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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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

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那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什么?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他国保护。

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需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

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

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做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即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

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论驰名商标的认定

目录:一、引言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四、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一)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中国”(二)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三)对“享有较高声誉”的质疑-法律不应仅仅保护最强者(四)不应要求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的出现是对商标注册制度的重要补充五、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一、引言中国商标协会于2002年初公布了包括“同仁堂”在内的196项驰名商标,[1]2002年2月8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发出通知,认定“汇源”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这些现象反映了1996年8月14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确定的对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方式。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2001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修改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被动认定方式。

我国于2001年11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WTO的统一规则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知识产权“入世”,就是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规定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6条之二的进一步发展。

在解释及适用上,应将二者结合起来。

我国入世以后,必须全面承担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 协议的规定。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规定及相关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这一问题做一肤浅的论述。

二、驰名商标的内涵界定三、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从驰名商标的认定看企业的驰名商标应对机制2

从驰名商标的认定看企业的驰名商标应对机制2

从著名商标的认定看企业的著名商标应对机制(2)从著名商标的认定看企业的著名商标应对机制这样,我国的著名商标认定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改变了过往由行政机关一揽全局的状态。

因此,相应的著名商标认定途径也可以分为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2.1 行政认定途径2.2.1 向工商局部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在商标治理工作中,当事人以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治理局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实其商标著名的有关材料。

工商行政治理局部进行审查并逐级上报至商标局,最后由商标局在6个月内做出认定。

2.2.2 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当事人以为他人经过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实在施条例的规定在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实其商标著名的有关材料,可以同时申请认定著名。

2.2.3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这是当事人以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实在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实其商标著名的有关材料,可以同时申请著名商标的认定。

2.2 司法认定途径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已注册著名商标确当事人以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认定著名商标。

此外,对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认定的著名商标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审查。

因而,人民法院不仅对著名商标有了认定权,而且对于商标行政机关的著名商标的认定有着司法审查权。

这更有利于保证著名商标的认定的公正性、公然性和公正性。

同时需要留意的是,不同的认定途径是针对不同的情形,发生在不同的阶段(商标使用、商标注册申请中或者商标注册后)。

不同的著名商标认定途径的时限也各不相同:商标局裁定的时间为6个月,异议申请的为1年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时间为2年;人民法院按照一审、二审程序共计9个月。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理分析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理分析

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程 序和标准 , 运用 已知 的证据和事实来认 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L ‘ ”6 ‘ 总的来看 , 明有动词和名 词词性 J 证
上的两种含义。从 动词词 性的含义来看 , 凡是运用 已经掌握 的材料、 经验或者事实表明或者断定人或者事物真实性的行 为, 都是证 明。 证 明有 自向证 明和 他 向证明两 种基 本 的 ” 形式。 自向证明就是 向 自己证明 。证 明者先 提出一个 假设 结论 , 然后去寻找证据 , 按 照一定 的规则运用 证据证 明该 并
侵 害或者解决相关商标 权人 的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争议 的前
驰名 商标 的司法 认定 的法 律依 据是 《 审理 商标 民事 纠 纷案件适 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第二 十二 条和 《 审理涉 及 计算机网络域 名 民事 纠纷案 件适 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提, 是构成当事人 寻求司法 保护 的事实要件 , 正是司法 证 也
当事人 、 律师 、 检察官等用 证据 向法官 说明或表 明案件事 实 的存在 与否 的活动 ; 二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 件事 其 实的活动。而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 定是符 合司法认 定 的后 一 种 含义 ; 再次 ,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 定符合 司法证 明的对象 特 征。作为一种司法证 明, 驰名商标 的司法认定 的对象 主要是 案件事 实 , 是未知或争议 的案件 事实 , 而且是需 要用证据 等 证 明的案件事实 , 是确认 商标 权人的合 法民事权益是否受 到
在司法实践中 , 多数案件的原告均将确认 驰名 商标 作为 项诉讼请求提出 , 这显然是一种误解 。其理 由如下 : 先 , 首 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 求法 院确认 当事 人之 间有争 议的权 利 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 在 的诉 讼 , 须具有 所谓 的确认 利益 , 必 而驰名商标的司法 认定 的是 有争议 的事实 ; 次 , 对 于确 其 “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摘要:本文在介绍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的发展的基础上,对现阶段我国驰名商标在司法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析,并由此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

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

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

因此,在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

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

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我们如何认定驰名商标?以及保护驰名商标呢?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必须通过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局)报送有关材料。

对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有关材料,各省级工商局应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

各省级工商局应将经过其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有关申请材料以邮寄方式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企业在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时,应提交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报告,在报告中须提供其商标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据。

同时应如实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这些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章的委托书,或者申请人与商标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协议(合同);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应提供加盖申请人财务专用章以及当地财政与税务部门专用章的各年度财务报表或其他报表复印件,行业证明材料应由国家级行业协会或者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4.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在国内外的销售或经营情况及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复印件);5.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情况(应将该商标在所有商品或服务类别以及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注册情况列明,并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6.该商标近年来的广告发布情况(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广告合同与广告图片复印件);7.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时间(应提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最早销售发票或合同或该商标最早的广告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8.有关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省著名商标复印件等)。

