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定原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作者:刘德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第9期■刘德标国际商报报社目前,我国签署了7个自由贸易协定(不包括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亚太贸易协定),均对“原产地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出口到自由贸易区的产品必须符合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提供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内容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由于关税的差异而从最低关税国进口后再在区域内的贸易转移。
没有严密的原产地规则,就不能防止区外第三国的“免费搭车”行为,自由贸易区也就失去了预期的作用和意义。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设立了标准来判断产品必须包括的区域价值成分以取得协定赋予的贸易利益。
原产地规则将产品分为三大类:一是完全原产产品,二是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三是非原产地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完全原产标准。
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如何确定其原产地,这是一个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当产品生产涉及到一个国家以上时,其产地应视为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有增值标准和加工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
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根据不同产品和产业在本国的发展而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一巴基斯坦、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智利、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新西兰、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作为一章来规定;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是单独制订。
另外,有的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操作程序,如中国一智利、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有的没有,如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在《原产地证书说明》中做简要规定;有的则用附件单独制订,如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有的还规定“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制订了专门条款或附件,如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内容一、背景介绍我国和东盟自由贸易协定(China-ASEAN 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CAFTA)于2002年11月正式签署,并于2005年1月1日生效。
这是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签订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东盟与世界上第三大经济体之间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该协定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和经济合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1.关税减让CAFTA的关键内容之一是关税减让。
根据协定,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将逐步降低关税,最终实现零关税。
这给两边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市场准入机会,也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增长。
2.服务贸易和投资CAFTA还涵盖了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
双方承诺进一步开放服务市场,鼓励投资合作,为企业提供更广泛的商业机会。
3.经济合作除了贸易和投资领域,CAFTA还包括了广泛的经济合作内容,如合作开发经济技术合作区,加强双边合作等。
这些内容为双方深入合作提供了评台和保障。
三、影响和意义1.促进贸易增长CAFTA的签订对我国和东盟成员国的贸易增长产生了积极影响。
通过关税减让和市场开放,双边贸易持续增长,为双方企业创造了更多商机。
2.提升地区经济整体竞争力CAFTA的签署也提升了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地区和全球范围内的经济整体竞争力。
双方在资源、市场、技术等方面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3.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CAFTA的签订也为深化地区一体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贡献。
四、展望和个人观点未来,随着CAFTA的不断深化和拓展,我国和东盟成员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将进一步加强。
双方应该加强沟通与协调,应对挑战,共同推动CAFTA取得更大成果。
个人观点来看,CAFTA的签订是我国和东盟成员国在经济领域合作的重要里程碑。
协定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两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也将为地区和平稳定与繁荣发展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中国东盟协议

中国东盟协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ACFTA)是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旨在促进双方经济合作与贸易往来。
该协议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署对于中国和东盟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对于中国而言,这一协议为中国企业拓展东盟市场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降低了贸易壁垒,促进了双边贸易的发展。
其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署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加强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了双方经济的共同发展。
同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署也为中国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加强了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促进了双方经济的共同发展。
对于东盟国家来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署也带来了诸多好处。
