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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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证 据 , 当进 行复 核 ; 事人提 出 的事实 、 由或者 证据 成立 的 , 应 当 理
将 给予 行政 处 罚的 公 民、 法人 或 其它组 织 。《 政处 罚法》第 2 行 3
条 规定 :行政 机关 实施 行政 处罚 , 当责 令 当事人 改正或 限期 改 “ 应
行 政机 关 应 当采纳 。行 政机 关 不得 因 当事人 申辩而 加重 处 罚 。
事先 告 知程序 , 是对 行 政程序 的完 善和 行政 法发 展 的突 破 。 法 辩权 ? 该
第 3 条 明确 规定 : 行政 机关 在作 出行 政处 罚 决定之 前 , 当 告 l “ 应
( ) 三 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
我 国行 政处 罚事 先告 知程序 中 的当事人 不包含 利害 关系人 ;
序 来保 障 当事人享 有必 要的知情 权 , 当事人 在此 基础 上行 使辩护
在‘ 行政 处 罚法》 中唯一 表述 了告 知期 限的是该法 第 _ 4 2条第
款 项 当事 人要 求 听证 的 , 当在 行政 机关 告知后 三 日内 应 权 和 防卫权 , 以切实 维护 自身合 法权 益 , 进行 政机 关 依法 公正 1 第 1 “ 促
行 使权 力 。行 政处 罚事 先 告知程 序 是行 政公 开原 则 在行 政处 罚 提 出” 对行 政处 罚事 先 告知程 序 中可能 出现 的不 同情 况缺少针 对 中的具 体体 现 , 也是现 代行 政程序 法 的一 项重 要 的基本 制度 。 0

性 的规定 , 如陈 述权 、 申辩 权应 当在 什么期 限 内行 使 , 行 的理 解 现 就 是当事 人必 定在 告知 时 当面 向行 政执法 人员提 出 , 则视 为放 否

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第一篇: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文望平内容摘要行政执法程序是实现执法效果的程序保障,对制约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本文探讨了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的相关方面的问题。

文章从我国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主要对策两个方面探讨了这一问题。

文章指出在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断完善的今天,加快相关的行政执法程序的立法进程,加大行政执法程序的执行力度,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机制等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措施,对于促进我国社会民主的发展和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执法程序不足完善对策目录1、内容摘要 (1)2、关键词 (1)3、正文 (3)4、参考文献 (7)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行政执法是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主体(有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规章适用于特定对象,并影响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履行的,是行政主体按特定过程、步骤、顺序和方式执行国家法律的制度。

我国现在处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转型时期,行政体制不健全,行政机构臃肿,导致我国行政权力有过度扩展趋势。

我国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现象,这不仅会影响执法效果,而且还会影响执法机关在公众中的形象。

这就需要找出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规范、合理、科学的行政执法程序。

这些举措,对控制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推进我国法制建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和实现我国依法治国的目标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就我国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的问题发表几点意见。

一、我国行政执法程序存在的不足近几年以来,我国的行政执法程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相比还比较落后,还存在包括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的不足。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

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及解决对策引言行政处罚是国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一种行政行为。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行政处罚在社会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本文将分析行政处罚现存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执法不规范执法不规范是行政处罚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一方面,执法人员对于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掌握不够,对于相关的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和不当操作。

另一方面,执法者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存在主观意识的干扰,容易出现将个人立场和好恶带入执法活动中的情况。

问题二:权力滥用在行政处罚中,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存在的问题。

一些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对特定利益进行保护或打压。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执法的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问题三:信息不对称行政处罚中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方面,执法机关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而被处罚的当事人往往无法获得相应信息,导致其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另一方面,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决策过程中未能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导致决策结果不公正。

解决对策对策一: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规范为了解决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规范。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法律法规的学习、执法程序的了解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等。

同时,要建立严格的执法规范和标准,明确执法的程序和权责,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正确、合法地履行职责。

对策二:建立有效监督机制为了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可以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

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策三:促进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公正决策机制。

