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守则——原产地规则.doc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
海关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海关对于商品原产地的规定和认定标准。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品的“原产地”定义:原产地是指商品产生的国家或地区。
海关根据原产地来决定征收的关税和是否享受优惠关税待遇。
2. 原产地证明文件:为了证明商品的原产地,出口商需要提供原产地证明文件,如出口商证明、货源证明、原产地证书等。
3. 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海关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可能存在差异,一般包括自由贸易协定、普惠制、最惠国待遇等。
4. 原产地规则的认定标准:海关根据一定的认定标准来判断商品的原产地,如物品的产地、加工、组装、价值、原材料来源等。
总的来说,海关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出口商来说,了解和遵守原产地规则是保障出口商品顺利通关的关键。
关税制度——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的起源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出⼝货物原产国的标准和⽅法,是确定货物适⽤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
国际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是在⼆⼗世纪七⼗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货物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实⾏普惠制以后产⽣的,也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是在实⾏普惠制的基础上确⽴的。
普惠制⼜称为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种普遍的、⾮歧视的、⾮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项制度从1968年联合国第⼆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普惠制决议起宣告建⽴,⾄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近30年。
⽬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达到29个,主要是欧盟15国和瑞⼠、挪威、俄罗斯、乌克兰、⽩俄罗斯、⽇本、波兰、加拿⼤、澳⼤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利、捷克,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利、捷克外,其他25个给惠国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具体实施⽅案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列⼊给惠商品清单的⼯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和少量的农产品,⽽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般为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
受惠国家和地区限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各给惠国⾃⾏确定。
由于普惠制优惠幅度较⼤,范围较⼴,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都把确定进⼝货物的原产国作为海关监管的⼀项重要内容,分别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不断拓展、程度不断加深,各国⽣产分⼯也越来越细,跨国⽣产制造产品的越来越多,有的产品甚⾄经过多个国家的⽣产加⼯才最终完成。
这就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制订出明确的、能够普遍适⽤的标准。
为了协调统⼀各国的原产地规定,1973年5⽉,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三个附约专门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做出规定。
这些附约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摘要:一、原产地规则的概述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三、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和意义五、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挑战与未来展望正文:原产地规则是指国际贸易中货物贸易的关税待遇规则,用于确定货物原产地,以便适用相应的关税税率。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适用对于国际贸易的关税待遇、贸易政策、贸易壁垒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之初。
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壮大,中国原产地规则也在不断改进和完善。
1980年代初,中国开始实行加工贸易政策,同时开始制定原产地规则。
1990年代初,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开始全面执行WTO的原产地规则。
2002年,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标志着中国原产地规则正式确立。
中国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原产地标准:中国原产地规则采用“实质性加工”标准,即进口原材料或零部件在中国进行实质性加工,即可获得中国原产地资格。
2.原产地证书:进口货物需要提供原产地证书,以证明其原产地。
原产地证书由出口国政府或商会签发,是国际贸易中重要的贸易文件之一。
3.原产地标记:中国原产地规则要求进口货物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制造的,应当在货物及其包装上标注“中国制造”等字样。
4.区域性贸易协定:中国参加的区域性贸易协定,如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等,也有相应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协定成员国之间的贸易。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作用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国家利益:通过原产地规则,中国可以对进口货物实施差别化的关税待遇,保护国内产业,促进国内经济发展。
2.促进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可以明确贸易关税的征收范围和税率,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3.规范贸易行为:原产地规则可以规范国际贸易中货物原产地的判定,防止伪造原产地证书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4.推动加工贸易发展:中国原产地规则中的“实质性加工”标准,可以推动加工贸易的发展,吸引外资,促进中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原产地规则

比较
一般原产地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 证书 我国经贸部规定的 国际上通用的格式 A 格式 格式 签发 贸促会、CIQ 机构 签往 货物输往国 国别 CIQ 38个给惠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判定 给惠国的普惠制原 进出口货物原产地 依据 产地规则 条例》
