧密结合的。

制后发展成世卿世禄制。

3、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5、礼治的基本特征:XXX倡导礼治。

礼和刑都是仆从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合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6、XXX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

XXX:即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治的意思。

慎罚: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主要内容:1、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2、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人;3、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4、刑罚适中。

第三章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1、春秋时期的法律思想,最具时代特点的是主张在政治、经济、军事上进行变革的革新思想。

2、XXX:在法律思想方面主张“天道”与法律相结合,改革旧礼与创立新法并举,以法统政、礼法并用,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以及商业政策,促进富国强兵。

3、XXX的法制改良思想: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

即修旧法,择其善而业用之。

对XXX进行了四方面的改造:1、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2、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礼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削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3、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4、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依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已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变化.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于是,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赖"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它再转移,所以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第二章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一,"礼治"思想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1) 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项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2) 礼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治.曲礼上〉〉).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主贵族.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他们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3) 历史意义西周礼治是建立在"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整个上层建筑,她实质上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安定社会的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曾起过重要作用.二,"明德慎罚"思想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一)"明德"论的主要内容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统治者应勤政修德,严于律己,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要惠民,裕民.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训,因而比较重视小民的力量.当权者应当以小民的向背作为一面镜子,来察看自己的为政得失,要宽以待民.(二)"慎罚"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的说来为"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具体的说来就是以下四点: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只惩罚罪犯本人.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其四,刑法适中.(三)"明德慎罚"论的历史意义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式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1, 名词解释3,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4, 试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5, 简评"明德慎罚"思想.争鸣时期第二篇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4, 对各章节的学习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一,管仲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1) 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管仲是春秋时期齐桓公的相,主持齐国国政.他是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他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和商业等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管仲的法律思想以及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是:(1)"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绳索断了都会对国家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即整顿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他在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礼义的强制作用.而在实践中对周礼继承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2)"作内政而寄军令"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他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将"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成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政策.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而且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实行这种办法,就重新整顿了已被破坏的统治秩序,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控制,扩大了国君的势力.他还把居民组织与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寓兵于民",人民平时生产,战时当兵,从而扩大了兵源,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认为,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是统治成败的标准,那么到底什么是"民心"呢在他看来,民众"好利恶害"的心理就是"民心",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从民心好利出发而得出的立法原则,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在他看来,法令对于治国故然重要,然而只有合乎民心的法令才能行的通,"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4)"仓禀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只有大量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搞好粮食储备,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的上要人民遵守礼义法度.所以他明确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2) 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欲利",适应人民对物质利益的要求.(2)管仲主张立法必须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商业,以富国强兵.他加强官营商业和手工业,也给民间一定的经商权,"与民分货".但管仲在改革传统的工商政策时,也注意到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控制富商大贾,以防他们与国家争利.二,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一)子产改革主张的主要内容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曾任郑国执政,当政期间,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是一个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其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色.他既强调礼制的重要,又改造旧礼,削弱其天命神权的色彩;既强调法必须以礼为原则,又公布成文法,力求以新法挽救时弊,增加了法的独立性.其思想具有后来发家思想的特色.(1)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认为,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又是人们所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子产把礼归为自然的总秩序,并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突破,这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同时,子产强调礼的规范性,认为民要不失其性,就必须"奉之以礼",用礼来制约人情,制约人的喜怒哀乐.但当礼义与民心有矛盾的时,子产认为礼仪是可以改革的.以礼规范民众,打破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也沟通了礼与法的联系,开拓了由礼治过度到法治的先河.(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在礼治的前提下,子产提出加强君权,服从官府,尊敬贵族,侍奉长者,孝敬父母五项"国之大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性的集权制与等级制.它反映了子产以法律协调新旧贵族利益的改良思想.(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将刑书铸于金属器物之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从而改变了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况,动摇了罪行擅断的基础,为"法治"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行德政以"宽"服民.认为德是以道德教化,宽惠爱民感化人民,立法应体现"德政".同时,也不排除以"猛"服民,在缺乏"有德者"的情况下,"猛"会使人畏而不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子产还强调准确使用刑法,使罪行相当;并根据礼仪原则,以情断狱.这反映子产折衷礼法的思想特点.