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与税务注销
企业破产清算税务筹划分析

ACCOUNTING LEARNING07企业破产清算税务筹划分析程美玉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摘要:在我国市场经济繁荣发展趋势下,越来越多的新设企业参与其中,市场环境愈发诡秘多变,尤其当社会经济整体下行,或者行业遭遇结构性调整、企业自身不具备市场竞争力,难免会被淘汰出现破产清算的情况,但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债务人、债权人、投资者等多方利益,法律关系也较为复杂,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仍按照正常经营进行税务缴纳,将进一步加剧企业财政困境,阻碍破产程序推进。
文章对破产和破产清算概念进行阐述,研究清算税务筹划的意义,并深入研究破产企业清算的税务筹划措施,以期为破产企业清算合理税务筹划提供参考。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税务筹划引言我国目前共有十七个税种,其中企业在经营管理中需要缴纳的税主要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等,当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时,立即停止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是否要缴纳?如何缴纳才能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是相关人士重点讨论的话题。
一、破产和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是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后,经法院审理和监督,采用强制措施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算,并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主要包含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及和解等制度。
当企业重整或和解失败宣布破产后,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即当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由清算组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对企业全部财产进行清算、核实、处理和转让的过程[1]。
清算组一般由专业人士(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有关机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及股东组成。
关于破产清算,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对企业破产清算有明确规定,当企业停止业务经营,开始偿还债务、处理资产、向所有者分发剩余财产,并且清算所得税,进行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在这一过程中,企业需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破产清算程序进行相关操作,包括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顺序进行清偿、依法进行税收清算等[2]。
三种注销亏损企业方式的财税对比分析

三种注销亏损企业方式的财税对比分析本文通过对百分之百控股的亏损子公司采取直接注销、将母公司对子公司往来款债权转增资本后注销、吸收合并方式注销三种方式进行财、税对比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相对于直接注销亏损公司,将母公司对子公司往来款债权转增资本后注销可以减少清算所得税,但无论采用直接注销亦或是采用转增资本后注销方式,都會不同程度涉及清算所得税,对于具有房地产的企业,注销阶段因房地产产权发生转移,还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增加了资金流出企业的压力。
采用母公司吸收合并亏损子公司方式注销公司可以实现清算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减免,且吸收合并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公司注销无需经过清算,从而节省了注销所用时间,节约了清算费用,但与注销直接/转增资本后注销公司相比,在合并报表层面,该交易不改变被注销公司母公司所控制的经济资源,所以吸收合并无法实现亏损出表。
本文可以为其他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提供参考,在实践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标签:注销;吸收合并;亏损出表在企业集团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受全球行业发展周期、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难免会导致一个或多个经营板块产生经营亏损,企业在对行业未来发展研究的基础上往往会基于自身战略发展需求,对亏损板块企业进行调整,或对亏损板块进行整体转让或直接采取注销方式来对已经产生的亏损进行剥离,并阻止亏损进一步扩大化。
企业采用不同的方式注销亏损企业所带来的税收金额、财务处理方式不同,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实际工作案例,对采用直接注销、债转股后注销及采用吸收合并注销企业的涉税、财务处理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可以为其他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提供参考,在实践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亏损企业基本情况介绍A企业集团(非房地产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B 公司(本文所分析公司、非房地产企业)为A企业集团在我国某省的片区投资管理公司,C公司、D公司为B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中:C公司为B公司100%控股子公司、D公司为B公司控股子公司。
会计经验: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合并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契税(一)企业改制契税减免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适用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的企业。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其改制、重组文件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材料。
(3)企业改制方案。
(4)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5)工商局变更(新设)通知书。
(6)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7)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8)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事业单位改制的契税减免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适用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
如何享受:申报前备案,需提供资料:(1)《契税纳税申报表》。
(2)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事业单位改制的文件。
(3)事业单位改制方案。
(4)改制资产评估报告。
(5)改制前后的投资情况的证明材料。
(6)改制后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明。
(三)公司合并的契税减免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5〕37号适用对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
企业税收管理制度

企业税收管理制度企业税收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的税务行为,加强税收合规性,维护税收公平和税收秩序。
该制度由国家税务部门出台,目的是提高税务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推动税收征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发展。
本文将从税收管理流程、税收合规性、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务风险管理等方面阐述企业税收管理制度的规范。
一、税收管理流程企业税收管理流程是指企业在税务征管过程中所需遵循的各项程序及相关要求。
主要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务审核、税务检查和税务登记注销等环节。
1. 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企业纳税人取得纳税人资格的首要步骤。
企业在成立之初,需要向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并按规定提供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相关资料。
2. 发票管理发票管理是企业纳税申报的重要环节。
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其他纳税人服务时,需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并依法保存。
