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
浅谈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简介 : 段宏艳 (9 7一) 女 , 17 , 山西 吕梁人 , 吕梁高专离石师范讲师 , 山西财经大学 法学 院在读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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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颁布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规定 了认定驰 名商标应 当考虑的因素。在具体案件 中, 认定驰名 商标只要“ 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 有证 明其商标 、
胆 的超 范 围使 用 , 正 他 们 有 司法 认 定 的判 决 书这 反 张“ 王牌 ” 。可是 , 对 同行 业 竞 争 者 很 不 公 平 , 这 对
、
我 国司 法认定 驰名 商标 存在 的 问题
( ) 一 司法认 定驰 名 商标 被 企业作 为终 南捷径
20 03年之前 , 多数 “ 名 商标 ” 大 驰 的认 定是 通 过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急速增长 , 这种情况在很 大程度 上正 是利 益 驱动 的结 果 , 我 国 企业 迄 今 为 与 止的商标运作积累 、 品牌经营基础的实际状况是不 相称的, 是十分过热 的, 也可 以说是极不正常的 , 这 不利 于我 国知识 产权事 业 的发展 。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象 , 由让我们想到“ 不 地方保护主义” “ ,权钱交易” 等词 汇 。
际侵权案件 发生 , 通过 法 院审理和判决 , 驰名 商 “
标 ” 可 能 生 效 。 因此 , 就 司法 认 定 被 很 多 企 业 看 作 是相对更简便 、 快捷 的认 定途 径 , 些 企业 甚 至不 惜 一
具有知名度高 、 信誉好 、 影响面广 、 市场占有率高、 权
利高 度确定 以及 能受 到法 律 “ 级 ” 护等 好处 。 超 保 在我 国 , 名商 标 的 认定 是 行 政 认 定 与 司法 认 驰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完善摘要:可口可乐老总曾说过:“假设其公司在全球的工厂一夜之间全部被毁灭的话,公司仍然可以凭借其‘可口可乐’这一驰名商标的价值在短期内东山再起”。
在经济趋同化的全球背景下,对知识产权领域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显得更为重要。
关键词:认定标准司法认定民意测验联合质检一、驰名商标认定标准2012年10月31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并已决定将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中将《商标法》第14条调整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商标注册、评审、管理等行政处理程序和商标民事纠纷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认定。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办理。
”该修正案(草案)规定了驰名商标依申请认定的原则,认定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没有变化,增加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驰名商标为国家级别,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下放到各地方法规规章,可以说著名商标是在区域内有同驰名商标认定时考虑的五个因素时,将范围缩小到本地区即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在知名度、地域范围、相关公众等因素上要求的程度不同。
二、对我国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新构想(一)在认定方式上,应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我国实行“双轨制”驰名商标认定方式,但笔者更倾向于司法认定模式,因为驰名商标不是一种称号、荣誉,当今市场对驰名商标异化非常严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认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益和消费者利益,当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跨类保护后,保护的重点就落在了驰名商标巨大的商誉和显著的表彰功能上。
驰名商标的保护更加突出的是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制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完善
来小鹏;傅家杰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9(0)8
【摘要】200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依据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现实需要,一方面就<商标法>和现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规定中存在的不足予以补充,如重新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进一步明确了设立驰名商标制度的意图等;另一方面,对我国现行商标法律制度尚未涉及的问题也作出了新的规定,如关于注册商标与在先驰名商标冲突问题的解决方式、驰名商标淡化问题的规定等.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务方面,<解释>的规定可以说均属于对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总页数】3页(P40-42)
【作者】来小鹏;傅家杰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存疑性听证:我国刑事司法证据认定制度体系的完善
2.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完善
3.关于完善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法律思考
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研究
5.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及改进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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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驰 名 商 标 作 为 册取 得 原则 做 出 例外 性 规定 . 即对 驰 名 商标 而 言 . 标权 可 以因驰 名 而取 商
得 . 以 注 册 为 前 提 . 且 有 时 不 以 实 不 而
场 经 济 的 发 展 . 标 事 业 得 到 发 展 的 同 商 时 , 国 一 些 信 誉 好 、 望 高 、 名 度 大 我 声 知
际 使用作 为认 定 商标 驰名 的必 要条件 可 以说 ,经过 几 次修 改 与 完 善 , 我 国法 律 对 于 未 注 册 驰 名 商 标 的 保 护 有 了一定 的进 展 , 但是 , 体到 操 作层 面 . 具 还存 在很 多 问题 . 待解决 有 第一 . 然我 国商标 法 规 定对 于 侵 虽 犯 他 人 未 注 册驰 名 商标 权 的 商标 是 不 予 注 册并 禁 止使 用 的 .但 我 国 商 标 法 律 、 规及 司法解 释 未把 违 反 商标 法 第 法 十 三 条第 一 款 规 定 的行 为 明确 规 定 为
