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doc
国有铁路运输企业特殊业务税收问题探讨

铁路机车是运输生产 的专属 设备 , 是安 全顺利完 成运输 生产 的重要保证 。科学合理安排 机车 修程 , 使机 车既保持 良 好性能 , 又能提高使用效率。考虑 到修车技 术要求 的限制 及 机车 的使用效率 , 目前 , 铁路机 车采 取按 机 车走 行公 里安 排 大修计划 , 修理费用 一 次计 入成 本 , 并予 以税前 扣除 。这 种
现 行 方 法 的 特 殊 性 与 合 理性 :
上, 对照此规定 , 不应该 税前 一次扣除。
( )按走行公里安排修程 因间隔期 较长 , 1 往往是 多部位 集 中修理 , 次修理 费用 较高 ; 一 ( )不少机车原值较低 , 2 设计标 准又不 能达到 目前牵 引 和速度要求 , 考虑技 术进步 和强 化安 全 的需 要 , 修 理 费用 使
大 幅上 升 ;
互提供劳务发生 的收 付费行 为所产 生 的收入 、 支出 , 因不属
于严格意义上 的收入 、 费用 范畴 , 根据 内部财 务模 拟核 算办 法规定 , 产 生 的 内部 模 拟 收 入 、 将 费用 由铁 道 部 汇总 时抵
Vo . No 3 16. .
S p ,0 6 e .20
文 章 编 号 :6 1 4 4 ( 06 0 —00 —0 17 — 64 2 0 ) 3 0 1 3
国 有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特 殊 业 务 税 收 问题 探 讨
何 华 芬
( 南京铁 道职 业技 术 学院
摘
财经 贸 易 系, 苏 南京 江
处理方 法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的有关 规定不符 , 已
引起 税务部门的关注。税前 扣除办 法规定 : 符合 下列条 件 的
修理费不得一次税前扣除 : 发生 的修 理支 出达到 固定资产 ① 原值 2 % 以上 ; 0 ②经 过修 理后 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 寿命延长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办法20140127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运输企业名单,由总公司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运输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运输企业按照基层单位行政区域属地原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公布(或报备),同时抄报总公司。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铁路运输作业服务,简称“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税价格清算。
纳税单位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企业,下同)之间的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清算,按含税价格清算。
第七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汇总纳税实行运输企业、基层单位分别按月预缴,总公司按季汇总计算缴纳方法。
第八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及辅助服务以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纳税。
浅议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政策环境

青 藏铁路公 司在运营期 间取得的运输收
税 收 作 为 调 整 国 家 与 微 观 经 济 主 体 入 其他业务 收入 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
性 .公共性 很强 .接 近纯公共物 品 ;二
的 国 家 路 网干 线 、支 线 、企 业 专 用线 、
是 纯私人产 品 .主要包括 经济发达地 区 收入分配 关系 的政 策工具 .对 于经济主 护建设税 、教育 费附加 .对青 藏铁 路公
融资体 制改革的不 断深 化 .铁路 发展也 的性 质 、在 国民经 济中发挥 的作用 、营 迎 来 了黄 金 机 遇 期 。 利 能 力 的 强 弱 以 及 承 担 社 会 、公 益 职 能
二、 现行税制关于铁路运输企业 的税收规定以及税收优惠政策
随 着 国 家税 制 改 革 的 不 断 深 化 . 国 本 文拟通过分 析铁路 的行业特点及 的多少 都直 接决定和影 响着行业税收 家 对铁 路 运 输 企 业 税 收 方 面 的 各 项 优 惠 属 性 .阐 述 了现 行 税 制 关 于 铁 路 运 输 企 待 遇 的 确 定 。税 收 具 有 两 大 作 用 :一 是 逐 步减 少 。但是作 为 国家 重要 的基础产 业 的税 收规 定 以及 税 收优 惠 政 策 ,并 对促 筹 集 财 政 收 入 二 是 作 为 经 济 杠 杆 发 挥 业 ,国家税 收政 策仍给予 了铁 路运输行 进我 国铁 路发 展 的税 收政 策进 行 了探讨 。 调 节 经 济 的 作 用 。 这 在 客 观 上 决 定 了税 业 一定 的 倾 斜 。 现 行 税 制 对 于 铁 路 行 业
铁路运输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支持铁路股份制改革和合资铁路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和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其中股改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运输企业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革成立的企业;合资铁路运输公司是指由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运输企业与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成立的铁路运输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抄送:铁道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情况,现将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的范围补充通知如下:一、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及国有铁路运输控股公司(含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包括客货、编组站,车务、机务、工务、电务、水电、供电、列车、客运、车辆段)、铁路办事处、中铁集装箱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特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第一条停止执行。
