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暂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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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培训与教育效果 评估的指标体系
培训与教育效果 评估的实践与改 进
PART 6
责任与奖惩
安全责任制度
各级管理人员和 操作人员应明确 各自的安全职责, 严格执行动火作 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过程中, 相关人员应承担 相应的安全责任, 确保作业安全。
油田公司应建立 完善的奖惩制度 ,对违反安全规 定的单位或个人 进行相应的处罚 。
THANK YOU
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01/01
建立安全监督档 案,对监督检查 情况进行记录和 归档
对违反安全规定 的行为进行处罚, 并督促整改落实
安全检查内容
检查动火作业现场的安全设施 是否齐全
检查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和安 全意识
检查动火作业的审批程序是否 符合规定
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是否 落实到位
检查与整改要求
检查频率:按照规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作业现场、设备设施、人员操作等方面
根据火势情况,决定是 否进行紧急疏散,并按 照疏散方案组织人员有 序撤离。
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工作,同时采取必要措 施防止火势蔓延。
对现场进行封闭管理, 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并 对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 工作。
PART 4
安全监督与检查
安全监督制度
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确保作业现 场符合安全要求
实施安全巡检, 及时发现和消除 安全隐患
动火作业负责人 审批通过后,需 将《动火作业申 请表》报送至安 全管理部门备案
安全管理部门需 对《动火作业申 请表》进行备案, 并签署意见
PART 2
安全防范措施
防火措施
作业人员必须 经过专业培训, 掌握安全操作 规程和防火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四)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第九条动火作业批准人(一)负责组织向动火作业单位、本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核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需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 21 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七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存档
动火作业结束后,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将已关闭的动火作业许可票 存档一年。 所在区域指:一级动火——油田公司主管部门、公司主管部门、作 业区都要保管; 二级动火——公司主管部门、作业区保管。 三级动火——作业区、班站都要保管。
第 27 页
二 责任人——安全职责
第三条 双方动火负责人(指挥)的安全责任:
生产单位的动火负责人由其现场动火指挥人担任,作业单位的动火 负责人必须由其现场负责人担任,其安全责任如下: (一)动火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的直接组织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领 导责任; (二)认真督促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责任,落实动火作业许 可票中各自负责的安全措施,并互相检查,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
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由科级单位组织确认 。
监护
作业期间由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指定监护人全过程监护;
科级单位指派人员现场监督,可以是作业区的人员,也可以是站 长或其他人员。
第 16 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三条 安全措施确认与监督、监护人的确定
项目 动火申请 动火审查 动火审批
油田公司内部二级单位 作业单位 之间动火施工作业
第 18 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五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的期限和延期
一级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若动火作 业许可票有效期内无法完成动火作业,申请人可申请延期,但延期后总的 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 二、三级动火作业首次批准时间有效期原则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 经双方确认确需延期作业,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最多不超过7个工作日。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新、改、扩建独立站场,新建管线(新旧管线连 头除外),根据工期计划,由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的有效期限, 首次批准有效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 24 页
二 责任人——安全职责
第一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生产单位)安全职责:
(一)对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 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 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提供的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护人,监护检查现 场动火安全;
提纲
一、动火作业许可票 二、责任人---安全职责 三、动火作业前准备 四、实施动火作业 五、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六、基本要求
第1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本条中我们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本次动火是几级动火?
动火共分三级。
第2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一)一级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在用油(气)长输管线更换管线(管段)动火; 3.天然气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4.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第二条 动火作业票的申请与批准
(一)一级动火
动火作业许可票安全 工作方案
申请人
共同申报
生产单位 业务主管
部门
生产单位 业务主管
领导
油田公司业务主 管部门负责人
签署 意见
油田公司业务 主管领导
批准
执 行
第 10 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二条 动火作业票的申请与批准
(二)二级动火
申请人
动火作业许可票 安全工作方案
第7页
一 动火作业许可票
第一条 动火分级
(三)三级动火
除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业均为三级动火。 (四)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重大节日指:法定假日期间。 特殊时期指:两会期间、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我们根据实际情况 而定,主要依据危险性,但人的认知程度不同,也要酌情考虑, 缩放性较大。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2011】11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三)临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落实风险削减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动火作业.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三)落实动火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规范动火作业行为,提高生产效益,特订立本《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进行的全部动火作业活动,并严格管束动火作业工作人员的行为。