税务部门将对企业的发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纳税申报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间和方式,向税务部门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各类税种。
企业应尽量准确、完整地填报纳税申报表,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税务审核税务审核是指税务部门针对企业纳税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比对和分析,防范和发现纳税申报中的错误和风险。
税务部门有权对企业进行风险抽查或全面审核,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和信息。
5. 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务部门对企业税务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税务检查旨在发现和纠正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和税务风险,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和税收合规性。
企业应配合税务部门的检查工作,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6. 税务登记注销企业在终止经营、破产等情况下,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税务登记注销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企业的税务关系能够依法解除。
二、税收合规性税收合规性是指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照税法规定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行为。
【视点】关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

【视点】关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本文作者:杨杭州,浙江越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有一定的财务知识背景,有法律职业资格,CPA,CTA,CPV关于破产程序中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刊载近年来,由于国外环境的复杂多变,国际贸易的争端升级,发展理念的转变,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和资源优化配置以及产业升级的步伐要求等原因,出现了较多的破产清算企业,破产清算是企业退出市场的一个途径,破产清算工作涉及清产核资、债权债务催收、职工安置、税费清算等诸多事项,随着破产清算企业的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其中在破产程序中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则越来越突出,给管理人的履职带来了较大的挑战和困扰,笔者以两个破产案件涉及到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作以下分析与分享。
案例一:该破产案件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份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
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浙江某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08年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注册时注册资本为600万美元,2008年,变更注册资本为1000万美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股东为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某镇某村。
企业经营范围:生产、加工:袜子、手套、服装、服饰、针纺织品;销售:自产产品;相关产品的技术咨询服务。
营业期限自2008年4月17日至2028年4月16日。
企业状态:存续。
管理人通过已知的途径查询债权人并通过邮寄或电话联系通知的方式通知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发出了《债权申报须知》等申报债权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以下简称诸暨市税务局)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总额为1,910,861.42元,其中税款本金债权1,276,436.23元,滞纳金债权634,425.19元,从各税费构成来看,包括了以下税款及滞纳金,主要明细如下表:在诸暨市税务局申报的税费债权明细表中,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信息:(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款所属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5年7月31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8100元,滞纳金为0元,此项债权合计为8100元;(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50395.50元,滞纳金为43844.08元,此项债权合计为94,239.58元;(3)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50395.50元,滞纳金为39535.27元,此项债权合计为89,930.77元;(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50395.50元,滞纳金为34571.31元,此项债权合计为84,966.81元;(5)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7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50395.50元,滞纳金为13002.04元,此项债权合计为63,397.54元;(6)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100,791.00元,滞纳金为6904.18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07,695.18元;(7)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6年6月27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66392.27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42,705.22元;(8)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6年12月15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59867.51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36,180.46元;(9)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52350.69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28,663.64元;(10)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缴款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26175.34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02,488.29元;(11)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7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76,312.95元,滞纳金为19688.74元,此项债权合计为96,001.69元;(12)房产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缴款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诸暨市税务局计算的税款本金为152,625.90元,滞纳金为10454.87元,此项债权合计为163,080.77元;管理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行政强制法》、《房产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核了诸暨市税务局申报的税收及社会保险费的债权,发现存在若干错误或者不合理之处,详解如下:一、税款缴纳期限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依据该税款缴纳期限计算的滞纳金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企业注销前必须要注意的四大税收要点

企业注销前必须要注意的四大税收要点企业注销是企业在法律上终止存在的过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税收问题。
在企业注销前,必须要注意以下四大税收要点。
1.税务注销手续:企业注销前,首先要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税务注销手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报送有效注销申请材料、纳税人报销清退和清缴税款、责任单位审核和电子信息核查。
企业要按照国家税务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税务机关,完成税务注销手续。
2.税务处理:税务注销后,企业要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一方面,需要进行清退和清缴税款。
企业要向税务机关报销未使用的发票和清退多余预缴税款。