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三月八日关于铁路系统企业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4]126号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规定,现对铁路系统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问题明确如下:一、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使用的房产和土地均应征收“两税”。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13号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正文:---------------------------------------------------------------------------------------------------------------------------------------------------- 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2003年11月26日铁道部令第1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特定用语的内涵铁路运输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铁路客货运输业务的所有企业。
国家铁路:指由中央政府筹资建设,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路局和铁路分局。
合资铁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合资建设和经营的铁路。
合资铁路运输企业为合资铁路公司。
地方铁路:指地方为主筹资建设,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的铁路。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为地方铁路局和地方铁路公司。
临管铁路:指经国家或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正式验收交付铁路局办理临管运输业务的新建铁路(以下简称临管线)。
纯货运站:指国家铁路只办理货运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及资产全额划归货运的办理客货业务的铁路局或铁路分局直属决算站的货场。
客货混合站:指国家铁路办理客运与货运业务的车站。
第三条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范围和基本任务铁路运输进款是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中,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并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等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和其他与客货运输有关收费的总称。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进款中构成铁路运输企业的营业收入,用以主要补偿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的部分,是铁路运输企业运输产品的销售收入,是铁路维持生产和自我发展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是铁路兴衰的经济命脉。
做好税务筹划,促进企业发展——浅谈铁路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

收 划 的 前提 条件 是 遵 守税 法 , 浅谈铁路物流企业的税 务筹划 是 建 税 在 筹 税 法 深 刻 认 识 和 透 彻 理 解 的 立 对
高
【 章 摘要 】 文
颖
济南铁 路经营 集 团有 限公司 2 0 01 0 5
税 收 与 企业 的 生产 经 营 活 动 密切相
非 常重 要 。 取 得 的 收 入 ,歼具 运 输业 通 用发 票
按 “ 通 运 输 业 ” 税 目计 交 营 业 税 ,税 率 交 3 ;提 供 其 他 劳 务 取 得 的 收 入 如 仓 储 、 % 过 磅 、 检 斤 计 量 , 兼 以提 供 配 送 、 简 单 包 装等 辅助 经营服 务 的,均按 “ 务业” 服 税 目计 文 营 业 税 并 开 具 服 务 业 发 票 ,税 率为5 %。未 按 规 定 分 别 核 算 其 应 税 收 入 的 , 一律 按 “ 务 业 ” 税 目计 交 营 业 税 , 服 税率5 %。部 分 企 业 购 进 物 资 后 销 售 给 其 他 企 业 并 提 供 运 输 服 务 的 , 属 于 混 合 销 售 行 为 ,按照税 法 规定 ,可 能作 为货物 销 售 计 交 增 值 税 。 然 后 按 照 应 交 营 业 税 、增 值 税 为 计 算 基 础 训‘ 域 建 税 和 教 交 育 费 附加 。 此 外 ,铁 路 物 流 企 业 如 果 自有 经 营 性房 产 , 按 房产 计税余 值 的 12 要 . %计 交 房 产 税 , 该 房 产 如 对 外 租 赁 , 则 按 租 赁 收 入 计 文 5 的 营 业 税 和 l% 的 房 产税 ; % 2 资 产 作 为 投 资 在 两 个 法 人 之 间 进 行 调拨 时 ,增 加 实 收 资 本 的 一 方 要 按 增 资 部 分 的 万 分 之 五 计 交 印 花 税 ; 在购 置 车 辆 时 ,还 要 负 担 1 % 的 增 值 税 进 项 税 , 以 7 及 车辆 购 置税 等等 。 个 会计 期末 ,企 业要根 据 经营 战 认识 。 度 越 来 越 大 , 由 于 通 过 税 收 等 划 可 以 降 果 依 法 计 算 纳 企 业 所 得 税 , 税 率 一 般 5 低 税 收 成 本 ,得 到 回报 , 企 业 的 实 力 和 为 2 %。 铁 路 物 流企 业 进 行税 收 筹 划 的 竞 争 力 必 将 相 应 增 强 , 同 时 也 能 促 使 企 必 要 性 、 打 细 算 ,增 强 企 业 投 资 、经 营 、 理 三 铁 路物 流 企 业 进行 税 务 筹划 的 精 税 收 筹划是 指纳 税义 务 人为 维护 自 财 的 预 测 、 决 策 能 力 和 准 确 度 , 提 高 企 途 径 己 的 权 益 , 存 法 律 规 定 许 可 的 范 围 , 业 自身 的 经 济 效 益 和 管 理 水 平 。 通 过 对 铁 路 物 流 企 业 主 要 税 金 成 本 结 合 企 业 自身 的 特 点 ,通 过 对 经 营 、投 3 税 收 筹划 有助 于 提高 企 业 的纳 税 意 的 构成 分析 ,建议 可 以从如 下方 面进行 资 、 理 财 活 动 的 事 先 筹 划 和 安 排 , 充 分 识 ,自觉遏 制偷 税漏 税逃 税等 不 法行为 税 务 等 划 : ’
对铁路运输企业财务资金管理的探讨

对铁路运输企业财政资金管理的探讨黄智西安铁路运输企业财务处【摘要】目前铁路运输企业承担着一定的政府行政职能,涉及到财政资金的核算问题。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行政事业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
对铁路运输企业的日常核算产生了一定影响,以及政府采购制度如何在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得到贯彻执行等。
随着市场化经济的不断发展,铁路履行的行政职能将会越来越少,但有些行政职能却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所以有必要进一步规范铁路财政资金的管理,促进和健全单位的会计核算体系。
【关键词】铁路运输企业财政资金探讨我国财政资金主要由国家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以及非税收入等组成,其中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就铁路运输企业运营对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做一些浅显探讨。
