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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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统 一驰 名 商标的认 定标 准 一
作者简介 : 段宏艳 (9 7一) 女 , 17 , 山西 吕梁人 , 吕梁高专离石师范讲师 , 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 院在读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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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规定 了认定驰 名商标应 当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件 中, 认定驰名 商标只要“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有证 明其商标 、
胆 的超 范 围使 用 , 正 他 们 有 司法 认 定 的判 决 书这 反 张“ 王牌 ” 。可是 , 对 同行 业 竞 争 者 很 不 公 平 , 这 对

我 国司 法认定 驰名 商标 存在 的 问题
( ) 一 司法认 定驰 名 商标 被 企业作 为终 南捷径
20 03年之前 , 多数 “ 名 商标 ” 大 驰 的认 定是 通 过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急速增长 , 这种情况在很 大程度 上正 是利 益 驱动 的结 果 , 我 国 企业 迄 今 为 与 止的商标运作积累 、 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 相称的, 是十分过热 的, 也可 以说是极不正常的 , 这 不利 于我 国知识 产权事 业 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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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 , 由让我们想到“ 不 地方保护主义” “ ,权钱交易” 等词 汇 。
际侵权案件 发生 , 通过 法 院审理和判决 , 驰名 商 “
标 ” 可 能 生 效 。 因此 , 就 司法 认 定 被 很 多 企 业 看 作 是相对更简便 、 快捷 的认 定途 径 , 些 企业 甚 至不 惜 一
具有知名度高 、 信誉好 、 影响面广 、 市场占有率高、 权
利高 度确定 以及 能受 到法 律 “ 级 ” 护等 好处 。 超 保 在我 国 , 名商 标 的 认定 是 行 政 认 定 与 司法 认 驰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理分析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理分析

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程 序和标准 , 运用 已知 的证据和事实来认 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L ‘ ”6 ‘ 总的来看 , 明有动词和名 词词性 J 证
上的两种含义。从 动词词 性的含义来看 , 凡是运用 已经掌握 的材料、 经验或者事实表明或者断定人或者事物真实性的行 为, 都是证 明。 证 明有 自向证 明和 他 向证明两 种基 本 的 ” 形式。 自向证明就是 向 自己证明 。证 明者先 提出一个 假设 结论 , 然后去寻找证据 , 按 照一定 的规则运用 证据证 明该 并
侵 害或者解决相关商标 权人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争议 的前
驰名 商标 的司法 认定 的法 律依 据是 《 审理 商标 民事 纠 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二 十二 条和 《 审理涉 及 计算机网络域 名 民事 纠纷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提, 是构成当事人 寻求司法 保护 的事实要件 , 正是司法 证 也
当事人 、 律师 、 检察官等用 证据 向法官 说明或表 明案件事 实 的存在 与否 的活动 ; 二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 件事 其 实的活动。而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 定是符 合司法认 定 的后 一 种 含义 ; 再次 ,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 定符合 司法证 明的对象 特 征。作为一种司法证 明,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定 的对象 主要是 案件事 实 , 是未知或争议 的案件 事实 , 而且是需 要用证据 等 证 明的案件事实 , 是确认 商标 权人的合 法民事权益是否受 到
在司法实践中 , 多数案件的原告均将确认 驰名 商标 作为 项诉讼请求提出 , 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其理 由如下 : 先 , 首 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 求法 院确认 当事 人之 间有争 议的权 利 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 在 的诉 讼 , 须具有 所谓 的确认 利益 , 必 而驰名商标的司法 认定 的是 有争议 的事实 ; 次 , 对 于确 其 “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状态是要随着时间的变迁而发 生改变的。 必须 以商
品或者服务作为载体的商标 , 其被知晓的程度同样
会 随着 市场 的 变化而 产 生变 化 。 一个 驰名 商标 完全
可 以因为 产品的淡出市场而被相关公众所淡忘, 不
收稿 日期:20 — 4 1 060— 2 作者简介:秦萌 ( 9 5 ,女 ,呼伦 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助教 ,乇要研究方向 :合同法 、知识产权 、经济 法。 17 ~)
两种驰名商标认定模式 的利与弊 驰名 商标的实质 是一 国的主管机 关 ( 包括行