二、动火作业管理责任1.企业管理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管理负有最终责任,确保动火作业全面规范、安全可控。

2.动火作业管理责任应明确到位,由特地人员负责具体组织、引导、监督动火作业过程,并及时向企业管理负责人报告。

3.动火作业管理责任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应的培训,熟识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动火作业准备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特地的动火作业准备工作,包含订立认真的动火计划、确定安全防护措施和紧急救援方案等。

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3.动火作业前,必需落实动火作业许可制度,由特地人员审核并发放动火作业许可证。

四、动火作业操作1.动火作业前,必需进行操作人员指定和交底,确保操作人员熟识动火作业流程和相关安全规范。

2.动火作业现场必需明确指定专人值班负责监控,对作业现场安全情况进行实时监测。

3.动火作业使用的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并经过特地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动火作业期间,操作人员必需严格依照动火计划和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规操作和擅自调整作业流程。

五、动火作业安全措施1.动火作业现场必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

2.动火作业必需采取有效的火源掌控措施,严禁使用明火进行作业。

3.动火作业现场必需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动火作业前,必需对作业现场周边进行安全隔离措施,防止火灾扩散和人员损害。

六、动火作业监督检查1.企业管理负责人及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动火作业的监督检查活动,对动火作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和总结。

2.对于动火作业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和隐患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

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9377(管理制度范本系列)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动火作业管理暂行规定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施工作业。

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修场所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

第五条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安全职责第八条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交底;(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辽阳石化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与化工分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炼化【】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辽阳石化分公司(如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名词解释(一)固定动火指在生产厂区内安全地带,经批准后设立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动火作业。

(二)生产用火指锅炉、加热炉、焚烧炉等生产性设备用火。

(三)暂时动火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暂时作业。

(四)“四不动火”指动火作业允许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安全办法没有贯彻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允许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质量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属地单位(一)向动火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动火施工现场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辨认,制定、贯彻风险削减办法,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二)审查动火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监督作业单位贯彻风险削减办法,监督现场动火,发现违章有权停止动火作业。

第七条动火作业单位(一)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辨认,制定、贯彻施工风险削减办法,对动火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二)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备相应资质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三)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动火作业允许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及时终结动火作业。

第八条动火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一)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动火作业允许证。

