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附件2: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校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提升学校与行业、产业、地方的融合,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等三个文件(《2011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发展规划》、《2011协同创新中心政策支持意见》、《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教技[2014]2号)、“福建省教育厅、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福建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闽教科〔2012〕79号)以及《福建省高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闽财教〔2015〕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厦门理工学院综合改革行动计划(2016-202000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理工学院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地方急需、省内一流”的要求,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和我校综合改革行动计划,发挥我校学科优势,积极联合科技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构建协同创新模式,建立一批中心,解决若干相关行业产业共性技术难题,与区域行业龙头企业联合开展技术难题攻关,与厦门及周边地区龙头企业形成良好互动关系。
第三条中心建设遵循“创新引领、全面开放、深度融合、特色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开放、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中心实行公开遴选,坚持“扶优扶强”和“择优遴选”原则,突出特色,强化优势,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申报组建中心须由厦门理工学院牵头,积极吸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境内外科研院所等多家单位的科技创新力量参与,体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分工协同、机制创新.第六条中心的研究方向必须符合厦门市、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规划,在省内影响力处于领先水平,参加的企业原则上应具有较强产业影响力的行业龙头企业。
第七条已开展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研究,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或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汇编

协同创新中心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规范协同创新中心的运作,保障科研和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并应得到全体人员的严格遵守。
第三条协同创新中心应本着开放共享、务实高效、规范管理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积极推动科研和创新的发展。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组织规定,尊重科研和创新的基本规律,维护协同创新中心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应设立科学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科研和创新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科学委员会由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科研骨干组成,委员会成员由中心主任提名,并报协同创新中心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科学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科研和创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为协同创新中心的科研和创新工作提供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应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协同创新中心主要科研骨干和外部专家组成,负责举办学术研讨会、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
第十条协同创新中心应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协调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协同创新中心的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全面管理中心的人员、财务和设备等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协同创新中心应设立日常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科研和创新管理第十三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制定科研和创新工作计划,合理安排科研和创新项目的开展。
第十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科研和创新项目评审制度,严格把关科研和创新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科研和创新成果评价制度,及时总结和推广科研和创新成果。
第十六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科研和创新成果奖励制度,激励科研和创新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协同创新中心应积极推动科研和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第四章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第十八条协同创新中心应建立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机制,培养和激励青年科研和创新人才。
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简称“2011计划”)和《“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根据XX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理工大学“2011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为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地方急需、省内一流”的要求,围绕科学前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发挥我校多学科的优势,积极联合省内外创新力量,有效聚集创新要素,构建协同创新模式。
建立一批协同创新中心,培养一批拔尖人才,产出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为建设鲜明的优秀本科大学的目标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第三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遵循“创新引领、全面开放、深度融合、发展”的基本原则,坚持“多元、开放、融合、持续”的运行机制,以协同创新引领我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公开遴选,坚持“扶优扶强”和“择优汰劣”原则,突出,强化优势,目标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根据“2011计划”重大需求的划分,协同创新中心分为面向科学前沿、面向文化传承创新、面向行业产业和面向区域发展四种类型。
协同创新中心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充分利用我校的优势学科,以优秀科技人才为核心,汇聚社会多方资源,大力推进我校与省内外兄弟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地方的深度合作融合,探索建立适应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第六条申请认定的XX理工大学协同创新中心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方向选择紧密围绕、XX或地方行业产业发展重大需求,协同创新模式选取合理。
2.已建立了实质性的协同创新体,各方任务明确,职责清晰,建立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机制和形式,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氛围。
3.从协同创新的实际出发,在组织管理、人员聘任、科研考核、人才培养、资源配置等方面开展了有效的机制体制改,方案具体,措施得当,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0.12•【字号】苏教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科〔2013〕8号)各有关高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90号)精神,积极推动我省高校大力提升协同创新能力,适应我省实施科教强省和创新驱动战略,更好地服务创新型省份建设,经研究,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继续组织实施“江苏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评审认定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定原则(一)需求引领。
