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内贸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27•【文号】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施行日期】199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以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负责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格式,制作《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负责按照国务院流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格式,制作《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负责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的统一编号,负责发放《生猪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工作。
负责制作并发放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定点屠宰标志牌;负责发放《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制度,严格制作、保管、审核、发放手续。
证、章、标志牌的发放情况要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确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标志牌,应悬挂在企业门前显著位置,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法人申请书

变更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法人申请书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呀!我得跟您唠唠我们这儿生猪定点屠宰场的事儿。
咱们这个屠宰场啊,在这片儿也有些年头了,一直都本本分分地干着屠宰生猪的工作,给周边的市场供应着新鲜的猪肉呢。
您也知道,一个屠宰场就像一个大家庭一样,有各种各样的事儿要操心。
之前我们的法人呢,为这个屠宰场的发展付出了特别特别多。
他就像一个大家长,带着我们经历了好多风风雨雨,从最开始的一点点小业务,慢慢做到现在这个规模。
但是呢,随着时间的推移,现在的情况有点小变化啦。
新的人选已经确定来接手这个法人的位置,这也是经过我们内部深思熟虑的结果哦。
就像家里要换个当家人,是为了让这个家能发展得更好嘛。
这个新的法人啊,他可是个特别靠谱的人。
他对生猪屠宰这个行业那是相当的了解,就像一个猪肉专家似的。
他知道怎么挑选最好的生猪,也知道怎样的屠宰流程能让猪肉的品质达到最优。
他还有着超级丰富的管理经验,我们都相信在他的带领下,咱们这个屠宰场肯定能更上一层楼。
我们知道,生猪定点屠宰证书上的法人变更可不是一件小事儿,这就像是给这个屠宰场换个身份证一样重要。
但是呢,我们已经把所有该准备的都准备好了。
我们有齐全的相关文件,能证明这个新法人的资格和能力。
比如说他在这个行业里的从业经历啦,还有他之前管理类似业务的一些成果等等。
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法人的变更,能给屠宰场带来新的活力。
比如说,我们可以改进屠宰的技术,让猪肉的质量更好,还能在环保方面做出更多的努力,减少屠宰过程中的污染。
我们也想给工人们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让大家工作得更开心,这样猪肉的品质也会带着满满的正能量呢。
我们对这个屠宰场有着深厚的感情,就像对待自己的孩子一样。
我们希望它能一直好好地发展下去,继续为周边的老百姓提供安全、新鲜、美味的猪肉。
所以啊,这个法人的变更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开始,一个让屠宰场变得更好的机会。
我们真的特别期待相关部门能够批准我们的这个申请。
我们保证,不管法人怎么变,我们都会严格遵守所有的规定和要求,把生猪定点屠宰这件事儿做得稳稳当当的。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8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内贸易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98.02.27
【实施日期】1998.0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办法
(1998年2月27日国内贸易部
以内贸消费字[1998]第24号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屠宰执法监督检查证》、《屠宰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肉品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二)肉品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无害化处理印章;
(三)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
(四)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04.29•【字号】浙商务秩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商务秩发[2010]140号)各市贸易局(经贸委)、义乌市市场贸易发展局:为规范全省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健全行业管理工作制度,建立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保证生猪产品质量,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8年第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商务厅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规范我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严格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监制、发放、使用、保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省商务厅负责全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统一制作和管理工作。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是生猪产品上市流通的基本标识,它的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制作、逐级发放、规范使用、严格监管的原则,并实施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监制和发放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生猪肉品品质检验证章标志包括:(一)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二)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三)种猪、晚阉猪肉品标识印章;(四)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印章。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场审核换证标准

2.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
运输工具
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3
设备要求
检验设备
应配备注水肉、瘦肉精等有害物质的检验设备
1.《条列》第十三条
2.《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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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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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和记录
《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查看文件
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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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生猪产品处理记录,处理情况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条列》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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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办法》第七条(二)
2.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2.2
现场查验
2
设施要求
宰前设施
应有宰前建筑设施包括卸猪站台、赶猪道、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兽医工作室与药品间等。其中待宰间面积不得低于350㎡
GB50317-2009 《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4.2.1、4.2.5
附件1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换证标准
企业名称:(公章)企业地址:
负 责 人:(签字)联系电话:
序号
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现场审核结论
符合
不符合
1
基本要求
1.《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2.《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
农业部规范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印制和使用管理

平 的重要 抓手 .在 做好 试点 创建 工作 的基 础上 ,鼓
励 、支 持 和 引 导各 地 开 展 创 建 活 动 .力争 “ 十 三
五 ” 期 间 .在 具 备 条 件 的 “ 菜 篮 子 ” 产 品 主 产 县
中 .创建 一大 批 国家农 产 品质量 安全 县
农 业部 对 3种 农 药 的使 用 采 取 管 理 措 施
8月 2 2日 .为保 障农 产 品质 量 安 全 和生 态 环
境 安 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食 品 安 全 法 》 和 《 农药 管理条 例 》相 关规 定 ,农 业 部发 布第 2 2 8 9号 公 告 .在公 开征 求 意见 的基础 上 ,决定 对 杀扑 磷 等 3种 农药 采取 以下 管理 措施 。 ( 1 )自2 0 1 5年 1 0月 l E t 起 .撤 销杀 扑磷在 柑橘 树 上 的登 记 .禁 止 杀扑磷 在柑 橘树 上使 用 。 ( 2 )自2 0 1 5 年 1 0月 1日起 ,将
各 地 要 高 度 重视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兽 药 残 留监 控 计 划 ,按规 定要 求抽 样 .如实 上报 检测 结果 ,并做 好 阳性 样 品跟踪 检测 和追 溯工 作 要切 实加 强 养殖 用
药监 管 工作 .进一 步保 障动 物产 品质 量安 全 要 积 极参 与兽 药残 留检 测方 法制 修订 工作 .对 存 在 问题
准 化生 产 、打击 违法 违规 行为 、监 管体 系建 设 、制 度 机制 创新 等 8个方 面 开展 .突 出了责 任 落实 、全 程 监管 、能 力提 升 和社会 共治 。在 创建 方式 上 。按
农业 部通 t a 2 o  ̄ 5年上 半年畜 禽及 畜禽 产 品兽 药残 留监 控计 划检 测结 果
一、生猪屠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实施标准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有违法所得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4-5倍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款1.5-2万元;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5-10万元罚款,对个人处罚款1-2万元。
严重
生猪定点屠宰厂三次以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并对单位并处5-10万元罚款。
9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除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外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较轻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且涉案金额较小没造成不良后果等较轻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1万元。
一般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或涉案金额较大等较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可处罚款1-2万元。
较重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或涉案金额巨大等严重情节的。
责令改正,处罚款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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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申
请
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申请表》填报说明
一、企业应如实填报有关申请资料,并对填报信息负全部法律责任。
二、2008年底前已在生产的定点屠宰企业按此申请表内容填报,2008年后新建投产的定点屠宰企业除按此申请表内容填报外,还应同时提交项目立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和环评、动物防疫等相关批准文件。
三、企业在填写基本情况简介应认真对照《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0)。
四、商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审核,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