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一、引言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的交易、投资和发行等重要职责。
为保障公司财务安全,规范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定一套科学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探讨,以确保公司财务运作的顺利。
二、会计核算制度1. 财务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应依据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立、会计凭证的记录和处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审核等流程。
2. 成本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成本会计制度,对公司的各项成本进行明确核算。
包括设立成本核算科目、成本分析和监控、成本与业绩挂钩等内容。
3. 税务会计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税务会计制度,确保公司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履行。
三、财务预算管理制度1. 年度预算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年度预算,明确公司经营目标和财务指标。
预算的编制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和利润预测等内容,以合理规划公司财务资源的利用。
2. 预算执行管理制度证券公司应建立预算执行管理制度,确保预算的执行与实际操作相一致。
应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及时调整预算方案。
3. 财务绩效评价制度证券公司应制定财务绩效评价制度,评估公司各项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
以此为依据,对公司内部进行激励和奖励,促进公司财务健康发展。
四、资金管理制度1. 资金募集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募集管理制度,包括资金需求预测、融资计划、融资渠道选择和融资成本控制等内容。
确保公司资金需求与融资行为的合理性和稳定性。
2. 资金运营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运营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调拨、资金投资和资金风险控制等内容。
确保公司资金的有效运用和风险的可控。
3. 资金监督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包括现金流监测、资金安全预警和内部控制等内容。
确保公司资金流动的安全和合规性。
五、财务风险管理制度1. 资产负债管理证券公司应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公司的资产状况和负债情况,合理配置资产和负债,降低财务风险。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行为,维护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公平竞争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依法注册登记,持有证券经营业务许可证,具有法人地位从事证券业务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包括综合类证券公司和经纪类证券公司。
第三条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财务核算,提高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保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架构第四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财务部门应当设立以下职能岗位:(一)会计核算岗位:负责公司会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税务申报等工作;(二)资金管理岗位:负责公司资金筹集、使用、回收等工作;(三)预算管理岗位:负责公司预算编制、执行、监控等工作;(四)成本管理岗位:负责公司成本核算、成本控制、成本分析等工作;(五)风险控制岗位:负责公司财务风险识别、评估、监控等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财务核算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财务核算,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八条公司应当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并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预算管理第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执行、监控等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预算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性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合理性原则;(四)可操作性原则。
证券交易所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证券交易所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证券交易所的财务安全和稳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务管理原则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合法、合规。
2.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 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机构及职责1. 证券交易所设立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
2. 财务部的主要职责:(1)制定和实施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管理规范、合法、合规。
(2)编制、审核、执行财务预算,控制财务支出。
(3)负责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4)负责会计核算、报表编制、财务分析等工作。
(5)负责税务申报、审计、评估等工作。
四、财务预算管理1. 财务预算应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投资预算等。
2. 财务预算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符合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
(3)合理确定收入预算,确保支出预算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4)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五、财务收支管理1. 财务收支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财务收入包括:交易手续费、会员会费、其他收入等。
3. 财务支出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用、业务费用、投资支出等。
4. 财务收支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收支合法、合规。
六、财务风险防范1.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评估、报告和防范财务风险。
2. 加强财务内部控制,防范内部舞弊和违规操作。
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七、附则1. 本制度由证券交易所财务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某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某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第二章资产第十五条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公司的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管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结算备付金是指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第十八条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第十九条拆出资金是指公司拆借给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二十条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公司接受委托采用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权证、其他等类别分类核算。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一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管理行为,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依据,适用于公司内各级部门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证券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内部控制,预防和纠正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员工的财务管理规范和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员工的财务管理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公司应当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投资者与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信息。
第二章财务管理组织第七条公司设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决策和监督。
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监督。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立财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财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管理。
第三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公司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合理、透明、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全面、系统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财务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保障公司财务管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的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
第四章财务管理流程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流程,明确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核算流程,保障公司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流程,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效益和合规运作。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流程,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本管理流程,提高公司的成本控制和运营效率。
证券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工作,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证券事务所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事务所及其所有分支机构,适用于证券事务所所有财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事务所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合规管理;(二)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三)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四)权责分明,责任到人。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证券事务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所财务管理工作,并设立财务总监一名,负责财务部门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门对所长负责,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财务职责。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七条证券事务所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集中管理,分账核算;(二)收支两条线,确保资金安全;(三)合理使用,提高资金效益。
