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包括工种、模块或项目,下同)及其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与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等,以下简称考评)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组长是指全面负责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
第三条全省考评人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本职业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各模块、能力测评各项目的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模块、项目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其它职业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
(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法规和政策、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四)熟悉和掌握本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第五条高级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取得本职业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考评组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从事本职业考评工作二年以上,操作技能水平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
承担国家职业资格2-1级考评工作的另须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二)熟悉考评组长负责制和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的规定与办法。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3.06.26•【字号】湘劳社发[2003]130号•【施行日期】200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130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湖南省实施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的意见为加快我省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工作,推进湖南“三化”进程,满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国家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机电高级技工培训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我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工程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全国第四次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从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出发,充分依靠行业和企业,广泛动员全社会的教育培训力量,大力开展技能振兴行动,形成尊重知识、崇尚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高技能人才的快速成长,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根据企业生产急需,大力加强技术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力争通过全省的共同努力,使我省高技能人才的数量在现有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3%。
三、项目内容1、重点领域: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推进“三化”进程的需要,以及劳动力市场需求,我省主要在机械制造、加工、机电工程、建筑、能源、环保等传统产业和信息、通讯、航空航天等新技术产业领域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训。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1.17•【字号】湘劳社工字[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劳社工字〔2007〕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行管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劳社部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省工业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工作方针,以提高职工素质、服务技能人才、满足企业需要为根本任务,以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手段,围绕企业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考核评价、使用和激励,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技能人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企业技能员工普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基本实现持证上岗。
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技师、高级技师)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5%以上,逐步使我省企业高、中、初级技能员工的结构比例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相适应。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9.22•【字号】湘鉴专函[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湘鉴专函[2006]16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培训、鉴定机构,各专家所在单位:为进一步提高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充分调动全社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家队伍在模具设计与制造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成立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机构设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的直接领导。
省模具设计与制造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数名,专家委员若干人(见附件)。
主任委员全面负责委员会的工作。
专业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数名。
秘书长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参与模具设计与制造类职业的技能鉴定国家及地方题库的研究、开发及完善。
(二)组织制定模具设计与制造相关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
(三)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拟定模具设计与制造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标准,并参与此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
(四)协助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模具设计与制造类相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全省2003年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全省2003年度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文 件 号】湘劳社鉴函[2003]14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3-04-29【实施时间】2003-04-29【时 效 性】有效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管理,提高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素质和考评技能,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评工作,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考核换证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办发[2001]31号)的规定,现将全省2003年度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培训、考核、换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任考评员的培训、考核 (一)新任考评员的产生、培训方式根据《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凡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填写《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核准表》一式二份(见附件一),向相应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省直有关主管部门、行业的培训或劳动人事管理机构申报,市、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或其主管部门、行业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填写《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二),统一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
对新任考评员一次培训人数在50人(或与换证考核人数合并计算,一次培训在60人)以上的,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委托市、州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企业,按省厅鉴定中心确定的时间,对考评员在当地进行培训考核。
对于一次培训人数不足50人的,省厅将统筹安排培训考核。
(二)培训的内容: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和政策;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国家职业标准与命题;考评员职责与职业道德;考评技巧与方法等。
(三)培训时间:三天。
