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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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作者:刘德标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第9期■刘德标国际商报报社目前,我国签署了7个自由贸易协定(不包括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亚太贸易协定),均对“原产地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出口到自由贸易区的产品必须符合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提供自由贸易区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才能享受关税优惠的待遇。

一、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的基本内容实施原产地规则的目的,在于限制由于关税的差异而从最低关税国进口后再在区域内的贸易转移。

没有严密的原产地规则,就不能防止区外第三国的“免费搭车”行为,自由贸易区也就失去了预期的作用和意义。

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设立了标准来判断产品必须包括的区域价值成分以取得协定赋予的贸易利益。

原产地规则将产品分为三大类:一是完全原产产品,二是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三是非原产地产品。

完全原产产品采用的原产地标准为完全原产标准。

对于含有非原产成份的产品如何确定其原产地,这是一个较复杂的技术性问题。

当产品生产涉及到一个国家以上时,其产地应视为最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

判断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标准主要有增值标准和加工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

各个自由贸易协定根据不同产品和产业在本国的发展而确立不同的判断标准。

中国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一巴基斯坦、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智利、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新西兰、中国一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在自由贸易协定中作为一章来规定;而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是单独制订。

另外,有的自由贸易区的原产地规则还规定了操作程序,如中国一智利、中国一秘鲁、中国一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有的没有,如中国一新加坡,中国一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在《原产地证书说明》中做简要规定;有的则用附件单独制订,如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协定;有的还规定“原产地证书签证核查联网系统模式”,制订了专门条款或附件,如中国一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等。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在确定商品原产地符合东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泛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基础上,适用以下规则:规则1:定义对于此附件:(a)“缔约方”意为协议的各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文莱、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

(b)“原料”应包括配料部分、部件、组件,和/或那些可经过物理合成另一商品,或那些从属于另一商品生产过程的商品。

(c)“原产品”是指符合原产地规则2中规定的产品。

(d)“制造”意为获得商品的方法,其中包括种植,开采, 收获,饲养,繁殖,榨取,采集,收集,捕捉,捕捞,诱捕,狩猎,制造,生产,加工或装配。

(e)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原材料的税目号发生了改变或产品经过了特殊的生产加工过程或满足增值标准或同时满足上述任意几种标准的规则。

规则2:原产地标准1、鉴于此协议,进口到缔约方的产品,如能满足以下列出的任一原产地要求,就能享受优惠待遇:(a)在规则3中所陈述和定义的完全获得或生产的产品;或(b)非完全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特指符合规则4,规则5或规则6的产品。

规则3:完全获得产品按规则2(a)的意义,下述产品应被认为是完全生产或获得于缔约方的产品:(a)植物和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b)生长和饲养的活动物;(c)获取于上述b项所指活动物的动物产品;(d)通过狩猎,诱捕,捕捞,采集或捕捉所得的产品;(e)从土地、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矿物及其他自然产生物质,但a项至d项所列不包括在内;(f)缔约方从其领海外的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获取的产品;只要根据相关国际法该成员国有权开发这些水域、海床或海床底土;(g)由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该方旗帜的船只自公海捕捞的海产品和其他水产品;(h)于已在缔约方注册或有资格悬挂缔约方旗帜的捕捞船上加工并/或制作的产品,上述(g)项所涉及的产品除外;(i)所采集的物品既不能再发挥其原有作用也不能被储存或修理,只能供回收原料用或用于循环再生目的,和(j)在缔约方境域内获得或生产的货物只限于上述项目(a)至(i)所涉及的产品。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范围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适用范围一、前言原产地规则协议(ROO)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其目的是为了确定商品的原产地以及避免非法贸易行为。

本协议将详细介绍ROO 的适用范围。

二、什么是原产地规则协议?ROO是指国际贸易中对于商品原产地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本国商品和服务,并防止非法贸易行为。

ROO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商品必须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生产,才能被视为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商品;2. 商品必须符合特定标准和规定,才能被视为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商品;3. 商品必须满足特定比例的本土内容,才能被视为该国或地区的原产商品。