一般原产地证 证书 有效 没有规定 期 签证 35 费 签证 CIQ中英文章 印章 性质 非优惠
(五)普惠制
一、普惠制的定义 普惠制全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 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 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二、普惠制的原则: 普遍原则:指所有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 家所有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 的关税优惠待遇。 非歧视原则:指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应无 歧视地、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 非互惠原则: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对发 展中国家作出特别的关税减让,而不要 求发展中国家 对发达国家给予同等的 关税优惠待遇。
独联体4国: 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 其他8国:挪威、瑞士、列支敦士登、 土耳其、日本、 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
五、普惠制给惠方案
普惠制方案
给惠产 品范围
关税削 减幅度
保护 措施
原产地 规则
受惠 国家
有效期
原产地标准
直运规则
书面证明
普惠制原产地标准把原产品分为二类 i) 完全原产品 ii)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
(加工工序要求)
ex4408 饰面薄板和制胶 拼接、刨光、沙 合板制的薄板 磨
(百分比)
3922至3926 塑料制品 生产中使用的非 原产原料价值不 超过产品出厂价 50%
(税则号改变加百分比等组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4.10.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73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规范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关对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以下简称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以下简称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一)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二)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一)项所称的“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二)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三)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领土或者领海开采、提取的矿产品;(四)其他符合相应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完全获得标准的货物。
第五条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按照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
(一)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原产于非成员国或者地区的材料在出口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
(二)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是指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扣除该货物生产过程中该成员国或者地区非原产材料价格后,所余价款在出口货物船上交货价格(FOB)中所占的百分比。
可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相关实施程序

附件1可以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及相关实施程序第一节原产地规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政府与受惠国政府之间关于给予自受惠国进口货物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换文(以下简称“换文”),在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的原产地时,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在本规则中:“受惠国”是指与中国签有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换文的国家或地区。
“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是指满足本规则所列原产地规则要求的货物或材料。
“非原产货物”或者“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规则规定不具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者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材料。
“材料”,是指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或者在生产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货物,包括任何组件、零件、部件、成分或者原材料;“生产”是指货物获得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提取、采摘、采集、开采、收获、捕捞、诱捕、狩猎、制造、加工或者装配。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7条的协定》。
“《协调制度》(HS)”是指世界海关组织主持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品目”是指《协调制度》内使用的4位数编码。
“中国进口口岸”是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口岸,即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国口岸。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该受惠国原产货物:(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受惠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受惠国境内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但在该受惠国完成实质性改变的。