首先,东盟国家可以通过这一协议获得更多的出口机会,提高了东盟国家在中国市场的竞争力。
其次,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署也为东盟国家带来了更多的投资机会,促进了东盟国家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一协议也为东盟国家提供了更多的技术合作机会,促进了双方在科技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框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额不断增加,双方的经济合作也日益深化。
中国已成为东盟第一大贸易伙伴,东盟也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
双方的贸易额已经超过了5000亿美元,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已经成为世界上最为活跃的贸易关系之一。
除了贸易合作,中国与东盟国家在其他领域的合作也在不断加强。
在投资、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双方的合作也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合作已经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而是逐渐向更加广泛的领域延伸,为双方的全面合作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总的来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签署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促进了双方经济的共同发展。
随着双方合作的不断深化,相信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合作将会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为双方人民带来更多的福祉。
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战略研究

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战略研究随着中国与东盟FTA(自由贸易协定)的深入实施,中国与东盟双方都将迎来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自贸区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项合作机制,其目的是通过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跨国企业的投资和贸易,增加贸易量和经济活动,从而提高国际竞争力。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究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战略问题。
一、贸易发展中国与东盟FTA的建立,是中国开放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双方将逐步实施减税,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
从发展战略的角度看,中国与东盟FTA的实施将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
深入识别FTA对中国特别是对中国企业的影响,可以帮助我们理解FTA实施后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考虑如何去发掘和拓展FTA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二、产业转型升级在FTA机制的框架下,中国和东盟国家的企业需要更加积极地推进产业转型和升级,从而增强其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目前,东盟国家中有很多起步国家,工业化水平相对较低,生产成本较低,人力资源较为丰富,如果与中国企业合作,有助于提高其科技创新水平和生产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同时,中国也有必要加快自身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促进企业前瞻性技术创新,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从而通过FTA机制来扩大市场份额。
三、金融合作FTA所带来的贸易和投资将给中国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合作带来很大的商业机会。
FTA实施后,双方将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加强资金流动合作,共同推动跨境支付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金融合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中东部人民币转汇系统和东盟国家间B2B在线交易平台等金融产品的开发和应用,也体现了双方金融合作的深度与广度。
FTA的实施将加强双方金融合作,扩大金融交易规模,增加企业投资渠道,进一步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
四、制度创新FTA的实施对于中国和东盟国家,意味着制度创新和机制创新。
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

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议(AFTA),是一个旨在发展东南亚地区经济、促进区域间贸易的协定。
该协定于1992年签署,并在随后的几年里逐步实施。
它的目标是通过逐步降低区域间贸易壁垒和促进投资自由化,实现东南亚国家共同发展。
AFTA对于东南亚地区的国家和地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贸易政策。
该协定对东盟国家间的贸易构成了许多硬性规则,比如降低关税、贸易自由化和节制入口限制。
它的实行也对全球范围的自由贸易产生了深远影响。
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协定的具体内容和它的影响。
协定内容AFTA的主要目的是在东盟内实行自由贸易。
这样,东盟国家就可以在一个更大、更自由和更平等的市场上交易。
AFTA的实施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自1993年开始,到2002年结束,第二个阶段从2002年开始,到2020年结束。
在第一阶段,东盟成员国逐步降低了其间的货物贸易壁垒和服务自由化,使其贸易相互关联性更紧密。
第二阶段建立起自由贸易区,扩大了贸易量,同时加深了区域间互动。
AFTA的主要工作成果是,将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商品贸易关税降低或取消;允许两个或更多东盟成员国,在东盟组织内通过审批程序轻松地投资;其他东盟成员国可以享有更大的机会,加入这些国家的产品和服务的流动。
影响AFTA的实施对东盟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
例如,AFTA促进了东盟国家之间的贸易和投资,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同时,该政策对于全球经济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尤其在与中国和日本之间的贸易关系上。
东盟及其成员国可以通过贸易的自由化和流动性,更好地发挥国际贸易中的竞争优势,从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尽管AFTA的实施为东盟国家及其成员国创造了许多机会,但也存在着一些争议。
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一样,AFTA也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一些产业的发展,但同时也造成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比如,许多亚洲和欧洲国家受到了AFTA贸易规则的冲击,其中包括森林产品、电子元器件和纺织品等部门,它们曾经是东盟经济的支柱产业。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随着我国和东盟国家之间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建立为双方的贸易往来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