一方面,执法机关应主动公开相关信息,便于当事人了解执法规定和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 施浅探》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 • 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的措施 • 行政执法程序不足的深层原因与对策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行政执法程序概述
行政执法程序的定义与特点
行政执法程序的定义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时,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形式等行为规范 的总称。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行政执法程序具有法定性、公开性、参与性、时限性等特点。其中,法定性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必须按照法律规 定的步骤、方式、形式等进行;公开性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性是指行政 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参与权利;时限性是指行政执法程序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重要性
2
建立行政执法程序规则的公开制度,保障公众 对行政执法程序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
针对不同领域和类型的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相 应的程序规则,确保规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加强程序执行的监督与考核
01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机制,通过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多 种方式,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我国现代的行政执法程序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加强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相继出台了《行政处罚法》、《行 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02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
程序规则不统一
01
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
行政执法程序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各地区、各部门的程序规
则存在差异,难以实现公平、公正的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程序的社会监督机制建设,鼓励 公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 等渠道,确保公众的监督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关于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报送行政执法情况的通知》(豫政法〔2011〕40号)要求,现将我市行政处罚的现状和建议报告如下:一、行政处罚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通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说市县两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都能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都能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恰当,但是我们在对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行政处罚程序及实体处理上仍存在不少瑕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的威信和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

(一)行政处罚的证据存在瑕疵。

有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等在改动处未经被调查人捺手印,在尾部没有被调查人签字(即无“看过,同我说的一样”或者“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有的未注明调查时间、地点;有的行政机关在实施没收、扣押后没有制作没收、扣押清单,即使有没收、扣押清单的也未记载扣押物品的品名、数量、状态或者没有当事人签字确认;有的行政处罚案卷,只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有的将照片作为证据,但未用文字加以说明,使人不明白你要证明什么;有的帐册复印件,未经提供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加盖印章确认。

(二)行政处罚的步骤存在瑕疵。

有些行政处罚案件未经立案审批就进行调查,或者调查取证之后不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还有的执法文书由他人代收,但不说明代收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三)行政处罚的告知存在瑕疵。

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处罚书上告知当事人复议和起诉的期限也不是法律规定的时限;有的罚款几万、几十万元不告知听证权利,甚至还有先决定后调查的或者根本不调查就直接罚款的;一些执法单位未按照省政府要求在询问笔录、听证笔录、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处罚文书中体现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执行存在瑕疵。

个别基层执法单位要求行政相对人将罚款直接交到**站、**局,这说明这些单位没有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有的执法单位罚款收据不是正规票据,而是一张白条。

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

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

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浅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是保障和救济行政相对人实体权利的重要程序制度,体现了现代行政法制公开、公平、正义之精神。

探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对于行政机关正确理解掌握进而有效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的渊源及重要意义若想准确理解并运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制度,就需对该项制度的渊源有所认识,从中找到设立该项制度的初衷、目的及作用意义。

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渊源于英美法系中的自然公正原则。

该项原则的基本涵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排除偏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公平听证规则,即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意见,每一个人都有为自己辩护和防卫的权利。

后者衍生出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程序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获得充分的信息以决定是否对将要给自己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政是否提出异议,从而确保了程序上的正义和权力的公正行使,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

它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行为的透明度。

作为弱势一方的行政相对人很难通过自身行为了解整个行政处罚的过程,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填补了当事人获取这方面信息的能力,使得行政处罚过程从桌底抬到了桌面,提高了透明度,避免了暗箱操作。

二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是行政主体与当事人互相沟通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取得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充分的告知与良好的沟通可以有效减少摩擦,有效避免由行政机关单方面武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引发的行政争议以及由此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从这种意义上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提高了行政效率。

三是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实现。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处罚(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政策或规定的行为单位或个人进行的惩罚措施。

作为对公民和法人社会行为的法律制约,行政处罚在社会治理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处罚的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处罚的主观性较强当前行政处罚的主要实施方式是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这使得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和不稳定性较强。

