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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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

大连市海水浴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水浴场的管理,维护海水浴场秩序,保障游人安全,根据《辽宁省风景名胜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管理、使用海水浴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海水浴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组织海水浴场管理部门(含风景区管理处)加强海水浴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水浴场属于国家和省、市批准设立并实行统一管理的公共场所。

其海底自然水产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水产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捕。

海水浴场的水域和陆域范围,由市城建局、规划局、土地局、水产局等部门共同提出划定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有关土地使用等审批手续,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五条经批准划定的海水浴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任意损坏各种设施、花草树木,随地便溺和乱扔瓜果皮核、包装物等废弃物;(二)擅自乱占滥建、停靠渔(货)船。

晾晒海产品或渔具,以及擅自取土、采石、挖沙、放牧、垦殖、养殖、捕捞和从事摆摊、开店等经营活动;(三)随意乱倒垃圾、乱排放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其他固体、液体废弃物。

第六条海水浴场的水域深度、礁石分布、危险区域及潮汐、风浪、气象状况,由浴场管理部门及时预报和设置示意图、海上标志物。

第七条海水浴场管理部门,应加强海上安全管理,设立专门的救护站、点,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和救生人员,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海上游泳人员的安全。

游客应服从海水浴场管理部门的统一管理,在指定的海水区域内游泳。

游泳活动应自觉遵守有关游泳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海水浴场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浴场内的卫生管理,认真做好滩涂、绿地、游乐场所、公共厕所、更衣室、淋浴间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工作;严禁出租游泳衣、游泳裤,防止疾病传染。

第九条海水浴场的出租船(艇)、海上游船、高空游览车及其他水上、陆上游乐设施,须加强经营服务管理和设备检查维修,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及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

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条例(2024年2月23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推动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体制机制创新,不断丰富旅游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旅游度假休闲需求,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度假区)坚持综合性、生态型、国际化原则,以文化旅游、休闲度假等产业为主导,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东北亚滨海旅游度假胜地。

第三条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应当遵循生态文明理念,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保护、研究与利用的关系,协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度假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等相关经济管理和服务职责。

管委会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不以营利为目的。

除依法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理或者需要全市统筹的重大事项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将与度假区相关的市级管理权限授权或者委托管委会行使,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外,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不在度假区设立派出机构。

第五条鼓励、支持度假区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管委会内部机构和岗位。

管委会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市场化选聘机制和薪酬分配机制。

第六条管委会具有独立财政管理权,实行独立核算,并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制度。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09.24•【字号】•【施行日期】1991.10.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森林资源正文大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1年8月22日大连市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24日辽宁省第7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加强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和风景名胜区绿地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和镇人民政府应把城市绿化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全市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履行植树造林和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鼓励和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

城市绿化应当体现民族风格、地方特色,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努力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及艺术水平。

第五条市及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绿化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绿化,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计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

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合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注重绿化城市环境,美化市容街景,协调城市色彩,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

第七条城市绿地详细规划和分期实施计划,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后,由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工作探索——以大连市为例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衔接工作探索——以大连市为例

摘要: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边界与大连中心城区用地有较多重合,但目前区内存在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审批手续缺失,突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问题。

本文以该风景名胜区总规和大连城市总规为样本,针对目前区内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规划编制、管理机构、制度建设三方面分析两部规划间衔接效果不佳的原因,并从编制体系和规划内容方面提出衔接对策。

关键词: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衔接1.引言: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边界内用地与大连中心用地有较多重合,既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控对象,也属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调控对象。

但正是这片上过“双保险”的土地,由于两部规划缺乏有效衔接,发生了风景名胜区总规被突破、建设项目风景区审批手续缺失等问题。

为解决以上为题,本文试图对两部规划有机衔接策略进行探索。

2.问题描述从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及展示的相关性出发,区内建设项目可分为三类。

类别一是直接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相关的项目,如各景点;类别二是间接为景区服务的配套设施,如酒店、饭店;类别三是与资源保护无关的城市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景区内的部队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科技教育设施、城市交通设施、市政设施及房地产项目。

