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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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

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

供热企业配套费的涉税情况分析(总2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一、向用户收取1、流转税增值税。

如果配套费是代政府部门向用户收取,则应向用户开具政府收据,否则容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代收费用计入收入的价外费用计税。

依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业营业税。

另外,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在开发商配套建设的过程中,如果公用事业单位取得开发商按建筑面积收取的配套费收入,并参与了开发片区内的配套工程施工,那么其取得的配套费收入应该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并为开发建设单位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形成开发商的建造成本。

而其他主管道的投资由供热和燃气企业自主进行,这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如果认为从客户收取的初装费包含主管道的建设,那么就不符合建筑业征税的基本特征了。

同时,如果公用事业单位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收入,组织参与施工建设,如形成的资产归属于政府,那么应按照“建筑业”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公用事业单位,那么取得配套费收入就是取得政府的资产性补贴收入,应记入企业的递延收益,不征收营业税金及附加。

如果公用事业单位将配套工程对外发包,那么承包人则需要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并为公用事业单位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形成公用事业单位的资产。

其他服务业营业税。

提供公共服务企业向客户取得一次性入网费收入,如果没有为用户提供安装劳务,且不是从政府取得的配套费收入,那么应该认定为客户为取得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的服务而缴纳的与销售量无关的费用,不能确认为建筑业劳务。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热力减免增值税实施案例

热力减免增值税实施案例

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实施总结 北京热电分公司作为热电联产企业,享受向居民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从2003年至2009年供暖期我公司已办理六年,共计免征增值税4642万元。

历年免征增值税额200400600800100003-04年04-05年05-06年06-07年07-08年08-09年一、政策依据:本项政策的实行目前已到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

后又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继续免征增值税。

第三个阶段在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向居民供热收取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1、第一阶段政策1)财税[2004] 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件规定了“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财税[2004]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明确了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第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实现的热力产品销售收入,按规定应当免征增值税的,其已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中抵减。

3)京国税发[2004]155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文件明确规定了“免税期间为“2003年11月至2006年3月供暖期(指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

中国供暖行业相关政策及并购交易情况分析

中国供暖行业相关政策及并购交易情况分析

中国供暖行业相关政策及并购交易情况分析:国企是供暖行业并购的主要参与者,私企并购活跃度增加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能源安全和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可持续发展的焦点问题,近年来,我国出台的城市供暖行业相关政策中,也提出了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关于解决“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供暖推进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因地制宜拓展多种清洁供暖方式、适度扩大地热、太阳能和工业余热供吸面积等。

2014-2019年国家层面城市供暖行业相关政策分析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2009年经济危机过后,整体经济环境逐渐好转,电力、热力的生产与供应业也获得了快速发展,其固定资产投资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特别是2011年以来,在国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的政策推动下,电力、热力的生产与供应业活力增强,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持续大幅提升,2010-2014年增速逐年提高,2015年起略有下降,但仍保持较高水平。

2010-2018年我国电力、热力的生产与供应业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亿元,%)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发布的《2020-2026年中国供暖行业市场运作模式及投资前景展望报告》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9年供暖市场的交易数量上持续增长,年化增长率达68%。

交易金额上2016年至2018年处于下降的趋势,而2019年交易额逆势上升,较2018年增长123%,单笔交易金额也略有所上升。

2019年供暖行业共发生并购19笔,交易金额为26.7亿元。

2016-2019供暖并购交易金额及数量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我国供暖行业大部分目前仍旧依靠煤炭作为主要热源,而能源结构调整、清洁发展的需求促使供热方式从源头开始转变。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规定优先发展集中供暖,19/21年清洁供暖率达到50%/70%。

随后30多个省市明确提出相关要求,采用清洁煤,“煤改气”,“煤改电”,可再生能源供热等工程纷纷落地。

试论供暖企业纳税筹划

试论供暖企业纳税筹划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国家税收政策也随之发生着相应的变化。

国家每一项税收政策的出台,都可能带来新的筹划机会,各个供热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各项工作,做好税收筹划工作,只有坚持不懈的做好税收筹划相关工作才能使供热企业在持续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立足市场。

一、供暖企业涉及的税种(一)增值税及其附加1.增值税是对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开业满一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额80万元以上,均可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在我国,供暖企业普遍都达到了税务局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销售收入×税率-成本×税率。

2.作为流转税,增值税有两项附加税费,即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费。

此两种税费都是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基上,按一定比例同步征收的一种税费。

城市维修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教育费附加是此增值税(或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3%。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1.房产税是对房屋所属权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类。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各地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确定。

对于一般供热企业房产设施较为特殊,应注意:房产原值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及电力、电信、及电缆导线。

2.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该土地所在地的适用税额求得,其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对于印花税而言,供水、电、气、热等部门的销售合同不属于应税范围,仅就其采购环节进行单项核定征收印花税。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

供热企业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解读1.我们是热力产品经营公司,我们向电厂购买热力产品,电厂可以给我们开免税发票吗?那价格是不是就应该比非居民供暖价格便宜,应为原来的不含税价,在此之前我们取得的全为专票。

