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

合集下载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必要时还应当依法进行行政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严格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前一程序未进行或者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不得进入后一程序。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年度计划审批备案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审批下达。

第五条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

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

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条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一年七月四日经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一年七月八日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设立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未经批准发给《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

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资格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条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立的房屋拆迁单位,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可以核发《资格证书》。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乌政办[2006]254号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乌鲁木齐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6〕8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为:单位:元/平方米建设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采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地热等)供热的建设项目不加收配套费;供热能源改变需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应按规定补缴配套费后,方可并网。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的配套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其中按工程总投资3%收取的配套费市本级留用80%,区县返还20%)。

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头屯河区、经济区、高新区、自治区批准的工业园区以及其他规划区的配套费,由当地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和使用。

2017-年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2017-年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乌政办〔2017〕3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月8日乌鲁木齐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管理部门,所属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各区(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并对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考核。

重大建设项目或者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审计、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综合治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六条依法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组织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拟定征收项目计划,确定征收范围。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4月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2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2022年4月1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通过房屋安全检查、房屋安全鉴定等手段,有效排除危险房屋及其他房屋不安全因素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结构和附属设施的安全可靠程度进行查勘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及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定期检查、及时鉴定、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

市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受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结构,不得拒绝、阻挠对房屋的维修和安全检查。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侵占或者损害。

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维护房屋安全,不得损害毗连方的利益。

新疆拆迁补偿标准

新疆拆迁补偿标准

新疆拆迁补偿标准一、国家补偿标准1.被拆迁户报废房屋及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有抗震性能的,按设计使用寿命价值、实际使用寿命价值折算补偿;无抗震性能的,按实际使用寿命价值折算补偿。

2.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的补偿标准:按实际使用寿命价值折算补偿;3.因拆迁影响而无法搬迁或折旧、报废的设备设施、构件、易耗品、车辆等补偿标准:按实际使用寿命价值折算补偿。

4.房屋室内设备补偿标准:比如家具、灯具、开关等,按其新旧程度及使用寿命补偿;5.园林绿化、植物、景观树木补偿标准:按其年龄及使用寿命补偿,另若已造型的景观树木有其种植的特殊价值,以其建设时的实物价值作为补偿;6.拆迁损失折旧补偿标准:房屋原值的5%~8%折旧率(有抗震性能的折旧率为5%,无抗震性能的折旧率为8%),可折旧年限为10年(工程较大及复杂程度较高的项目,可增加相应折旧年限);7.历史建筑拆迁补偿: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行政部门批准文物考古改善后的补偿,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协调定案后确定的补偿,补偿均为相应价值的文物品。

1.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1)居民宅基本设施:损坏程度不超过50%的,按实际损坏程度比例补偿;超过50%的,拆迁补偿。

(2)不动产:依据土地所有权登记书登记的价格折算补偿;(3)人民公益性建筑:按实际房屋费用、工程损失补偿;(4)农业投入品:按实际损失的价格报销;(5)农具:按价格补偿;(7)棚户改造:由当地政府提供。

2.新疆规定的安置户补偿标准:(1)安置费:按各市县衔接综合方案计算出的安置费标准补偿。

(2)建档:安置户搬家所同携带的财产、建设投资等,按其新建住房建设投资金额的10%补贴给安置户作为搬家费;(3)服务报酬:按其工作年限折旧的价值报酬;(4)临时安置:在新建住房到达安置户时,按人头每月1000元补助安置户临时安置补助;(5)就业补助:给受拆迁影响的安置户提供就业积分补助,按时间长短提供一定补助金额;(6)其他补助:按新疆规定的其他补助项目提供补助,如安置户婚嫁补助、抚养补助等。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第八条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可提供的过渡周转房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17年最新版)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9-02 生效日期: 2004-10-05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发布文号: 政府令第58号令(2004年7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04年10月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建设、规划、公安、工商、国土资源、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书;(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六)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第八条拆迁申请书、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二)拆迁范围、拆迁方式、补偿方式、拆迁期限;(三)被拆迁房屋状况;(四)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五)安置方式、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及可提供的过渡周转房数量、标准和地点;(六)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第九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应载明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并在拆迁范围内张贴。

第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准予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重新发布拆迁公告。

第十二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实施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房屋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

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五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应当停止建设。

拆迁人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六条被拆迁人在拆迁范围确定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一)未经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改变房屋规划用地性质的;(二)改变房屋建筑面积、变更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益状况等,未按规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三)未按规定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办理变更、备案登记手续。

