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具体人格权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一般人格权重点知识点下

人格权保护的一般规则「人格要素的许可使用」1.某些人格要素可以被许可使用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广告传媒业的发展,某些人格要素逐渐成为经济活动的客体,某些人格要素之所以可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如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声音等人格标识,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宣传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人格要素许可使用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也是人格权制度发展的必然结果。
个人也逐渐具有自主和自我决定的权利,其中也包括对其人格要素进行许可利用的权利。
2.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的范围即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要素,但并没有采用封闭列举的方法,而使用了“等”保持了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范围的开放性。
3.不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1)生命。
虽然从发展趋势上看,可许可使用的人格要素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应当禁止生命的许可使用行为。
一方面,生命权具有人身专属性,无法与主体相分离,无法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另一方面,生命权在价值位阶上处于最高地位。
任何时候都不应当出于经济需要而牺牲个人的生命。
(2)健康。
健康作为物质性人格要素,也具有内化于主体的特点,具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无法与主体相分离,一般难以成为许可使用的对象。
在人体医学试验等特殊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许可他人对自己的健康进行利用,但进行人体医学试验应当经权利人明确同意。
(3)身体。
应当严格限制身体的许可利用行为,以防止个人的“客体化”“工具化”,从而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要素的合理使用」人格权的保护常常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发生一定的冲突,在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时,可能无法避免对个人的人格要素进行使用。
一概要求取得个人的同意可能不利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实施,这就需要对人格利益合理使用规则作出规定。
1.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需要,就可以对民事主体的姓名、肖像名称等进行合理使用,该利用行为即便没有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构成侵权。
2.即便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也只能对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进行合理使用;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则应当取得权利人的同意,否则将构成侵权。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

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司法考试民法中人格权详解:【例题·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3-22)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人格权。
选项A正确。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本案中,甲未经许可,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使用乙的姓名去办理信用卡,属于盗用他人姓名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姓名权。
选项B错误。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据此可知,名誉是民事主体所拥有的良好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甲没有采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导致乙的社会评价降低的情形,因此并不侵犯乙的名誉权。
选项C错误。
甲的行为导致乙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名单,对乙的信用确有影响,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权”这种人身权类型。
选项D错误。
银行在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有审查办卡人身份的义务。
本案中,甲冒用乙的姓名办信用卡,银行审查存在疏忽,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学员问:老师你好,这节课这道真题解析我不太理解,因甲冒用已身份证办卡恶意透支造成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我的理解是列入银行不良记录名单,导致社会评价降低,应该是侵犯的名誉权,为何答案是没有侵犯名誉权呢?法律教育网老师回复:因为损害名誉权,是用侮辱、诽谤等方式。
而此题是因为进行透支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导致的,所以不构成侵犯名誉权。
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

2020法检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民法典》中人格权考点一、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试题演练1.甲因车祸去世。
同事乙到处诋毁甲,并捏造甲生前的各项荣誉是通过学术造假所得。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甲已经死亡,各项权利随之消灭,所以被诋毁也无可奈何B.甲虽然死亡,但死者的相关利益也收到保护。
只有甲的配偶可以追究民事责任C.甲死亡之后,相关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受到侵害,其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D.甲未婚,父母已经去世。
所以无人来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责任1.【答案】C。
解析: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故本题答案选C。
二、人体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试题演练2.25周岁的甲是一名在读大学生,某天因发生车祸被送入医院。
病危之际,在几名医护人员的见证下,甲留下口头遗嘱,表示愿意捐献眼角膜等器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见证人在场,没有书面形式,无效B.虽然有见证人在场,但捐献未采取书面形式,所以无效C.甲通过订立口头遗嘱的形式捐献器官,符合遗嘱要求,有效D.甲捐献行为没有征得父母的同意,无效2.【答案】C。
解析: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甲的捐赠形式符合法律要求,是有效的,故本题答案选C。
【司考】考点人格权之具体人格权(星考点)

