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相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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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似案例【篇一:商标相似案例】美国高通被诉商标侵权2014年4月,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高通)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qualcommincorporated(以下称美国高通)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上海高通成立于1992年,原名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更名为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

自1992年起,上海高通先后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册号分别为第662482(第9类)、776695(第38类)、4305049(第38类)和4305050第42类)号等。

作为全球绝大多数品牌智能手机芯片供应商,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总部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

美国高通于20世纪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将高作为其在中国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要商标和企业字号的中文译名使用。

上海高通对美国高通的控告集中于两点:一是商标侵权,二是不正当竞争。

上海高通认为,美国高通在其中文官网、新浪博客、新浪微博以及其他商业广宣传中,存在大量将高通用作其产品或服务商标的情形,多次出现“高通骁龙处器”“高通芯片”等字样,美国高通还将高通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这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上海高通使用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早于被告,美国高通在中国使的企业名称原本为卡尔康公司,其应当也有能力在使用高通字号前进行检索,避让原告在先的商标权和字号权。

由于与上海高通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或近似,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美国高通使用包含高通字样的中文企业名称,会使相关众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立案。

但是,由于跨国诉讼程复杂,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嘀嘀打车更名滴滴打车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妙影)召开嘀嘀商标权情况媒体通报会,宣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小桔科技)使用“嘀”二字作为打车产品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联合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妙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

商标经典案例

商标经典案例

商标经典案例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它不仅仅是一种标识,更是企业形象和品牌的象征。

在商标案例中,有许多经典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对于商标申请者有借鉴意义,也对于保护商标权益有重要参考价值。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商标经典案例。

1.可口可乐 vs. 可口可乐。

可口可乐是世界知名的饮料品牌,它的商标设计简洁明了,深受消费者喜爱。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可口可乐公司起诉了一家饮料公司,称其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设计相似,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混淆,侵犯了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苹果 vs. 苹果。

苹果公司是全球知名的科技公司,其商标设计简洁大方,深受消费者喜爱。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苹果公司起诉了一家水果公司,称其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设计相似,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混淆,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耐克 vs. 耐克。

耐克是全球知名的运动品牌,其商标设计简洁时尚,备受消费者喜爱。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耐克公司起诉了一家运动品牌公司,称其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设计相似,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混淆,侵犯了耐克公司的商标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阿迪达斯 vs. 阿迪达斯。

阿迪达斯是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其商标设计简洁时尚,备受消费者喜爱。

在一起商标侵权案件中,阿迪达斯公司起诉了一家运动品牌公司,称其商标与自己的商标设计相似,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商标与原告商标构成混淆,侵犯了阿迪达斯公司的商标权益,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商标案例告诉我们,商标设计和保护是至关重要的。

企业在设计商标时要注重原创性,避免与他人商标相似,以免发生侵权纠纷。

同时,企业在保护自己商标权益时,也要及时采取法律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商标是企业的宝贵资产,希望每个企业都能够重视商标设计和保护,为自己的品牌形象打造更加坚实的基础。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

口头冒用知名商标案例案例一:王老吉加多宝商标案案情:从名不见经传,到现在的凉茶第一罐,“王老吉”创造了一个商业奇迹。

但是,这奇迹中间却夹杂着两家公司的恩怨。

从2010年开始,广药集团与加多宝之间就展开了“王老吉”的商标之争。

结果:北京一中院就鸿道有限公司(加多宝)提出的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作出裁定,驳回鸿道集团提出的撤销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40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暂时为广药集团和加多宝的“王老吉”商标争夺案画上了句号。

案例二:奇瑞腾讯“QQ”商标争夺案情:2003年3月,奇瑞“QQ”轿车上市两个月前,奇瑞公司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号“QQ”商标,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2类中的大客车、电动车辆、小汽车、汽车等商品上,但腾讯公司随后在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就此开始“QQ”商标“鏖战”多年。

结果:商评委作出过裁定,对腾讯公司持有的争议商标依法予以撤销。

腾讯公司不服,随后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腾讯公司继续表示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

