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吉科发规〔2019〕255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8月23日附件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过程管理,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实施效果,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过程管理遵循依规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减少干扰、强化服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研究进展、内容调整、重大问题处理等过程管理。
第四条规范过程检查。
对项目执行过程检查主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
每年针对过程管理最多开展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对重大事项督查、专项审计等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对相关中介机构、推荐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第五条厅党组会负责审议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厅务会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调整、项目承担单位调整、项目终止或撤销等事项审议,以及其它应由厅务会审议的事项。
分管厅领导负责分管业务处室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期调整、参加单位调整、项目参与单位间经费分配调整、整改处理意见的审定,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调整意见初审,项目结题、终止、撤销意见初审,以及其它应由分管厅领导审定的事项。
发展规划处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信息综合,与各业务处室、省财政厅的总体沟通、协调等事项。
资源配置与管理处负责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审计,会同业务处室提出项目终止、撤销意见,配合省财政厅回收经费等事项。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5.12.30•【字号】吉科发财〔2015〕203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吉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科发财〔2015〕203号各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号)精神,逐步做好推进实施各项任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中科院长春分院、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省农业科学院等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后,确定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相关内容。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科学技术厅2015年12月30日吉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15〕25 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我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对推动全省科技创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支撑作用,促进全省现有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向全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激励机制、评价机制和共享管理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范围是指由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建立或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包括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中心、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 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等,主要分布在高校、科研院所和部分企业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析测试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等研究实验基地以及为实现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而组建的中试中心。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型企业进行组建,是以开展行业及领域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稳定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评估、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部门,是创新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二)制定创新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方案;(三)组织创新中心的认定,监督和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制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与运行绩效评估;(五)制定创新中心评审、评估相关细则,遴选评审、评估第三方机构,监管创新中心评审、评估机构;(六)为创新中心建设直接或间接提供政策咨询、宣传会展、信息互通、培训交流等综合服务;(七)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属地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主要职责是:(一)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创新中心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二)共同推荐属地单位申报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论证、申报、审核、筛选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报单位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三)科技部门配合做好已建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验收、运行绩效管理、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吉政发〔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8〕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的十九大“深化科技体制改革”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精神,加快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吉林省重大科技创新需求,采用多元化投资、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转移、衍生孵化、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第三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现代化的高效治理模式,具备完善的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及监督机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出资者的约定,实行章程管理。
第四条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应遵循创新机制、民办公助、企业运作、突出特色和服务产业的原则。
鼓励域外名企、名校和高端人才来我省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在吉中直机构与本地产业需求结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本省科研单位和高校创新机制设立新型研发机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联合设立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围绕全省“一主、六双”产业空间布局,在节能、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现代中药、生物医药和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大数据、人工智能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现代农业等领域,以及未来颠覆性技术领域,重点依托长春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等区域和创新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根据《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等,结合吉林省科技项目计划管理工作的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是吉林省科技计划体系的主体;是依照国家科技发展目标,面向吉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及省情实际,解决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突出科技问题的科学研究计划;是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实施科技攻关项目为主要形式的政府计划。
第四条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通过前瞻性科学研究的储备、关键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再创新、与国外组织联合研究及重要资源的开发研究,为省政府决策、产业技术升级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五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个层次。
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责任、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一般实行‚项目—课题‛两级管理。
项目是指在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中安排实施,由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活动。
课题是为实现项目总目标而安排的项目中的部分或阶段性科学技术研究活动,是对项目的有机分解。
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科研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项目的管理形式:重大专项、重点项目一般按‚项目‛管理;引导项目一般按‚课题‛管理。
