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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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国有企业改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也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解除、员工权益保障和人力资源转移等方面,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一、劳动合同解除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必然的。

因为企业的改制意味着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原有的劳动合同可能无法再继续执行。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再具备从事该项工作的能力、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不能改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等。

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国有改制企业应该按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和其他权益。

国家对于因企业改制而解雇职工的经济补偿做出了具体规定,企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二、员工权益保障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为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国有企业应具备以下措施:1. 信息公开透明:国有企业应向员工公开改制的目的、方案和进展情况,确保员工了解改制的全过程和结果。

2. 再就业引导:国有企业应积极为劳动者提供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例如提供职业培训、推荐就业岗位等。

3. 社会保障过渡:国有企业应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帮助员工尽快申请失业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障待遇,保障员工的日常生活。

4. 优先购买股权:在改制过程中,国有企业应优先向员工提供购买股权的机会,让员工成为企业发展的受益者。

三、人力资源转移国有企业改制后,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某些劳动力可能需要转移至其他企业。

国有企业应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合理安排和转移员工。

1. 交流协商:国有企业应与接收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转移方案。

2. 人事档案转移:国有企业应将员工的人事档案及相关文件移交给接收企业,确保员工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通知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发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发布文号: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以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以增强企业活力为重点,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在理顺产权关系,实现企业资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方面进行实质性改革。

在实施这项改革中,应遵循以下原则:--要以提高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前提,使改革与发展紧密结合,以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以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增强企业的活动为出发点,选择最佳形式进行分类指导;--充分调动企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从多方面创造条件,鼓励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上有所突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创造条件;--企业国有资产实物量的调整要确保原资产价格量的保值、增值;--先试点,后推广。

在试点中采取的各项措施要具有普遍意义,并不断完善和发展,以利推广。

二、形式和内容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souask/国有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可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赁、国有民营、兼并、拍卖、破产等形式。

企业要在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其具体特点、经营状况、外部条件等因素自主选择改革形式,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股份制。

股份制企业是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

股东根据其拥有的股份享受权益,参加管理,承担风险。

股份可在规定条件下或范围内转让,但不得退股。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企业、行业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的生产经营企业,都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股份制试点。

2、股份合作制。

股份合作制是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它普遍适用于国有小企业。

根据投资主体及资产来源不同,股份可分为职工个人股、集体共同股、法人股。

在进行股份合作制企业改组时,其国有资产可由本企业职工出资购买,也可由企业缴纳租金或资产占用费。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在国有企业产权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经营效率。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问题分析1.产权不清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往往不够清晰,存在着多层次的权利关系。

一方面,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实际经营中,中央和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集团和其他单位之间的权力关系较为复杂,导致产权边界不清晰,产权界定困难。

对策建议: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体系,明确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和边界,规范产权行为,提高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2.监管不到位在国有企业产权管理中,监管不到位是一大问题。

由于政府监管力度不够,国有企业存在着违法违规行为的现象,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对策建议: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追责力度。

3.缺乏市场竞争意识由于国有企业长期享受国家补贴和特殊待遇,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导致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低下,盲目扩张和浪费国有资产。

对策建议: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化改革,推动国有企业转变经营理念,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经营效率,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4.人才队伍不足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还存在着人才队伍不足的问题。

由于从业人员的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的产权管理知识和技能,导致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对策建议:加强产权管理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引进,完善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为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5.利益输送现象严重在国有企业产权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

对策建议: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依法打击和惩处涉嫌腐败行为,切实保护国有企业的产权和利益。

二、对策建议1.加强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政府、监管机构和企业之间的权责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和边界,规范产权行为,提高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浅谈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内容提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历史性变⾰时期。

经过20多年的改⾰和发展,中国的劳动关系发⽣了深刻⽽巨⼤的变化,劳动关系呈现出空前复杂的局⾯。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的企业⽀柱,如何在改制中处理好劳动关系,是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和改制成败的关键。

