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商标[2000]19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商标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商标[200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并实施以来,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驰名商标作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法律武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局在受理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企业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申报程序不甚了解,有些商标代理机构以及不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利用企业急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心理,向企业收取高额费用,不仅使企业蒙受损失,而且损害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严肃性。
为进一步规范驰名商标申报程序避免上述问题继续发生,保证驰名商标认定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现就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我局。
二、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一)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二)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四)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驰名商标认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保护驰名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第二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第三条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理分析

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程 序和标准 , 运用 已知 的证据和事实来认 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L ‘ ”6 ‘ 总的来看 , 明有动词和名 词词性 J 证
上的两种含义。从 动词词 性的含义来看 , 凡是运用 已经掌握 的材料、 经验或者事实表明或者断定人或者事物真实性的行 为, 都是证 明。 证 明有 自向证 明和 他 向证明两 种基 本 的 ” 形式。 自向证明就是 向 自己证明 。证 明者先 提出一个 假设 结论 , 然后去寻找证据 , 按 照一定 的规则运用 证据证 明该 并
侵 害或者解决相关商标 权人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争议 的前
驰名 商标 的司法 认定 的法 律依 据是 《 审理 商标 民事 纠 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二 十二 条和 《 审理涉 及 计算机网络域 名 民事 纠纷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提, 是构成当事人 寻求司法 保护 的事实要件 , 正是司法 证 也
当事人 、 律师 、 检察官等用 证据 向法官 说明或表 明案件事 实 的存在 与否 的活动 ; 二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 件事 其 实的活动。而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 定是符 合司法认 定 的后 一 种 含义 ; 再次 ,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 定符合 司法证 明的对象 特 征。作为一种司法证 明,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定 的对象 主要是 案件事 实 , 是未知或争议 的案件 事实 , 而且是需 要用证据 等 证 明的案件事实 , 是确认 商标 权人的合 法民事权益是否受 到
在司法实践中 , 多数案件的原告均将确认 驰名 商标 作为 项诉讼请求提出 , 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其理 由如下 : 先 , 首 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 求法 院确认 当事 人之 间有争 议的权 利 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 在 的诉 讼 , 须具有 所谓 的确认 利益 , 必 而驰名商标的司法 认定 的是 有争议 的事实 ; 次 , 对 于确 其 “
申请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务中的问题及对策

上 海 创 驰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 作 为 专 业 的 商 标 咨 询 机 构 ,在 帮 助 当 事 人 维 护 商标 合 法 权 益 的 过 程 中 ,也 经 常 遇 到 申请 驰 名 商 标 的 案 例 。 申请 认 定 驰 名 商 标 ,关 系 到 企 业 的 商 标 战 略 、 经营 策 略 、 告 策 略 、 律 保 护 记 录 、 标 驰 名 广 法 商 证 踢 等 多 个 方 面 ,需 要 企 业 在各 方 面 作
2 关 于 该 商标 的使 用及 注册 情 况 ,
以 及 2 0 年 l 月 《 高 人民 法 院 关 于 审 02 0 最
理 商 标 民 事 纠 纷 案 件 适 用 法 律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布 以来 , 至 2 0 年 4 底 , 颁 截 05 月 人 民 法 院 已 经 在 审 判 活 动 中 认 定 了 “ oe ” “ 正 ” “ 河 ” “ 尔 玛 ” Rl 、奇 x 、红 、沃 、 “ UP NT 、立 邦 ” “ 美 电 器 ” 等 , D O ”“ 、国 共 2 件 驰 名 商标 。随 着 越 来 越 多的 国 内 优 9 秀 企 业 不 断 做 强 做 大 , 地 方 到全 国 , 从 甚 至 走 向 世 界 ,商 标 在 品 牌 经 营 中 显得 日 益 重 要 。 驰 名 商标 由 于 比 普 通 商 标 享 有 更多的法律保护 , 更加 受 到关 注 。
自 治 区 还 就 驰 名 商 标 、 名 商 标 、 名 商 著 知
依 据 《 标 法 》 卜四 条 的 规 定 . 商 第 并
他 案 件 产生 影 响 。如 果 涉 案 商 标 曾 经 被
认 定 为 驰 名 商 标 ,且 对 方 当 事 人 认 可 该 商 标 在 本 案 中 可 以 继 续 作 为 驰 名 商 标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模式的评价

根据行政效力理论 ,行政行为一 1 .如果行政认 定在先 , 根据行政 1第一个 隐患是企业所在地法 院 经作出, 、 即视为生效, 在未经司法审查 效力理论 , 行政认定是具体行政行 为 , 在进行认定时是否会受到地 方保 护主 予以撤销之前 ,该行政行为是有法律 其必然产生法律效力 ,它不同于 中介 义的影响 ,甚至受到非法律 因素的干 效力的。 根据这个法理 , 国家工商部 门 组 织的一个鉴定 ,法 院应尊重行政行 扰。 对驰名商标做 出的行政确认行为应具 为 的效力 ,该行政行为未被司法审查 从表 中数据强可 以看出 ,商家选 有法律效力 。与之相似 的原理是司法 撤 消之 前, 它的效力是存在 的。 择的管辖法 院大多是商家所在地 的法 权是一种 终结性 的权力 ,其对驰名商 2 .在没有行政认定在 先时 , 当事
我国增加司法认定驰名商标 模式的合理性
一
( 我国确认 司法 认定驰名 商 一) 标模 式符合 国际惯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蒋志培中国人大网日期:2008-12-18浏览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对该法部分条文作过修改。
根据我国面临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国务院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草案并于2000年12月22日提请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
人大常委会经初步审议后,将修改草案印发征求意见。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提出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了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当年12月1日商标法的修改决定生效施行。