双方11年旷日持久的商标大战终于有果,腾讯彻底输了。

案例三:苹果IPAD和唯冠的商标之争案情:杨荣山利用手下数家子公司,从2000年到2001年,先后在31个国家和地区,申请并成功注册了总共十个iPad商标,其中就包括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

2012年初,深圳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对苹果iPad商标侵权诉讼。

并指出“盗用”了深圳唯冠的商标,并以iPad的名义涉嫌非法销售平板电脑。

结果:iPad与唯冠的商标之争,在经历一年多的马拉松之后终于以ipad付出6000万美元收购商标而尘埃落定,与深圳唯冠就iPad商标案达成和解,正式圆满解决。

案例四:“老干妈”商标之争案情:贵阳老干妈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至法院,称商评委核准的“ 川南干妈” 商标与“老干妈”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无显著差别,且指定使用在“调味品、辣椒油”等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近似商标案例

近似商标案例

近似商标案例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形象和产品品质的象征,因此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近似商标案例却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近似商标是指与他人商标近似的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

在我国《商标法》中,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有着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商标的整体结构、发音、含义、字形、颜色等方面的相似性。

下面我们来看两个近似商标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问题。

案例一,A公司申请注册“麦当劳”商标。

A公司是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国际知名快餐品牌“麦当劳”商标十分相似,只是在字体和颜色上稍有差异。

然而,由于两者在餐饮服务领域均存在竞争关系,因此“麦当劳”公司提出异议,认为A公司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裁定A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不予注册。

案例二,B公司注册“星巴克”商标。

B公司是一家咖啡连锁企业,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国际知名咖啡品牌“星巴克”商标极为相似,只是在字体和排列上略有不同。

然而,“星巴克”公司认为B公司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

经过一番纠纷后,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的商标构成近似,不予注册。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近似商标案例对于企业来说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

首先,近似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影响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其次,近似商标可能引发商标纠纷,导致企业面临法律诉讼和经济赔偿。

因此,企业在商标注册时务必慎重选择,避免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避免近似商标案例的发生,企业在商标注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所申请商标与他人商标无近似之处。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已注册商标的监控和维护,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构成近似的商标申请。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有效避免近似商标案例的发生,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提升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

有关商标权的案例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的保护在商标法中有明确规定,违反商标权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下面列举了十个与商标权相关的案例。

1. 《耐克商标权侵权案》:耐克公司在中国注册了“NIKE”商标,但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NIKE”商标相似的商标。

耐克公司起诉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法院最终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耐克公司经济损失。

2. 《苹果商标权维权案》:一家公司在中国注册了与苹果公司商标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苹果公司产品相似的电子产品。

苹果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苹果公司经济损失。

3. 《星巴克商标权纠纷案》:一家咖啡店在使用与星巴克相似的商标,并模仿星巴克的店面装修和产品包装。

星巴克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并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星巴克公司经济损失。

4. 《阿迪达斯商标权保护案》: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阿迪达斯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阿迪达斯产品相似的运动鞋。

阿迪达斯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经济损失。

5. 《华为商标权纠纷案》: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华为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华为产品相似的电子产品。

华为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华为公司经济损失。

6. 《百事可乐商标权保护案》: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百事可乐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百事可乐产品相似的饮料。

百事可乐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百事可乐公司经济损失。

7. 《宝洁商标权维权案》:一家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宝洁公司相似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与宝洁公司产品相似的清洁用品。

宝洁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商标权,将对方告上法庭。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

著名商标侵权案例评析在商业竞争激烈的当下,商标的价值愈发凸显。

为了保护商标权益,法律对商标侵权行为给予了严厉的打击。

本文将对几个著名的商标侵权案例进行评析,旨在探讨商标保护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以及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方式。

一、苹果公司诉三星公司商标侵权案这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起商标侵权案件。

苹果公司认为三星公司的智能手机外观设计和图案与其注册商标“iPhone”和“iPad”存在相似性,从而构成了商标侵权。

而三星公司则声称其产品设计与苹果公司的商标不存在实质的相似性,因此没有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件引起了全球广泛的关注和辩论,也成为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经典之例。