其中,优惠原产地证明书作为一种证明货物来源的重要文件,在CAFTA的贸易活动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就我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根据双边或多边协定的规定,由产品原产国或者受惠国政府或授权机构签发给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文件。
该证明书主要用于证明出口货物符合相关协定的规定,并享有优惠待遇。
在CAFTA中,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是我国出口商向东盟国家出口货物时,享受进口国提供的相关优惠待遇的重要依据。
二、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主要内容1. 出口国信息:包括出口国的名称、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信息。
2. 进口国信息:包括进口国的名称、位置区域、通信方式等信息。
3. 出口商品信息:包括出口商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
4. 原产地标识:需明确指出商品的原产地,证明商品符合协定规定。
5. 签发日期:证明证明书的签发日期,确保证明书的时效性。
6. 签发机构盖章:出口国政府或者授权机构的盖章,表明证明书的合法性。
三、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流程1. 申请资格:出口商应当合法登记并符合CAFTA相关规定的要求,方可申请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2. 资料准备:出口商应准备好相关的出口商品资料,包括产品的原产地证明、报关单据、合格证明等。
3. 申请途径:出口商可通过指定的商会、政府部门或者电子化系统等渠道进行申请。
4. 审核发放: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出口国政府或指定机构将签发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并寄达出口商手中。
四、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1. 享受关税优惠:凭借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可以享受进口国提供的相关关税优惠政策,提高产品的竞争力。
2. 降低出口成本:通过减免或者降低关税,出口商可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拓宽国际市场。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内容摘要: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背景和意义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好处四、总结正文: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背景和意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简称CAFTA,是中国与东盟十国组建的自由贸易区。
中国和东盟的对话始于1991 年,中国在1996 年成为东盟的全面对话伙伴国。
2010 年1 月1 日,贸易区正式全面启动。
自贸区建成后,东盟和中国的贸易占到世界贸易的13%,成为一个涵盖11 个国家、19 亿人口、GDP 达6 万亿美元的巨大经济体,是目前世界人口最多的自贸区,也是发展中国家间最大的自贸区。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
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税模式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和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效消除贸易壁垒。
服务贸易自由化则通过开放服务市场、提高服务贸易透明度和便利化等措施,促进服务贸易的发展。
投资自由化主要通过相互给予投资优惠政策、保护投资和便利投资等手段,提高双边投资的自由度和便利度。
经济技术合作则是通过技术交流、人力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式,提升双方的经济发展水平。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好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中国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贸易往来,拓宽出口市场,增加贸易额,促进经济发展。
2.提高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投资合作水平,促进国内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3.通过经济技术合作,提升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和人力资源开发水平,为双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4.有助于中国在东盟地区建立更加紧密的经济联系,提升中国在国际经济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四、总结综上所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对于推动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货物贸易自由化、服务贸易自由化、投资自由化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措施,不仅有助于提升双边贸易和投资水平,还可以促进双方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变动分析

刨 新
I NNoVATI oN
No . 201 2
( o., u l i l N .9 V 1 C mua v y o3 ) 6 te
中 国一 东盟 自由 贸易区原产地规 则签 证
操作程序变动分析
容 静 文
【 摘 要】 根据 中国与东盟签署的《 第二议定 书》 2 1 ,0 1年 1月 1日起 , 中国一 东盟 自由 贸易区启 用新版原 产地证( o F肌
该 货物 始 终处 于海关 监 管之 下 , 了装 卸 、 运外 , 口商提出核查请求 , 除 搬 收到核查请求后当事人应当在
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 ; 第三 , 必须 向海关提 出书 3 0天 内提 供 关 于原 始 原 产 地证 书和 流 动 证 明 的相 面申请 。 申请签发流动证 明时 , 发货人应当向海关提交 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正本 、过境货物的商业发票 、
知》 以下简称《 ( 修订案》 。 )
流 动证 明 指 出 口中 间方 根据 第 一 个 出 口方
F r E) m 用 此次修订 的 目的是促进贸易便利 化 ,提高 中 所 签发 的原始 原产 地 证 书 (o 签 发 的 、 于证 流 国一 东盟 自由贸易 区优 惠关税 的利 用率 。修 订 的 内 明所 涉 产 品原 产地 资 格 的原产 地 证 书 。在 中 国 , 在东 盟各 成 员 国由其 签证 机 构 容 包 括 原 产 地 证 签 证 操 作 程 序 和 原 产 地 证 (om 动证 明 由海关 签发 , Fr
构 是中国海关 。为了配合此次修订 ,海关总署 于 国 出 口商办 理 中 国一 东 盟 自由贸 易 区 原 产 地 证 明 提交 的商 业 发票 是 否 在东 盟 成 员 国境 内 21 00年 1 月 2 1 6日以第 19号令 发 布 了《 9 中华 人 民 书 申请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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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
