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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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法规名称】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辽劳社发[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04-30

【实施时间】2003-04-30

【效力属性】有效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

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依法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1、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必须依照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不得借企业改制改组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随意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企业在改制改组中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在改制前,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劳动关系和身份随之转变。对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今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改组中整体出售或拍卖的,应严格按照《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5号)执行。出售、拍卖后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方应与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方的劳动关系。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将出售或拍卖前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3、企业改制改组中继续保留国有全资或改制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原则上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改制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改制后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与职工协商变更相关内容或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但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新签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最短不少于3年。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或重新签定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应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4、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的,且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或用人单位主体发生改变的,职工身份随之改变。在改制前,企业应依法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经协商一致,继续留任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今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5、企业实行重组,包括联合、兼并或分立,重组后的企业应妥善安置原企业的全部职工,并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重组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与职工协商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不短于原劳动合同尚未履行的期限,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重组前后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6、实行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租赁人、承包人不得以租赁、承包经营为由,变更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但租赁人、承包人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企业与职工依法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7、改制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的企业,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投资入股。但是,企业不得强迫职工入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8、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其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与原企业签订的再就业协议应继续履行,在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资金来源在原国有企业净资产中预留。改制后的企业也可以经下岗职工本人同意,提前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再就业政策。

改制改组企业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可按现行政策规定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有关政策,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前,有效期至2003年底。

9、企业改制改组时,被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

1、企业在改制改组前后,职工的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原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企业,由改制改组前的企业在净资产中预留,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

2、企业改制改组后,企业和职工个人应及时接续社会会保险关系,履行缴费义务。改制改组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已经实现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为实现就业的,可以由个人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3、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改制改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按规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统筹外项目由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由改制后的企业负责发放。

三、其他问题的处理意见

1、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对改制改组前办理的停薪留职、请(放)长假、离岗挂编等各种离岗人员的劳动关系,应在改制过程中进行清理。该制改组后的企业不允许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2、企业在改制改组时,必须妥善处理与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药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各项债务。对继续留在改制改组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其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劳动关系的变更而变更;对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解除方负责清偿拖欠职工的全部债务,其中,企业和职工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分别补缴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3、企业在改制改组前,职工与原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改制改组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只要在申诉时效内、符合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按改制后企业所属的管辖范围受理,被诉人应列改制改

组后的企业。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应由企业承担的责任,由改制后的企业承担。

四、精心组织,规范操作

1、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必须制定改制改组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职工分流安置去向和安置办法,裁减人员条件和公平竞争上岗办法,解决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标准和办法,企业拖欠职工债务处理办法,特殊人员(如工伤等)的处理办法等。

企业制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由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经审议通过的方案,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业改制分流工作。

2、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必须按照《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组织实施。凡一次性减员超过本企业职工人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严格控制一次性、大规模集中裁减人员。

今后,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或不能妥善解决企业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3、改制改组企业要多渠道筹集资金,所筹资金首先用于按规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经济补偿金、清偿拖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等。

4、改制改组企业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规范用工行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试用期、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等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劳动合同变更、续订、终止、解除等各项工作,认真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各地可依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本意见之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意见不溯及既往。

本意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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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部门】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字号】辽劳社发[2003]30号 【颁布时间】2003-04-30 【实施时间】2003-04-30 【效力属性】有效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实施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劳动关 系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依法规范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劳动关系,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现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1、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必须依照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工,不得借企业改制改组违反劳动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随意处理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2、企业在改制改组中国有资本全部退出的,在改制前,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全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的劳动关系和身份随之转变。对经协商一致,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的职工,应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今后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从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国有小型企业在改制改组中整体出售或拍卖的,应严格按照《贯彻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9]45号)执行。出售、拍卖后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方应与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明确职工与购买方的劳动关系。不愿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本单位工作年限应将出售或拍卖前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辽宁省抚顺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情况数据洞察报告2019版.pdf