拆迁人应当按照变更、备案登记后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

第十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家政服务协议 /y/fb/958385.html∙软件购买合同(格式一) /y/fb/958384.html∙中外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格式一) /y/fb/958383.html∙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y/fb/958382.html∙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018(格式八) /y/fb/958381.html∙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y/fb/958380.html∙旅游合作协议 /y/fb/958379.html∙技术合作经营企业合同/y/fb/958378.html∙出口代理协议(格式一) /y/fb/958377.html∙互联网维护及运营协议/y/fb/958376.html∙技术转让中介协议 /y/fb/958375.html ∙医药投资咨询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74.html∙国内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协议2018最新/y/fb/958373.html∙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8版) /y/fb/958372.html∙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合同/y/fb/958371.html∙委托合同(提供法律服务) /y/fb/958370.html∙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018(格式四) /y/fb/958369.html∙国际专有技术转让合同/y/fb/958368.html∙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y/fb/958367.html∙网络签证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66.html∙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五) /y/fb/958365.html∙技术转让合同 /y/fb/958364.html∙购房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63.html∙导游员委托管理合同/y/fb/958362.html∙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1997版) /y/fb/958361.html∙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60.html∙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59.html∙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y/fb/958358.html ∙交通秩序维护人员雇请合同/y/fb/958357.html∙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三) /y/fb/958356.html∙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定房合同) /y/fb/958355.html∙大厦物业租赁合同 /y/fb/958354.html ∙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2001版) /y/fb/958353.html∙业主公约 /y/fb/958352.html∙石家庄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y/fb/958351.html∙民事(经济)案件委托代理协议/y/fb/958350.html∙吴江市散客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49.html∙北京市业主公约 /y/fb/958348.html∙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47.html∙网络服务合同范本2018(格式二) /y/fb/958346.html∙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一) /y/fb/958345.html∙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y/fb/958344.html∙公司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43.html∙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y/fb/958342.html∙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4--A版) /y/fb/958341.html∙佛山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y/fb/958340.html∙餐饮特许经营合同 /y/fb/958339.html ∙网络广告代理协议 /y/fb/958338.html ∙物业管理委任契约书/y/fb/958337.html∙丧葬礼仪服务契约 /y/fb/958336.html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y/fb/958335.html∙专业销售技能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34.html∙技术咨询合同(格式五) /y/fb/958333.html∙(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y/fb/958332.html∙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预售) /y/fb/958331.html∙专利权转让合同(格式一) /y/fb/958330.html∙大厦物业租赁合同 /y/fb/958329.html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预售)(2018版) /y/fb/958328.html∙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y/fb/958327.html∙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y/fb/958326.html∙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2004版) /y/fb/958325.html∙土地租赁合同(格式一) /y/fb/958324.html∙技术开发(合作)合同/y/fb/958323.html∙技术咨询合同(格式一) /y/fb/958322.html∙业主公约(格式一) /y/fb/958321.html ∙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二) /y/fb/958320.html∙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y/fb/958319.html∙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y/fb/958318.html∙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y/fb/958317.html∙学校物业管理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16.html∙软件维护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15.html∙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协议(格式一) /y/fb/958314.html∙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协议(格式一) /y/fb/958313.html∙电脑供货及保修合同/y/fb/958312.html∙委托培训合同 /y/fb/958311.html∙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10.html∙仲裁委托代理协议(格式二) /y/fb/958309.html∙委托购买国债合同 /y/fb/958308.html∙培训业务承包协议 /y/fb/958307.html ∙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018(2003版) /y/fb/958306.html∙培训英语教师合作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05.html∙司法考试培训班过关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04.html∙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y/fb/958303.html∙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y/fb/958302.html∙优秀专家出国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2001版) /y/fb/958301.html∙中外技术转让合同 /y/fb/958300.html ∙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2018版) /y/fb/958299.html∙员工培训合同(格式一) /y/fb/958298.html∙小区业主公约 /y/fb/958297.html∙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y/fb/958296.html∙房屋交易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95.html∙软件开发合同(格式二) /y/fb/958294.html∙商品房认购书(格式一)/y/fb/958293.html∙有线电视网资产转让协议/y/fb/958292.html∙腺病毒载体构建重组扩增纯化委托技术服务协议2018最新/y/fb/958291.html∙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格式二) /y/fb/958290.html∙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y/fb/958289.html∙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88.html∙科技协作合同 /y/fb/958287.html∙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86.html。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