修订案有关事顶的通知
《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将于2011年1月l日起开始实施。
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的产品能够继续顺利享受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ll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新版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FORM-E原产地证明书(以下简称新版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订案适用范围:东盟成员国中,泰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文莱和越南(第一批实施修订案的国家)已履行国内程序、将于20ll 年1月1日起实施修订案。
自20l1年1月1日,对以上5国按照修订案签发新版FORM-E原产地证书。
因印度尼西亚、老挝、柬埔寨菲律宾和缅甸等5个国家目前尚未完成国内程序,无法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修订案.经与东盟协商确定,在以上5国实施修订案前,对其按修订前的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签发新版证书(即本文填制要求不适用)。
以上5个国家实施修订案的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二、凡办理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提交《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FORM-E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它单据。
三、本次修订案启用新版证书,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详见附件1)。
新版证书包含一份正本及两份副本,其中正本提交给进口国海关,第二副本由签证机构留存,第三副本由出口商留存。
四、新版证书应当于产品装运前或装运时签发。
如因特殊原因未
能在产品装运时或装运后3天内签发证书的,应出口商要求,可根据相关规定在产品装运之日起12个月内补发证书,但必须在证书第13栏补发字样前机打(√)。
五、在填写新版证书第8栏原产地标准时,对于完全原产的产品,应填写“WO”;对于在我国加工但非原产材料均来自东盟以外国家的产品,填写单一国家成分百分比;对于在我田加工但部分非原产材料来自东盟国家的产品,填写中国一东盟自贸区累计成分百分比;对于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PSR”。
六、证书第12栏加盖FORM-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申请人申请新版证书时,可使用第三方发票,即由驻在第三国的公司或者在出口方为该公司代销的出口商开具的发票。
只要产品符合中国一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规则的要求,可签发FORM-E原产地证书,但需在证书第10栏注明第三方发票号,且货物出口商和收货人必须驻在缔约各方。
同时在证书第13栏“第三方发票”字样前机打(√),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空白处注明。
附件1:
正本(第二副本/第三副本)
背页说明
1.为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而接受本证书的缔约各方:文莱、柬埔寨、中国、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2.条件:出口至上述任一方的产品,享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关税协议下优惠待遇的主要条件是:
必须是在目的国可享受关税减让的产品;
必须符合产品由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任一方直接运至进口方的运输条件,但如果过境运输、转换运输工具或临时储存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仅出于运输需要的考虑,运输途中经过一个或多个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缔约方境内的运输亦可接受;以及
必须符合下述的原产地标准。
3.原产地标准:出口到上述国家可享受优惠待遇的货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三的规定,在出口成员方完全获得的产品;
除上述第(1)项的规定外,为实施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二(二)的规定,使用原产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非缔约方或无法确定原产地的材料、零件或产物生产和加工产品时,所用材料、零件或产物的总值不超过生产或获得产品船上交货价格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出口方境内完成;
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二规定的原产地要求的产品,且该产品在一方用作生产在其他一个或多个缔约方可享受优惠待遇的最终产品的投入品,如最终产品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成分总计不少于最终产品的40%,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于对最终产品进行生产或加工的一方;或
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附件二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方进行了充分加工的货物。
若产品符合上述标准,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八栏中标明其产品申报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
4.每一项商品都必须符合规定:应注意一批货物中的所有产品都必须各自符合规定,尤其是不同规格的类似商品或备件。
5.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必须详细,以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
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6.协调制度编码应为进口方的编码。
7.第11栏“出口商”可包括制造商或生产商。
作为流动证明时,“出口商”也包括中间方的出口商。
8.官方使用: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9. 流动证明:作为流动证明时,按照签证操作程序规则十二条的规定,第13栏中的“流动证明”应予以标注(√)。
成员方的原始签证机构名称、签发日期以及原始原产地证书(Form E)证书的编号也应在第13栏中注明。
10. 第三方发票:当发票是由第三国开具时,第13栏中的“第三方发票”应予以标注(√)。
该发票号码应在第10栏中注明。
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及所在国家等信息应在第7栏
中注明。
11. 展览:当产品由出口方运至另一方展览并在展览期间或展览后销售给一方时,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22的规定,第13栏中的“展览”应予以标注(√)。
展览的名称及地址应在第2栏中注明。
12. 补发:在特殊情况下,由于非主观故意的差错、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可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十一的规定补发原产地证书(Form E)。
第13栏中的“补发”应予以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