政、司法或者准司法机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 的法律 确认 。 驰名 商标 的认 定模 式有 两种基 本模
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 定。 被动认定模式, 又称事后认定 , 是在商标所有 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权利纠纷 的情况 下, 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 ,有关部 门对其商标是否驰 名, 能否给 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 被动认定
试论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
秦 萌
( 呼伦贝尔学院行管法律系 内蒙古 摘 海拉 尔区 010 2 08)
要:20 年 4月 1 03 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 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保护规定》 ,
对驰 名 商标 的认 定 确 立 了被 动认 定模 式 。本 文结 合我 国现 行 规 定及 相 关 国际条 约 。从认 定模
所采 用 。
亿美元, 02 20 年则上升为 60亿美元 , 以证明驰 9 足
名商标具有重大的经济价值 。 另外 , 驰名商标可成 为联系生产者、销售者 与购 买者之 间的稳定纽带, 使其拥有者在与同行业 的竞争 中处 于绝对的优势 地位 , 企业的销售业绩及社会地位、 经济地位都会 得到大幅度提升, 此为其具有的商业价值 。以上所 述两项重要的特性使得驰名 商标更易受到来 自各 方面的侵害。目前 , 对驰名商标 的保护已成为全球 性的问题 , 尤其在我国入世之后, 我国应全面承担 起做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各项义务 , 在这样的背景 下研究驰名商标具有 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模式的评价

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模式的评价
院, 而能够提请 驰名商标认定 的商家 , 标的认定 也具有法律效力 。 因此 , 我们 人如果选择 民事侵权诉讼 ,这个时候 在所在地 的影响力是不容置疑的。再 可以确认两种模 式对驰名商标 的认定 法 院可 以根据商标法 1 4条的规定 , 对 考虑到一个驰名商标的授予意味着能 都具有法律效力 既然两种认定结果 涉案商标 是否驰名 直接做 出认 定 , 对 增加当地 的知名度 , 改善投 资环境 , 增 都具有法律 强制力 ,那么行政机 关与 是否侵权直接裁判 。 多就业机会等一大堆 的好处。考虑到 司法部门二者对彼此认 定的结果 都应 的电话 、 批条、 授意都会朝法院纷至沓 的相 互冲击。 3 法院作 出驰名商标确认终局 . 其法律 效力 应是最高 的 ,行政机关无
根据行政效力理论 ,行政行为一 1 .如果行政认 定在先 , 根据行政 1第一个 隐患是企业所在地法 院 经作出, 、 即视为生效, 在未经司法审查 效力理论 , 行政认定是具体行政行 为 , 在进行认定时是否会受到地 方保 护主 予以撤销之前 ,该行政行为是有法律 其必然产生法律效力 ,它不同于 中介 义的影响 ,甚至受到非法律 因素的干 效力的。 根据这个法理 , 国家工商部 门 组 织的一个鉴定 ,法 院应尊重行政行 扰。 对驰名商标做 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应具 为 的效力 ,该行政行为未被司法审查 从表 中数据强可 以看出 ,商家选 有法律效力 。与之相似 的原理是司法 撤 消之 前, 它的效力是存在 的。 择的管辖法 院大多是商家所在地 的法 权是一种 终结性 的权力 ,其对驰名商 2 .在没有行政认定在 先时 , 当事
我国增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模式的合理性

( 我国确认 司法 认定驰名 商 一) 标模 式符合 国际惯例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
汤 亮
( 中共江西 省委 党校