(二)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子产肯定德治的方法,主张"为政必以德".他认为,立法要体现"德政",以道教教化和宽惠爱民为原则,反对"刑之颇类"(不公平)和滥狱.在实现德政时要首先保障贵族官吏的利益,放宽对人们言论的控制,以"宽"服民.德为"宽",而刑则为"猛",子产认为,治国不能一味地强调"宽",必须济之以"猛",即立法要严,执法要严,在以"宽"服民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应以"猛"为主.宽猛相济是子产刑法的思想内容之一.(2)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子产强调量刑定罪应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准确地使用法律,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他也反对拘泥于刑法条文,主要根据礼的原则加以权衡,以情断狱.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一般违仪之举并不施加刑罚,在审狱时,子产则常以"倒言反事"及察言观色方法断狱,这种方法曾受到法家的批评.三,邓析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一)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如果说子产代表着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春秋后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日益兴起,社会上开始出现反对维护贵族统治特权的"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邓析是当时最激进的革新派.他敢于向旧的传统挑战,对郑国奴隶主阶级颁布的礼制,禁令,进行了抵制和批判,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主张."不法先王"和"不是礼仪"是密切联系着的.反对"法先王",必须反对礼仪道德.邓析不但反对顽固地坚持"礼治"的旧贵族,也反对象子产那样力图在上层建筑中继承"礼治"传统的新的封建贵族.邓析帮助民众打官司,出主意,同旧的"礼"大唱反调,提出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主张.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敢于向旧传统挑战,勇敢地批判维护奴隶制旧秩序的"礼义",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邓析的《竹刑》邓析还是一位主张刑法改革,实行法制的早期代表人物.他编著的《竹刑》,是用以对抗旧礼制的.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邓析的"欲改旧制"和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第二,邓析编著的《竹刑》,"不受君命,而私刑法",即未经郑国官方的授权和正式批准,而是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的,这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独具特色的.5, 儒家的法律思想(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广泛,如仁学和仁政说,维护君权说,"为民制产"与轻徭薄赋说等等,都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范围,但其主要是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孟子也要求法先王.荀子主张用礼维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要求以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1,以"五伦"为中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3,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敬德"的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1,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2, 主张教化3, 以德去刑.4, 恤刑慎杀,5, 先教后刑.(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1, 圣贤决定礼法2, 身正则令行3, 法先王4, 顺人情(二)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解释,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但孔子是"爱有差等"的.〈1〉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 由近及远.〈4〉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12〉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可能有的.2,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1〉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4〉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5〉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8〉反对"铸刑鼎".4,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3〉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5〉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5, 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三)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4) 孟子认为,君主要统一天下,关键在于得到人们的拥护,其办法是推行"仁政".孟子论法, 就是以"认证"为指导,围绕着"省刑法,薄税敛"而展开的.具体表现为:(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3)"省刑法",反对繁法苛刑(12)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荀子把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礼,与万物同义"的"大本".但"礼"不是万能的,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天下.〈一〉"隆礼"论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论,赋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其一,礼是治国的根本.其二,论理的起源.其三,严格划分人们的等级贵贱.〈二〉重法论在"隆礼"的前提下,还要重法.其一,论法的作用.用刑罚惩治犯人的目的,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防范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犯罪.其二,法以礼为本.其三,士用礼治,庶民用法治.其四,赏罚并用.6, 墨家的法律思想1,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家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理论学说的学派.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一)"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根本原则.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1) 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2) "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4)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2,墨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用墨家的话来说,即是"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是墨家从"农与工肆"生活中体验出来的.因此,墨家特别提出了维护"赖其力"的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一)"不与其劳",不"获其实"(二)"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三)维护私有财产权3,墨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在墨子的法律思想中,既有朴素的平等观念,又有君主集权的专制倾向;既反对宗法等级"礼治"原则,又主张新的官僚等级;既主张法律高于君主,又把司法大权归于君主个人;既要求法律承认并维护劳动民众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又只把希望放在明君贤臣的身上;等等.进步主张和落后观念往往同现,集中地反映了中国古代小生产劳动者的思想特质和历史局限.6, 道家的法律思想6, 道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道法自然"的自然法说在道家看来,统治者应当顺应自然,以自然为法.他们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有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这种自然法比人定法优越的多.它体现了自然无为的要求,广大无边,谁也逃不了它的约束;它对人无所偏爱,大公无私,一视同仁.(2)"无为而治"论道家认为,"道"是自然无为的,统治者应该"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一切听任自然法则的支配,让天下万物自然生长,发展.(3)废弃仁义圣智说(4)否定人定法(5)"君人南面之术"2,〈〈庄子〉〉的法律虚无主义的观点1, 主张绝对无为,2, 否定仁义礼法3, 主张绝对自由,4, 反对任何约束和限制法家的法律思想(本章为中国法律思想课程最重要的章节之一)7, 法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法家是先秦诸子百家中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它形成于战国中期.法家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他们的理论,在当时世界上也名列前茅.其主要内容是:(1) 法的起源与变法论法家关于法的起源说与变法论,是他们主张社会改革和变法的理论依据.法的起源论.商鞅把人类社会的发展分为上世,中世,下世三个阶段.他认为,在"以强胜弱,以众暴寡"的下世,人们争夺激烈,为了"定分""止争",需要"立禁","立官","立君",即产生了国家和法律.商鞅关于法的产生的论述,以后成为法家共同的法的起源论.变法论.商鞅认为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统治者应"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因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实行变法是历史的必然.韩非也系统阐述了变法思想. (2)"以法治国"论法家对法下了比较明确的定义:"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法加乎奸令者也."即法是由官府制定颁布的,并且有强制力,使赏罚的原则深入人心,奖赏给予谨慎守法的人,而刑法则加于违法犯罪的人.法的性质和特征其一,法的规范性.法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规则.它也是一种标准,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其二,法的公正性.法是公正无私的表现.其三,法的平等性.法代表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就应当具有普遍适用的平等性.其四,法的公开性,法家指出,统治者制定法令,必须明白易懂.(3)法的纲要――赏与罚(4)"势治"论法家认为,要推行法治,必须以君主的势力为前提,以国家的政权为后盾.(5)"术治"论法家的"术",是指君主掌握政权和驾驭臣下的手段和方法.(6)文化专制论。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 “亲亲”、“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三)“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一)宗法制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