经统计,类别三项目用地分别占大连海滨风景区和旅顺口风景区总建设用地的34%和76%,已严重突破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3.原因剖析3.1总体规划层面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自1988年设立后,即经历了城市规模快速增长时期,从1989到2013年,风景区所在的城区人口由153.4增至245.2万人,建设用地从112.0增至290.6平方公里。

为适应城市快速发展,此期间大连城市总规编制完成了四部,而指导位于城区的风景名胜区建设发展的总规只有一部,即97年批复的《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1996-2010)》。

由于没有与城市总规同步进行修编,这部风景名胜区总规已与当前城市发展建设背景脱节,很难对景区内建设起到控制指导作用。

3.2管理机构层面2014年前,大连海滨-旅顺口风景名胜区一直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主要景区景点的管理分别由大连市城建局下属的风景园林处与旅顺口区政府下属的旅顺口区城建局管理。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11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卫生维护管理第三章生活废弃物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环境卫生作业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区(市)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环境卫生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必要经费。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按规定纳入城市规划。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并负有维护的义务,对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举报。

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

附件1大连市湿地保护条例(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及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及管辖海域(以下统称“管辖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湿地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管辖区域内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海洋、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湿地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滨海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管理;(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库塘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管理;(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湿地的保护、利用、修复和管理。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内农业生产管理有关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湿地污染防治及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给予协助。

第五条【联席会议】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湿地保护重大事项、争议事项等工作的研究、协调。

第六条【湿地分级】本市管辖区域内的湿地,除国家(国际)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外,均作为一般湿地管理。

一般湿地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I类一般湿地和H类一般湿地,其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作为I类一般湿地,其他为II类一般湿地。

第七条【生态补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一般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明确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等内容。

大连最值得去的15个免费景点

大连最值得去的15个免费景点

大连最值得去的15个免费景点以下是大连的 15 个免费景点推荐:1. 星海广场:大连市最著名的地标之一,是亚洲最大的城市广场之一。

2. 星海公园:位于星海广场东北侧,是大连市区内最大的公园之一,免费向公众开放。

3. 圣亚海洋世界:位于星海公园内,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海洋主题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

4. 老虎滩海洋公园:位于大连市南部,是大连市内最大的海洋主题公园之一,收费较低,值得推荐。

5. 旅顺博物馆: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博物馆之一,收藏了大量的历史文物和艺术品,免费向公众开放。

6. 世界和平公园: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是一处集纪念、休闲、文化、旅游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

7. 大连自然博物馆: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博物馆之一,收藏了大量的动植物化石和标本,免费向公众开放。

8. 大黑山: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登山胜地之一,免费向公众开放。

9. 海王九岛: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海岛旅游胜地之一,免费向公众开放。

10. 太阳沟: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历史文化胜地之一,免费向公众开放。

11. 军港公园: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公园之一,免费向公众开放。

12. 秀月峰: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登山胜地之一,免费向公众开放。

13. 电岩炮台: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历史文化胜地之一,免费向公众开放。

14. 棒棰岛: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海岛旅游胜地之一,免费向公众开放。

15. 欢乐雪世界: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是大连市内比较知名的冰雪旅游胜地之一,免费向公众开放。

大连红旗谷风景名胜区旅行攻略

大连红旗谷风景名胜区旅行攻略

大连红旗谷风景名胜区旅行攻略大连红旗谷风景名胜区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是一处令人神往的旅行目的地。

这片秀丽的风景区以其起伏的山峦、碧蓝的湖泊和独特的自然景观而闻名。

无论是想要亲近自然、放松心情,还是追求刺激和探险,大连红旗谷都能满足您的需求。

以下是一份详尽的攻略,让您在大连红旗谷的旅行中充分享受美景与乐趣。

1. 抵达大连红旗谷风景名胜区大连红旗谷距离大连市区约40公里,乘坐出租车或者包车是最为便捷的方式。

如果您喜欢自由行,可以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到达,但需要对当地的公交路线有所了解。