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财务涉及收支核算的财政资金主要是行政事业收费及罚没收入,如铁路设备计量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铁路卫生监督罚款、铁路安全监督执法罚款等等。
按照铁道部财务司•关于规范铁路运输企业财政预算补助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通知‣(财运…2006‟30号),对中央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管理模式为各行政事业单位日常按•铁路运输企业成本核算规程‣全成本核算本单位支出,年末铁路运输企业将当年收到的补助经费全部冲减相应支出科目。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财政资金核算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1.行政事业收费收入不按时上缴的现象较普遍。
从近年来的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出,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上缴行政事业收费资金的意识很淡薄,常常以各种困难为理由,拖欠几个月不将收费资金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造成收费资金滞留。
2.国家积极推行预算外资金改革,目的是要把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此过程中,由于部分预算外资金的性质和管理权限尚不明确,导致出现应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无法上缴的情况,有的甚至连领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都很困难。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铁总财〔2014〕77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试行)铁总财〔2014〕77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投资公司: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增值税汇总缴纳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汇总缴纳工作,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运输企业(含铁路局、专业运输公司、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下同)及其基层单位(含站段、货运中心、分公司等单位,下同),总称为纳税单位。
第三条纳税单位需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纳入汇总缴纳增值税范围的所属运输企业名单,由运输企业向总公司提报,总公司审核后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公布。
控股合资公司、股改企业名单由投资控股的铁路局(公司)一并报送。
所属运输企业名单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履行以上程序调整汇总缴纳范围运输企业名单。
第五条纳税单位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含客货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和提供运输作业服务,以下简称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不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供运输作业服务是指《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服务,以及铁路运输企业为完成运输业务而双方签订协议的服务。
第六条纳税单位之间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不含增值税清算。
纳税单位与其他铁路运输企业(非控股合资公司、地方铁路企业,下同)之间的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清算,按照铁路运输及物流辅助服务不含增值税清算收入与其相应的增值税额一并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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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
的通知
文号:财预[2012]383号
发布日期:2012-9-7
执行日期:2012-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
为理顺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妥善处理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做好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的征缴入库和分配管理工作,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办法,现就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
一、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调整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不含铁路建设基金
营业税,下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由中央收入调整为地方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仍作为中央收入;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划分调整。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为地方收入。
企业所得税由中央与地方按照60:40的比例实行分享。
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客、货运发送量等因素所占比例在地区间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36%,货运周转量
占54%,客运发送量占4%,货运发送量占6%。
2012年各省分配比例详见附件1。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收入分配办法。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分配比例每两年根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进行调整。
相关因素权重为:客运周转量占28%,货运周转量占42%,运营里程占30%。
2012年相关省份分配比例详见附件2。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00%为该企业注册地地方收入。
三、预算科目调整
(一)将1010301铁道营业税改为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