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

西周政治制度

西周政治制度

西周政治制度西周政治制度是古代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政治体制,它在公元前11世纪至公元前771年间存在。

西周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以君主为中心的封建制度,君主通过赐予封地和封号来控制和管理统治区域。

以下是对西周政治制度的详细描述。

一、国家组织结构1. 君主:西周政治制度的核心是君主制度,君主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权力和威望。

君主被认为是天命所归,代表乾坤之道,是国家的象征和灵魂。

2. 诸侯:君主下设诸侯,诸侯是君主的亲信和统治地方的代表。

诸侯通过封地和封号来表彰和奖励其功绩,同时也要向君主效忠和纳贡。

3. 宗族贵族:西周政治制度中,宗族贵族是国家的核心力量,他们是君主的亲属和重要支持者。

宗族贵族通过世袭而拥有特权地位,参预国家的决策和管理。

4. 官员:君主任命官员来管理国家事务,官员分为三公九卿和诸侯的官员。

三公包括宰相、司徒和司空,九卿包括礼儀、典籍、冢宰、司马、司徒、司空、宗正、大史和大理。

官员负责国家的行政、军事和司法等事务。

二、封建制度1. 封地制度:君主通过赐予诸侯封地来控制和管理统治区域。

封地的大小和地位取决于诸侯的功绩和忠诚度。

封地是诸侯的私有财产,诸侯可以在封地内建立自己的政权和军队。

2. 封号制度:君主通过赐予诸侯封号来表彰和奖励其功绩。

封号分为五等,分别是公、侯、伯、子、男。

封号的等级决定了诸侯的地位和权力。

3. 分封制度:君主将国家的领土分封给诸侯,诸侯在封地内享有自治权,但必须向君主效忠和纳贡。

分封制度保持了国家的统一性和封建等级制度。

三、礼制和宗教信仰1. 礼制:西周政治制度中,礼制是非常重要的一部份。

君主通过制定礼制来规范社会行为和人际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礼制包括各种礼仪、礼节和规范,对于维护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2. 宗教信仰:西周政治制度中,宗教信仰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份。

君主和宗族贵族奉行崇拜乾坤和祖先的宗教信仰,认为君主是天命所归的代表,通过祭祀和祈福来维护国家的安宁和繁荣。

周法律制度(3篇)