第八条省科技厅是省政府科技发展计划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㈠组织制订全省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规划;㈡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科技发展计划的年度重点任务,并采取有效方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课题);㈢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㈣组织项目(课题)的论证或评估;组织项目(课题)的招标投标;㈤组织项目(课题)立项和项目(课题)经费预算的评审,审定项目(课题)的保密级别,会同省财政厅审定项目(课题)的总预算,确定项目的主持单位或课题的承担单位;㈥组织编制吉林省科技发展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签订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根据项目合同书,会同省财政厅划拨科技经费;㈦监督检查项目(课题)合同书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项目(课题)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保障项目(课题)按进度正常进行;㈧组织项目验收,登记汇总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旨在汇集高层次科技专家资源,服务我省科技创新管理、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等各类科技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专家入(出)库等工作;吉林省科技创新平台管理中心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吉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专家库系统)建设和维护,并开展专家库日常管理、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入库专家为省内外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园区、企业等单位任职的科研人员和科技、财务管理人员。
重点鼓励企业专家、优秀青年专家申请入库,充分发挥企业专家和青年科技人才决策咨询作用。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积极投身于吉林省科技创新事业发展。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研究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氾;(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咨询、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培训等工作,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多年科研管理经验和持续工作在科研一线的高层次管理专家不受年龄限制;(五)能够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论证、验收、评价及培训等工作,对所出具的专家意见负责,并接受省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纪违法记录,无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情形。
第七条专家分类管理专家库实行分类管理,类别包括技术专家(含发展战略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医政发[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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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医政发〔2013〕18号)各市(州)卫生局,长白山管委会社管办:为进一步提高我省专科诊疗水平,加快专科发展,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并印发给你们。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提高认识,以此为契机,创造良好的专科发展氛围,提高我省专科(病)的诊疗水平。
省卫生厅将于近期对2013年以前审批过的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诊治中心、治疗中心(以下简称“诊疗中心”)进行重新申报、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一、开展2010年以前吉林省卫生厅审批“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的重新申报、审批工作。
2010年1月1日以前由省卫生厅审批的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可参照《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重新申请设置。
重新申请设置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单位,需填写《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申请书》,于2013年5月30日前送至省卫生厅医政处。
省卫生厅将组织专家对重新申报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单位进行评估审批。
逾期未申报的单位,取消其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资格。
二、开展2010年至2013年间由吉林省卫生厅审批的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的备案管理工作。
2010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1日间由吉林省卫生厅审批过的省级专科(病)诊疗中心需在2013年5月30日前提交《2013年吉林省专科(病)诊疗中心备案书》。
省创新中心规章制度范本

省创新中心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创新中心的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创新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省创新中心是省级科技创新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协调和组织本省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
第三条省创新中心的任务是: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省科技创新工作;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应用;建设和运营创新平台,服务科技创新需求。
第四条省创新中心成立机构管理委员会,设主任,若干副主任,成员,分管各项工作,负责省创新中心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创新中心遵循科学、公正、紧密联系实际、服务基层的原则,加强规范管理。
第六条省创新中心的规章制度是工作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省创新中心设立办公室、科研部、项目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宣传部等功能部门,分工明确,协作配合。
第八条省创新中心设立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领域的知名专家组成,担任科技评审和咨询工作。
第九条省创新中心设立创新平台,包括实验室、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基地等,支持创新项目的研发和转化。
第十条省创新中心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保障科技创新工作的数据安全和流畅性。
第十一条省创新中心设立奖励机制,对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二条省创新中心对全体员工实行岗位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十三条省创新中心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工作表现和岗位需求确定薪酬水平和晋升途径。
第十四条省创新中心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学习,提供相关学习资源和机会,不断提升员工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第十五条省创新中心建立员工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
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省创新中心设立项目管理部,负责项目的立项、资金申请、执行、结题等工作。
第十七条省创新中心对项目实行严格管理,要求项目的研发和成果转化符合科技政策和市场需求。
第十八条省创新中心对项目进行过程监督和绩效评估,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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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若干意见》(吉发﹝2016﹞2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吉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科技型企业进行组建,是以开展行业及领域共性与关键技术研究,推进工程化研究与开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的科技研发机构。
第三条创新中心建设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稳定支持的工作原则,实行择优建设、绩效评估、动态评估、有序进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吉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创新中心认定及管理部门,是创新中心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和完善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及工作规则;(二)制定创新中心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发展方案;(三)组织创新中心的认定,监督和指导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四)制定创新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组织创新中心建设任务验收与运行绩效评估;(五)制定创新中心评审、评估相关细则,遴选评审、评估第三方机构,监管创新中心评审、评估机构;(六)为创新中心建设直接或间接提供政策咨询、宣传会展、信息互通、培训交流等综合服务;(七)向科技部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
第五条各市(州),县(市)科技、财政管理部门是属地创新中心归口管理部门,各负其责,主要职责是:(一)科技部门负责制定落实创新中心扶持政策措施,规范管理流程和工作机制;(二)共同推荐属地单位申报创新中心,组织开展论证、申报、审核、筛选等前期准备工作,并对申报单位项目信息、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可行性负责;(三)科技部门配合做好已建创新中心的建设任务验收、运行绩效管理、年报统计、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依托单位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第一实施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牵头编制创新中心申报资料,建立健全促进创新中心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的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二)为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科技人员、配套资金落实、设施条件及其他方面的保障;(三)组建技术指导委员会,由省内外重点行业领域、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聘任指导委员会主任和成员;(四)组建管理委员会,由创新中心及行业领域相关单位5人以上组成,负责创新中心运行管理工作,任命创新中心主任;(五)制定创新中心三年滚动工作规划,制定和完善工作目标任务以及研究开发内容,指导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六)共建创新中心需要明确共建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统筹各单位资源,制定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工作机制,支持创新中心建设发展。