2. 探索大连红旗谷的自然美景一到达大连红旗谷,您就会被其壮丽景色所震撼。

这里群山环抱,湖泊连绵,处处都是大自然的恩赐。

您可以选择徒步旅行或者乘坐缆车,随心所欲地领略红旗谷的美景。

不论是走在绿树成荫的小道上,还是登上山顶,您都能欣赏到无与伦比的美景。

记得带上相机,为这些美景留下难忘的瞬间。

3. 欣赏红旗谷的奇石和季节变化大连红旗谷以其奇特的岩石而著名,这些岩石形状各异,犹如艺术品一般。

您可以沿着指定的游览线路,欣赏到各种各样的奇石。

而每到不同的季节,红旗谷也有各自的魅力。

春季是鲜花盛开的季节,夏季是绿意盎然的季节,秋季则是红叶满山的季节,冬季白雪皑皑,如诗如画。

不同季节的红旗谷都有其独特之处,您可以在不同的时间前往,感受不同的美景。

4. 体验红旗谷的户外运动对于喜欢挑战自我的旅行者来说,大连红旗谷提供了丰富的户外运动项目。

您可以选择攀爬山峰,体验刺激的滑索飞行,或者在湖泊中划船戏水。

这些活动可以让您充分享受大自然的魅力,同时也增加了旅行的乐趣和刺激感。

5. 品尝当地特色美食大连红旗谷周边有着丰富的当地美食。

您可以品尝当地的海鲜,例如新鲜的海鲜烧烤、蒸煮或者煎炒。

此外,大连也以其独特的烤鸭和烧烤美食而闻名。

在红旗谷旅行的间隙,不妨品尝一些当地特色美食,让您的味蕾得到满足。

6. 夜间漫步红旗谷当夜幕降临,大连红旗谷依然散发着迷人的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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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版)Regulations of Dalian on scenic spots (Revised Edition)大连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修订版)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依法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风景名胜区的管理。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及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市)县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与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风景名胜资源不受损害。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七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风景名胜区的土地。

经批准使用风景名胜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其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属于污染风景名胜区环境、破坏景观和自然风貌、严重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和设施,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改建或者拆迁。

第八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损坏景物、设施,或者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五)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九条在风景名胜区依法从事建设活动,应当持下列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选址方案及效果图;(二)对景观、环境、游览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三)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四)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等的保护方案;(五)工程竣工后清理场地和景观环境恢复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准予通过审核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决定。

未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清理场地、绿化环境。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和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一条因建设需要征用、占用已经依法确权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沿海滩涂、浅海水域的,应当按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和给予补偿。

在鱼、虾、蟹回游通道及名贵经济贝类资源地进行施工建设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其他补救设施,避免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

第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和集会,影视拍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活动方案;(二)生态、景观保护或者恢复方案;(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提供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准予通过审核或者不予通过审核的决定。

未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的文物古迹、历史遗迹以及具有民间传说色彩和纪念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等人文景观,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规定加以保护,及时修缮。

文物古迹的修缮应当依法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保持其原貌。

第十四条风景名胜区内军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部队的非军事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按本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内实行植树绿化和封山育林,保护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和动物生长栖息环境。

不得砍伐风景名胜区内的林木,确需进行更新采伐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报林权主管部门审批。

绿化工程审批及林木的砍伐和移植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护林防火工作,实行责任制,划定防火区,规定防火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防火区和防火期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及野外用火。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管理队伍,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据规划,定期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九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游览专用车、船、缆车等工具以及游艺娱乐设施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各种交通工具应当按规定线路、场站行驶和停放。

经营游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对游艺娱乐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游人的安全。

第二十条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在规定的地点和营业范围内依法经营。

第二十一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设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标准进行处理,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二条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使用费全部缴财政专户管理,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三条门票等各项收费价格,由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制定报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批准。

第二十四条在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风景名胜区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活动,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五十元的罚款。

(四)未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不清理场地、绿化环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和集会,影视拍摄,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以及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经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审核,砍伐风景名胜区内林木的,责令按照砍伐林木株数的三倍补植,并按照砍伐林木补偿费的二至五倍处以罚款。

(八)在防火区和防火期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及野外用火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或者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二)未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的;(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的;(四)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的;(五)允许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的;(六)审核同意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不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建设活动的;(七)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扰乱治安秩序,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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