第八条资金收入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第四章会计核算第十条证券事务所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权责发生制;(二)持续经营;(三)历史成本;(四)重要性原则。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应真实、完整、规范。
第五章财务报告第十二条证券事务所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三条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四条财务报告经审计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股东披露。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证券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对财务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证券事务所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财务管理制度,证券事务所能够确保财务活动的合规性,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事务所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证券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性质和业务特点,决定了其财务会计制度需要具有更加严格、细致和灵活的管理和控制。
在此基础上,本文就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探讨。
一、总则1、制度适用范围:证券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适用于所有证券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
2、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监管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
3、制度目的:保证证券公司资金安全,并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效率,确保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科学、规范、准确。
二、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对象:证券公司的会计核算对象是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
将证券和现金分别记性质相对应的账簿中。
2、会计核算方法:证券公司应采用权责发生制和现金收付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会计核算。
权责发生制主要应用于证券交易业务收入及相关费用的确认,现金收付制主要应用于证券公司的日常现金管理、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的会计核算。
3、会计核算准则:证券公司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报表应遵循依法、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三、资产管理1、证券清算款项:证券公司应将证券清算款项划入专用账户,专门用于证券的清算工作。
2、持有证券投资:证券公司应根据市场行情和公司自身的财务状况,科学谋划证券投资组合,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效益优先”的原则,确保证券投资的安全、稳健、高效。
3、客户资产托管:证券公司应采取技术措施和管理手段,确保客户资产处于安全状态,并落实保护客户资产安全的责任。
四、负债管理1、客户资金管理:证券公司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设客户资金账户,分别记录客户资金存入、支出、结算等业务,以确保客户资金的安全。
2、证券质押融资业务: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定办理证券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好抵质押物的处置和风险管理。
3、票据和债券发行管理:证券公司应对票据和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管理和控制。
五、成本控制1、人员费用控制:证券公司应根据公司的人员规模和业务量合理核定人员费用的预算,并加强对各部门人员费用的实际控制。
证券公司财务部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公司财务部门的规范化管理,确保财务工作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提高财务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财务部门的全体员工,包括财务经理、会计、出纳等岗位。
第三条财务部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财务工作合法、合规。
(二)客观公正: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真实、准确地核算财务数据。
(三)严谨细致:对财务工作进行严谨细致的核算、分析和管理,提高财务工作的准确性。
(四)服务至上:以公司整体利益为重,为各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财务服务。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和执行公司财务预算,确保财务预算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二)负责公司财务核算、报表编制、税务申报等工作。
(三)负责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四)负责公司财务风险控制,防范财务风险。
(五)负责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及外部监管机构进行财务沟通和协调。
第五条财务部门的权限:(一)对公司财务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具有审核权。
(二)对财务报表、税务申报等财务工作具有审批权。
(三)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具有制止、纠正权。
(四)对公司资金使用具有监督权。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六条财务预算编制与执行:(一)财务部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业务需求,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二)预算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财务部门负责执行。
(三)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确保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财务核算与报表编制:(一)财务部门根据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内部会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
(二)按照规定时间编制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八条资金管理:(一)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二)负责公司资金收支的核算、监控和报告。
证券交易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证券交易所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确保证券交易所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证券交易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交易所及其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财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确保财务活动合法合规。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证券交易所的财务状况。
(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反映财务信息,确保财务报告的时效性。
(四)安全性原则:加强财务风险防范,确保财务资金安全。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证券交易所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和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二)编制和执行证券交易所年度财务预算;(三)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财务核算、财务报表编制和财务分析工作;(四)负责证券交易所资金管理、财务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五)负责证券交易所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六)完成证券交易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财务核算与报告第六条证券交易所财务核算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财务报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负债表;(二)利润表;(三)现金流量表;(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五)会计报表附注。
第九条证券交易所财务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和监管部门。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条证券交易所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章制度,确保资金运作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加强资金风险防范,确保资金安全。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规范
证券公司财务制度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财务管理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是指证券公司内部规范其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公司财务稳健、健康发展的制度。
第三条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应遵循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基于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内容包括财务管理目标、财务管理组织、财务管理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监督等方面。
第四条证券公司财务制度应当与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相衔接,相互支持,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体系。
第五条证券公司财务制度的修订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管理和运营的规范性、合规性。
第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章财务管理目标第八条证券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确保公司财务安全、合规运营,维护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
第九条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证券交易业务,保障客户资金和证券安全,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条证券公司应当实行风险管理制度,对涉及公司财务安全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有效控制。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客户利益的原则,提高公司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公司内部合规监督和自律管理,促进公司良好运营。