参加培训的人员,经考试合格者,颁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卡,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市劳动保障部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https://img.taocdn.com/s3/m/d3227a42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43.png)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劳社发[2003]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省直和中央在湘有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各职业院校、培训鉴定机构:为全面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的基础性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鼓励和吸引更多的知名专家致力于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和技术咨询服务,扩大鉴定影响,规范鉴定行为,确保鉴定质量,现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下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二00三年三月十三日附件: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委员会”)是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劳动保障厅”)领导下,对全省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进行专业技术理论研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条省专家委员会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方针,团结组织全省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共同开展活动,为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全面提高劳动者综合素质服务。
第三条省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1、研究、开发、完善湖南省地方性职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地方分库,组织研究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仿真模拟的操作技能考核方式、方法和手段;2、组织制订我省相关职业(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开发培训教材及复习指导资料;3、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托,拟定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立标准,包括应具备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量具、仪器等具体标准,并参与全省鉴定所(站)的资格审查、年检年审和督导评估;4、受省劳动保障厅委派,为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开展鉴定工作提供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5、受省劳动保障厅的委托,组织举办全省行业性的职业技能竞赛;6、参与职业教育师资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培训;7、参与制定培训机构的办学评估标准、教学督导评估;8、承办省劳动保障厅委托的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湘劳社鉴函[2007]8号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湘劳社鉴函[2007]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a030018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9ee9b8c.png)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检查评估情况的通报(湘劳社鉴函〔2007〕8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有关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为加强高新考试站的科学管理,促进基础建设,规范考试行为,根据《湖南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年检评估工作的通知》,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组织指导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专家委员会计算机专业委员会(筹)(以下简称“省计算机专家委员会”)对全省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站(以下简称“高新考试站”)进行了检查评估。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情况《关于开展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年检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劳鉴函〔2006〕27号)下发后,省中心组织省计算机专家委员会分四个小组,对全省14个市州的高新考试站进行了检查评估,实现了既定工作目标,达到了预期效果。
全省应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高新考试站共138家,其中,2006年新建6家高新考试站和省中心高新考试站未列入本次检查之中。
经专家组综合评定,参加本次检查评估的高新考试站中,评为优秀等级的高新考试站20家,占15.3%;评为良好等级的29家,占22.1%;评为合格等级的24家,占18.3%;评为不合格等级的21家,占16%;因单位合并、关闭应予撤销的高新考试站37家,占28.3%。
二、高新考试站的运行情况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以下简称“高新考试”)自1998年在我省组织实施以来,逐年得到快速发展,累计考试人数已逾15万,全省建立高新考试站138家,有力地推动了我省计算机信息应用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为培养技能人才和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
湖南省技能鉴定中心

湖南省技能鉴定中心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省技工培训教学研究室合署办公,是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直属处级事业单位。
主要职能一、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职业培训质量评估的组织实施,地方性职业技能标准的具体实施,职业培训教材的编写工作。
二、拟定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资格条件标准和督导评估标准,拟定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等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标准,参与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的督导评估工作。
建立、管理省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提供鉴定试题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试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
三、承办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高级考评员、督导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承办全省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统计工作。
五、承办省职业培训学会、技师鉴定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六、承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技能鉴定工作是企业“三支队伍”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是释放人才能量、打造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在中电联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湖南省电力公司的正确指导下,湖南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认真贯彻落实指导中心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指示精神,以提高企业员工整体素质为目标,以造就高技能人才为重点,规范鉴定流程,强化资源配置,创新鉴定模式,优化鉴定服务,卓有成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至20xx年底,全省电力行业共有62390人次参加了鉴定,取证40459人次,其中:技师取证2408人次,高级技师取证832人次,为加速公司“两个转变”、加快“一强三优”建设步伐,提供了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领导重视,政策配套,措施得力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步较早。
近年来,鉴定中心坚持“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培训是第一工程”的理念,大力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加快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的培训,大力开展技能鉴定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历年来,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技能鉴定工作,认真听取情况汇报,专题研究技能鉴定工作,制定相关政策,经常亲临考核考试现场督察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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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 件 号】湘劳社鉴函[2006]40号【颁布部门】湖南省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6-10-20【实施时间】2006-10-20【时 效 性】有效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以下简称考评人员)队伍建设,规范考评人员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劳社培就司函[2003]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职业(包括工种、模块或项目,下同)及其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国家职业标准与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包括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或综合评审等,以下简称考评)的人员,包括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考评组长是指全面负责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员或高级考评员。
第三条全省考评人员的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考评人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本职业三级或以上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各模块、能力测评各项目的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模块、项目相当于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其它职业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的职业资格。