坚持以江苏急需和国内一流为导向,支持高校与国内外优质资源开展强强联合,实现优势互补,进行实质性合作,组建协同创新中心;支持高校与区域、行业企业紧密合作,聚集创新要素和资源,构建良好的机制体制,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产出标志性成果。
重点支持前期培育成效明显、与行业企业有实质性合作以及产出具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成果的协同创新中心。
(二)择优遴选。
适应我省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建设创新型省份、哲学社会科学强省的迫切需要,对照首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认定条件和评审标准,按照“质量从优、重点突出、宁缺毋滥”的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有实效”的要求,择优遴选第二批“江苏高校协同创新中心”。
(三)统筹兼顾。
充分考虑所申报协同创新中心的不同类型、不同特点和建设要求,在培育建设情况及成效大体相当情况下,适当兼顾地区、行业、领域及不同层次、类型的高校。
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协同创新计划的总体要求,为促进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的运行管理,扎实推动协同创新中心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是由政府引导推动、高等学校牵头组建、国际国内创新力量参与,坚持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重大科技三位一体统筹发展,特色鲜明、形式多样、运转高效的协同创新体,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相对独立运行体。
第三条建设协同创新中心,要紧密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按照“河南需求、国内一流”的要求,以体制改革和平台构建为重点,以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的显著提升为目标,通过政策和资金引导,着力推进高等学校与其它创新要素的深度融合,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提供科技和人才支撑。
— 1 —第四条协同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根据我省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围绕中原经济区建设的重大科技需求,面向行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国计民生和社会发展、学科前沿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构建体现协同创新特点的平台与模式,建立适应协同创新要求的机制与体制,显著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质量和创新服务能力。
(二)坚持“符合需求、高度聚集、开放共享、运行高效”的原则,以高等学校为实施主体,广泛联合政府(部门)、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有效集聚优势资源,有效开展协同创新,建成面向行业、服务需求、特色鲜明、相互补充、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三)围绕协同创新,建立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的要素聚集机制;合同约束、利益共享的协同管理机制;面向中心、打通使用的资源配置机制;师资共享、协同培养的人才培养机制;优劳优酬、注重绩效的人才和科研评价机制。
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充分释放人才、学科、科研等方面的活力,切实提升高校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
(四)发挥我省高校学科、人才、资源的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积极承担一批重大科技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成为具有国内国际重大影响的学术高地、高水平人才持续涌现的培养基地和学科建设上水平的主要阵地。
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

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和科技创新的不断涌现,协同创新已经成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动力。
为了更好地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我们制定了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旨在搭建一个促进各方资源共享、协同创新的平台,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二、目标。
1. 搭建协同创新平台,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创业。
2. 建立开放共享的创新资源库,整合各方创新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 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与应用,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协同创新中心。
通过引进专业人才和技术设备,建立协同创新中心,提供实验室、研发基地等创新平台,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合作交流的场所。
2. 构建创新资源库。
整合各方创新资源,包括专利、技术成果、人才等,建立开放共享的创新资源库,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便捷的资源获取渠道。
3. 推动产学研合作。
组织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促进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共同开展科技创新项目,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4. 支持创新创业。
为创新创业团队提供资金支持、政策扶持等各项服务,帮助创新创业项目顺利落地并推动成果产业化。
5. 建立评价激励机制。
建立科技成果评价激励机制,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和创新创业成果的团队和个人给予奖励,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和活力。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协同创新中心的顺利运行。
2. 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吸引更多的企业和科研机构参与到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合作中来。
3. 加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协同创新中心的综合创新能力。
4. 加强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为协同创新中心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五、总结。
协同创新中心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促进产学研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
我们将全力以赴,落实好各项措施,努力打造一个开放共享、协同创新的平台,为各方创新创业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
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3)【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协同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管理,促进项目资金管理的制度化、精细化、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北省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鄂教科[2012]6号)和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协同创新中心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统筹支配、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
项目资金的使用导向是推动高校深化改革,打造协同创新机制,培育优势特色,提升创新能力;支持的重点是引导高校通过机制创新,聚集高水平创新人才和团队。
(二)统筹支配。
项目牵头高校(以下简称项目高校)负责项目资金的统筹支配,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有效整合协同单位各方面的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三)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只能用于协同创新中心相关支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高校和协同创新中心拥有项目资金的使用自主权,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用途.(四)注重绩效。