第四条本规则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二)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一)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该受惠国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四)在该受惠国狩猎、水产养殖、诱捕或者捕捞获得的货物;(五)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公海捕捞获得的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登记,并合法悬挂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五)项所列货物获得的货物;(七)在该受惠国提取的矿产品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或者从该受惠国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得到或者提取的除鱼类、甲壳类动物及其他海洋生物以外的货物,只要该受惠国有权对上述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进行开采;(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货物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货物。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摘要:一、原产地规则概述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2.原产地规则的作用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发展历程1.早期的发展2.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改革3.近年来的完善三、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2.判定标准3.优惠待遇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实施与监管1.政府部门的角色2.企业的责任与义务3.监管措施五、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1.保障国家利益2.促进国际贸易合作3.提升国际竞争力正文:原产地规则是指一个国家为确定进口货物是否符合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条件,以及确定货物在进口国税收和贸易法规中的地位,所制定的一套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
原产地规则对于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原产地规则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
早期,中国的原产地规则主要依据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贸易谈判的重要议题。
2001 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开始对原产地规则进行改革,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
近年来,中国原产地规则不断完善,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和政策,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判定标准、优惠待遇。
适用范围主要涵盖进口货物、出口货物、过境货物等。
判定标准主要涉及实质性改变标准和百分比标准。
实质性改变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在进入中国境内前,在境外经过加工、制造或者组装,使得货物在性质、用途、数量等方面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则可以认定为原产于中国的货物。
百分比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在境外加工、制造或者组装过程中,在中国境内生产的货物价值占整个货物价值的比重。
中国原产地规则实施与监管主要涉及政府部门、企业和监管措施。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原产地规则,企业则有责任遵守原产地规则,确保货物符合原产地标准。
监管措施包括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原产地证书的核查、税收优惠的核实等。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发挥着重要作用。
首先,原产地规则可以保障国家利益,确保进口货物按照合理的税率缴纳关税。
中国原产地规则

中国原产地规则摘要:一、原产地规则的定义与作用二、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概述1.原产地标准2.适用范围3.申报与审核三、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四、中国原产地规则的改进与完善1.调整原产地标准2.简化申报程序3.加强国际合作五、原产地规则对我国企业和消费者的影响正文:原产地规则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确定产品原产国,以便实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享受贸易优惠政策,所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标准。
原产地规则对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原产地规则在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的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原产地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原产地标准分为两种,一种是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的货物,另一种是经过加工或者处理,其加工或者处理增值部分在一个国家内达到实质性改变的货物。
2.适用范围:中国原产地规则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
进口货物在申报进口时需要提交原产地证明,出口货物在申报出口时需要提交原产地证书。
3.申报与审核:进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由出口国政府或者商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由中国海关总署签发。
申报企业需要如实申报货物原产地,海关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虚假申报,将依法予以处罚。
在国际贸易中,原产地规则对于保障公平竞争、实施贸易救济措施、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原产地规则的完善和调整,旨在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公正,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需求,中国原产地规则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与完善:1.调整原产地标准:根据国际发展趋势,适当降低原产地标准,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2.简化申报程序:通过采用电子化申报、无纸化办公等措施,简化申报流程,减轻企业负担,提高申报效率。
3.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建立原产地证书互认制度,加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贸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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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产地规则的起源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国的标准和方法,是确定货物适用关税税率的重要依据。
国际上对货物原产地的规定是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即实行普惠制以后产生的,也可以说,原产地规则是在实行普惠制的基础上确立的。
普惠制又称为普遍优惠制,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
这项制度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通过普惠制决议起宣告建立,至今已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了近30年。