企业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清缴工作。
另一方面,企业要妥善处理未结税务处理事项,如自解税务争议、经营税收违法行为处罚和税务风险等。
3.资产处置税务处理:企业在注销过程中通常需要处理一些资产,如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企业在处理资产时,必须要注意税务处理。
例如,企业要计算和缴纳与资产转让相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
此外,企业还需要处理资产减值和无形资产摊销等税务事项。
在进行资产处置时,企业要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税务手续。
4.税务注销和审计:企业注销前,通常需要进行税务注销和审计工作。
税务注销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审核、登记和注销。
企业要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会计、审计和税务资料,并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信息核查和审核。
审计工作则是指企业在注销前要进行审计,以核实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审计报告是公司注销的重要文件之一,税务机关通常要求企业提供审计报告进行核实。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二、税收债权的优先性三、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四、资产拍卖的税费转嫁五、破产受理前强制执行的税款和滞纳金配比六、破产撤销权能否对抗欠税的强制执行七、税务机关对重整计划的表决权八、基于破产的税收优惠九、破产企业税收违法犯罪的处罚与移送十、破产涉税其他特别规定在正式开始之前,我先简要介绍一下有关税收法律关系目前的主流学说,叫做“税收债权债务关系理论”。
该学说认为,税收法律关系应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分析。
从实体上说,税收是一种公法之债,国家是债权人,纳税人是债务人。
但从程序上来说,不管是征收还是处罚,为了保证实体法得以贯彻执行,征税主体都享有绝对的优越地位。
基于这种程序与实体、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和特征,税法一方面保留着行政法的权力性质,同时引入了不少民事法的概念,如代位权、撤销权。
理解了这种税收法律关系,对于下面所讨论的问题,比如税收债权的范围、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税收债权能否放弃等等,很有帮助.一、税收债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界定(一)行使主体前面提到,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是债权人。
但是,国家是个抽象的存在,必须有具体的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
根据目前的机构设置和权限分配来看,能够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债权的机关,包括国税、地税和海关.相应的,在破产程序中,这三家机关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身份参与其中。
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相关规定,欠税的纳税义务人破产的,应当在清算前向海关报告,由海关予以清缴.所以,作为破产管理人,别忘了通知海关。
这里有个问题:税务局的稽查局能否作为债权人呢?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破产清算前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未结清税款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参加清算。
在这里,“主管税务机关”是一个征管环节的概念,不太合适扩大解释为包括稽查局在内。
不过,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中表述为:“欠税人申请破产,税务机关应代表国家行使债权人权利,参与清算,按照法定偿债程序将税款征缴入库."这里的“税务机关”,并没有强调“主管".结合《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从体系解释来看,应该既包括税务局,也包括稽查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意见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为困境企业重整创造条件,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税收征管流程(一)办理权限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介绍信,以破产企业(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下同)名义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二)税务查询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现场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注销清税业务专窗(专区)申请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即时予以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
如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三)政策咨询税务机关为管理人提供办理破产相关税收政策的咨询服务,管理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现场咨询室、相关税务人员等渠道对有关税收政策进行咨询。
重大破产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为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征管科技部门、税政部门、法制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解答管理人涉税问题咨询。
对于难以答复的疑难问题,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后,及时予以答复。
管理人或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制定分配方案、进行资产处置等,可以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内容提供税收测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支持,及时予以答复。
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
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清算如何计算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是指企业解散、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企业应纳税额进行最终结算的过程。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通常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营业利润,二是企业注销所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
1. 营业利润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基本计算方法是根据企业的应税所得额来确定,应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取得的净利润减去减免项目后的金额。
按照国家税收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 = 应税所得额×税率应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税所得额 = 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 + 其他收入 + 减免项目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营业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从经营活动中实际取得的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成本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成本支出总额。
营业费用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总额。
税金及附加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需要缴纳的各类税金和附加。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联的收入,如投资收益等。
减免项目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减少应纳税额的各类减免。
2. 非经常性损益的计算在企业注销前,可能会发生一些非经常性的损益,如处置资产净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等。
这些非经常性损益需要在企业注销前计算,并与营业利润一同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计算非经常性损益时,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算,并将其结果加到营业利润中,再进行所得税的计算。
企业注销前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计算。