商标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对各成员保护知识产权的要求而进行的。
商标法修改决定共47项,涉及立法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客体条件与注册种类、商标共同申请和权利共同享有、授予和撤销商标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诉前证据保全和停止有关行为的法律措施、侵权赔偿等诸多方面,内容很丰富。
商标法经此次修改后由原法43条增加到64条,其中删除合并2条,改动22条,增加23条,条文未动的19条。
可以说,此次修改是对商标法的一次全面修改。
面对修改后的新商标法,人民法院的商标案件审判工作面临一系列法律适用和具体实施程序问题亟待解决。
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解决了适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纠纷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范围和诉前临时措施等亟待解决的问题。
但商标法关于对侵权行为认定等重要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解释和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1.10•【文号】法释〔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商标诉讼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3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7〕2号为正确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
原告在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
第三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志整体上与国家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
对于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等,但整体上并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的标志,如果该标志作为商标注册可能导致损害国家尊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属于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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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及规范化审理问题的研究驰名商标是指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考虑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案件中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200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确立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应个案认定、因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认定条件、适用范围和认定标准。
一、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基本情况我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受理原告河南安阳振动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宏翔纺织有限公司、苗玲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后,对涉案商标“ANZHEN”依法作出已事实上驰名的认定,并据此判断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成为我区第一例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例。
之后全区各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受理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至2009年3月全区法院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共110件。
其中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4件、赤峰市中级法院9件、锡林郭勒盟中级法院6件、包头市中级法院7件、阿拉善盟中级法院11件、兴安盟中级法院4件、通辽市中级法院4件、鄂尔多斯市中级法院7件、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2件、乌兰察布市中级法院4件,而呼伦贝尔市中级法院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52件,成为我区法院中认定数额最多的法院。
二、全区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点(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社会效果较好。
呼和浩特市中级法院在(2006)呼民初字第12号原告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建军、安阳白雪公主乳业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纠纷一案中,司法认定未注册“酸酸乳”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并据此制止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侵权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数量较多,案件主要集中在锡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区对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受理时间较晚,但已认定的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相对数量较多。
其中锡盟、阿盟、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司法认定92件驰名商标,占全区已认定驰名商标的83%。
(三)已认定的驰名商标中自治区内商标较少,而外省区商标占多数。
已认定110件驰名商标案件中,涉及自治区内商标的案件只有8件,即“酸酸乳”、“小尾羊及图”、“蒙古王”、“骆驼”、“龙驹”、“乌珠穆沁”、“大民”“蒙佳”,仅占已认定驰名商标的7%;而其余102件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涉案商标权利人均是外省区民事主体,且主要集中在浙江、江苏、福建等沿海省市。
(四)当事人均以涉案商标已驰名为事实根据提出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个案、因需”认定涉案商标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时,对“因需”情形主要依据权利人的事实理由是否涉及对涉案商标事实上驰名的主张进行判断。
上述涉及驰名商标的已认定案件均不同程度的满足“个案、因需”认定的必要前提。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1、对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认定标准不统一。
一是各审理法院或法官对涉案商标认定驰名的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不统一。
如对于涉案商标驰名事实的范围是中国境内还是中国部分省市的问题,认识不同。
二是因涉案商标的类别及核定使用产品不同,法官审查商标认知度的标准也不一致。
如对与公众生活消费相关的涉案商标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和对工业产品的认知度、宣传覆盖面的认定差异较大。
2、对涉案商标认定驰名的必要性和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审查不严。
一是上述案件虽然客观上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但在一些裁判文书中,对司法认定必要性的论述不详尽或未论述;有的裁判文书则认定侵权的论述在先,认定驰名商标的论述在后,从而客观上忽略了案件“因需”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事实。
二是上述案件对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审查不严,且在庭审调查中对被控侵权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调查不深不透。