(三)掌握职业技能鉴定的基本理论、法规和政策、考评人员管理制度。
(四)熟悉和掌握本职业的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第五条高级考评员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本职业考评员资格并从事考评工作一年以上。
(二)具有本职业一级职业资格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高级考评员须逐步通过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取得本职业最高等级的职业资格。
第六条考评组长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从事本职业考评工作二年以上,操作技能水平达到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或以上。
承担国家职业资格2-1级考评工作的另须具备高级考评员资格。
(二)熟悉考评组长负责制和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的规定与办法。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无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记录和核实的社会投诉。
第三章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至三级的鉴定考评;高级考评员可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至一级的鉴定考评。
考评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参加考评前集训与例会; (二)在考评前,核查理论知识考试或操作技能考核考场、鉴定所用设备、检测仪器和工卡量具及所用材料; (三)维护考场秩序,对于考评现场发生的违纪行为,根据考场规则进行处理; (四)考评过程中,如实做好考场纪录; (五)按照评分标准和要求独立进行评分; (六)考评结束后,在考评组长的组织下,认真总结当次考评工作,积极提出改进考评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填写有关报告。
第八条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须出示派遣考评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所签发的考评人员委派通知书,佩戴考评人员胸卡。
第九条考评人员具有按照标准独立评分的权利,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更换试卷或试题和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条考评人员从事考评活动,应自觉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派遣的鉴定质量督导员的监督。
第十一条考评组长除担负考评人员的工作职责外,还应履行下述工作职责: (一)召集考评组成员进行考评前集训,并召开考前例会。
集训和例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当次的鉴定计划,鉴定的项目、内容、考评方法与要求及评分标准,以及工作分工等; (二)组织考评组成员检查鉴定所(站)(包括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点、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或能力测评中心等,下同)的考场、设备、材料等准备情况。
对准备不充分、组织不到位、试题泄露或擅自更换试题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中心报告并执行其决定; (三)对考评现场违纪情况和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四)考评结束后,组织考评组成员如实填写考评情况报告、当次鉴定成绩花名册; (五)如实评价考评组成员履职情况并填写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一); (六)考评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考评情况报告、鉴定成绩花名册和考评人员履职评价报告(一)直接提交鉴定中心或装入信封密封后由鉴定所(站)转交。
第四章考评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十二条省劳动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根据不同职业及等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需要,负责制定考评人员年度培训认证计划,并分职业、分批次组织实施申报考评人员的资格培训与认证工作。
第十三条考评人员培训工作一般由省鉴定中心授权职业技能鉴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单位或条件相当的鉴定所(站)以及市(州)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市[州]鉴定中心)具体承办。
认证工作由省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申请考评人员资格认证的,应根据年度培训认证计划,依据相应的基本条件,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认证核准表》或《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认证核准表》和本人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证明材料。
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提交培训承办单位),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第十五条培训承办单位组织条件合格的申请者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职业标准和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类辅导、分组模拟见习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省鉴定中心对经培训的申请者组织资格认证考核。
考评人员资格认证考核内容包括公共知识、职业技能与考评技术三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依考评职业和等级确定)。
第十七条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或《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为三年。
考评人员在证(卡)有效期期满后,需接受省鉴定中心组织的换证培训与考核。
换证培训一般由原培训承办单位承办。
换证考核由省鉴定中心实施。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换证培训、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考评人员证(卡)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向培训承办单位提交任期考评工作总结、换证申请报告和《湖南省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换证核准表》,以及本人原有考评人员证(卡)复印件等换证申报材料。
不按时提交工作总结和换证申请报告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评人员资格,聘用鉴定中心不得续聘并派遣参加考评工作。
(二)换证申报材料经培训承办单位(市[州]属单位的申请者先由市[州]鉴定中心签署审查意见后再送交培训承办单位)初审后,报省鉴定中心复审。
省鉴定中心重点审核申请者聘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详见第五章)。
(三)复审合格、任期届满且任期内各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申请者,参加换证培训。
换证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概述、考评人员管理与考核、本职业考评技术与方法等。
培训采取集中面授、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
(四)省鉴定中心对经过培训的换证申请者进行公共知识考核(具体考核方案另行规定)。
考核合格者,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换发考评人员证(卡)。
第二十条省鉴定中心不定期组织担任过考评组长的考评人员参加业务交流、考评技术与方法研究和通用管理能力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考评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不得超过考评人员证(卡)的有效期。
考评员由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取得考评人员资格者中聘任,高级考评员由省鉴定中心在取得高级考评员资格者中聘任。
同一考评人员可以由不同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别聘任。
双方经签定聘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和聘用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考评人员参加考评工作,须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
鉴定中心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派遣已聘考评人员组成考评组,并指定考评组长,有效地执行当次相应职业与等级的考评任务。
组织当次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的自配考评人员不得超过考评组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担任当次考评工作的考评组长。
第二十三条派遣考评组成员原则上每次轮换不得少于三分之一;考评人员一年内在同一鉴定所(站)担负考评任务原则上不得超过三次。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充分发挥所聘考评人员的作用。
第二十四条考评人员执行考评任务时对有亲属、师生、师徒关系的考生应予以回避。
第二十五条考评人员每次履行考评职责后,由鉴定中心或组织鉴定活动的鉴定所(站)支付考评津贴。
第二十六条考评人员履行考评职责时,权益受到损害,可向鉴定中心申诉。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切实维护考评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对所聘考评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一)各次考评任务结束后,由鉴定中心汇总考评组长、鉴定所(站)和督导员三方面的考核情况(即履职评价报告(一)、履职评价报告(二)和鉴定现场督导报告),评定考评组成员当次考评履职绩效考核的结果。
(二)年度工作结束时,由鉴定中心综合评定考评人员年度考评履职的绩效考核结果。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对考评人员年度评优、聘用期满续聘和证(卡)有效期满换证的重要依据。
(三)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考评人员,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取消其考评人员资格,聘用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随之与其解除聘约。
第二十八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鉴定所(站)应分别做好考评人员基本信息的管理工作(管理规范见附件11)。
第二十九条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对考评人员的个人信息和聘任、派遣以及绩效等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由省鉴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