三、ROO适用范围1. 自由贸易协定(FTA)自由贸易协定是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署的一种经济协议。

FTA通常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以及ROO等条款。

因此,在FTA中,ROO 适用于所有参与国家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2. 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RECO)区域性经济合作组织是由多个国家组成的一个经济联盟。

RECO通常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以及ROO等条款。

因此,在RECO中,ROO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3. 双边贸易协定(BTA)双边贸易协定是两个国家之间签署的一种经济协议。

BTA通常包括关税减免、市场准入以及ROO等条款。

因此,在BTA中,ROO适用于两个签署国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4.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全球性的多边贸易机构,其成员包括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WTO通过谈判和协商来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并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标准。

在WTO中,ROO适用于所有成员国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四、ROO的影响1. 对出口商的影响如果商品不符合ROO要求,则可能无法享受到FTA或BTA等协议所提供的关税减免等优惠政策,从而增加了出口商的成本。

2. 对进口商的影响如果商品不符合ROO要求,则可能无法进口到FTA或BTA等协议所涵盖的国家或地区,从而限制了进口商的市场选择。

3. 对政府的影响政府需要制定和执行ROO,以确保贸易活动合法、公正和公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智利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智自贸协定)已经双方政府批准,2006年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

我国从智利进口及我国出口到智利的中智自贸协定项下货物,将按照中智自贸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确定原产地,并适用中智自贸协定规定的优惠关税。

按照中智两国达成的自贸协定,我国出口智利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由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智利出口至我国货物的原产地证书由智利外交部国际经济关系总司签发。

现将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予以公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第一条关于原产货物。

货物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被视为原产于中国或智利:(一)货物按照第二条的规定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二)货物完全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生产,且仅使用符合《中智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及相关程序》(以下简称“规则及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三)除附表1所列明的货物必须符合该附表特别规定的要求以外,在一缔约方或缔约双方的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符合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40%的标准,同时所有货物必须符合本规则及程序的其他适用规定。

第二条关于完全获得。

根据第一条第一款,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在一缔约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一)在中国或智利的境内的领土或者海床提取的矿产品;(二)在中国或智利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三)在中国或智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四)由在中国或智利饲养的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五)在中国或智利狩猎、诱捕或者在内陆水域捕捞所获得的产品;(六)在中国或智利的领海或专属经济区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产品,以及由在一方注册或登记并悬挂该方国旗的船只在其专属经济区海域捕捞获得的渔产品和其他产品;(七)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船只在专属经济区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及其他产品;(八)在悬挂中国或智利国旗的加工船上仅由第六项和第七项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九)在中国或智利收集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旧物品;(十)在中国或智利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且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一)在中国或智利领海以外,该方独享开发权的海床或海床底土提取的产品;(十二)在中国或智利由第一项至第十一项所列产品加工获得的产品。

rcep 原产地规则 40%

rcep 原产地规则 40%

rcep 原产地规则40%摘要:一、背景介绍1.RCEP 是什么2.RCEP 的原产地规则二、RCEP 原产地规则的40% 内容1.40% 的具体含义2.40% 规则的实施3.40% 规则的影响三、RCEP 原产地规则的意义1.对成员国贸易的影响2.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动3.对全球贸易格局的改变四、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1.技术性贸易壁垒2.非关税壁垒3.供应链重构正文:一、背景介绍RCEP,全称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是一个由亚太地区15 个国家组成的自由贸易区,包括我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东盟十国。

RCEP 旨在通过降低贸易壁垒、加强经济合作,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

原产地规则是RCEP 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产品在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中如何享受关税优惠。

二、RCEP 原产地规则的40% 内容RCEP 原产地规则中的“40%”,是指在计算产品原产地时,需要考虑其在一个成员国境内生产的增值部分是否达到40%。

当一个产品在某一成员国增值比例达到或超过40%,即可享受RCEP 的关税优惠。

这一规则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区域内的产业链布局和优化,提高成员国之间的经济互补性。