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达到29个,主要是欧盟15国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捷克外,其他25个给惠国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
普惠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和少量的农产品,而给惠商品的关税削减幅度一般为最惠国税率与普惠制税率之间的差额。
受惠国家和地区限于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各给惠国自行确定。
由于普惠制优惠幅度较大,范围较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待遇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各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作为海关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分别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
随着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不断
拓展、程度不断加深,各国生产分工也越来越细,跨国生产制造产品的越来越多,有的产品甚至经过多个国家的生产加工才最终完成。
这就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制订出明确的、能够普遍适用的标准。
为了协调统一各国的原产地规定,1973年5月,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了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京都公约》,其中三个附约专门对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做出规定。
这些附约的规定成为许多国家制定本国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
二、原产地规则的主要内容
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原产地证书。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指确认货物生产于何地的标准,主要有两项基本标准。
第一项基本标准为完全在一国生产的标准,这项标准适用于完全在受惠国生产的产品,而含有外国原材料、零部件的货物,不适用这一标准。
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主要有十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项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项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第二项基本标准是实质性改变标准,它是指进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国经过实质性改变而成为另一种不同性质的商品,受惠国才能作为该商品的原产国。
这一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
采用实质性改变标准来确定货物原产地,主要是通过以下三种方法
(1)改变税号法,即货物经某国生产后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改变了税号,就应以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列出加工程度表法,即产品在某国生产时必须达到加工程度表所列要求,才能视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3)从价百分比法,即产品在某国进行加工生产所增加的
价值相当于或超过规定的百分比率时,即将该国视为货物的原产地。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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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天建立图书管理制度的提案(1)1 关于建立图书管理制度的提案
一、目的:
1、提高公司员工的修养,推动企业的文化建设。
2、规范公司图书管理流程。
二、适用范围:
1、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职责范围。
1、图书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培训部)
A、采购工作管理职责
(1)、图书资料采购由培训部门统一管理。
(2)、采购人员必须及时掌握图书出版动态。
(3)、经常与书店取得联系,每月不得小于一次去书店浏览。
(4)、管理人员要熟悉本图书室图书收藏情况,要正确处理好基础书籍、重点书籍和一般书籍的关系。
(5)、采购人员要及时根据图书信息反馈表作出购进计划,交由领导审核批准后购进相关书籍和物资,以满足业务需要和读者的阅读需求。
(6)、购进图书及杂志应及时分类、登录、编目上架,建立管理档案和公司图书公章。
(7)、采购人员订购书目情况要复印留底,以备清查;验收帐目要清楚,选购情况亦应记录清楚,以备清查。
B、图书管理员职责:
(1)、管理员须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所有图书应编制目录卡以供员工查阅。
(2)、每天上午桌椅摆放要整齐,要保持阅览室干净卫生,桌椅要干净无灰尘。
(3)、要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好阅览室秩序,保持安静。
(4)、室内禁止吸烟、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和扔纸屑。
(5)、报纸、期刊要及时上架,下架,报纸每月装订一次,期刊半年装订一次。
装订要整齐、有序,要防止把文字装订进去让读者无法阅读。
(6)、下班前须关好水、电、门窗。
(7)、管理员违反本制度而造成的损失或不良影响须负直接责任。
2、其他部门
(1)、普通员工要购买图书前,须经过主任经理。
由主任经理报备培训部,培训部发放登记表填写后由培训部统一购买,特殊情况由普通员工先行购买。
(2)、主任经理购买图书须报备培训部,培训部发放登记表填写,后由培训部统一购买,特殊情况由主任经理先行购买。
备注:特殊情况(在外出差,图书急用等……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四、内容:
1、图书报销流程:
(1)、到财务部领费结帐单,后向培训部经理和总经理签字。
(2)、到财务部领凭证粘存单,用途:粘贴发票、报销单据、图书明细。
(报销单据指车费等……、图书明细指购买图书的目录)。
(3)、每周星期五下午向财务部统一报销。
(其余时间不予授理)。
2、注意事项:
(1)、本室系公司内部图书室,主要备有与业务相关读物、期刊、报纸、工具书及各类光碟等物资。
为免造成损失,读者必须持国房网员工工作牌借阅图书,出室外时凭工作牌办理外借手
续。
(2)、工作牌只限本人使用,各部门经理及主管每人可借阅图书或杂志两本,普通员工每人限借一本。
(3)、借阅图书时间限每周三上午10:00——12:00,下午16:00——17:30;其他时间既不授理。
(4)、所借图书每次借期不得超过五天,五天后未阅完可续借,续借不得超过两次,如有特殊情况应向管理员说明,过期不还,停止借阅权限一个月并予以处罚。
每超时一天罚款五元(从工资中扣除),依次累加。
(5)、一具书、地图、内部图书、光碟等不许外借。
(6)、借阅图书须登记借阅人、书名、日期、部门(返回时也须登记以上各项)。
(7)、取书时如发现污损、缺页等情况应及时说明并登记,借阅时请爱护书刊资料,保持书刊整洁,不得批划、污损、遗失、撕毁,违
者按本图书室规定赔偿。
(8)、不得在书籍上圈点,批划,污损或遗失,一经发现,停止借阅权一个月。
(9)、如遇特殊情况,图书管理员有权收回所有借出的图书。
(10)、爱护书籍,保持书籍完整性是每个员工应尽的职责。
本公司图书的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
(11)、凡丢失或严重损坏的书籍,应以同版本赔偿。
如果无法购回则按以下方法赔偿:
A、一般书籍、基础书籍按原价赔偿,重点书籍按价的两倍赔偿;
B、凡成套图书,不论丢失或损失一册还是数册均按原套书籍原价赔偿。
备注:如以同版本赔偿,原被损坏的书刊退给赔偿者,若是赔款则不退书刊。
(12)、每两个月培训部都不得会对现有的图书进行审查。
行政部培训部
2005年元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