辽宁省抚顺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情况数据洞察报 告2019 版

前言 抚顺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情况数据洞察报告围绕核心要素企业单位数量,资产总计,流动资产合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 业务税金及附加,利润总额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分析了抚顺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抚顺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情况洞察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抚顺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抚顺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抚顺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情况数据洞察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目录 第一节抚顺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工业企业经营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抚顺市企业单位数量指标分析(均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3) 一、抚顺市企业单位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企业单位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抚顺市企业单位数量占全省企业单位数量占比统计 (3) 四、抚顺市企业单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抚顺市企业单位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企业单位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企业单位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抚顺市企业单位数量同全省企业单位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抚顺市资产总计指标分析(均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 (7) 一、抚顺市资产总计现状统计 (7) 二、全省资产总计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抚顺市资产总计占全省资产总计占比统计分析 (7) 四、抚顺市资产总计(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抚顺市资产总计(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省资产总计(2016-2018)统计分析 (9)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负责人。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可以采取企业内部竞争上岗或者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产生。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或者任期经营业绩合同。对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基本年薪;对超额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兑现效益年薪;对未完成经营业绩合同的,相应扣发基本年薪;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第九条建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谈话诫勉、经济责任审计和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核、批准或者作出决定;需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或者作出决定的时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申报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内容;申报事项不属于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告知其到具有管辖权限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 (二)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核、批准或者作出决定;不予审核、批准或者决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本企业发生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一)国有资产被查封、冻结或者扣押的; (二)发生重大产品质量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情况3年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情况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情况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情况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情况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房地产开发内资国有企业资产,房地产开发内资集体企业资产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展开了深入研究。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报告力求做到精准、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情况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资产情况现状 (1) 第二节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指标分析 (3) 一、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现状统计 (3) 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占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比重统计 (3) 四、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同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总资产(2017-2018)变动对比分 析 (6) 第三节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指标分析 (7) 一、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现状统计 (7) 二、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现状统计分析 (7) 三、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占全国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比重统计分析 (7) 四、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辽宁省房地产开发内资企业资产(2017-2018)变动分析 (8)

大连市金州区2021版中考语文试卷(I)卷

大连市金州区2021版中考语文试卷(I)卷 姓名:________ 班级:________ 成绩:________ 一、综合性学习 (共1题;共10分) 1. (10分)综合性学习。 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6周年,育才中学八年级(1)班将开展一次以“世界何时铸剑为犁”为主题的综合性学习活动,请你参与准备工作。 (1)【妙解汉字】“武”字与战争密切相关。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把“武”解释为“止戈为武”,这一解释反映了古人向往和平幸福生活的情感。“伐”字也与战争有关,请你推断它的字义:。 (2)【品味文化】伴随着战争,形成了丰富的战争文化。请写一句相对完整的与战争有关的古诗(词);并列举一部课外阅读过的以战争为题材的小说或一场战役。 诗词列举的小说或战役 二、句子默写 (共1题;共10分) 2. (10分)(2020·天水) 默写填空 (1)无限山河泪,________。 (2)杏花疏影里,________。 (3) ________,人道是,清光更多。 (4) ________,悠悠我心。 (5) ________,亲射虎,看孙郎。 (6)《论诗》中与“长江后浪推前浪”意思相近的诗句是________,________。 (7)《次北固山下》蕴含哲理的诗句是________,________。 (8)《满江红》中,词人化用陶渊明《饮酒》和李清照《醉花阴》的句子是________。 三、诗歌鉴赏 (共1题;共10分) 3. (10分)阅读下面的两首古诗。 送杜少府之任蜀州峡口①送友人 【唐】王勃【唐】司空曙 城阙辅三秦,风烟望五津。峡口花飞欲尽春, 与君离别意,同是宦游人。天涯去住②泪沾巾。 海内存知己,天涯若比邻。来时万里同为客, 无为在歧路,儿女共沾巾。今日翻③成送故人。 【注】①峡口:两山夹水的地方,这里指长江出蜀的险隘。 ②去住:指走的人和留的人。③翻:同“反”,反而。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2017年2月23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21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国有企业改革,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坚持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坚持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促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切实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构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突出问题导向,分类实施,试点先行,典型引路,把握好改革的次序、节奏、力度,确保扎实进行、务效。 到2020年,全市国有企业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形成更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市情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现代企业制度、市场化经营机制,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更趋合理,产业转型升级取得重大进展,造就一批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优秀企业家,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竞争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全部完成,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取得积极进展。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健全,优胜劣汰、经营自主灵活、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更加完善。

2020年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卫生系统公开竞聘进城考试真题库及答案

2020年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卫生系统公开竞聘进城考试真题库及答案 注意事项 1、请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 2、本试卷均为选择题,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 一、单项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能代表病毒体的是病毒的()。 A、刺突 B、包膜 C、核衣壳 D、衣壳 【答案】C 【解析】核酸位于病毒的中心,称为核心或基因组,蛋白质包围在核心周围,形成了衣壳。核心和衣壳合称核心壳。 2、肌纤维收缩的主要物质基础是()肌丝 A、多个细胞核 B、明暗相间的横纹 C、细胞呈柱状 D、肌原纤维 【答案】D 【解析】肌组织是由具有收缩功能的肌细胞构成的组织。肌细胞呈细长纤维状,因此又称肌纤维。肌细胞的细胞膜称肌膜,细胞质称肌浆。肌细胞之所以能收缩,是由于肌浆内含有大量肌丝,他们主要由肌动蛋白和肌球蛋白等与收缩活动有关的蛋白质构成。肌原纤维由肌丝集合而成。故选D。 3、清除自身损伤衰老细胞属于()。 A、免疫自稳功能失调 B、生理性免疫防御 C、免疫防御作用过高 D、生理性免疫自稳 【答案】D 【解析】免疫系统的三大功能:①免疫防御功能:免疫系统抵御病原体侵害,清除外来抗原异物;病理情况