企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可以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也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凡委托不具备商标代理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提交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各省级工商局不予受理。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

我国对驰需商标的认定及法律保护摘要:驰名商标是商标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驰名商标的认左和保护一直是我国学界关注的热点。

信息时代无孔不入的广告向我们传递着各式各样的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诸如"立白";、"可口可乐”;等。

广告宣传中所标榜的驰名商标往往会引导消费者购买到满意的产品,同时为商家带来极大的经济效益。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更使得驰需商标的重要性与日俱增。

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前提。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需商标的认左,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对驰爼商标的认龙方式以及驰划商标的保护制度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热点:产品:效益;探讨引言我国于2001年口月10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简称"WTO";), 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是WT0的统一规则,从这一左义上来讲,知识产权”入世”;,就是代表着知识产权法律的”入世”;。

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第16条第2款、第3款明确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967年条约中第6条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就必须全而履行着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义务,包括履行TRIPS协议的规立。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认世与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驰划商标概述(-)驰名商标的含义驰名商标,通常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大众较为熟悉认可的,并且有很强竞争力的商标。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颁布的《驰需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左》说明,"驰爼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很髙声誉的商标。

";法国学者Y.St.Gal 则称驰紅商标是指"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且具有卓越声誉的商标而言”;。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

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促进商标品牌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据《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驰名程度较高,并在同类商品中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商标。

第三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

认定结果根据程序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

第四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章驰名商标的认定第五条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标准:(一)商标在相应地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二)商标在同类商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三)商标的专有性和独特性;(四)其他与商标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相关的因素。

第六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公示和决定等环节。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证据。

(二)审查环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公示环节:经审查通过的申请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异议和意见。

(四)决定环节:在公示期结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审查结果以及公众意见,作出是否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决定,并公布认定结果。

第七条驰名商标的认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期届满后,可申请续展。

第八条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不得撤销或者改变,一经认定,有效期内享有相关权益和待遇。

第三章驰名商标的管理第九条驰名商标的管理包括市场监督、维权保护和宣传推广等方面。

第十条市场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驰名商标的监测和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并打击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十一条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驰名商标的宣传推广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的认知度和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驰名商标的使用人应当依法使用驰名商标,保护其良好声誉和市场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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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陈玉和【摘要】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我国从2001年开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实践,尽管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有着坚实的法理基础,符合国际惯例。

在司法认定过程中,笔者主张坚持认定标准法定化、被动认定、个案认定和认定请求从属性的原则。

基于在司法认定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文章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更大的竞争优势,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

对企业来说,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其商机和发展前景紧密相连。

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包括商标主管机关的行政认定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

本文拟就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做些探讨。

一、问题的由来自2001年以来,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商标的民事纠纷案件7000余件,通过案件审理依法认定了200余件驰名商标,而近两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160余件,2004年仅有20件,到了2005年就激增至68件,2006年又再跃升为80件。

这几年呈现出“认定数量过多、认定质量欠佳、认定增量过大、有些认定结果异化成恶性广告和不正当垄断资源等问题”,以致造成“假造纠纷求认定,为做广告弄虚情,个案误作广告源,驰名商标不驰名”的怪现象。

“康王”商标之争就是典型的案例。

[1]针对企业“排队”到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现象,有学者开始担心如果长期以往,会毁掉驰名商标整个制度的美誉度。

企业热衷于通过司法认定方式来获取驰名商标,究其根源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声誉和广为公众熟知的特性,获取驰名商标能促进企业无形财产的形成与积累,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企业品牌经济的发展。

二是由于驰名商标具有跨类保护、在不相同类别上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效力,可以让企业借此打开更加广泛的市场,并制约其他竞争企业。

三是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相比,司法认定周期较短,让企业感觉成本降低。

加之各地人民法院在具体操作标准上不统一,也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有获得驰名商标的机会。

四是地方政府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时出现偏差,对企业盲目追逐驰名商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比如,现在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政策重奖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这会助长企业的投机心理。

如吉林省为今年1月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吉林省白山市喜丰塑业有限公司颁奖100万元;安徽省发文规定,符合文件中“国家认可”的驰名商标,可以给予30万元奖励等。

一些城市如安徽省阜阳市、福建省福州市、湖北省武汉市和浙江省瑞安市也都纷纷出台鼓励政策,重奖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

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法理基础当前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不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认定驰名商标,而是如何科学地进行司法认定。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从行政认定发展到司法认定,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一)司法认定的主体具有合法性根据《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驰名商标分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对于“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国家工商部门有权予以认定,这是《商标法》赋予行政机关的管理权力,其基于行政权的原理。

同样司法机构也有权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这是基于司法权本身性质决定的,司法是“法的实现的一种最终的制度性的保证,是国家强制力的终局性的直接介入”。

