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工程技术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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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6.25•【文号】国办发[1998]89号•【施行日期】1998.06.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国办发〔199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科学技术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是主管科技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海洋局,改由国土资源部管理。

2.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地震局,改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3.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内设的国家核安全局及其职能,交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将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承担的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职能,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划入的职能。

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拟定全国民用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重大科技攻关和重点实验室项目的计划及相关经费安排的职能,交给科学技术部。

(三)下放的职能。

1.由国家财政支持的863计划、攻关计划、攀登计划等科技计划中一般项目的评选、论证、评议、承担单位的选择、项目的管理、项目完成后的验收等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2.将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工作,交给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3.将全国软科学研究中一般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并给事业单位承担;将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交给有关部门或地方承担。

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等9则

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等9则

信息视点Information Network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20国土资源“红头文件”管理34条新规发布2016年12月30日,《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发布实施,以34条新规,对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查、发布实施到清理、废止全流程各环节作出相应规制。

《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概念作出界定。

明确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事项、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事项、行政收费事项、行政检查事项。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未使用“国土资规”字号单独编号的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可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

按照《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应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办公厅(室)转交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未经法制工作机制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请审议,不得发布实施。

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通过国土资源公报、政府网站、部门户网站或其他形式公开发布,未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

《规定》明确,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3-5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原起草机构应提出相应处理意见:需继续执行的,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前公告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其最初设定的有效期;需要修改的,在其有效期届满前重新制定发布;需要废止或原起草机构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7年5月8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2017年5月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和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严格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保护土地资源,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城乡建设、区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及其相关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村土地利用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土地调查成果资料收集、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国办函〔2006〕38号《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办函〔2006〕38号《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函〔2006〕38号2006.5.19国务院各有关单位并中央编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0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组织实施。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部门职责分工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粮食生产基地,扎实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力度。

完善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

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制度,继续安排资金支持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

中央财政加大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的实施力度。

(财政部牵头)(二)逐步解决中部地区粮食主产区粮食流通领域的历史遗留问题。

加快制定促进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稳定购销协作机制的政策措施。

(发展改革委牵头)(三)把严格保护耕地放在突出地位,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单产水平和商品率。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四)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中低产田改造、大型商品粮基地建设、旱作农业的投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五)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畜禽良种工程、超级杂交水稻等种子工程和动植物保护工程。

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推进农业科技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负责)(六)加大农业基础设施投入,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进一步搞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抓紧实施中部粮食主产省大型排涝设施更新改造。

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继续开展节水改造、干旱山区雨水集蓄利用项目建设。

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加大对农村安全饮水工程的支持力度。

积极发展农村沼气、秸秆发电、小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完善农村电网。

(发展改革委牵头)(七)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规模,提高补助标准,支持中部地区加大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是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转变的重要途径,是提升国土资源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十三五”国土资源工作“一个目标、两大战略、三场硬仗”的有力支撑。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信息化“十三五”规划》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发展实际,深入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切实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面临的形势(一)“十二五”发展成就。

“十二五”期间,全省国土资源信息化工作紧紧围绕“尽职尽责保护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尽心尽力维护群众权益”工作定位,服务国土资源中心工作,以“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和“一图六网”为抓手,不断提升信息化服务和保障能力,圆满完成了“十二五”目标任务。

基本建成“一张图”核心数据库,初步满足土地资源“批、供、用、补、查”和矿产资源“勘、采、储、用、查”需求。

省厅建立了遥感影像、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供应、信访、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等35类数据库,建立了“一张图”服务平台,为各类业务系统提供19类符合OGC国际标准的数据服务、10类基础空间服务和58类业务应用服务,在规划管理、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等方面得到了应用。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

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地质调查局•【公布日期】2010.12.28•【文号】中地调党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中国地质调查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地调党发〔2010〕38号)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室: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国家人才规划纲要》)、《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人才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党发〔2010〕51号)(以下简称《部人才工作意见》)和《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进一步加强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强局”战略,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人才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人才是地质调查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推动力。

本意见中的人才是指在中国地质调查局系统工作的,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为地质调查事业改革发展作出贡献的人,是地质调查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局党组历来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始终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人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国家资源环境工作要求和地质调查事业持续发展需要,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取得了明显成效。

建局以来,中央公益性地质调查人才队伍初具规模,结构进一步优化,能力素质明显提高,人才成长环境明显改善,为地质调查事业科学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人才保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地质调查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加快,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全球资源垄断加剧,资源环境生态问题进一步凸显。

党中央深刻把握国内外发展的新变化、新特点,准确研判“十二五”时期所面临严峻资源环境的基础上,提出建设两型社会,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提出立足国内,加大地质工作投入,提高资源保障程度。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1•【文号】国土资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地质勘查规划》是我国地质勘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国地质勘查活动的重要依据。

要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正确引导地质工作布局和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安排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等地质勘查活动必须根据规划进行部署,商业性地质勘查活动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二、地质勘查工作是经济建设的先行,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要充分认识地质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全国地质勘查规划》实施的协调与支持,增强地质勘查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资源保障和基础支撑能力,拓宽地质工作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服务的新领域。

三、地方各级政府应按照规划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加大财政对地质勘查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发挥公益性地质调查工作的基础先行作用。

要进一步培育和规范地质勘查市场,改善投资环境,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质勘查的机制,拉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

四、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地勘单位改革的领导,深化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地质勘查工作改革的途径。