周法律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周法律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周朝时期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

周法律制度以礼法并重、德刑并用为特点,对中国后世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周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历史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周法律制度的形成背景1. 社会变革:周朝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社会变革剧烈,从夏商时期的部落联盟向封建国家过渡。

在这一过程中,法律制度逐渐形成。

2. 周公制礼作乐:周公是周朝初期的重要政治家、思想家,他主张以礼治国,制定了一系列礼制。

这些礼制对周法律制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

3. 周公东征:周公东征是一次大规模的军事行动,通过战争征服了周边部落,巩固了周朝的统治。

战争过程中,周公总结经验,制定了相应的军事法律,为周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三、周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礼法并重:周法律制度以礼法并重为特点,强调礼与法的相互配合。

礼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法是保障礼制实施的重要手段。

2. 德刑并用:周法律制度主张德刑并用,即通过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相结合的方式来治理国家。

道德教化强调人们自觉遵守礼制,刑罚制裁则对违反礼制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宗法制度:周法律制度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强调家族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家族成员之间必须遵守家法,维护家族利益。

4. 地方制度:周法律制度注重地方治理,设立郡县制度,对地方官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5. 军事法律:周法律制度在军事领域也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包括兵制、军纪、战时法规等。

四、周法律制度的特点1. 礼法并重:周法律制度将礼与法相结合,使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

2. 德刑并用:周法律制度强调道德教化和刑罚制裁相结合,既注重人们的道德修养,又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 宗法制度:周法律制度以宗法制度为基础,强调家族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维护家族利益。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

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 “亲亲”、“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

“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三)“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

“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一)宗法制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

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

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

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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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神权法思想和礼制的政治功能西周神权法思想和礼制的政治功能——对早期中国政制意识形态的考察和分析商纣的暴虐是商纣的败亡之根由,也是其治下一小邦国崛起最终取而代之的机缘,无论是在政制实践还是政制观念层面,替代者反其道而行之,己者的败亡之途成就了他者的兴旺之道,正所谓败不败于人也,败于己也。

相较于夏、商前朝,周朝的统治者表现出了成熟的统治艺术和统治智慧,如果追溯中国早期的政治、法律思想,在遍览三代的有限文献后,现代人的目光会充满惊讶地定格在周。

因了遥远,也因了简单,再加上现代人强健的思维,前朝之事反格外清晰。

固然,残存的古代文本是视线的引导,但后人的思维会把骨架补充,最终血肉丰满。

唯一的可能,这种可能也许也是缺陷,那就是身处在当下的我们,也许会用现代的眼光来分析和看待几千年前人的思想,即骨架是古代,而血肉却是现代,最终的结果,会是一个非今非古的怪异。

但实际上,汗牛充栋的历代文本又何尝不是这样一个意义上怪异呢?以当时的观念和需要为刀为刃为剑为先锋,清理和裁减,最终得到所要,而这个所要的意义与指向,也许迥异其原初的存在。

如果有意识地为之是另一回事,而如果对那些极力还原历史的人,这是一个风险,而这样的风险,我们清楚知之,但难得脱,就象,人,又怎么能走得出自己的皮肤呢?也许还不至于那么悲观,也许也有得脱之途,那就是尊重残存的古代文本,进行合理的逻辑推论,或者严密、理性的逻辑暗流,会给予我们对遥远存在的一个比较真实的认识?这是一个期待,期待之根本前提,是古人之理性和今人之理性皆同,理性之人可以互相理解,可以互相认识和沟通,不管是处于时间之流和空间之域的任何一点。

也正是这样的期待,给予了现代人们回顾历史的一些勇气,一些底气,还有一些信心。

西周政治的亮点是其政治法律思想,流传于后世的,是当时占有统治地位的政治法律思想,从这个意义上看,为今人所熟知的,也就是当时的意识形态。

如果我们考察中国历代的政治法律思想的历史,循其正统,就是一部连绵不绝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意识形态历史。

法律思想和实践,渊源于政治之实践和思想,最初的阶段是两两不分,混沌一体,即使到了现代社会,学科上固然是分家,泾渭分明,但在实践的层面,却是错综纠缠,血肉相连,如果强而分之,或许就是树干和枝叶自异的局面。