然而,40% 规则的实施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由于原产地规则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生产、加工、装配等,因此,企业需要对供应链进行细致的管理和优化,以确保产品能够满足40% 的要求。

此外,一些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也可能影响产品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RCEP 原产地规则的意义RCEP 原产地规则的实施,对成员国贸易有着重要影响。

一方面,原产地规则有助于降低关税壁垒,提高贸易自由化水平,从而促进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往来。

另一方面,原产地规则可以推动成员国在区域内的产业布局和供应链优化,进一步提升经济一体化水平。

在全球贸易格局发生变化的背景下,RCEP 原产地规则的实施,有助于我国企业更好地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国和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产生于2024年,Major械是在2024年11月签署的;新加坡和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规则是指好向受该协定影响的国家的商品可以使用该协定给予的贸易优惠,必须满足该协定的原产地条件。

双原产地规则对于中国新加坡原产的商品来说,当需要满足的规定中包含“微小细微改动”(minor alterations)的条件时,只要经过以下任一情形中的一种处理,即可获得中国新加坡原产地状态:
一种处理是:原产地在中国的处理成分经新加坡组成了最终产品的上料所需,则可以获得双原产地资格;
第二种处理是:最终产品经过新加坡的装配过程,则可以获得双原产地资格;
第三种处理是:最终产品至少有新加坡30%的成份,则可以获得双原产地资格。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自由贸易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理论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 摘 要 】 原产地规则是 自由贸易协定 中的一项 重要内容 。文章 着重于分 析 自由贸易协定 中的原产地规则对企 业
成本、 贸易 、 资和福利方面的影响, 投 并在此基 础上提 出我国制定和有效发挥原产地规则作用的政 策建议。
【 键 词 】 自由贸易协定 ; 关 原产地规则 ; 经济效应 【 中图分类号 】 74 F4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 】 04 26(070— 070 1 —7820 )500—2 0
维普资讯
自由贸易协定 中的原产 地规则 及其在 实践 中的应 用
何 蓉 。高 , 谦。
理 论
( . 京外 国语 大 学 国际 商 学 院 , 京 1 08 ;. 京师 范 大 学 经 济 与 工 商 管理 学 院 , 京 10 7 ; 1 北 北 0 0 92北 北 0 85 3 国人 民银 行 研 究 生部 , 京 10 3 ) 冲 北 00 2
附有清单 的商 品 目录上 改变 了税 目, 即进 口投入 品和加工后 的 成品的税 目分类编码不同 , 就被看作实质性改变 。( ) 2 区域价值 含量 标准 即增加值 百分 比标准 ( e oM V l ot t, V ) R g n a eC n nsR C 。 i u e 按 照 出口货物 的进 口部分 与该货物 本身价值 之 间的比例关系 来确 定货物 的原产地 。一 般规定 ,区域 价值含量 标准在 4 % 0 6 %之 间。( ) 0 3 加工工序标准( eh i l r esT 。 T cnc o s ,P) 采用这种 aP c 方法 时一般制订 加工工序清单 ,详 细列 出产 品合格加工 的过 程 , 实际加工过程 符合此清单要 求 , 可 以被认为是进 行 了 若 就 实质性 的加工 。多数 自由贸易协定很 少只采用其 中一种标准 , 而一般选择混合采用两种或三种标准。 在上述原产地规则一般标准基础上 , 一些 自由贸易协定还 规定 了补充性 的规则 , 如累积条款 。累积条 款( u uao r— C m ltnPo i v i s是适 应 国际生 产分割 即产 品生产过程在几 个国家 间分 io ) sn 工完成的情况而出现的 , 定从 特定国家和地 区进 口的投入 品 规 可以被看 作出 口国即受 惠国原产 的产品 , 即对在几个 国家组成 的特定 的经济 区域 内进 行加工 、 制造 产生的增加值进行合并从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

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原文作者:刘德彪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

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

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

止匕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

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作为辅助标准,不同产品的区域含量要求为30〜60%,有的还有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有的采取选择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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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定原产地规则原文作者:刘德彪我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关于货物的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及特定原产地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Product-Specific Rules, PSR)目前尚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