(七)配合完成建设任务验收及运行绩效等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是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创新中心主任是创新中心实施的责任人。
创新中心应具有较完善的工程化综合配套设施条件,拥有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团队,较强的科技成果转移、辐射和扩散能力,对行业及领域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主要职责是:(一)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国外先进技术开展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度、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二)提出本行业领域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点研发项目与工作任务,加强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科技创新基地等机构科研合作,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行业领域科技进步;(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管理人才;(四)实行开放服务。
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任务及技术咨询服务;对地方财政投入购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应向社会开放共享;参加科技基础资源调查,完善各类科技资源及数据库建设;(五)创新和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创新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六)创新中心管理应尽的其他职责等。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流程第八条省科技厅按照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科技创新工作要求,不定期开展创新中心认定工作,各级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推荐申报工作。
第九条创新中心按照依托单位类型分为公益类(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牵头建设)、企业类(依托科技型企业牵头建设)、厅地共建类(在市县政府已建本级科技创新基地的基础上再推荐建设)、跨区域类(依托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联合省外、国外有关单位共同建设)。
第十条申报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原则上吉林省内注册3年以上,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法人单位,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行业影响力;(二)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的能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企业为创新中心提供充足的实验场地和专用科研仪器设备;(三)研究开发人员20名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不低于30%;(四)在申报领域承担并完成省部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攻关等方面的科技发展计划,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拥有一定数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或专有技术,并发生技术转让(转化);(五)拥有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和保障能力,具备承接重大项目的条件与能力;原则上依托单位每年应给予创新中心稳定经费投入在30万元以上(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开展及中心运行维护)或科研仪器设备投入在5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创新中心设立遵循“先筹建后认定”的原则。
根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规划,按照吉林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省科技厅不定期发布创新中心筹建实施工作方案,并通过吉林省科技创新基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工作,省科技厅进行受理、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择优批准筹建,并给予半年以上筹建期。
筹建期内创新中心主要工作内容是做好优化科研团队,明确研发任务目标及研究方向,完善联合申报单位合作协议具体事项,建立技术指导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等机制,完善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规章制度等工作。
第十二条筹建期满依托单位可以申请认定,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评估,择优给予创新中心批准认定。
第十三条创新中心统一命名格式为“吉林省(行业或科研技术领域名词)科技创新中心”。
经认定的创新中心且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管理的,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实行管理委员会管理下的主任负责制,建立人财物相对独立的运行机制,设主任1人,副主任由主任根据科研工作情况设定。
管理委员会应赋予主任在创新中心内部岗位调整、科研活动组织、工作任务安排、人员调整、绩效奖励等方面较强自主权。
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与管理工作能力,在创新中心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每年度提交创新中心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应成立由依托单位、共建单位之外的有影响力的技术和经济专家,以及创新中心主任等不少于7位专家组成的技术指导委员会。
对创新中心发展战略、研发任务、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技术服务、重大学术活动以及年度工作等提出咨询指导意见,技术指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六条创新中心实行开放、流动的管理机制,工作人员由固定和流动人员组成,建立和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机制;科研仪器设备纳入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加强产学研联合创新和其他省份协同创新,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受托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创新中心承担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专著等应标注创新中心名称。
第十七条创新中心运行过程中发生调整事项,按照吉林省科技计划项目调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采取重新评估及备案制度。
第十八条科技专项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科研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专项资金不支持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支出,不得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及非科研支出。
创新中心应充分利用依托单位现有科研仪器及吉林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仪器设备开展科研活动。
第五章绩效评估及扶持措施第十九条省科技厅对创新中心实施绩效评估管理机制,原则上每三年对创新中心整体运行状况开展一次绩效评估工作,成绩优秀的创新中心可以不参加下一次3年阶段性绩效评估;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基础条件、团队建设、研发实力、运行效率、社会贡献、研发投入等方面。
绩效评估采取现场评估和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绩效评估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与不合格三个档次。
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与绩效评估的中心总数的20%。
省科技厅按照绩效评估结果,对优秀、良好档次的创新中心给予差别性财政后补助支持。
评估成绩为优秀的创新中心确定不参加下一次3年阶段性绩效评估,可比照同期良好档次直接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不合格的创新中心实行一年整改期限和末位淘汰制两种管理方式,对整改后仍未通过现场评估的给予撤销处理。
被撤销的创新中心依托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创新中心。
绩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对具备申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条件的创新中心,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创新中心,列入年度科技发展计划进行管理并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创新中心给予撤销处理,并根据相关条款进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对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以及中途退出绩效评估的;(二)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和不真实数据的;(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四)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重大处罚的;(五)依托单位不能保障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六)依托单位自行要求撤销创新中心资格的;(七)不接受或不配合省科技厅对创新中心开展的检查、监督、考评等工作的;(八)归口管理部门发现的创新中心违法违规事项,提出撤销建议并经核实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吉林省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7]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