3、裁判文书的制作不规范。
一是裁判文书主文中制止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时,未标注涉案商标的具体信息,如涉案商标的注册号及核定使用类别等信息。
二是个别裁判文书对案件的查明事实部分论述不详尽,认定事实的说理部分也不够充分。
三是一些法院裁判文书在判决主文中写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原因分析1、过去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分散,各中级法院均有权受理该类案件。
各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因法律背景和审判经验的不同而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不尽相同,在审理过程中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具体考虑因素和认定标准也把握不一致。
而这些情形在该类案件的审理中主要表现为各法院或法官对该类案件的裁判和法律文书制作上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一些当事人也更倾向于选择地域偏远或认定标准相对宽松的法院进行诉讼而出现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过分集中在某一中级法院的现象。
2、“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现象成为该类案件迅速上升的外部因素。
由于各种经济因素、社会环境和思想观念的影响,出现了“神化”和“异化”驰名商标的现象,“一些当事人试图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达到其不正当的商业目的,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非正常承载了其他的意义”。
权利人不正当地将驰名商标认定当作单纯追逐荣誉称号和竞争优势的手段,导致一段时间内涉及驰名商标案件急骤上升。
3、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些问题,当事人、社会公众存在一些模糊或错误的认识。
当事人、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法律制度设立的目的认识不清、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保护范围的标准和尺度认识不统一而盲目启动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程序。
五、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规范化审理对策1、规范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集中管辖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精神,我院已明确自2009年4月1日起,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其他盟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过4件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认定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
故由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全区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能够统一执法标准,对该类案件的规定化审理奠定较好的基础。
2、规范立案审查机制。
立案审查人员应当在收到立案材料后,依据权利人的事实根据先行区分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并交由知识产权审判庭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审判庭主要应对涉案商标认定的必要性及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等事实进行初步审查,以防止那些“异化”的涉及驰名商标案件进入审理程序。
对诉讼请求及理由陈述不符合要求,基础证据不充分的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应劝告权利人撤回立案材料。
3、规范适用“个案、因需、事实”认定的原则。
对于当事人以涉案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严格把握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具体范围,对不符合认定范围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以调解方式审结的,在调解书中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不予认定。
”。
据此,经审理,当事人主张的涉案商标已事实上驰名的事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认为部分写入“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但不写入判决主文。
4、规范判前审核和备案制度。
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判决备案是对该类案件进行判前和判后所实施的必要监督。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严格全区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备案工作。
2009年上半年,民三庭已制定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判前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判前审核办法》)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认定的必要性、认定标准及被告涉嫌侵权行为的真实性审查等方面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对规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进行了必要的尝试。
该《判前审核办法》规定,(一)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性问题,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第二条中所列的三种案件类型进行审查;(二)对于涉案商标是否已驰名的事实认定问题,应结合涉案商标产品的销售量、销售收入、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及在同行业中是否位居前列的情况、涉案商标持续使用时间、涉案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形式、持续时间、涉案商标或相关产品是否有省级以上相关部门评不定为著名商标和授予的荣誉证书等事实,依法综合认定;(三)对于被控侵权行为的真实性问题,应结合被控侵权人的法律状态和被控侵权人对商标的侵权使用方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判前审核办法》虽然作为本院判前审核涉及驰名商标案件的参照规范,但《判前审核办法》已印发给审理该类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故该类案件的审理法院可参照该办法审核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事实。
5、加强对有该类案件有管辖权的呼和浩特中级法院的专门监督和指导。
利用可能的学习提高机会,尽可能指派专门法官参加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研讨会和培训班,提高法官的专业审判能力。
同时,通过就地调研的方式广泛听取审理法院的建议和意见,还需及时就地解决该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结合最新的涉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件的司法动态,参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保持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标准的相对统一。
6、加强相关的纠错制度。
本院在《判前审核办法》中明确规定,对不执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判前审核和备案制度,不报请备案认定驰名商标案件情况的,一经发现将及时在全区法院系统内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同时对认定驰名事实确有错误的案件,及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并按错案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