一般分为两大类:一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和“增值标准”外,对某些含有非成员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中还有一些特定产品,它们不能按照或不能完全按照一般的“增值标准”来判定其原产地,而根据一两项宽泛标准界定原产地,采用特别的原产地标准,主要有税目改变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有的协定还对某些特定产品规定较高的百分比标准,例如,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涵盖了526个六位数子目产品。

二是指除适用“完全获得”外的含有非成员国产的原材料生产的产品都使用特定原产地标准。

此外,还有把所有产品都列入使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例如: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以《协调制度》(HS)的商品分类为基础,对所有号列的商品逐一制定特定原产地标准,涵括了所有的5052个六位数子目。

一、中国自贸区的货物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一)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国早期签订的自贸协定采用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为主,辅之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实质性改变判断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包括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等。

如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智利的自贸协定中都有产品特定的原产地规则,在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对这些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有着明确而详细的规定。

目前双方已确定了第一批实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共460多个,其中6个产品(羊毛)不适用增值标准,采用税目改变标准,其余的产品(如纺织品等)采用选择性标准,即可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税目改变标准,或选择适用增值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

(二)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的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在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在中国新签订的中国与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采用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在产品特定规则中详细列明每种商品发生税则改变的具体要求,主要集中于4位和6位税目,区域价值成分作为辅助标准,不同产品的区域含量要求为30~60%,有的还有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有的采取选择性标准。

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非常复杂,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加工工序标准一般不再作为并列标准,而是归并在特定原产地规则之下。

因此这类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为主,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

(三)中国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规定方式中国自贸区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有的是单一标准,有的是组合标准,有的是选择性标准,而且有主规则和从属规则。

中国自贸协定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中包含有几种具体标准(仍可再分小类):一是单一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

又可分为章改变、品目改变、子目改变等标准。

二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品目、子目)。

辅之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根据具体产品有30%、35%、40%、45%、50%不等。

[论文] 三是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品目、子目)。

辅之加工工序标准(生产阶段)。

四是混合标准,既要求税则归类改变(包括章、品目、子目)。

又要求达到一定的区域价值成分。

五是选择性(替代)标准。

允许出口商(厂生产者)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区域价值成分标准之间进行选择;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与加工工序标准之间进行选择。

六是单一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的规则六(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规定:“在一成员方经过充分加工的产品应视为该成员方的原产货物。

符合附件二所列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应视为在一成员方经过了充分的加工。

”该附件二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第一批)规定,如果产品经过本附件规定的加工或工序制得,则为原产产品,产品的原产国应为产品最后实质性改变发生的成员国。

如果产品的生产涉及两个或多个成员国,则产品的原产国为发生了最后实质性改变的成员国。

该附件规定了2个判定标准:唯一标准和选择性标准。

1. 唯一标准。

规定6个产品,应为“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饲养的羊、羔羊或其他动物获得”2. 选择性标准。

作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规则四(基本标准)的选择性标准适用,即申请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Form E)时,可选择适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中的规则四或本附件规定的选择性标准。

包括:税则归类改变,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其中,可选择税则归类改变的有42种产品;选择加工工序标准的有424种产品。

而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的加工工序标准要求非原产材料需经过规定的加工工序才能赋予产品原产资格,具体又分为:(1)纤维和纱线,要求从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几种材料经过纤维制造(聚合、缩聚及挤压)、纺纱、捻线、卷曲或编织工序制造,有49种产品;(2)织物/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特种纱线、线、绳、索、缆及其制品要求从规定的材料,要求经过上述任一实质性改变加工工序制造,有375种产品。

三、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税则改变规则,第二类为提高区域价值成分到50%。

税则改变规则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要求HS编码章改变,包括第1、2、3、4、5、6、7、8、9、10、11、12、13、14、15、16章和第20章,共17章;第二部分,要求HS编码四位税目改变,包括第17、18、19章,共3章。