本⽂归纳了当前国有改制企业处理劳动关系的⼏种基本模式,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 :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处理 近年来,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度不断加⼤,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提速,各地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针逐渐深⼊,⼀⼤批国有中⼩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式放开搞活,真正⾛向了市场;许多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引⼊外部投资成为股份制企业,实现了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他所有制企业也不⽢寂寞,分⽴、合并、解散、破产等改制问题层出不穷。

到2004年底,在净资产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净资产70%的4371家国有⼤中型⾻⼲企业中,已经有3322家进⾏了公司制改⾰,改⾰⾯达到了76%;全国国有⼩型企业中进⾏产权多元化改⾰的达到86.1%;多数国有中型企业也进⾏了程度不同的产权制度改⾰,以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庸置疑,国有企业的改⾰是必需的,也是有成效的。

但在改⾰中暴露出来的⼀些问题,也必须引起⾼度重视。

国有企业改制涉及出资⼈、债权⼈、企业和职⼯等多⽅⾯的利益,尤其要通过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保护职⼯利益,是国有企业改⾰的关键性问题。

在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能否正确处理好与原企业职⼯的关系,是社会各⽅⾯普遍关⼼的问题,也是关系到企业改制能否顺利进⾏的关键所在。

尤其是企业改制后产权关系、组织形式和管理⽅式等都要发⽣变化,这势必造成劳动要素的重新配置,涉及员⼯的劳动关系、⼯资保险等诸多切⾝利益,因此,改制过程是企业劳动关系最不稳定的时期,也是劳资纠纷的⼀个集中爆发时期。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出台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出台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出台本报讯(记者黄晓华通讯员汪伟平)省人劳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四部门《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的意见》,近日经省政府同意下发执行。

该文件就我省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如何安置职工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8类人员不属于安置范围企业在实施改制、关闭、破产之前,应对劳动关系进行全面清理,纳入安置范围的职工必须是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时依法认定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职工。

下列8类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实际从未履行合同,属于挂靠或寄户人员;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已终止劳动关系;因私出国(境)定居、不再与原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企业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前已被开除、除名或履行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长期离岗无法联系的职工,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公告后仍逾期不归;已办理停薪留职的人员,在期满后未回单位报到又未办理辞职手续;被借调人员(凡能转移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协助其办理转移手续),既不转移劳动关系又不回原单位工作、企业送达上岗通知15日后职工无正当理由不回单位报到;其他依法确认与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的。

《意见》指出,直接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调入并安排在子公司、分公司工作,目前子公司或分公司已歇业或被改制、关闭而对职工未做安置的,由上级公司负责安置。

规范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职工本人月标准工资的平均数确定;该标准高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3倍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企业改制后继续留用的职工,不计发经济补偿金,由改制后的企业与职工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及未与改制后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当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计发经济补偿金。

改制、关闭、破产申请立项前一年内,企业主营业务已持续停产或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的,为非正常生产经营企业。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S we e p i n g o v e r t h e M a n a g e me n t I 管理纵横
国有 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的 问题及思考
孔 庆 燕 兖 州煤 业 股 份 有 限公 司 济 宁 三 号煤 矿 2 7 2 1 6 9
摘要 : 国有 企业 改制是 当前社会 主 义市场经 济 发展 的重要环 节 , 国 企改制的 目的是促 使 企业成 为独 立 的经济 实体 , 成 为 自负盈亏 、 自主 经营 的商品 经营者 , 是 现代 企业制度 改革 重 大举措 。本 文主要 探讨 了国企改制过 程 中存 在 的
问题 , 并提 出相 关 解 决 对 策 。 关键 词 : 市场经 济 ; 企业改制 ; 国有资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支柱 , 在 社会主义市 场建设 中起着骨干和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改制是一项 复杂的系统工程 , 应充分认识到推进 国有企业改革 的重要性和紧迫 性, 同时应看到这项工作的艰 巨性和长期性 , 必须有步骤、有计划的 分 阶段实施。传统的 国有企业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 代企业制度 , 尽管国企改革取得了一定成就 , 改制中部分问题得到基 本解决 ; 但一些实质 问题依然存在 , 给国有企业自身素质及国民经济 的整体提高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 , 国企改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 需要我们进一步摸索和学习 , 如何在保持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实现 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 如何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 系, 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 充分实现其应用价值 , 实现保值增值等等 。 只有充分认识国企改制的现状及发展方向, 才能深层次挖掘国企改
题上 。而改制后 , 很多企业出现 问题 的主要原因是经营管理过程 中 出现了失误。我们也看到 , 许多国企即使改制比较完全 , 但管理没有 跟上, 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 导致企业经营绩效不佳。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及其对策