答:按照规定,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因此,电厂应根据经营公司免税比例计算其免征的增值税,对免税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

免税的居民供暖收入原则上应为相关部门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收取的供暖收入。

2.热力生产企业给热力经营企业同时开具免税发票和增值税专票,免税发票的金额是专票的价款部分。

是否正确?答:应以政府规定的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和非居民住宅供暖收费标准为主要依据。

对居民供暖免征增值税,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为“免税”,对非居民供暖收入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请问老师,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吗?答:按照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供热公司购入的供热设备因为既用于居民供热又用于非居民供热,其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但后续发生的维护费进项税额需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进项税转出比例,年底清算,是按全年开具的居民供暖发票占比来计算的么?答:对于纳税人而言,进项税额转出是按月进行的,但由于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的不均衡性,有可能会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纳税人进项转出计算公式进行清算,可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财税〔2009〕11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31号

财税〔2009〕11号,国税函〔2009〕90号,财税[2009]3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10字体:【大】【中】【小】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至2010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三、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二月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2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对部分项目继续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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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
一、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简介
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11年末发文,即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
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
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供热
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
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二、供热企业增值税税法规定
按照发布的文件精神,自2011年至2015年供暖期期间,对供热企业
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
采暖费收入,理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理应根据热
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
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规定,当月
的进项税需要按照按当月进项税*当月免税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总额
的方法做转出。

在经营期,该转出部分应计入生产成本。

当月进项税
是指当月通过税控系统认证后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

经作者近几年实务操作以及总结,认为三北地区供热税收优惠政策是
否申请,需要研究企业当时所处状况和预测一段时期内经营情况后,
才能做出决定。

否则,优惠政策将会成为企业的“负重”政策,适得
其反,加重企业的账面经营压力,也会带来税务风险。

作者划分了几
种情况,做具体阐述:
1.企业处于基建兼运营期。

对于绝大多数城市供热管网,其建设周期
是较长的,持续时间在3-5年,甚至更长,其运营方式是建成一部分
即投产一部分。

该阶段,企业既有购进基建设备产生的进项税,也会
有经营成本、费用产生的进项税。

此种情况下,作者认为企业不应该
申请税收优惠政策,因为进项税转出金额较多,将增加经营成本,增
加亏损额。

例1:甘肃省某市,甲供热企业2013年度收取居民热费
2000万元,收取非居民热费600万元,同时继续展开热网建设工作,
本年度购进供热设备3000万元,购热成本2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
用发票并即时实行认证。

能够看出,供热企业在正常建设、经营核算
情况下,申请税收优惠政策使得经营成本增加,比不申请该政策增加
亏损430万元。

2.企业处于运营期。

一方面因为城市供热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出口
热价轻易不作调整,另一方面三北地区供热成本却又是市场化的,供
热省、市基本实现了煤热联动机制,每隔1至2两年就会调整进口热
价(或热力成本)。

所以,需分两种情况考虑,第一种情况是出口热
价高于进口热价,第二种情况是出口热价低于进口热价。

所以需要企
业预测购热成本,尤其是燃料费用,充分考虑政策申请后三年内的情况,决定是否申请税收优惠政策。

作者针对两种情况通过实例实行阐述。

3.延期申报抵扣进项税。

若供热企业能合理估计购热成本,待采暖季
结束后再即时结算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采暖季不会有进项税发生,所以,供热企业在申请该政策后将不存有
进项税转出金额,但收入却依然按照优惠政策计算,如此,企业将会
获得较大的税收利益。

以例1说明:申请优惠政策后,收入是2530万元,但成本仍是2500万元,无增值税转出金额影响因素,此时,利润
将由亏损转为盈利30万元。

四、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作者认为,对于不同地区的供热企业应根据自身所处
的经营环境、管理水平、税企关系来决定是否使用供热企业税收优惠
政策,不可盲目申请,否则会适得其反,给企业经营带来羁绊。

供热
企业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企业所处的阶段。

凡是处于基建、或基建兼经营,供热企业均不应
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后,不但影响企业经营成果,对财务核算和
增值税纳税申报也将带来繁琐。

2.在经营期,企业需充分考虑购、售热单价。

供热企业在售热单价高
于购热单价时,税收优惠政策会为企业带来收益,且差价越大,收益
越大;反之,不申请该政策会为企业带来收益。

这将要求企业充分把
握热力成本中最大比重因素燃煤价格的变化趋势,做好至少2年的测
算工作,并即时根据热力成本变化向政府上报终端销售价格调整诉求。

3.多方面衡量后,考虑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时间。

按税法规定,只有
当月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够作为进项税抵扣依据,三北供
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规定的供暖期为当年1月-3月、11月-12月五
个月。

所以,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在合法、合理
的前提下确定进项税入账抵扣时间,规避纳税风险。

这势必要求供热
企业与热力供应商之间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在考虑各方面风险后,
确定采用何种方式实行供暖期的业务结算。

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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