法院最终认定三星公司的产品设计确实存在与苹果公司商标相似的地方,因此判决三星公司侵犯了苹果公司的商标权益,并责令三星公司支付巨额赔偿金。

这起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警示了企业在产品设计和商标注册中应更加谨慎,以免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商标或者设计,避免商标侵权导致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二、LV诉Zara商标侵权案2012年,法国奢侈品品牌LV(Louis Vuitton)将印度服装品牌Zara告上法庭,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最具代表性的商标“LV”标志。

LV认为Zara使用了与其标志高度相似的商标,并通过这个商标在销售服装和饰品上获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定,Zara确实侵犯了LV的商标权益。

尽管Zara辩称其商标设计是基于字母“Z”和“R”的结合,与LV无关,但鉴于商标近似度高,法院仍判决Zara在相关产品上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LV经济损失。

这起案件表明即使商标存在微小的不同,只要与已注册或知名商标产生混淆,侵权行为仍可能成立。

企业在设计和注册商标时应引以为戒,避免与其他商标相似,以免引发侵权纠纷。

三、麦当劳诉麦帕斯商标侵权案麦当劳诉麦帕斯商标侵权案是中国商标侵权案例中的典型之一。

麦帕斯快餐连锁店被指控在其标志中使用与麦当劳商标相似的元素,与麦当劳的形象和造型产生混淆。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商标经典案例
我国的商标经典案例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
一、黑龙江雪茄门商标案
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与北京玉泉茶行贸易有限公司案,玉泉茶行的某系列产品被认定为与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产厂的“雪茄门” 商标在外观上有明显抄袭,因此,黑龙江省红山雪茄生成厂把玉泉茶行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做出判决,禁止玉泉茶行在该商标上的侵权行为,并以违法所得的金额作为赔偿。

二、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
珠海玉气大全商标案是涉及深圳市华宇零售有限公司与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案,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因为在珠宝包装上使用“珠海玉气大全”字样,而被华宇零售有限公司指控构成侵权行为,华宇零售有限公司声称其“珠海玉气大全”字样为其未被曲折的商标,并请求法院依法调解。

最后,法院裁定,香港水晶湾珠宝有限公司应停止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并以相应的金额作为赔偿,以代表抚养费和律师费。

三、炫酷乐趣商标案
炫酷乐趣商标案中,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宝云翔”)与深圳市大海宝宝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大海宝宝”)的争夺案,大海宝宝使用宝云翔的“炫酷乐趣”商标,而且还把它用在自己公司及其产品的推广上,深圳市宝云翔电子有限公司把大海宝宝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裁定,大海宝宝不得使用涉案商标,并以一定的金额作为赔偿宝云翔和削弱商誉损失的费用。

近似商标案例

近似商标案例

近似商标案例所谓近似商标,是指与已注册商标在整体、构成要素、发音或含义上相似,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

在商标法的规定下,近似商标的出现可能会导致侵权或者引发商标纠纷。

下面将通过几个案例来说明近似商标的典型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案例,A公司注册了“麦当劳”商标,后来B公司注册了“麦多劳”商标。

虽然两个商标在发音上有所区别,但在整体上非常相似,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有理由认为B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并可能提起侵权诉讼。

其次,有些近似商标案例并不仅限于中文商标,还包括了英文商标。

比如,C公司注册了“Nike”商标,而D公司注册了“Mike”商标。

虽然两个商标在字母上有所不同,但在发音和整体构成上非常相似,同样容易引起混淆。

在这种情况下,C公司也有理由认为D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另外,还有一些案例是因为商标的使用领域相似而引发纠纷。

比如,E公司注册了“星巴克”商标用于咖啡产品,而F公司注册了“星邦客”商标也用于咖啡产品。

虽然两个商标在构成要素上有所差异,但在使用领域和产品相似度上非常接近,同样容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有理由认为F公司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总的来说,近似商标案例的出现给商标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也提醒着企业和个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要格外谨慎。

在商标注册时,应该尽量避免与已有商标相似度过高,以免引发纠纷。

在商标使用时,更要注意避免与其他商标产生混淆,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综上所述,近似商标案例的出现给商标权的保护带来了挑战,也提醒着企业和个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中要格外谨慎。