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及其对策引言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一环,在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

国有企业改革的目的是推动企业提高效益、增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然而,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将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腐败问题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腐败现象。

由于国有企业在资源配置和经济命脉中具有重要地位,腐败问题频繁出现。

腐败不仅会造成国有企业的经济损失,还会破坏公平竞争机制,影响国有企业的形象和信誉。

应对策略:1.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2.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加强对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推行规范化、透明化的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的效率和公正性。

3.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国有企业的权责、监管和惩罚机制,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

问题二:缺乏竞争力国有企业改革中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缺乏竞争力。

由于国有企业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竞争压力,导致企业效率低下,产品质量不高,无法适应市场需求和国际竞争。

应对策略:1.打破垄断: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减少国有企业的垄断程度,鼓励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参与,增加市场竞争。

2.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技术引进和人员培训,提高国有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激励机制改革: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激发企业的活力,增强竞争力。

问题三:产权不清晰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产权不清晰。

由于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归属复杂,产权不清晰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决策低效。

应对策略:1.产权归属明晰: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归属,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落实产权法律保护,确保企业的产权稳定和权益受到保护。

2.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企业的决策权和监督权,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和管理水平。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4、初核与公示。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对企业提交的各类材料应认真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1)审核本人身份证、个人档案、劳动合同、本人填写的《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见附件1)、再就业状况证明。
(2)审核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内部退养人员数量。
(3)审核经济补偿金计发标准、计发年限,申请补助资金额。
2、改制企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或工龄已满30年的职工,改制企业难以安排的,如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并由改制后企业按月或一次性发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费等。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由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原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内部退养协议。
(九)拟改制国有企业确需裁减人员的,须按《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履行规定程序,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并须将裁员计划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十)企业与已再就业离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申报与初审。企业按隶属关系向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由同级国资、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按责任分工对企业性质、企业困难程度、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初审。
(十一)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核拨。
1、拟改制企业按前款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向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提出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前两年企业财务年终决算报表、同级国资部门出具的企业性质、隶属关系证明及企业改制批复、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困难情况认定证明、离岗职工再就业证明、企业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补缴记录)、企业资金到位证明、《解除劳动关系职工个人情况表》、《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明细表》(见附件2),《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

改革开放40周年背景下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治理的思考

改革开放40周年背景下国有企业劳动关系治理的思考改革开放40周年背景下,我国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治理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过去几十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变化,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然而,国有企业在劳动关系治理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比如员工满意度低、职工作风不扎实、薪酬制度不合理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危害了国有企业的良性发展,也影响了我国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因此,下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治理进行思考。

一、理顺国有企业员工与企业的关系。

在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进程中,国有企业员工的生活、情感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而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员工并没有确立起与企业的现代化劳动关系,而是仍然停留在“母亲般关系”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员工对于企业并没有真正地认知与理解,企业也往往难以根据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员工进行较好的管理和约束。

因此,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建设,在构建良好的员工与企业关系的基础上,建立以法律为依据的工作条款,以便更好地规范员工的行为和企业的管理。

二、完善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

当前,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

首先,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较为单一,存在着薪酬过于低、不透明等问题。

这不仅导致职工工作积极性不高,且容易引发员工不满的情绪,对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

因此,应当切实完善国有企业的薪资制度,鼓励员工努力工作和创新创造,带动企业发展,使薪资与员工的工作成果相对应。

三、扩大劳动关系的民主化管理。

劳动关系的民主化管理是一种把职工参与到企业的各种管理决策中的方式。

这种参与可以通过一些民主化的机制完成,例如职工委员会、职工代表会议等等。

民主化管理可以促进职工间的互动和沟通,增强员工的归属感,提升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