基本概念1.一般人格权: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独立、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2.生命权: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3.健康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致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生理机能、心理机能正常运作。
4.身体权:身体完整保持性、完满性权,身体组成部分支配权,如与身体相连的假肢等。
5.姓名权: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6.名称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7.名誉权: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8.肖像权: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9.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10.荣誉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重点考点详解一、一般人格权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由死者近亲属或者被扶养人依法主张。
2.对于健康权、身体权两项权利而言,其受到侵害必须以“生命存续”作为条件。
3.健康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保持权。
4.能够自由拆卸的假肢、假牙等不属于身体权的客体。
三、姓名权与名称权1.公民行使姓名权(决定、使用、变更)受一定程度限制。
三个方面:①应当尊重社会公德;②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不得违反公序良俗);③姓氏的选取,原则上应当按照《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随父姓或者母姓”。
2.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4)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人格权复习资料

人格权复习资料人格权的概念: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
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人格利益主要是一种精神利益。
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民法典》第992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他人的人格权,不得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
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采取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措施一般人格权的概述:一般人格权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地方式而赋予自然人享有的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所享有的人格权益。
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死者人格利益就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利益,《民法典》九百九十四条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什么是人格权请求权:所谓人格权请求权,就是基于人格权作为绝对权和支配权的效力而产生的排除对人格权的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侵害或妨碍,旨在维护人格权圆满状态的请求权。
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1.请求权构成要件不同:前者需要考虑损害和过错;后者不考虑过错,不要求有损害。
2.请求权行使功能不同:前者目的在于损害填补;后者目的在于恢复权利圆满状态。
3.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前者系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后者是绝对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侵害人格权的禁令制度:是指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通常只适用于情况紧急的行为。
第二,仅适用于侵害之虞的情形。
第三,禁令的适用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
第四,禁令的效力具有多样性。
身体权和健康权的区别:1、身体权利是指公民的全部身体和身体的有机成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健康权是人身权中具体的物质人格权,是指人的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2、身体权利保护身体的完整性,具有精神权利的性质,顾名思义,健康权保护公民不受侵犯的权利,是一种纯粹的物质权利。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导读】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河南政法干警考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
其中,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和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方式进行,河南华图特整理政法干警考纲资料。
人格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民法中也有特别人格权或一般人格权的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规定。
同时,根据各种人权国际公约和人权法学理论,人格权也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已经充分认识到确认和保护人格权的重要性,但对其性质仍有争论,即人格权究竟是人权、宪法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性质有学者通过考察认为,早期各国民法典之所以未对人格权作出正面的赋权性规定,而仅仅作出概括的或者具体的保护性规定,是因为在这些民法典的编纂者看来,自然人人格的普遍确认是整个近代法律制度的基础和起点,而人格权或者为一种自然权利,或者为一种法定权利,根本就不是源于民法的授予,人格权的地位高于民事权利,民法的任务仅仅在于用产生损害赔偿之债的方式对之予以私法领域的法律保护;同时,该学者还通过考察德国联邦法院借助基本法的规定创制一般人格权的事实,认为人格权从来就不是一种由民法典创制的权利,而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该学者还认为,德国民法中在侵权行为法中已经规定了具体的人格权类型,如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信用、妇女贞操等,如果德国民法典的编纂者不是将人格权真正视为民事权利,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那么,具有“抽象化偏好”的德国人没有理由不去建构内容如此丰富的人格权体系。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具体人格权真题与解析下