法 学教研 室 , 西 南 昌 300 ) 江 30 3
要: 驰名商标 以其高知名度和信誉 , 在销售 市场上拥有得 天独厚 的竞 争优 势, 当前我 国司法认 定驰名 商标存
在发展过 快、 认证过 多、 资格 审查不够严格等诸 多问题 。针对这 些现状和 问题 , 本文就 司法认 定程 序和监 管方 法 上进行研 究 , 期望能够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 建设和完善提供 有效的建议 。 关键词 : 司法认 定 ; 驰名 商标 ; 存在 问题 ; 对策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局商标 局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标 准认 定 了 24件 国内驰名商标 。 7 在 20 0 3年 ,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总局 又颁 布了新 的《 驰 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同时废 除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 的旧标准 。新认定 标准 彻底废 除 了旧标准批
量认定驰名 商标 的做 法 , 应 性 的采 用 了 “ 案认 定 ” 适 个 和 “ 被动认定 ” 的两项基 本认定 方案 , 同时加强 了对 驰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 少 了对 “ 减 驰名 商标 ” 的管 理。据 统计 , 仅在
20 04年 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 理总 局 和商标 评审 委员 会共认
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 而且 “ 驰名 商标 ” 持有企业 的公 司
景或 注册 与否 , 只要这种商品或商标 达到《 驰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 规定》 中的认定标准 , 就可 以通过我 国司法认 定 , 为 成 我国的“ 驰名商标” 从而 可以享有我 国相关法 律法规 的保 ,
护。
() 2 国内司法机构认定 的“ 驰名商标” 的有效使用 范 围 仅 限于国内的市场 。在这个层面上 , 我国司法认定 的“ 驰名 商标 ” 明确规定了它的有效使用范围 , 即无论任何 国家和企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之防范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虚假诉讼之防范

假 民事诉讼 的成本过于高 昂,当事人可能会望而却步 ; 但是
防范措施不 力。虽然个 别省份 出台了对虚假诉讼 的防范措
如果从事虚假 民事诉讼 的成本过于低廉 作 者 系柳州 职业 技术 学 院讲师 。
施, 但全 国性的有关防范虚假民事诉 讼的规范性文件也 尚未

是利 益诱 导。 利益诱导是驰名商标认定虚假诉讼 的根

本 动因, 利益追求也是驰名商标 认定虚假诉讼 当事 人所 追求
的唯一 目的。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讲 ,“ 一个 商标 对于 以之 来表示其 品牌 的企业 而言 , 它的价值 在于通过该商标所 传达
或者体现 的有关该企业 品牌 品质 的信息 , 可能节约 了消费者
二、驰名商标虚假诉讼认定的制度根源 ( )法律规避 一
人 的合法权益 。由于 司法权具有被动性 ,因此 驰名 商标 司法
认定程序必须 由当事人主动启动 ,由此从表面上看 ,司法权 基于被 动性不会侵 犯驰名商 标司法认 定过程 中相 关权利人 的权益 。但是 由于司法机关 以及司法人员认知能力 的限制 , 当事人可能会采取虚假诉讼的行为来借道司法程 序, 滥用诉
的搜 寻成本。 1 ”【因而一旦某种商 品被认 定为驰名商标 ,该 】
商标在 消费者 的心 目中便获得极高 的地位 , 能够在激烈 的竞 争 中胜 出, 这也就 是为什 么一些 商标权利人在 商标经 由司法 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迫不及待地 向公众告知的原因 。
二是成本低廉 。 果仅仅 因为从事虚假 民事诉讼行 为能够带 如 来 巨大的利益 ,还 不至于促 使行为人 采取虚假手 段进行诉 讼 ,这是因为,人们在 从事某一行为之前 ,总会对投入和产 出进行一番经济考量 , 体现 了人的经济人本性 。 如果从事虚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摘要:获得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和经济利益,近些年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诉讼获得商标驰名的认定以达到扩大商品、服务的影响力的目的。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相对于行政认定更加简便有效以至于司法认定泛滥,法院压力增大,且存在认证过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资格审查不够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及程序认定的范围认定标准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目的用来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一旦一个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意味着企业的信誉、服务和商品的质量都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会对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意义。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做出了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更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表现。

由于驰名商标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

给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不仅涉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是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坚强后盾。

驰名商标不仅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保护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还能防止他人“搭便车”,在对抗商标恶意抢注等方面都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而今其保护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