提高区域成分标准也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HS编码整章产品都要求区域成分达到50%,包括第20、21、23、24、25、26章,第32章、第34、35章,第44章,第48、49章,第51章,第54、55、56、57、58、59、60、61、62、63、64章,第93、94章,共26章;第二部分是第28、29、30、31、33、36、、40、52、53、69、70、72、73、74、76、83、84、85、87、89、92、95章,共23章中共有200个HS编码税目产品,要求区域成分达到50%。

四、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是目前中国自由贸易区最为复杂的,有十几种判定标准,因而在填制申领原产地证书时要对产品逐一核对。

归纳起来,主要有:1.完全区域内原产。

在成员方(双方)获得的货物;本品目货物应以其自然或未经加工状态在成员方获得;原产国应为获得本品目货物的国家。

2.税则改变标准。

这种改变包括:(1)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品目;(2)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子目;(3)从特定章原产货物改变至特定品目;(4)从特定章子目之外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5)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从特定子目或品目之外的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子目。

3.税则改变与加工工序混合标准。

主要包括:(1)从任何其他章改变到特定章(第61、62、63章)特定品目,但产品的裁剪(或缝制成形)及车缝或其他缝制工序需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成。

(2)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子目或特定产品及其制品: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如果是废碎料,原产国应为获得本品目货物的国家;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如果成品涂有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则该感光乳剂或其他涂层溶剂须在成员方生产,如果需要干燥、涂层、剪切及包装工序,则上述工序也应在成员方内完成。

在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中,只有特定品目、子目的粉末改变的除外。

4. 区域价值成分标准。

区域价值成分不少于30%、50%。

5.税则改变与区域价值成分混合标准。

税则归类改变加区域价值成分,税则改变有的要求品目(4位数),有的要求子目(6位数);区域价值成分,要求30%、35%、40%、45%、50%不等,例如,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且区域价值成分不能低于40%。

6. 特定章的标准。

特定章的特定原产地规则要求主要包括:其一,化学反应原产地规则。

如经化学反应得到HS编码第28至38章的产品(品目3823 除外),且该化学反应发生在双方境内,则该产品应视为原产。

除各税号对应的特定原产地标准外,“化学反应”规则也适用于归入上述章节的所有产品。

其二,提纯原产地规则。

对于HS编码第28章至35章及第38章的产品,如提纯工序满足规定的标准之一,则该工序可以赋予上述产品原产地。

其三,混合加工工序原产地规则。

对于HS编码第30、31章、品目3302、子目、品目3506至3507及品目3707的产品,根据预定的要求,将数种材料有目的地按比例控制进行混合(包括分散),使产品具有一定的目的或用途,且不同于初始投料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混合加工工序可赋予产品原产地。

其四,改变颗粒尺寸原产地规则。

对于HS编码第30、31章的产品:①有目的地控制性减小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或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地;②有目的地控制性改变货品的颗粒尺寸,不包括简单破碎(或挤压),使货品具有规定的颗粒尺寸、规定的颗粒尺寸分布或规定的表面积,并使之具有相应的目的及与初始投料不同的物理或化学特性,这样的改变可赋予产品原产地。

其五,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

对于HS编码第28至32章、第35章及第38章的产品,标准物质的生产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

本标准物质(包括标准溶液)规则是指适用于分析、校准或参照的配制品,并具有制造商认定的精确的纯度或配比。

其六,异构体分离原产地规则。

对于HS编码第28至第32章及第35章的产品,从异构体的混合物中离析或分离异构体,可赋予上述产品的原产地。

其七,分离限制。

仅仅由于从人造混合物中分离出单独的材料(或成分),导致非原产材料(或成分)的税则归类发生改变,这样的非原产材料(或成分)不能视为符合相应的原产地标准,但如果分离出的材料或者成分自身发生了化学反应,则可视为符合原产地标准。

其八,例外限制。

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提纯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品目、子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子目化学章注不赋予本品目产品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改变颗粒尺寸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从任何其他品目改变到特定品目化学章注不赋予特定子目货物原产地。

其九,从特定品目(4位数)之外任何其他子目改变到特定子目,标准物质原产地规则不赋予本子目货物原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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