1(单选题)甲用其拾得的乙的身份证在丙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并恶意透支,致使乙的姓名被列入银行不良信用记录名单。
经查,丙银行在办理发放信用卡之前,曾通过甲在该行留下的乙的电话(实为甲的电话)核实乙是否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甲侵犯了乙的姓名权B.甲侵犯了乙的名誉权C.甲侵犯了乙的信用权D.丙银行不应承担责任【答案】A【考点】姓名权、名誉权、信用权【解析】《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本题中,甲用其拾得的身份证,使用乙的姓名开办信用卡,属于侵犯他人姓名权的行为,A项正确。
《民法典》第1024条第2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所谓“信用”,指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经济上的客观社会评价。
《民法典》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予以保护。
本题中,甲恶意透支致使乙产生了不良信用记录,但这不属于以虚构事实或其他侮辱、诽谤、贬低他人人格的手段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故B项错误。
《民法典》未规定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信用权”,而是将信用作为名誉权的客体保护。
根据通说观点,《民法典》对“具体人格权”坚持法定主义,民事主体仅享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人格权,因此,乙不享有作为具体人格权的“信用权”,甲的行为仅成立对乙名誉权的侵害,不成立对乙信用权的侵害。
故C选项错误。
丙银行虽然尽了一定审核义务,但其未尽合理、谨慎审核之责,且其发放信用卡的制度设计或操作流程存在损害他人财产安全的隐患,故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D项错误。
综上,本题选A。
2(多选题)张某毕业要去外地工作,将自己贴身生活用品、私密照片及平板电脑等装箱交给甲快递公司运送。
张某在箱外贴了“私人物品,严禁打开”的字条。
张某到外地收到快递后察觉有异,经查实,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曾翻看箱内物品,并损坏了平板电脑。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B.张某可请求甲公司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C.张某可请求甲公司赔偿平板电脑的损失D.张某可请求甲公司和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答案】AC【考点】具体人格权(隐私权)、精神损害赔偿、用工责任【解析】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在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信息的权利。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

河南省考研法学复习资料民法学重点知识点总结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考研法学的学生来说,掌握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对河南省考研法学民法学的重点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考生更好地复习备考。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特有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在民法学中,人格权是人身权利的一种体现,对于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非常重要。
1. 生命权:指个人对自己生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2. 身体权:指个人对自己身体完整和健康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包括人体自由、人体尊严等方面的权利。
3. 健康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身体健康享有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促进公民的健康权。
4. 姓名权:指个人对自己姓名的合法使用权,任何人都无权冒用他人的姓名。
5. 肖像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6. 名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名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名誉。
7. 荣誉权:指个人对自己的荣誉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侮辱他人的荣誉。
8. 隐私权: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私密信息的保护权,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隐私权。
二、物权物权是指个人对物的支配、处分和使用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民法学中,物权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于个人和社会的稳定发展都具有重要作用。
1. 所有权:指个人对物享有的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
2. 用益物权:指个人对物的使用和收益享有的权利,包括承租、承包、承销等方面的权利。
3. 担保物权:指将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取得担保物的权利。
三、合同法合同法是民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的规则。
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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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具体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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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1、生命权
生命权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维持和生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均将生命权视作一项独立的权利。
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权利的基础。
2、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
与生命权不同,身体权主要以保护人的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性为目标。
同时公民的身体权又与其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
3、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的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
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
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受的基本利益。
无论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
4、姓名权与名称权
(1)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姓名决定权。
B.姓名使用权。
C.姓名变更权。
(2)名称权则是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A.命名权。
B.使用权。
C.变更权。
D.转让权。
(3)姓名与名称是自然人、法人用以确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间相互区别的符号,是使自然人或法人特定化的标志,也是社会个体体现个性,人格独立的标志。
(4)侵犯他人姓名、名称权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A.干涉。
B.盗用。
C.假冒。
5、名誉权
(1)概念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社会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2)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
A.公民的名誉权通常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a、任何新闻报道、书刊进行真人真事的报道都不得与事实不符,影响公民原有的社会评价;
b、公民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向社会公开或传播;
c、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法,损害他人名誉;
d、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损害其名誉。
B.法人的名誉权虽其本身无直接经济内容,但往往对法人活动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重大影响。
(3)侵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
A.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
B.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
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
6、肖像权
(1)概念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
(2)内容
A.形象再现权,即公民享有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来再现自己形象的专有权,通常表现为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B.肖像使用权,即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将其肖像进行展出、传播、复制、用作商标或进行广告宣传。
(3)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A.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
B.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为了职务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则无须通过本人同意,如通缉逃犯,张贴寻人启事等。
7、隐私权
(1)概念
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2)公民的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
A.通信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在信件、电报、电话中的内容享有保密权,未经允许不得非法公开。
B.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8、荣誉权
(1)概念
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特殊劳动成果而获得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
(2)荣誉权与名誉权区别:
A.二者的范围不同:特定的人/每个人
B.取得的方式不同:特定程序/无须任何手续
C.客体内容不同:是否有突出贡献
D.消灭的要求不同:能否剥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