下导致不利的结果:过敏反应(作用过高)与免疫缺陷病;②免疫稳定功能:机体识别和清除体内衰老、损伤和死亡细胞,以维持机体生理功能的平衡与稳定;病理情况下导致不利的结果:自身免疫疾病;③免疫监视功能:机体识别和清除体内出现的突变细胞,防止癌变的发生;病理情况下导致不利的结果:肿瘤与感染。注意病毒持续感染是免疫监视功能失调而非免疫监视功能失调。 4、关于外毒素的叙述,下列错误的是()。 A、耐热,使用高压蒸气灭菌法仍不能将其破坏 B、化学成分是蛋白质 C、多由革兰阳性菌产生 D、可刺激机体产生抗毒素 【答案】A 【解析】常见错误有各种选择。外毒素是大多革兰阳性菌,少数革兰阴性菌产生的一种蛋白质。大多是在菌细胞内合成分泌至细胞外,也有存在于菌体内,待菌溶溃后才释放出来的。由于成分是蛋白质,所以多数外毒素不耐热。 5、男性,35岁,3个月来低热、盗汗、消瘦,1个月来劳累后气短。查体:T37.6℃,右下肺触觉语颤减弱,叩诊呈浊音,呼吸音消失。心音正常,律整,无杂音,超声示右侧胸腔中等量积液。对患者进行初步诊断,首先考虑为()。 A、结核性胸腔积液 B、病毒性胸腔积液 C、心衰所致胸腔积液 D、化脓性胸腔积液 【答案】A 【解析】患者低热、盗汗、消瘦及气短,超声示右侧胸腔积液,考虑为结核性胸腔积液。 6、β2-受体兴奋剂在应用两周后,常引起β2-受体下调,支气管舒张作用减弱。下列哪种药物可促进β2受体功能的恢复()。 A、酮替芬 B、白三烯受体拮抗剂 C、异丙托品 D、氨茶碱 【答案】A 【解析】酮替芬为抗组胺类药物,同时具有较强的气道抗炎作用。研究还证实酮替芬可以逆转长期应用β2-激 动剂引起的β2-受体下调节,增加气道内β2-受体的密度,增强β2-受体激动剂的效应。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辽劳社发〔2006〕21号) 发布时间:2009-11-13 16:42:00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关 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6]21号2006年10月23日) 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资监管部门、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有关职工安置的规定,为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地税局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现印发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现制定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改制企业裁员安置办法。 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不能够继续留在改制后企业工作,确需裁减的人员,企业应当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1、经济补偿金支付、计发标准和计发年限。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 按1年计算。 2、企业与改制前已经实现再就业的离岗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企业确无支付经济补偿金能力的,经国资、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可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丹东、阜新、铁岭、朝阳四个困难市由省财政承担经济补偿金总额的1/3。 3、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 准,最高上浮30%,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情况的调研报告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在去年**月下旬深入10家企业调研的基础上,今年**月15日至16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带队组成调研组,采取听汇报、看现场、查资料等方式,先后深入**旅游集团、**城投集团、**能源化工集团、**新区投资发展集团、**水务环保集团等企业调研国有企业改革情况,并召开座谈会听取市国资委和我市18户(集团)公司负责人汇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从1998年开始,先后历经了三轮大的改革。前两次改革因种种原因都没有进行到底。2015年10月,启动了第三轮改革。当时有市属国有企业97户,其中,停产半停产企业46户,有经营发展能力的51户。为了彻底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长期积累形成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委、市政府从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果断决策,启动新一轮市属国有企业改革,采取“统筹谋划、整体部署、双轮驱动、分类推进、分步实施、分企指导”的办法,一手抓停产半停产企业改制,一手抓经营性企业重组整合。按照“两步走”的思路,第一步首先以处置僵尸企业、盘活国有资产为突破口和切入点,对46户停产半停产企业全面进行改制,妥善安置职工、化解债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用两年多时间完成改制任务;第二步对51户有经营发展能力的企业,通过重组整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式,