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在推行劳动关系民主化管理时,也应当注意到其可行性和必要性。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化解误解和摩擦,建立维持良好劳动关系的基石。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国有企业产权管理面临诸多问题。

国有企业是国家资产的重要载体,产权管理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本文将从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建议两个方面展开讨论,希望能够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改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国有企业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1.产权不清晰国有企业的产权往往比较分散,存在着多层股权结构和多元化的所有制形式。

由于国有企业的历史渊源较为复杂,产权关系不够清晰,导致了股权的交易和流转不够顺畅,也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和纠纷。

2.产权损害风险大国有企业的产权往往是国家和民众的财产,一旦产权受到损害,将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但由于产权不够清晰,很容易出现产权被侵害的情况,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3.管理决策失效由于国有企业的产权较为分散,导致企业的管理决策往往受到各种利益集团的影响,管理效率不高,决策失效,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

4.监管不力国有企业的监管体系相对比较薄弱,容易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企业产权受到损害,给国有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二、对策建议1.加强国有企业产权管理的法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的产权管理法规体系,完善产权登记和备案制度,确保国有企业产权的真实、清晰、完整。

同时加强对产权的保护,明确产权的法律地位,加大对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法律上维护国有企业的产权。

2.推动产权整合和重组对于产权较为分散的国有企业,应该通过产权整合和重组,实现多元产权结构向集中产权结构的转变,减少产权交易成本,提高国有企业产权的市场流动性和价值。

3.强化国有企业的内部治理通过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的内部机制和监督制度,提高国有企业的管理效率和决策效果。

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防范和打击产权侵权行为,确保国有企业产权的安全。

4.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大国有企业监管的力度,建立国有企业监管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日常监督和检查,防止产权的滥用和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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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法规名称】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辽劳社发[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04-30
【实施时间】2003-04-30
【效力属性】有效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
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依法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1、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必须依照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不得借企业改制改组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随意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企业在改制改组中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在改制前,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劳动关系和身份随之转变。

对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今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改组中整体出售或拍卖的,应严格按照《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5号)执行。

出售、拍卖后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方应与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方的劳动关系。

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将出售或拍卖前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企业改制改组中继续保留国有全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改制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与职工协商变更相关内容或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但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重新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最短不少于3年。

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或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且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用人单位主体发生改变的,职工身份随之改变。

在改制前,企业应依法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经协商一致,继续留任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今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5、企业实行重组,包括联合、兼并或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妥善安置原企业的全部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组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6、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租赁人、承包人不得以租赁、承包经营为由,变更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但租赁人、承包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7、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

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8、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再就业协议应继续履行,在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资金来源在原国有企业净资产中预留。

改制后的企业也可以经下岗职工本人同意,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政策。

改制改组企业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有关政策,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有效期至2003年底。

9、企业改制改组时,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企业在改制改组前后,职工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对原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由改制改组前的企业在净资产中预留,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2、企业改制改组后,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及时接续社会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

改制改组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已经实现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实现就业的,可以由个人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改制改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1、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对改制改组前办理的停薪留职、请(放)长假、离岗挂编等各种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在改制过程中进行清理。

该制改组后的企业不允许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必须妥善处理与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债务。

对继续留在改制改组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劳动关系的变更而变更;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解除方负责清偿拖欠职工的全部债务,其中,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3、企业在改制改组前,职工与原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改制改组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只要在申诉时效内、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按改制后企业所属的管辖范围受理,被诉人应列改制改
组后的企业。

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1、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制定改制改组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分流安置去向和安置办法,裁减人员条件和公平竞争上岗办法,解决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办法,特殊人员(如工伤等)的处理办法等。

企业制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由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经审议通过的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组织实施。

凡一次性减员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严格控制一次性、大规模集中裁减人员。

今后,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不能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3、改制改组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所筹资金首先用于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4、改制改组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

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试用期、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意见之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不溯及既往。

本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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