下设10103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增设101030102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设1010305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
中央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建设基金营业税。
增设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二)将101041701铁道运输企业所得税修改为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设101043317跨省合资铁路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增设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三)对1010901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的说明进行修改,删除对铁道部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中央收入的内容;增设1010901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设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
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增设101090109 除铁道部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在教育费附加收入科目下,增设103020304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地方分享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
增设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中央收入科目,反映待分配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在中央或地方财政统计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五)上述科目涉及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分别填列1010320 营业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101045003中央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加收利息收入、1010920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和103020399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
四、缴库程序
(一)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填开缴款书时,分别按1010306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待分配收入、1010918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待分配收入、103020305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填写,级次栏按中央100%(待分配)填写,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
铁道部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填开缴款书时,预算科目栏按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填写,级次栏按中央60%、中央40%(待分配)填写。
国库部门收到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将其中60%列入101041701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40%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
列入101041702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分配给各地区,列入相关地方收入科目。
(二)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缴库程序。
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注册地和
非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中央财政核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当地应缴库金额后,就地办理缴库,各地分享税收的具体入库办法另行下达。
五、其他
(一)2011年度及以前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超缴、欠缴和漏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新的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和地方收入分配办法执行。
(二)对2012年铁道部已经集中缴入中央国库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分享的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核定的分配比例调整为各地方收入。
(三)对2012年已经就地缴入注册地国库的跨省合资铁路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中,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比例应属于其他省市分享的部分,年终结算时,由注册地财政上解中央财政,再由中央财政分配到相关地区。
(四)财政部于每年1月初按中央总金库截至上年12月31日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待分配收入进行分配,并在库款报解整理期(1月1日至1月10日)内划转至地方国库;地方国库收到下划资金后,金额纳入上年度地方预算收入。
地方财政列入上年度收入决算。
各省市分库在12月31日向中央总金库报解最后一份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后,整理期内再收纳的铁道部集中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中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统一作为新年度的缴库收入处理。
(五)已经达成跨省分配协议的合资铁路税收,可按照明确后的跨省合资铁路收入分享入库办法执行。
(六)当年新投入运营的跨省合资铁路,其缴纳的税收暂按里程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第二年开始按照相关省份铁路客、货运周转量和运营里程等因素所占比例在相关地区分配。
(七)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跨省合资铁路企业税收分配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