在计算应税所得额时,需要考虑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税金及附加、其他收入和减免项目等因素。
,还需要计算非经常性损益,并将其结果加到营业利润中进行计算。
,根据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得出最终的企业所得税清算金额。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程序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为优化企业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维护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三部门《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金规〔2021〕274号)、《四川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通知】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或者由管理人在指定管理人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二十五日内向债务人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债权申报书面通知。
无法确定主管税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应当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协助确定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将受理裁定书抄送同级税务机关。
2.【申报主体及范围】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将债权申报通知抄送至债务人所属稽查局、跨区税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验地主管税务机关,并依法清查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会同同级人力社保、医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确定债务人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费债权,应按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填写债权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附上相关的债权依据,如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滞纳金、罚款的简要说明、法律条款、计算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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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与税务注销
在刚刚结束的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上,不少学者、法官和管理人朋友在发言中、互动中以及中场休息时,都提及破产程序中的税务难题,其中最为关注的还是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以及清算终结后的税务注销两个问题。
破界泰斗王欣新教授在其最新文集《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法律出版社2017年6月出版)中,对上述问题也表达了批评之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
目前要强调纠正一些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消极拖延乃至抵制态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的企业无力清偿所欠税款,这本是正常现象。
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以税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为由拒绝为破产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刁难破产程序的终结手续,并因此而影响了工商注销登记的办理。
坦率地说,根据现行的税法体系,这两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
然而,这主要是立法瑕疵导致,而非执法不作为。
我们首先捋一捋现行规定。
一、关于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决定;同时根据第九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属于相对保留事项,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先制定行政法规。
比如各种以条例规定的税种,均属于这种情况。
不过,《立法法》修改之时,并未将税收优惠明确写入,这为法律位阶以下的行政法规提供了空间。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条及第三十三条规定,税收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因此,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经过国务院批准的情况下才有权决定减免税。
2017年5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减免税政策,梳理形成《减免税政策代码表〔20170510〕》,其中与破产有关的政策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但清算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88号):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可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综合上述规定,重整程序中债务豁免产生的所得税完全没有减免依据,优惠税种较
为全面的限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其余情况下的契税优惠限于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债权人或非债权人,留给基层税务机关操作空间的,只有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情形了。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定期减免,不等于对历史欠税的豁免。
二、关于破产企业的税务注销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工商登记之前,必须先进行税务注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破产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税务注销,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作为税务系统的部门规章,《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层税务机关要求结清欠税,并不是外界误解的刁难拖延抵制。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换位思考、相互理解。
然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这个又该如何理解?
从学理上说,破产程序是税收征管的特殊地带,进入破产程序后,税务机关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法院的裁判,进行税收债权的受偿和征管。
如果法院在受
理破产案件后通知税务机关依法参与了破产程序,并且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权受偿顺序进行了清偿,对于未全额受偿的部分,应依照法院裁判文书的明确要求,予以核销及注销。
为了执法风险防范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共赢考虑,建议法院和税局相互理解和支持,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要依法通知税务机关参与受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裁判文书中要尽可能对税收债权未全额受偿作出详细说明,如此,税务机关才可能消减顾虑,积极配合办理税务注销。
事实上,在已有的破产企业税务注销案例中,也有明确承认税收债权未全额受偿下允许注销的情况。
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销蚁力神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的通知》(国税函〔2008〕676号):
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蚁力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的总体部署,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蚁力神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按期完成,经研究,对注销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税务机关在辽宁蚁力神清算组提供现有资料后,应及时对蚁力神分公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注销本地区范围内蚁力神分公司税务登记事宜。
注销税务登记后,要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寄回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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