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6.07•【字号】厦建法[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公布《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建法〔2006〕8号)为保证我局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依法实施,根据《厦门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备案事项的决定》(厦府〔2005〕126号),并经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将我局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搅拌混凝土许可证核发、二级及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核定等七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实施办法中,申请材料目录未注明复印件的,表示要求提交原件;未注明份数的,表示仅需提交1份。

二○○六年六月七日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厦建许01号)一、行政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11月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第八条;(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四条;(三)《厦门市建筑条例》(1997年7月24日厦门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等十三件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月13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等四件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010.02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

2010.02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

关于调整发布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报价最低控制线标准(2010.02)的通知(厦建价〔2010〕45
号)
一、材料价格按材料类别划分与市造价站发布的材料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相比下浮最低控制线标准:
二、钢管脚手架材料租赁价格与市造价站发布的租赁价格市场信息综合价格相比下浮最低控制线标准:
三、分部分项工程费及技术措施费中可竞争费用的最低控制线标准:
四、其他措施费中各项可竞争费用的最低控制线:
五、控制线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发布调整。

六、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厦建价【2007】25号、27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厦建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修正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规〔2022〕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基础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1〕1827号)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厦门市建设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建规〔2021〕4号-筑)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证人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依法依规披露、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通知有效期与原文件的有效期一致。

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厦门市建设局2022年3月8日附件厦门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电子投标保函管理,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要求以及有关招投标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招投标活动电子投标保函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电子投标保函是指投标人通过计算机网络向金融机构发出申请,金融机构以为投标人提供保证为目的,利用数据电文并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向招标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信用投标担保凭证或保证保险凭证。

第四条厦门市建设局、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相关监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管理工作,推动建设工程电子投标保函平台(下简称“电子投标保函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30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六届〕第三十号《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9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等两部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9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对《厦门经济特区建筑条例》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七条第四项中的“造价咨询”,并将第五项修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质审查的企业或者单位”。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承包单位与发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删去“港、澳、台地区和外国的设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在本市承担工程设计,但应当与在本市已办理资质备案的设计单位合作。

”(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25•【字号】厦建建[2008]72号•【施行日期】2008.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厦建建〔2008〕72号)各区建设局、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市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4号)、《厦门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和《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08〕2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本通知发出前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出后30日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备案手续。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分支机构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详见闽建筑〔2008〕28号附件,可从福建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心下载电子文档);(二)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五)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任职文件;(六)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其中土建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安装专业注册造价师至少1人);(七)分支机构工作的本机构聘用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的身份证、劳动合同、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的复印件,其中分支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还应提供聘书、个人简历和8年以上工程管理经验证明;(八)分支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九)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和保存招标投标过程完整档案资料的分支机构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的只须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应与营业执照上工商注册地址一致;(十)机构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一年内无不良行为的诚信记录证明;(十一)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要的办公设备清单(自有的提供发票,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

厦门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3篇)

厦门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效率,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厦门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招标,并按照国家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技术要求等基本情况;(二)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资金落实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招标项目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五)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六)招标投标的时间安排;(七)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中标人。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选择中标人:(一)最低投标价法;(二)综合评分法;(三)资格预审后直接招标;(四)其他经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五)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厦建筑〔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筑〔2022〕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各重大片区指挥部,各有关单位:为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在试行一年多的基础上,市建设局修订了《厦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评定分离”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具体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范围前期工作扎实、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建单位具备较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经济技术管理力量(代建单位原则上不低于厦门市代建企业信用评级BB+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采用“评定分离”办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适用本办法。

二、确定试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我市依法公开招标项目鼓励积极试行评定分离办法。

相关主管部门对于推广成效显著的建设、代建、招标代理等单位可予以信用、绩效等方面的激励。

(二)以下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全面试行,如有特殊情况不宜试行的,应经市“评定分离”领导小组或市重大片区指挥部总指挥(或市领导担任的副总指挥)研究同意。

1.市级重大片区内的合同估算价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2.市级重大片区内的等级为一级的监理项目(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确定);3.大型公共建筑的勘察、设计项目(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确定);其他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是否试行本办法,无需报批。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询、监理等 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fl 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 内的中型建设项目和政府所在地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建设项目和民用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单位, 工招标资质 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 标工作:承担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单位,由省建设行政主管 第七条 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取得《建设工程施 可以承担大、中、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部门确定。