但对 违 反 该款 规 定 的行 为 . 律并 未规 法
名 商 标 在 我 国 己注 册 或 己使 用 且 被 相 关 公众 所熟 知 的 . 国也 应给 予保 护 我
册 商 标 专 用 权 的保 护 , 中华 人 民共 和 《 国商 标法 实 施条 例 》 以下 简称 《 施条 ( 实 例 》 和《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商 标 民 ) 最
事 纠纷 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 干 问题 的 解 释》 所 有 人 有权 在诉 前 向法 院 申请 采 取 责 ( 以下简 称 《 标 纠纷 问题 的解 释 》 所 令 停 止 有 关 行 为 和 财 产 保 全 的 措 施 及 商 )
论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

关) 对商标驰名这一客观事 实的法律 确认 , 既然是客观事实 ,就 存在时间和空间性的
问题。我国现行 的驰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
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 作为一个正式 的 法律术语最 早见于 1 2 年修订 的《 95 保护工 业产权 巴黎公约 》( 以下称 《 巴黎公约 》) 。 我国全 国人大常委会于1 8 年审议通过 了 2 9
所确立 的 “ 个案保护 ,被动认定”的模式 , 基 本上可 以很 好的解决驰 名商标的时间性
问题 , 但是 关于驰名商标的空间性问题 , 笔 者认 为驰名的地域范 围上 尚有两点需明确 之处 。 ・ 1商 标驰名 的地域不 应仅限于 一个国 .
第 一部 《 商标法 》 该法并 未规定 驰名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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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国 名 标 我 驰 商 法 保 体 的 善 律 护 系 完
■ 郑 淑霞 ( 西安 工业 大学 西安 703 ) 10 2
◆ 5
的驰 名商标。在随后 的几 年间 ,我 国通过
《 商标法 》 及其 《 实施条例 》 《 、 保护规 定》 《 和 网络 域名问题的解释 》 《 及 商标纠 纷问题的解释 》 共同构成了我国现阶段驰 ,
名商标法律保护体 系。驰名商标的法律保
管理保护的做 法 , 转而采取 “ 动保护、 被 个 案认定 ” 的国际通行惯例。 一举 措 , 这 使我 国驰名 商标保护体 系也 进一 步得到 完善 。
问题 ,结合 我国实际 ,提 出了相应 的解 决
方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 ,进一步完 善商标保护制度 ,履 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时所 作的承诺 ,全 国人 大常委对商标法又
完 善 我 国 驰 名 商 标 法 律 保 护 体 系 的 建 议
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 问题 及对策
汤 亮
( 中共江西 省委 党校
摘
法 学教研 室 , 西 南 昌 300 ) 江 30 3
要: 驰名商标 以其高知名度和信誉 , 在销售 市场上拥有得 天独厚 的竞 争优 势, 当前我 国司法认 定驰名 商标存
在发展过 快、 认证过 多、 资格 审查不够严格等诸 多问题 。针对这 些现状和 问题 , 本文就 司法认 定程 序和监 管方 法 上进行研 究 , 期望能够为我 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制度 建设和完善提供 有效的建议 。 关键词 : 司法认 定 ; 驰名 商标 ; 存在 问题 ; 对策
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 局商标 局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标 准认 定 了 24件 国内驰名商标 。 7 在 20 0 3年 , 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 总局 又颁 布了新 的《 驰 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同时废 除了《 , 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 理暂行规定》 的旧标准 。新认定 标准 彻底废 除 了旧标准批
量认定驰名 商标 的做 法 , 应 性 的采 用 了 “ 案认 定 ” 适 个 和 “ 被动认定 ” 的两项基 本认定 方案 , 同时加强 了对 驰名商标 的法律保护 , 少 了对 “ 减 驰名 商标 ” 的管 理。据 统计 , 仅在
20 04年 由国家工商行 政管 理总 局 和商标 评审 委员 会共认
比较广泛的排他性权利 , 而且 “ 驰名 商标 ” 持有企业 的公 司
景或 注册 与否 , 只要这种商品或商标 达到《 驰名商标认定和 保护 规定》 中的认定标准 , 就可 以通过我 国司法认 定 , 为 成 我国的“ 驰名商标” 从而 可以享有我 国相关法 律法规 的保 ,
护。
() 2 国内司法机构认定 的“ 驰名商标” 的有效使用 范 围 仅 限于国内的市场 。在这个层面上 , 我国司法认定 的“ 驰名 商标 ” 明确规定了它的有效使用范围 , 即无论任何 国家和企
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及改进构想

7 如何 评 估 训 练 的 成 效 、
() 4 受训者的资格要求 ; () 5 训练 的限 制 ( 相关 人 员了 解 , 让 为何 训练 的某些 方面 无法做 到最 理 想 。 例如 , 何以训练课程无法更长 些 ) ; () 6 内容/ 习活动 大纲 ( 学 这个部 分是
受 训 的 员工 一 起 讨 论 课 程 目标 , 以及 课
除了保护 工业产权外 ,也开始 了中国驰
名 商标 保 护 工作 方 面 的探 索性 实 践 。 18 9 7年 8月,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
1日, 根据修订 后的 《 商标 法》 商标 法 和《
实施条例》 国家 工商行政 管理总局重新 , 颁 布了 《 驰名 商标认定和 保护规定》 国 (
共和国 商标 法》 开始 恢复并加强对 商标 ,
的法律保护。
18 9 5年 3月 , 中国加入《 巴黎公约》 。
中国开 始履 行该 公约 规定 的 国际 义务 ,
发 ,未 像某些发达 国家 那样对驰名商标
认 定采 用单一 的司法 被动 认定 模式 , 而 采用双轨制模式即行政认 定和司 法认 定 并行的模式 。驰名商 标行政认定 统一 在 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 局商标局 、商标 评 审 委员会 。司法认定 根据 2 0 0 2年 1 O月 1 2日的最 高人民法院 《 关于审理 商标 民 在接受训练之前 ,主管可 以和准 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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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沈庆中 江西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之弊端 及改进构想
些发达国家认定驰 名商标采用 的 一 是单 一由司 法机 关认 定的模 式 。
由 于 我 国 是 一 个 发 展 中 国家 ,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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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完善摘要:获得驰名商标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广告效应和经济利益,近些年来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越来越多,经营者通过诉讼获得商标驰名的认定以达到扩大商品、服务的影响力的目的。