此言当不为过罢。

考察西周正统政治法律思想,而直以意识形态名之,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考量。

西周意识形态有两大构成要素,一是神权法思想,一是礼制思想。

神权法思想围绕周王的统治地位展开,为周王成为天下之主,给予理论解说,并以国家权力为辅佐,遍及于王土,让国人信之。

西周礼治思想主要解决王权之下的国家统治权力的.分配和社会秩序的塑造和维持。

如果讲神权法思想具有超念的意味赋予周王以高高在上的神圣的光环,那么礼制思想就是具有实践性的既是日常政治生活的规则和条理也是日常政治生活的展开、运转和实现。

显然,无论是神权法思想还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思想及与两者匹配而形成的相应社会制度,都反映了文明社会初期的农业经济形态和生产力状况,也反映了其对生活于其中的人类社会观念和建制的直接影响。

一、西周神权法思想中国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神权法思想是夏商西周三代统治合法性的根据。

夏代邈远,史料匮乏,从零星痕迹中,后人把神权法思想的萌芽定位在了夏代。

“有夏服天命”,夏代的统治者认为统治权是秉承上帝或皇天的意志而获得。

如果不服从统治秩序,统治者可以代表天进行天罚。

但夏代的统治者没有回答,为什么他们可以获得天命,只是在既有的掌握统治权的基础上,为使其统治获得令人信服的合法性,而宣布自己是服天命。

当然如果追根溯源,夏代统治者的权力,可能是来自于信任、才能和武力,但是这些因素,归根结底,无法为其统治赋予普遍性的、权威性的合法根据。

殷商时期,神权法思想发展得完备而系统。

商代神权法思想回答了一个重要问题,即为什么统治者会承受天命,答案是统治者的祖先与上帝的关系密切,甚至是具有血缘关系,这样祖先神与上帝神的融合,为商王独享天命,提供了权威性的理由。

在制度上,也发展出了保障这种独占性的制度,如聆听天意的祭天仪式,只能由商王一个人进行,然后由商王告知于臣民大众,这是一个非常有效的维护商王秉承天命的制度,也是一个有效的把商王的意志转化为上帝意志从而获得神圣权威性和普遍服从性的制度。

鉴于其有效性,后来就由西周继续发扬光大了。

周取代商,对神权法思想是一个打击,是现实对观念某一个方面的粉碎,但即使如此,神权法思想在新的现实之下,却在发展了。

这就是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以德配天从理论上解决了周取代商的难题,即主张一种新的观念,皇天无亲,唯德是辅。

认为天授予天命的根据,不是殷商所主张的血缘关系,而是承受天命者的德行。

德行者,保民也。

这样把天命和人事联系起来,在统治正当性的神性因素里纳入了世俗因素,甚至这个世俗因素即保民、爱民的德,在统治权的归属上,更具有决定性。

这是一个巨大进步。

以德配天所确立的统治正当性的实质性根据,是在了德政,而天命是对这个根据的认可,反倒是具有了形式的意味从而退居其后。

以德配天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上建立一个保护与服从的关系,被统治者的服从来源于统治者的德行,否则,就是缺乏天命,就可以不服从。

这固然是神权法思想的一个发展,也是神权法思想作为强有力的意识形态走向末路的开端。

以德配天也开启了神权政治走向世俗政治的通路。

神权政治的特点是把统治者个人与神做直接的密切的个人性联系,可以是血缘上联系,也可以是智识上的联系,从而突出统治者的神圣的至高无上。

而世俗政治,是把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直接相联系,二者之间是保护和服从的关系,是政治权力服务于民众福祉的关系。

Y_ 0R ;z' zg=@%=Y7y7)&,8r zlrD=B8?4经济管理毕业论文Z/\YR, GvL?56O/8Y gn= !F2以德配天,也昭示了后来几千年中国朝代的变迁,数朝的兴起沉落,莫不以失德于民和有德于民为原由和号召。

从这个意义上看,西周之后的中国政治,从其意识形态观之,是实有以民为本的元素,只是由于制度本身再加上其他观念的桎梏,德治理念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只得这个观念所宣扬的部分甚至毫厘,而且也是只在盛世,才被人看到。