具体来说,行政执法人员对于某些具体行为的判断可能会受到自身认知水平、执法经验、导向目标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不同执法人员或同一执法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案件情况下的裁量存在很大差异。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不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政府执法合法性的重要环节,然而在实践中,部分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例如未经听证便作出处罚决定、未及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削弱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三、行政处罚的量刑不公在行政处罚的实践中,有时候相似的行为被处以不同的处罚,甚至同一行为在不同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也存在较大差异。

这表明行政处罚的量刑不仅缺乏可预测性,而且容易受到行政机关自身利益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执法不公。

针对当前行政处罚存在的问题,下面我们提出以下对策:一、改进行政执法制度,提升执法人员整体素质针对行政处罚的主观性强等问题,可以引入多种规范化与标准化的执法方式,例如建立执法标准与数据库、引入科技手段改善执法效率、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评价机制等等。

通过规范执法流程、优化执法环境,提升执法人员素质,减少执法裁量的主观性,从而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与稳定性。

二、强化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为解决行政处罚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可以建议加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加强行政机关的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公平、透明、规范的行政执法流程,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听证机构,加强对行政处罚的法律监管,最终确保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

行政执法程序的不足及其完善措施浅探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执法程序在政府治理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包括行政执法程序的主体对象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度不足等问题。

为了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

一、明确行政执法程序的主体对象在现实中,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有时候并不会明确定位被处理的对象,比如针对城管执法中的乱罚款现象,处理对象是商户还是顾客并不清楚。

这会导致执法程序的不确定性,进而影响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程序的规范性。

因此,明确行政执法程序的主体对象是非常必要的。

二、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一些重要的程序环节,如调查取证、听证、处罚裁决等环节,往往容易出现过于宽泛、随意性强的现象。

这些不规范的程序会使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受到影响,执法效力降低。

为使行政执法经过规范、有序的程序,应当制定完善的程序规范,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提高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度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度是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重要保障,因此,需要采取措施,提高行政执法程序的公开和透明度。

比如,可以通过官网、微博、微信平台、公示牌等途径,及时公布执法事项、执法程序和处罚结果等信息,以便民众及时了解和监督,增强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主要执行者,他们的素质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行政执法的执行效果。

因此,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非常关键。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机构培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和交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使执法人员真正成为合法合规的执法者。

以上四点,都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当然,解决行政执法程序中的不足并非一日之功,需要政府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法执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形成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有效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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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作者:汪越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7期摘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项基本的行政程序制度,其价值就是为公民实现行政法上的实体权利提供有力的程序依据和制度保障机制,体现现代行政法制的公平正义精神。

本文通过对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告知方式不统一、告知期限、对象的缺失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进行探讨,旨在促进行政程序法制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程序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95-0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theinformingprocedures)的内涵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将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诉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这样一种程序性法律行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其核心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可能对当事人不利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法律设定一种程序来保障当事人享有必要的知情权,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行使辩护权和防卫权,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权力。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是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也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

①一、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存在的主要问题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我国行政处罚中的事先告知程序,是对行政程序的完善和行政法发展的突破。

该法笫31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笫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告知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笫41条进一步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笫31条、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阵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阵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是否给予了告知应负举证责任。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认真梳理分析,结合我国的行政执法实践,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主要存在如下问题:(一)未规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方式告知的方式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我国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程序中采取何种方式履行事先告知义务,致使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是采取在询(讯)问笔录中告知,有的是采取在处罚前使用简易表格的方式告知,有的是采取公告告知方式,甚至于采用电报或电话、网站查询告知方式,如备受关注的“杜宝良现象”,北京市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章者的告知方式就是采取由当事人自己上网查询。

②告知方式的不统一必然导致在执法实践中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告知内容告知不全面、不完整或不及时,事实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被告知权。

告知方式的不统一也是导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其它问题的重要原因。

(二)告知期限的缺失在《行政处罚法》中唯一表述了告知期限的是该法笫42条笫1款笫1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缺少针对性的规定,如陈述权、申辩权应当在什么期限内行使,现行的理解就是当事人必定在告知时当面向行政执法人员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难道说当事人就没有权利当得到行政机关将作出对自己不利的处罚时去咨询法律知识、了解情况后再去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三)未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的当事人不包含利害关系人;《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是指何人,但从立法者的本意来看,这里的“当事人”应当是指行政机关认为有违法行为,将给予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