[2]因而,司法权对争议的判断和处理是最后的和最权威的。

而对未注册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则只能由司法机关进行认定,因为我国商标主管部门只负责管理注册商标而不负责管理未注册商标,其行政权力是受《商标法》的严格限制,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商标管理机关是不能认定的。

(二)司法认定能实现效率极大化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程序与普通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是一样的,从立案起诉到到最后的判决,就是一个普通诉讼案件的时间,一般是6个月左右,相对于行政认定的时间(至少2年以上)来讲是较短的。

另外,司法认定花费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因为它不需要经过很多部门,商标所有人的主要任务是向法院提交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

效率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标,法律对人们的重要意义之一,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极大化。

[3]基于法律对效率具有促进作用,通过诉讼认定驰名商标,有利于权利人的商标权获得及时、全面的保障,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

(三)司法认定是司法独立的需要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商标法》修订案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侵权纠纷中涉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正确处理商标侵权纠纷的基础。

如果人民法院无权认定驰名商标,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被侵权人必须先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认定的申请,同时人民法院中止诉讼,待商标局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后,法院继续开庭审理。

这一方面影响了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及时保护,另一方面弱化了司法权的独立地位。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司法部门的独立,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是司法部门独立的核心,而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是审判独立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

(四)司法认定是权利获得救济的重要途径社会结构内部的冲突乃是常态,权利的冲突是“恒常性”的。

冲突是与现行规范体系相悖离,是对合法权利的侵犯,而司法的任务就是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它是社会冲突极其重要的制度化出口,是社会压力的释放器和减震器,也是社会的安全器。

司法权的本质是一种权利救济机制。

当人的权利被否定或者受到侵害时,人应当依靠一个权威的裁决机构获得救济。

目前,纠纷的制度性救济体系是以诉讼、仲裁、调解或行政裁决为主要要素。

因此,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是权利人获取合法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

否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实际是剥夺权利人的合法救济途径。

(五)司法认定符合国际惯例目前在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没有通过行政方式的,都是司法机关在个案审理中,由法官进行司法认定。

Trips协议第62条第5款规定,一切成员国有关商标的终局行政决定,均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当局的审查。

根据司法实践和国际条约的要求,2001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的以上司法解释为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我国作为WTO成员国,履行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义务的必然要求。

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原则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仍处于起步阶段,一些人民法院甚至尚未审理过此类案件,总体上司法认定经验相对缺乏,因而从原则上规制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尤为重要。

根据目前的驰名商标理论及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在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中应当坚持以下几个原则:(一)认定标准法定化1、司法认定的范围。

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必须有法律依据,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形:(1)对注册商标跨类保护。

《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从该规定看,对于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相对保护主义原则,对于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采取绝对保护主义原则。

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才存在跨类保护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商标民事纠纷时,首先要查明的法律事实是被侵权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值得注意的是,撤销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注册,要依不同情况而定。

如果这种注册不是以欺骗手段获得的,也不用于欺骗目的,那么只有当驰名商标所有人在5年之内提出争议,才予以撤销。

如果该争议在5年之后才提出,就不能再撤销了,人民法院也无需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

(2)侵害未注册但却驰名的商标。

商标权的产生不仅来源于注册,而且还来源于使用。

有些商标虽未注册,但有着非常广泛的市场影响力。

如蒙牛“酸酸乳”商标,未注册的“酸酸乳”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3)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4)与商标有关的不正当竞争。

这种情形法院应该严格控制,只有在不认定明显已驰名的商标将使社会公众发生误解时,才予以认定。

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存在商标侵权等争议依法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驰名商标的认定为审理案件所必需,凡是超出认定范围的案件或虽在该范围之内但原告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不得认定驰名商标。

同时,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范围,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考虑其知名度、显著性和被控侵权行为的误导性后果等因素在个案中合理确定,不能将跨类保护变成无原则的全类保护。

2、司法认定的事实。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五个因素,即:(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程度和地理范围;(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司法认定时要全面审查,综合考量这些因素。

所认定的驰名商标,至少应在国内大部分地区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二)被动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活动具有被动性的自然延伸。

人民法院仅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认定基础上提供保护,而不是主动进行认定工作。

如果当事人未提出认定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审查认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时,要认真核实被告身份和有关行为的真实性,严格审查是否有真正的争议存在,防止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得驰名商标认定。

(三)个案认定驰名商标是一个动态的事实,人民法院做出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属案件查明的事实,该事实只对该案有效力,不必然效及他案。

驰名商标认定的个案审查制度是在合理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的基础上,保证驰名商标制度不致被某些商标权人用作广告手段,从而避免不适当的误导消费者的结果发生,保障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所必须的。

[4]值得讨论的是,如何理解个案认定的效力?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主张绝对个案认定、个案有效的原则;第二种主张认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效及他案,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在另一个案件中当事人无须证明,除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第三种主张给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设定两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除非有特殊情形或被告有充分的证据,在该段时间内无需对已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重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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