二、西周之礼西周礼的核心原则,是亲亲,尊尊,长长和男女有别。

这些基本原则,既对受规范对象的日常生活即家族生活进行规范和约束,另一方面,也超逸出家族生活范畴之外,在更高的社会政治生活层面直接发挥作用。

论文西周神权法思想和礼制的政治功能来自.66WEN.免费论文网在西周时期,礼不下庶人,礼是调整奴隶主贵族阶级内部关系的一种行为规范。

从西周之礼发挥作用的空间来看,一方面是奴隶主贵族的家族内部生活以及家族之间的交际生活,另一方面,也还是西周时期的政治生活。

在这里,我们主要探讨西周之礼作为一种政治生活规范的存在及其所发挥的功能。

实际上,西周时期的礼,其功能一方面固然是以家族为单位的对个体行为的调整,但另一方面,还有更大的更深厚的政治意蕴。

如果讲,西周之礼的政治功能的色彩远远浓厚于其作为一种普通行为规范的色彩;其政治功能的重要性要远甚于其规范日常生活的重要性,这个观点也许并不为过,也是真实。

西周时期的礼,尤其是亲亲原则,承载了重要的政治权力的分配功能,而同时作为一种具有相当程度威信的规范,也对当时既存的政治经济文化格局赋予了正当性。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西周之礼,其特质更多的是一种具有直接性和在场性的政治生活原则,维护的是既有政治格局的现状和保其延续性,其功能发挥的空间,就是政治生活空间,其对政治的影响,具有直接性,而非中介。

在这一点上,和后来的儒家之礼,具有明显区别。

亲亲原则,是西周礼的核心,其含义,是亲疏有别。

亲疏有别的要求,不仅是发生在通常的日常生活之中,在政治生活领域,也是支配政治权力分配和政治利益享有的原则。

亲亲原则,对政治生活的指导,就是任人唯亲。

在现代社会的话语场景中,任人唯亲已经具有了明显的贬抑,甚至等同于政治的落后或者政治的腐败,但是在华夏有朝有国的开端,任人唯亲,却是具有正当性的分配政治权力和政治利益的基本原则。

任人唯亲原则,确保了在政治上业已获取统治地位的家族,其优势地位的血脉延续性,从而“贵者恒贵”。

而这些贵者,都是西周的皇亲国族。

亲亲原则,把国家上上下下的政治生活,演变成一个具有血缘关系的庞大家族的家族生活。

中国延续几千年的家国一体,有朝以来,就这样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被塑造。

需要强调的是,西周时期的家国一体,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国一体。

具有血缘关系的家族,垄断了政治生活的参与权,垄断了普通民众通过政治渠道,上升进入社会高层的途径,这和后来秦汉以后封建社会意义上的家国一体,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

任人唯亲原则所产生的政治参与空间,明显的特征,就是封闭性,以血缘为屏障,阻隔了社会其他群体进入政治生活,为官为吏。

如果讲政治生活空间的封闭方式,可以有多种,那么以血缘纽带为屏障的封闭,尤其具有私利性。

如果可以把专制定义为政治生活空间的封闭,那么以血缘为纽带和维系的专制,尤其具有道德上的可谴责性。

如果可以把专制制度也分为三六九等,那么以血缘为基础的专制,就是专制中的最低下者。

一般性地来讲,政治生活空间的一旦封闭,就成为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确实是保障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但另一面,却也埋下了危及其统治的祸根。

封闭的政治空间所形成的对利益既得者的保护效应,只是具有短期性,而从长远来看,一方面,由于不具有竞争性,使得当权者失去了危机感,同时也就失去了奋斗和自我激励、自我提升的精神意志,因此,政治的平庸、萎靡甚至骄奢,就成为必然;另一方面,社会上的广大民众,对现有状况的不满,必然会进行反抗,反抗导致当权者对暴力镇压的格外倚重和青睐。

暴力的使用者,其初衷固然是为了消灭反抗者,以延续和确保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但当政治生活里充斥着暴力和暴虐时,距离使用这些暴力和暴虐的政权自身的灭亡,也已经为时不远。

同亲亲原则一样,尊尊原则,也是一个具有直接性和在场性的政治生活原则。

但尊尊原则的功能,具有辅助性,即辅助亲亲原则所塑造的政治格局处于一种被尊重被认可的状态。

两相比较,显然亲亲原则,更具有根本性和基础性,是决定权力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政治生活的基础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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