由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相对于行政认定更加简便有效以至于司法认定泛滥,法院压力增大,且存在认证过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资格审查不够严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范围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等问题。
关键词: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及程序认定的范围认定标准商标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其目的用来标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
一旦一个普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意味着企业的信誉、服务和商品的质量都获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会对企业来说有着巨大的意义。
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概念做出了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重要财产更是国家经济实力的表现。
由于驰名商标特别容易受到他人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等形式的侵害,其所有人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按一般保护注册商标的法律规定不足以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因此需要一些特殊的方法实施保护。
给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不仅涉及商标所有权人的利益,也是企业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坚强后盾。
驰名商标不仅在该商标核准注册的保护范围内获得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同时还能防止他人“搭便车”,在对抗商标恶意抢注等方面都将得到更大力度的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最初的设立目的在于防止消费者的误认误购,兼顾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利益,而今其保护重点已转移至驰名商标所承载的商誉和所起到的表彰功能。
获得驰名商标会让企业的知名度增加,其商品和服务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同时产生品牌效应。
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驰名商标会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
此外,各地政府对所属地区的企业争创驰名商标也采取了大力支持的态度。
基于此,越来越的企业希望自己的商标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有两种,一种是行政程序。
另一种是司法程序。
司法认定的范围要大于行政认定,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只有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时才可以要求行政认定,本文主要探讨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上存在的问题。
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案件原来由中级人民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在2009年初发出的《最高人民发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规定中,改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的案件为三种情形: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这种情形下,认定驰名商标的法律后果,在于赋予未注册驰名商标以注册商标的权力,其目的是弥补注册在先或使用在先原则可能造成的明显不公平的后果。
二、他人在不同的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商标权由专用权和禁用权两个方面组成,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扩大,禁用权是商标权人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权利。
基于驰名商标对社会的贡献及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禁用权进行了适当的扩展,将禁止使用的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
三、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
除此之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公众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受保护的记录等相关因素。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从行政认定单轨制到行政认定、司法认定双轨制的发展历程。
我国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实质上的保护。
1996年8月4日国家工商总局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并对驰名商标的含义和认定标准进行了界定。
此后,我国开始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认定。
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赋予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初步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保护的审判机制。
至此,我国确定了驰名商标由行政机关认定转变为由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的双轨制认定方式。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采用了“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原则,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逐步完善对于启动我国政府、企业和公民以及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推动与提升我国企业商标与品牌的战略意识都有着积极地效果。
然而,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违背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初衷。