第三章财务管理组织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管理部门,依法职责、权责分明。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财务监督部门,负责内部审计、财务监督和风险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财务分析部门,负责公司财务分析、预测和决策支持等工作。
第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设立财务管理专责机构,配备专职财务管理人员,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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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及时为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境内证券类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可依照本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公司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四条公司会计核算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条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公司会计核算采纳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七条会计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公司对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第八条公司采纳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遵循以下差不多原则:(一)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企业过去、现在或者以后的情况做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四)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纳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讲明。
(五)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
(七)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慎重,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八)关于差不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早或者延后。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对公司财务治理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公司设置财务总部,专门办理公司的财务治理和会计事项。
公司对下属控股子公司和证券类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予以委派。
第十一条财务总部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设置会计科目、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
各部门必须严格按本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如需删除、增设或修改会计科目,须报经公司财务总部批准后由财务总部在财务系统中设置。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公布或提供会计报表,由公司财务总部统一办理。
未经授权,各部门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公司及本部门会计报表。
第十三条各部门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设置、打印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提及的财务、会计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事实上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资产第十五条资产是指公司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操纵的、预期会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公司的资产要紧包括货币资金、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十六条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货币资金。
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必须全额存入商业银行,单独立户治理,严禁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第十七条结算备付金是指公司为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收而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
第十八条存出保证金是指公司因办理业务需要存出或交纳的各种保证金款项。
第十九条拆出资金是指公司拆借给境内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第二十条交易性金融资产要紧是指公司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权证投资等金融资产。
公司同意托付采纳全额承购包销、余额承购包销方式承销的证券,在收到证券时将其进行分类。
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核算。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股票、基金、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权证、其他等类不分类核算。
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投资收益。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将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第二十一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公司依照返售协议买入金融资产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按照计算确定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确认为应收利息,同时计入利息收入。
返售日,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其账面余额、应收利息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利息收入,同时调整应收利息。
第二十二条应收利息是指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拆出资金、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应收取的利息。
第二十三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公司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国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类不分类核算。
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记入“应收利息”。
在持有期间采纳实际利率法按照摊余成本计算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实际利率在取得时确定,在该投资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不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
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已计提减值预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预备。
第二十四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那些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未划分为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三类的其他金融资产。
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按照取得时的成交价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记入“应收利息”或“应收股利”。
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计入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确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将应减记的金额记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同时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原计入资本公积的累计损失金额,并将其差额减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关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随后会计期间内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事项有关的,应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应在重分类日按该其公允价值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已计提减值预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预备。
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记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
第二十五条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公司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操纵的权益性投资(子公司投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操纵的权益性投资(合营企业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阻碍的权益性投资(联营企业投资)及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操纵、共同操纵或重大阻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公司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核算,包括为交易目的持有的投资,以及对被投资单位在重大阻碍以下、且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等。
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以下规定核算:(一)初始计量:公司分不下列两种情况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初始计量:1、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以及所承担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2)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按照发行股份的面值总额作为股本,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面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3)非同一操纵下的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在购买日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初始投资成本包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但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定。
(5)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确定。
(二)后续计量1、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视以下不同情况分不采纳成本法和权益法:(1)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纳成本法进行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