(二)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

(三)贯彻动火作业风险削减办法,组织实行动火作业,并对作业风险削减办法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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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含硫化氢或其它有毒气体的场所应做好相应的防中: (一)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
超过30分钟。安全措施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 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若采取强制通风措 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二)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 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受限空间内动火, 需同时检测氧含量,存在其它有毒气体泄漏 可能的,也需检测有毒气体含量,确保所有 气体检测合格: 1.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 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 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
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有效资质等级,持证上岗; (二)动火作业人是动火作业具体操作者,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
必须遵守属地单位的动火作业安全制度及其他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动 火措施; (三)动火作业人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核准动火部位、动火时间,接 到动火指令后,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负责人、双方监护人均 在场情况下,方能动火; (四)动火作业人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作业安全时,有 权停止动火,经动火负责人、动火双方监护人确认隐患整改完毕后方 能继续动火; (五)熟悉并掌握应急预案; (六)动火作业人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 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第二十二条 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等级划分如下:
(一)特殊动火 1.油气储罐带油(气)不置换动火; 2.直径不小于Φ159㎜的油气(包括含易燃
易爆物质的污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
工)、天然气处理装置区装置区,管线、设 备本体不置换动火; 4.天然气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5.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动火;
4.天然气气柜和容量大于400m3(含400m3)的石油 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5.容量大于1000m3(含1000m3)的成品油罐和轻烃 储罐置换动火;
6.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 联合站爆炸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 动火;
7.油井井口无控制部分动火;
第十二条 动火作业申请人安全职责: (一)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
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二)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动火作业人的安全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起重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
第十五条 现场安全监督的安全责任 (一)现场安全监督应经过培训,在动火监督时应佩戴明
显标志; (二)现场安全监督是动火作业的监督者,对动火作业负
有监督责任,应熟悉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 程和设备状况,具有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三) 现场安全监督应对照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 和预案逐项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 )当发现动火部位与动火作业票不相符合,或者动 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制止动火; (五)动火作业中,现场安全监督必须对动火负责人、动 火监护人、动火作业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督,发现有违反 动火作业票、动火作业方案的行为,必须马上提出停止作 业,并马上报告安全部门,待隐患整改后,方准许继续作 业; (六)发现异常情况时,现场安全监督有权停止动火; (七)动火过程中现场安全监督不得离开现场,动火完工 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后,在动火作业 票上签字,并对作业过程中任何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 记录注明后方可撤离。
第 第五二十四章条 动动火作火业隔离作要求业: 前准备
(一)动火作业应划定施工区域,并设置警戒线,严禁与动火 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 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二)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 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 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 执行《管线打开安全暂行管理规范》。
第五条 油田公司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 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和承包商执行动火作业安 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培训,执 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章 安全职责
第八条 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安全职责: (一)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协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油田公司实行动火作业许可制度,除在规 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 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动火作业许可票参见附录A。
第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应按照《工作前安全分析暂 行管理规定》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确定安 全措施,必要时编制HSE作业计划书。
第十八条 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票,未指定现 场动火双方监护人,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 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
厂房、泵房、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液化气充装 间、仓库内等处动火; 9.工业污水厂、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厂、凉水塔及工业下水和下 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米以内的区 域)等处动火;
(四)三级动火
除特殊、一级、二级动火之外的动火作 业均为三级动火。
第二十三条 重大节日、特殊时期需要 动火时,动火作业等级上调一级。
第十一条 动火作业单位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定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编制必要的 HSE作业计划书,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
(二)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票施工,随时检查 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 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三)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按照制定的应急 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单位。
(三)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由作业单位上锁挂牌;动火 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应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四)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 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五)距离动火点30米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 径15米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米 内所有 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 实。
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安全 措施或HSE作业计划书的要求进行作业。如果动火作 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 火双方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不置换动火; 5.原油储量在10000m3以上(含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爆炸
危险范围内,在用设备、容器本体置换动火; 6.容量小于400m3石油液化气储罐置换动火; 7.容量小于1000m3成品油罐和轻烃储罐置换动火; 8.各类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罐区、库区、
第十四条 动火双方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一)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
接监护责任; (二)动火双方监护人必须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的生
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熟悉并掌握常用的急 救方法,具备消防知识,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 器具; (三)动火双方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处理异常情 况; (四)动火双方监护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票后,应逐项 检查落实防火措施,确认落实后方准动火,发现不能保证 施工安全时,有权提出暂不作业; (五)双方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要佩戴明显 的袖标,并配备专用的安全检测仪器。 (六)动火完工后,双方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 火种存在时方可离开。
第十九条 动火作业许可票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 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同一地点、指定 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涂改、代签。
第二十条 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 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 安全地点动火。
第二十一条 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 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 生产需要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HSE作 业计划书后,方可动火。
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 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对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 人员进行工作内容、动火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技术 交底; (二)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定现场监督 人,监督检查现场动火安全; (三)督促双方监护人和动火人等履行安全职责,落 实安全措施; (四)动火过程中,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三违” 行为,有批评教育、制止或处罚权,发现违章作业时 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票。
(二)一级动火
1.容量大于5000m3(含5000m3,包括原油罐、污 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等)的储油罐本体 及附件置换动火;
2.直径小于159㎜油气(包括含易燃易爆物质的污 水)管线不置换动火;
3.正在运行或开、停工过程中的炼油(化工)、天 然气处理装置区,管线、设备本体置换动火;
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 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辽河油田公司动火作业安全 管理,确保动火作业期间人员安全,防止发生火灾、 爆炸、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根据中国石 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 (Q/SY1240-2009)、《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Q/SY1241-2009),结合油田公司实际,特制定本 规定。
(四)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五)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 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 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六章 实施动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 现场确认完毕后,动火指挥签字后(动 火现场指挥为到现场的生产单位的最高负责人)方可 动火。
第二条 本规定中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 火的临时施工作业。固定用火场所除外,如专门的维 修场所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 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动火作业管理,控 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组织制定、管理 和维护本规定,并对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 支持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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