项目资金属于引导性和奖励性资金,在建设期内,依据各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绩效及特点、要求,分别给予持续、稳定支持。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编制项目整体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金的申报、评审和立项,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项目高校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要求,明确学校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部门与协同创新中心及相关院系之间的权责关系和监管责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项目资金预、决算,按规定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唐山师范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

唐山师范学院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唐山师范学院协同创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中心设置唐山师范学院协同创新中心是为推进学校科研创新和产学研合作而设立的专门机构。
中心设有中心主任、副主任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中心任务1. 开展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工作,协调学院各相关学科开展创新研究;2. 负责申报和管理科研项目,组织并监督项目的进展;3. 组织学院师生参与国内外创新研究交流活动,推动学术交流和合作;4. 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产业化和转化;5. 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为学校和社会提供科技支持和解决方案。
四、中心管理1. 中心主任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相关工作;2. 中心设立科研项目管理、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等工作组,分工明确,任务有序;3. 加强与学校其他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推进协同创新中心与学校整体发展的衔接;4. 中心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执行。
五、中心项目管理1. 项目申报:中心根据学校科研创新需求和政策,组织各学科制定项目计划和申报书,经中心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按照学校相关程序报送上级部门进行审批;2. 项目执行:由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确保项目按照计划顺利进行;3. 项目评估:项目结题后,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向学校和相关部门汇报项目进展和成果。
六、中心学术交流1. 中心组织学院师生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研讨会,推进学术交流和学科合作;2. 中心定期举办学术讲座和研讨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分享最新研究成果和经验;3. 中心加强与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共同开展创新研究和项目合作。
七、中心产学研合作1. 中心积极与企业和社会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2. 中心支持学校科研团队与企业合作申报国家和地方科技项目;3. 中心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为企事业单位解决实际问题和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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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决定》(粤发〔2014〕12号)和市委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国内外创新要素和资源集聚,加强协同创新载体建设,加快形成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强大合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协同创新中心是指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等独立法人单位牵头,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或产业共性需求,整合互补性资源开展协同合作的多方参与、多资源集成的创新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协同创新中心按其功能定位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面向战略新兴产业培育的研发型协同创新中心。
指由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牵头或政府主导,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建设,面向前沿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目标,为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创新服务和产业技术引领的公共创新平台或组织。
(二)面向特色优势产业创新的服务型协同创新中心。
指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等创新主体,为助力产业转型升级,面向我市专业镇、产业集群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服务共性需求,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协同开展研发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人才培养、信息服务等产业创新服务的公共创新平台或组织。
(三)面向产业核心力提升的企业协同创新中心。
指由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围绕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需求,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深度协同高校、科研院所和研发机构建设的高水平协同创新平台。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协同创新中心由在我市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牵头申报,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多方参与。
由多家创新实体或组织,以明确的产业或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围绕特定的研究目标和内容,整合各方优势资源,共同开展协同创新合作。
(二)建设保障。
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建设目标定位清晰,建设内容明确,具备建设资金、研发或服务和协同机制的保障。
(三)专业团队。
配备保障协同创新中心建设目标实现的经营管理、专业服务等人员队伍;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具有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占机构人员总数的30%以上。
(四)硬件设施。
具有固定场所和开展协同创新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其中,申请重点建设资助的协同创新中心自有资金投入不低于200万元。
(入驻市级(或以上)创新创业园区或服务基地的项目除外。
)
(五)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认定管理
第六条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
市科技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经所在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
(二)形式审查。
市科技局负责或委托机构对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申报材料的齐备性、规范性以及申报资格等进行审查。
(三)专家评审。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集体研究择优产生拟认定名单。
(四)公示认定。
市科技局对拟认定清单进行7天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后下达书面认定文件。
第七条由市委、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批准建设的重大协同创新中心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决议执行。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协同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每三年对获得认定的协同创新中心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单位继续保留资格;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限期整改后再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资格。
第九条实施协同创新中心认定、重点建设资助政策,对经认定的市级协同创新中心建设予以支持。
第十条支持协同创新中心可持续发展,对协同创新中心能力提升、后续扩建和协同创新活动支出等予以资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暂行办法由XX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原《XX市协同创新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XX科发〔2016〕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