获得驰名商标会让企业的知名度增加,其商品和服务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产生品牌效应。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此外,各地政府对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也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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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
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
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比如,有些中级法院在完全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就可以作出商标侵权判定的情况下,认定了驰名商标,且认定的理由也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

于是,有的当事人请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向那些认定驰名商标的尺度把握较宽的法院”迁徙”。

此外,受我国历史因素的影响,很多地方法院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很多别有用心的企业容易通过某些特殊的运作以及施加不当影响而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从而导致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可信度降低。

(二)驰名商标认定异化以及出现地方保护主义。

目前,许多企业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商业资本,一旦获得认定以后,便进行大量广告宣传。

在中国,官方的认定无疑给驰名商标镀了一层金,完全
背离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本意--为商标所有人提供特殊的侵权救济保护。

不可否认,地方有关驰名商标的认定确实对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于是就出现了有些政府部门将其视为发展经济的政绩工程,给予企业高额的奖金或税收优惠。

政府的大力吹捧驰名商标,使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角色出现由企业维权手段,演化成企业赢得广告宣传和获取荣誉称号途径的趋势。

当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由企业所在地法院管辖时,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不可避免地存在。

(三)驰名商标权利滥用,虚假诉讼接踵而来。

由于驰名商标所具有的商业价值、社会价值、以及司法认定的低成本,驰名商标在中国由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向商业炒作的异化,进而迈向”最高荣誉”的神化,导致了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适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地承载了其他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上弄虚作假,或已获得驰名商标的持有者滥用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著名的《两个康王”驰名商标”之争》案件便将驰名商标权利滥用倾向表现得淋漓尽致。

三、规制驰名商标认定制度提出的意见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机制,该机制本身是好的,现在之所以出现被滥用的现象,是制度在执行中被变了味道。

防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机制被滥用的工作是一项亟待改进的工程。

首先,明确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完善司法认定的各项
具体制度,加强事前的指导防范和事后的监督纠错工作。

相关部门应根据社会发展形势,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使驰名商标认定更加精细和具有可操作性。

要进一步明确司法认定的要求和恶意申请的惩处措施,规范企业行为。

要重新定位跨类保护的条件,明确并非所有的驰名商标保护都当然的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别或服务,要结合商标使用的实际情况对跨类保护的范围加以适当限制,防止驰名商标权的滥用。

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易被滥用的原因中很多涉及”地方”的因素,只有加强最高院全国高度的指导和监管,才能消除”地方”因素的影响。

当前最高院可建立一个网上的信息平台,任何法院均可对查询发生争议的商标是否被国内其他的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这样既可以帮助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又有利于逐步统一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尺度,维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权威。

将所有地方法院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判决书全面公开,接受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创造公开、透明的审判环境,杜绝司法认定被利用的可能。

其次,淡化”驰名商标”的观念,引导企业和公众形成健康的驰名商标意识。

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而不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

如果企业一心把驰名商标当做摇钱树,不专心于产品的质量上,只会得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因此,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在宣传活动和外观包装中限制其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

认定驰名商标的作用主要用于商标侵权的诉讼案件
中,在此之外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第三,异地管辖。

应当实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地管辖制度。

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诟病、以及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倾向,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更会最大程度的保护本地企业,因此,大部分涉案企业都会选择其所在地法院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诉讼法院,以增加胜诉的机会。

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笔者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实行”本地法院回避、异地法院管辖”的原则。

最后,一次认定、一次有效。

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以后,在经过一个合理期限之后,允许争议相对人对驰名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的驰名度是一个变量,它会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旦发生商标争议,应当允许争议相对人对争议的商标提出重新认定或对认定提出异议。

同时,应当允许他人对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对于一些与驰名商标权利相冲突的合理行为不应绝对排除。

不能因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就损害了一些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进而损害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此外,应当禁止驰名商标持有者任意转移“中国驰名商标”字样于同商标的其他产品尤其是新产品之上。

参考文献:
[1]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 黄晖.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j.法律出版社,
2001.
[4] 黄从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研究[j].福建法学,2005[3]. 作者简介:黄静(1987-),女,湖南永州人,中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2009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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