只有加强对商标法的了解,规范自己的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避免因近似商标而引发的商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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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相似案例【篇一:商标相似案例】美国高通被诉商标侵权2014年4月,上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称上海高通)以商标侵权为由向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美国qualcommincorporated(以下称美国高通)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上海高通成立于1992年,原名为上海高通电脑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更名为海高通半导体有限公司。

自1992年起,上海高通先后注册了一系列高通商标,册号分别为第662482(第9类)、776695(第38类)、4305049(第38类)和4305050第42类)号等。

作为全球绝大多数品牌智能手机芯片供应商,美国高通成立于1985年,总部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迭戈市。

美国高通于20世纪进入中国市场,之后将高作为其在中国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主要商标和企业字号的中文译名使用。

上海高通对美国高通的控告集中于两点:一是商标侵权,二是不正当竞争。

上海高通认为,美国高通在其中文官网、新浪博客、新浪微博以及其他商业广宣传中,存在大量将高通用作其产品或服务商标的情形,多次出现“高通骁龙处器”“高通芯片”等字样,美国高通还将高通作为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突出使,这些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上海高通使用高通作为商标和企业字号早于被告,美国高通在中国使的企业名称原本为卡尔康公司,其应当也有能力在使用高通字号前进行检索,避让原告在先的商标权和字号权。

由于与上海高通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或近似,营的产品和服务类似,美国高通使用包含高通字样的中文企业名称,会使相关众产生混淆误认,因而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014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立案。

但是,由于跨国诉讼程复杂,截至目前,该案尚未开庭。

嘀嘀打车更名滴滴打车2014年5月19日,杭州妙影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杭州妙影)召开嘀嘀商标权情况媒体通报会,宣称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小桔科技)使用“嘀”二字作为打车产品名称,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联合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妙影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称宁波妙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科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人民币8000万元。

而在此前的5月13日,杭州市中已经对此立案。

5月20日,小桔科技召开发布会,宣布旗下产品“嘀嘀打车”正更名为“滴滴打车”。

2011年3月22日,宁波妙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嘀嘀和didi两件标,2012年5月21日核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9243846号、第9243913号,核定用商品包括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项目。

2013年7月13日,宁波妙将嘀嘀和didi商标转让给杭州妙影。

之后,杭州妙影将上述两件注册商标排他可给宁波妙影使用。

小桔科技成立于2012年7月,并于当年9月对外推出嘀嘀打车系列手机软,包括ios和android系统的乘客版与司机版,用户可以通过应用商店等途径下使用。

2012年11月28日,小桔科技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图形、文字组合商标嘀嘀车,2014年1月13日被商标局驳回。

1月27日,小桔科技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复审。

原告宁波妙影和杭州妙影认为,小桔科技在各种广告宣传和商业活动中均突使用了“嘀嘀”二字,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涉嫌侵权。

小桔科技回应,嘀嘀打车软件是将“嘀嘀”“打车”4个字与图形组合使用的,并不对嘀嘀商标成侵权,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自己也没有非法获利。

另外,自己申请注册的嘀打车商标仍在复审程序中,能否注册尚无定论。

截至目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

城隍商标终审被判撤销2014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城隍商标争议行政纠纷诉讼案作出终审决,上海城隍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称城隍珠宝公司)的城隍商标被判撤销。

1997年8月22日,上海城隍珠宝总汇申请注册第1218394号城隍商标,并于99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宝石、金刚石、珍珠(珠宝)、翡翠、玉雕、指(珠宝)、手镯(珠宝)、项链(宝石)、贵金属耳环、银饰品”等商品上。

2010年1月8日,城隍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城隍珠宝公司。

2009年6月,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豫园公司)对城隍商标出撤销申请,理由之一是“城隍”是道教神灵的名称,是道教信徒普遍尊奉的偶,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严重损害了道教界的宗教感情。

2013年3月18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3)第07311号关于第1218394号城商标争议裁定书,认为豫园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城隍”是道教神灵的名,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因而城隍商标予以撤销。

城隍珠宝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撤销第07311号裁定。

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相关定,判决维持第07311号裁定。

城隍珠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及第07311号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法》规定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审查判断有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负面的影响。