《行政处罚法》笫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笫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笫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当事人指的就是受到行政处罚的人。

(四)未规定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法》笫41条的规定是对行政机关不履行告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所做的规定,也就是当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笫31条、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阵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但由于没有进一步规定告知错误、告知欠缺等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再者也没有规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告知和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导致部分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不重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对告知采取敷衍了事甚至不负责任的态度。

二、完善我国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思考(一)应明确规定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应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必须使用书面告知的方式,并且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

口头告知方式只能起到辅助性的解释、说明作用,电话、电报、网站查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可以作为告知程序前联系被告知对人的一种手段,而不能作为告知方式本身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1.内容和形式之间具有对立统一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内容决定形式,有什么内容就要求有什么形式,内容发生了根本变化,形式也迟早要发生相应的变化。

当形式适合于内容时,对内容的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的作用;而当形式不适合于内容时,则对内容的发展起着消极的阻碍作用。

③《行政处罚法》笫31条的规定可以说内容相当丰富,如果采用诸如简易表格、电话查询等方式根本不适合,必然阻碍法律确立的告知目标的实现。

2.履行告知程序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对是否给予了告知应负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基本的行政诉讼规则,《行政诉讼法》笫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就要为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采用书面告知的方式就能较好地解决在发生争执时的证据问题。

3.我国的国情决定了必须采取实际告知为主推定告知为辅的告知制度。

行政程序法是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而逐步完善的,在传统法学理论的观念和体系中,程序法的概念根本不被重视.即使在重视程序的英美诸国,也较少从国家法制的高度予以重视。

④行政程序法在我国的发展起步比较晚,大部分群众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缺乏了解,特别是在农村,很多群众对法律尤其是程序法知之甚少,他们不知道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还享有被告知权这项程序性权利,在执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当事人采取外出打工、拒绝签字等方式回避矛盾。

针对这种情况,《行政处罚法》应明确规定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中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载有告知内容的书面文件。

但在适用上应确立一种先后次序,在实际告知无法进行或需要很大的行政成本时,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推定告知,也就是说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中,送达人也不能随意决定采用何种方式,而只能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决定采用何种送达方式。

4.有利于宣传法律。

正如以上所述,我国的国情是相当多的群众缺乏法律知识,甚至许多群众文化水平不高,书面告知方式可以给被告知人留下书面的依据,便于被告知人去对照法律条文进行分析研究或咨询其他群众、律师,因此不但有利于对当事人宣传法律,而且有助于教育广大群众。

(二)完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的告知期限告知期限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价值目标的实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告知的内容进行充分准备,进而有针对性的开展辩护,应当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基于现代行政权理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是享有被告知权的自然延伸,如果不能给予充分的准备时间,这样的被告知权将是不完整的。

但是行政实践是复杂的,何谓充分的准备时间需视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不同而不同,同时告知期限与告知方式具有密切的联系,针对告知期限的缺失,《行政处罚法》应根据具体的告知方式规定不同的告知期限。

如公告告知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经过60日,被告知人不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或要求听证的,应视为放弁权利。

(三)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利害关系人负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处罚可能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一般是受违法行为侵害的人,他与违法行为人(即当事人)同时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受到当事人的侵害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利害关系人的损害大小是行政机关决定对当事人是否给予处罚和给予何种处罚的依据之一,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罚也是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如果应当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而没有给予处罚或给予过轻的处罚,也就意味着对受害者合法权益没有保护或没有给予充分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笫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笫12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利害关系人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于行政诉讼,享有救济权,因此为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效率,应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享有被告知权。

(四)规定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⑤法律责任规范着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权力行使不当或滥用权力,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做到依法办事,公正行使权力,因而明确规定告知瑕疵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告知瑕疵主要包括没有告知、告知错误、告知缺失、送达瑕疵等情况,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设定相应的处分,即依照告知瑕疵的程度不同和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大小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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