由于行政认定的时间较长多为一两年,且有名额限制而司法认定案件的范围广,且时间较短没有名额限制,只要实际侵权案件发生,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就可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司法认定被很多企业看多最为有效快捷的途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竞争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提高品牌竞争力,创造名优产品,希望自己商标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01年12月1日我国第二次修改后的《商标法》实行以来,全国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越来越多,我国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不断跃升,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法院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2001年仅为舒肤佳和杜邦2件;但是至2004年上升至20件,2005年已跃进65件,2006年破百件大关,高达106件,2007年后全国每年认定驰名商标都数以百计,近些年来更是呈现不正常的增幅。
迄今我国法院累计已认定驰名商标四百多件,这一不正常的现象显然与我国的国情不符,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制度的设立初衷相悖。
在《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驰名商标制度设计中,保护是目的,认定是手段。
即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保护,无保护之必要就无认定之必要。
司法实践中,在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认定驰名商标是最普遍的认定方式,只有在制止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才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不存在侵权事实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则不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商标专用权人并不能单独提出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
而我国广大企业却将认定驰名商标视为一种荣誉和抢占市场、排挤竞争对手的武器。
原本含有驰名商标认定的判决书,仅是用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法律文书,现如今判决书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结果变成了企业“全国通用,长期有效”的广告资源。
企业往往刚拿到一份被认定驰名的法院判决书,就迫不及待地上报上网上电视,大事宣传做广告。
其中一些案件中的企业在诉讼中要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并非是为了解决个案纠纷本身,而是为了获得一纸含有个案认定了驰名商标的判决书,为此不择手段,制造虚假案件既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也损害了司法的严肃性。
已经曝露的驰名商标认定典型弄虚作假案例如安徽省宣城市认定的“康王kangwang”、“康王kanwan”及“kanwan”一案三件“驰名商标”造假案,福建“漂流岛”商标等。
同时,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孜孜不倦地鼓励与鼓动相关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其目的也并非为了依法推进商标纠纷个案的解决,却也是在片面追求其自己的政绩数据、“亮点”指标和形象工程,将其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乃至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数量多少,作为其政绩高低的计量标志和政府形象的标准。
因此甚至动不动就上百万元、几百万元地许诺奖励和实施奖励被认定了驰名商标的单位,以期“重赏之下,必有勇夫”,追求本辖区驰名商标多多益善,就更证明其政绩辉煌。
例如商务部系统的“湖南商务之窗”网站上2007年10月30日报道:“近年来,醛陵市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特别是今年初出台了对获得我国驰名商标和我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企业的名牌观念大为提升。
全市企业在政策引导下,积极转变观念,不断加大投入,使醋陵市品牌产品和品牌企业逐年增加。
对于各地地方政府和企业对通过认定司法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的过度追捧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11月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防止当事人通过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出现了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范围模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标准和尺度不统一,出现很多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
外界对于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已提出了负面评价,认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已出现草率和过滥的势头,由此会淡化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信赖,进而损害整个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完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时应着重注意的问题。
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判定一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的本质要求,而要确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对驰名商标则应该根据保护的需要来进行定义。
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虽然《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但该规定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过低,不适合法院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
商标法第十四条虽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但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
依据2009年《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认定商标的美誉度等相关因素。
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该审查下列证据材料: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
由于全国有400多个法院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这些法院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还有一定的差距,致使不同法院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别。
认定驰名商标较多、认定速度较快的那些中级法院几乎都是地处偏远地区缺乏知识产权经验的,而知识产权审判历史较长、知识产权经验积累较丰富的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较少,因为他们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更加的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