上的大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 设工程质量 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 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建筑 术改造建设工 程项目的施工,均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是指包括基础、 工程的建筑安装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大型建设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现公正、 公平竞争,确保建 本办法。

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 土建、水电、消防及其他设备安装、装饰等全部 项目和省重点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审批咨(四)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大中型建设 经历。

第八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3000至5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4人以上; (二) 会计师和经济师各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中小型建设 历; 第九条承担民用建筑与公共建筑投资在 1000至3000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 3人以上; (二) 会计师或经济师1人以上; (三) 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承担完成两个以上小型建设项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万元的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项目的设计或施工或从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 万元的小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的, 目的设计或从事工程概预算编制工作经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一)政府投资的;(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投资的;(三)国有企业投资的;(四)集体经济组织投资的;(五)国有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所占股份超过50%的企业投资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和、行政规定的其他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等特殊工程项目施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五条施工招标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逢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经公证机关依法公证。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约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施工招标组织资格实行年度验审制度。

第十一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二)建设工程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三)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四)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临时建设许可证;(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工期进度的要求;(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将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示、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办法。

但对单位工程,除基础、二次装修、专业设备的分部工程因特殊原因可实行分部招标外,其他不得进行肢解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公告;(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有承担该工程项目施工能力的3个以上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并至少要有3个企业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招标组织者;(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三)向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并经批准;(四)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第十六条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申请进行审查,在收件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予以批准;不符合规定的,应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质量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建设资金说明,外商投资项目须出具在本市注册的银行资信证明,其他投资项目须出具开户银行资信证明;(五)工程款支付方式;(六)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七)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及采用的技术规范;(八)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及允许分包的项目;(九)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十)评标、定标办法;(十一)招标、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十二)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十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

确需变更的,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后,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参加投标单位,并重新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日,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日。

第二十条标底价应由工程成本、利润、税金和风险因素构成。

第二十一条标底价由招标组织者负责编制,作为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造价的预测或控制范围。

一个工程只能确定一个标底价。

编制标底价时,工程量应依据规定的统一工程项目、统一计量单位、统一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三条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还须提供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加投标的文件;(二)企业职工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及平均技术等级、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三)企业近二年来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四)现有主要施工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施工企业即可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有关招标文件。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综合说明书;(二)工程量单位清单、各项独立费、总报价;(三)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四)施工组织设计;(五)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六)对拟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七)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的证书;(八)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按规定的时间、方式送达。

送出的投标文件发现有误或需补充,必须在施工投标截止前用正式函件更正或补充、函件应加盖法人印鉴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密封后送达。

第二十八条投标价由投标人负责编制。

投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向招标组织者购取招标文件时,应同时交纳投示保证金。

投标落标的,招标组织者应将保证金于定标后3日内退回。

投标中标的,招标者应将保证金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的3日内退回。

招标保证金为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由招标组织者依据建设工程规模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工作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由招标组织者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如标组织者应自施工投标截止之日起10日内召开开标会议。

第三十二条招标组织者应当邀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和公证机关、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代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标、定标办法,公布标底,启封投文件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文件主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投标文件未密封;(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签字或未加盖法人印鉴;(四)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五)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四条开标会议结束后,应即召开评标会议,评标会议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评标的时间,小型工程不得超过2日,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5日。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会议前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受聘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受聘的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与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评标应遵照评标办法,坚持报价合理,工期适当,质量可靠,施工技术先进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投标人的业绩、承包能力和社会信誉等因系。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建设单位推荐中标优选方案。

建设单位根据优选方案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属于审查、澄清、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及推荐建议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组织者应于3日内书面通知中标人和落标的投标人,退回落标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在招标投标文件的基础上,于定标后10日内签订建设承包合同。

第四十一条中标人可将允许分包的项目按专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中标人应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对中标人负责。

禁止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

禁止中标人和分包单位转包工程。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依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应进行招标而不经招标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而进行施工招标的;(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经审批,自行施工招标的;(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应列入施工招标范围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肢解招标的;(五)隐瞒工程建设规模、建设条件、资金等真实情况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