研究制定地质勘查领域的配套措施,加强人才培养,推进地质勘查科技创新,促进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地质勘查规划》组织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地质勘查规划调整完善,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1.22•【文号】国土资厅函[2012]1198号•【施行日期】2012.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首批遴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2〕11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武警黄金指挥部,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其他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按照《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和《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部署,依据《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重点人才工程和计划实施方案》(国土资厅发〔2012〕25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国土资源高层次创新型科技人才培养工程(以下简称“创新人才工程”)首批遴选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实施创新人才工程,应紧密结合《国土资源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国土资源“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等部署,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人才与项目、基地有机结合。

坚持与科技项目实施、科研平台建设有机结合,依托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工程实施、重点科研条件平台建设、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选拔和培养科技人才。

(二)坚持机制创新。

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探索人才发现、培养、使用和评价激励的新机制,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始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选拔人才,建立人才竞争选拔机制,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三)坚持统筹协调。

坚持与重大专项、重点工程实施统筹推进,坚持与不同层次人才计划协调衔接,力争形成协调有效、落实有力、实施有序、配置合理的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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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中
成绩突出的个人名单
(共131名)
北京市
许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办公室主任科员
史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法制办副主任
李满芝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平谷分局法制信访室主任
王庆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仇超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法制科科长
天津市
侯一男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制处科员
王月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权籍处副处长
马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津南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制监察科科长杨轩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武清区国土资源分局法制监察科科员
河北省
安蕴峰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周彦龙河北省保定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曹思娟河北省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
王向军河北省邯郸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山西省
李东跃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张启远山西省晋中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主任科员李旭东山西省吕梁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内蒙古自治区
左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宋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纠纷调处中心主任王晨光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辽宁省
李佳辽宁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单秋辽宁省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潘洋辽宁省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法规处副处长
郝天亮辽宁省盘锦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吉林省
许鹏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
姜林伯吉林省长春市国土资源局监察支队科员
邱木杉吉林省延边州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黑龙江省
刘永春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调研员
靳可荣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副处长
张文华黑龙江省绥化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上海市
徐海红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朱宏上海市不动产登记局主任科员
任井忠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规监察科科长沈健上海宝山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制科科长
夏莉莉上海市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法制科负责人
江苏省
朱志强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干部
孙属华江苏省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处长
陈斯斯江苏省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科员
姜丽江苏省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徐登富江苏省宿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浙江省
薛翔浙江省宁波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监察局主任科员朱强浙江省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李远强浙江省丽水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陶超浙江省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
安徽省
马哲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魏明德安徽省阜阳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武友船安徽省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董昕安徽省肥西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福建省
郑裕璋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张杰鸿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苏勇福建省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
蓝汉泉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江西省
李珊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处长
王子怡江西省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科员
汪灿良江西省景德镇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李樑江西省吉安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
山东省
张韬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调研员
洪金鑫山东省青岛市国土和房管局法规处副处长
李少刚山东省烟台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徐存真山东省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地租征收处直属所所长赵峰山东省滕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员
河南省
陈潇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宋清坤河南省煤田地质局政策法规研究咨询中心科员
王德宏河南省信阳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
谷庆龙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湖北省
胡波湖北省咸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副科长
聂世法湖北省随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颜俊湖北省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王晓军湖北省荆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湖南省
李俊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欧阳松湖南省郴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信访科科长
黄文湖南省怀化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旷涛湖南省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长
王晖湖南省娄底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广东省
邹春荣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调研员
杜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利用处主任科员
王燕芬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主任科员
苏泽萍广东省东莞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员
邓文生广东省梅州市国土资源局政策宣教科科长
广西壮族自治区
胡朝娟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
葛翔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陈瑞亮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李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员
海南省
陈燕华海南省海口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胡雁娟海南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重庆市
唐松松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张超重庆市九龙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法制综合科副科长朱萨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制科科长吴颖重庆市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规科科长贺雄重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法制事务科科员
四川省
颜桂芝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调研员
何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职律师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邓立四川省国土勘测规划研究院助理研究员
王振宇四川省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和行政审批科副主任科员陈盾四川省自贡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主任科员
贵州省
郭油东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调研员
周文浩贵州省贵阳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科员
秦榛贵州省遵义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科员
韦龙保贵州省黔南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法规科副科长
云南省
王萍云南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主任科员
张志武云南省保山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王国强云南省勐腊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股股长、执法大队负责人
陕西省
李万荣陕西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宋慧陕西省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主任科员
郭大有陕西省咸阳市国土资源局法制科科员
乔正涛陕西省榆林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甘肃省
原鹏甘肃省国土资源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甘勋祖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建设用地处主任科员
魏斌义甘肃省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处长
青海省
吴玲娟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主任科员
张晓民青海省西宁市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王龙春青海省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和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岗干部
宁夏回族自治区
王运霞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
邹德林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副主任刘志鹏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队队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曼古丽·吾甫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法规处副处长
马卫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州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处长
缎玉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李国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法规处副调研员方剑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郑永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部机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及部直属单位
吴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信访处干部
马怡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征地处调研员
姜武汉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登记处调研员
艾鸿渝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煤炭处调研员
王晓慧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查处一处调研员
程中华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审核处调研员
刘明洲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助理研究员
于银杰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政策法规研究室副研究员胡卉明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复议事务处处长
杨慧娟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复议事务处助理研究员
张秋惠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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