将城隍作为商标使用,将对信奉道教的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产伤害,并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因而该商标应当依法予以销。

握手言和终结特斯拉商标纠纷2014年8月5日,备受关注的特斯拉发动机有限公司(teslamotors,inc.)(以下称特斯拉公司)与广东商人占某之间的商标争夺战,出人意料地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以和解方式落幕。

2003年,特斯拉公司成立,总部位于美国加州硅谷,主要从事设计、制造及销售节能环保的纯电动汽车及其零部件。

2010年,特斯拉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

2006年9月6日,广东商人占某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并于200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

特斯拉公司成为美国汽车界的“宠儿”后,不再满足于美国本土市场,将目光瞄向了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

由于在商标问题上遇到了阻碍,特斯拉公司将2012年11月7日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取名“拓速乐”,经营范围为:“从事拓速乐品牌汽车及其汽车部件、零备件、橡胶制品(天然橡胶除外)、仪器仪表的批发、进出口和佣金代理(拍卖除外),拓速乐品牌汽车的展示,提供汽车技术咨询。

”随后,特斯拉公司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地点设立电动汽车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等。

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针对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2013年4月,特斯拉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2014年6月30日,占某针对特斯拉公司、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下称拓速乐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主张特斯拉公司及其销售商拓速乐公司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侵犯其第5588947号tesl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特斯拉公司及拓速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tesla牌电动汽车,关闭展厅、服务中心、超级充电站,停止有关宣传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

2014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上述商标纠纷,双方和解。

腾讯公司无缘qq汽车商标2014年9月1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称腾讯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称商评委)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商评委此前作出的裁定,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

这意味着腾讯公司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奇瑞公司)对qq汽车商标的争夺战,在历经11年后终于有了结果。

2005年5月19日,腾讯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4665825号qq商标(争议商标)。

2008年3月7日,该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机车、汽车、车辆内装饰品、小型机动车、自行车、缆车、婴儿车、船、车辆轮胎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3月6日。

2009年11月26日,奇瑞公司针对争议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撤销申请,其主要理由是:腾讯公司在明知奇瑞公司拥有qq汽车商标在先权利和相关公众知晓程度高的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损害了奇瑞公司的在先权利。

2013年2月17日,商评委对上述争议作出第04282号裁定,认为根据奇瑞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其使用在汽车产品上的qq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因而争议商标予以撤销。

其后,腾讯公司不服第04282号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腾讯公司自成立以来,其所创立的qq及企鹅图形系列品牌在通信服务领域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但该商誉并不能延及汽车类商品,亦不能成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因此,商评委作出的第04282号裁定审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第04282号裁定。

北京市高院审理认为,奇瑞公司在汽车商品上使用qq商标的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不正当性,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恒大冰泉商标争夺战再掀波澜2014年9月29日,江西恒大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大高新)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大集团)商标侵权后,恒大集团于11月20日反诉恒大高新侵犯名誉权并索赔8000万元。

有关资料显示,恒大冰泉是恒大集团旗下推出的矿泉水品牌。

在2013年11月9日晚的恒大亚冠夺冠庆典上,“恒大冰泉”的标识元素首次出现。

2013年11月10日,恒大集团在广州总部举行恒大冰泉上市发布会,正式对外宣布进军高端矿泉水市场。

就在恒大冰泉一路高歌猛进的时候,该产品的商标隐患显露出来。

2014年10月13日,恒大商标的注册人恒大高新发布《关于展开“恒大”商标维权行动的公告》,并于10月15日发布《关于诉恒大长白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已立案的公告》。

原来,早在2010年5月21日,恒大高新就已在矿泉水商品上注册恒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纯净水(饮料)等,注册号为第6931816号。

2014年10月14日,恒大集团也发表了声明,表示:“作为全球闻名的品牌,恒大冰泉商标独一无二、完全合法,根本不存在任何商标侵权行为。

恒大高新的行为属于恶劣的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消费者利益和恒大集团的合法权益,我司将依法维权,追究到底。

”2014年10月21日,恒大高新再次发布了《关于“恒大”商标被侵权相关事件的澄清公告》,重申恒大系列商标为其所有,并表示准备对歪曲事实的言论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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