推动实现裂变扩张、做强做大,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四年多的改革实践表明: (一)“僵尸企业”改制全面完成 通过关闭清算、兼并整合方式,圆满完成46户市属国有企业改制任务,安置困难职工6089人,解决3050户职工住房困难和近300名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6603名参改人员实现统一托管,275名遗属得到认定,2483名退休职工领到了统筹外费用,为151名内退及“4050”人员补缴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改制企业资产实现集中统一运营,1070.19亩土地、5.8万平方米房屋建筑物委托**城投集团统一运营管理,**钢厂、第二毛纺织厂、石油机械厂464.56 亩土地移交市土地收储中心,有效解决了僵尸企业长期积累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取得重大进展 我市涉及剥离办社会职能中省市企业60家,其中国企办教育8所、医疗机构14家、社区机构2家、市政设施53项,除洛川县政府未实质性接收**炼油厂两所学校外,已全部通过移交当地政府管理和自行撤销方式完成剥离任务。“三供一业”涉及160个小区、供水改造42521户、供电改造40499户、供热改造38787户,分离移交和资产划转全面完成,签订正式分离移交协议420份,签订率100%;按规范要求完成项目立项备案203项、招标139项;已完成21个小区9269户供水维修改造,完成55个小区22298户供电改造,完成49个小区13440户供热改造,使国

中国重点512家国有企业名单

中国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一、512家重点国有企业 二、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 三、120家试点企业集团 注:上述三类企业中有重复企业 其中包含已经上市的公司 一、512家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公司名称隶属性质所在地 化工: 沧州化工实业(集团)公司地方河北 沧州化肥厂地方河北 沙隆达集团公司地方湖北 湖北双环化工集团公司地方湖北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山东 伊克昭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内蒙古 杭州电化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贵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地方贵州 牡丹江石油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黑龙江 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上海太平洋化工(集团)公司地方上海 河南中原化肥厂地方河南 山西焦化集团公司地方山西 南宁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广西 锦西化工总厂地方辽宁 辽宁轮胎厂地方辽宁 山西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山西 福建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福建 铜陵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中央安徽 青岛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东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江苏 深圳石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广东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北京 中山精细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广东 贵州赤大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贵州 中国乐凯胶片集团中央河北 河南轮胎厂地方河南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方湖北 吉林化学工业公司地方吉林 化学工业部南京化工厂中央江苏 辽河集团公司地方辽宁 大连化学工业公司地方辽宁 沈阳化学工业公司地方辽宁

山东威海橡胶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东 山东海洋化工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青岛碱厂地方山东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地方山西 上海轮胎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上海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上海 沪天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川化集团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自贡市鸿鹤化工总厂地方四川 天津渤海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天津 天津灯塔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天津 云南天然气化工厂地方云南 浙江巨化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潍坊亚星化工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建材: 山西光华玻璃有限公司地方山西 浙江三用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浙江 杭州浮法玻璃工业有限公司地方浙江 浙江东方集团公司地方浙江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福建 柳州水泥厂地方广西 河南振华玻璃厂地方河南 淄博华辰集团总公司地方山东 朝阳重型机器厂地方辽宁 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总厂地方北京 四川江油水泥厂地方四川 秦皇岛市浮法玻璃集团公司地方河北 安徽省宁国水泥厂地方安徽 蚌埠浮法玻璃总公司地方安徽 北京市琉璃河水泥厂地方北京 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中央北京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地方河北 河北省冀东水泥厂地方河北 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河北 中国洛阳浮法玻璃集团公司地方河南 湖北华新水泥厂地方湖北 湘乡水泥厂地方湖南 株洲玻璃厂地方湖南 湖南省新化水泥厂地方湖南 上海建材(集团)总公司地方上海 上海汇丽华学建材总厂地方上海 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方四川 昆明水泥厂地方云南 森工: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2609727.html,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作者: 来源:《市场观察》2015年第09期 国有企业属于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保障人民共同利益的重要力量,是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不断取得重大进展,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提升,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涌现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开拓国际市场、增强我国综合实力作出了重大贡献,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总体上是好的,广大职工付出了不懈努力,成就是突出的。但也要看到,国有企业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一些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尚未真正确立,现代企业制度还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有待完善,国有资本运行效率需进一步提高;一些企业管理混乱,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突出,企业办社会职能和历史遗留问题还未完全解决;一些企业党组织管党治党责任不落实、作用被弱化。面向未来,国有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切实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适应市场化、现代化、国际化新形势,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标准,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完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强和改进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做强做优做大国有企业,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把握的根本要求。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发[1998]39号 【发布日期】1998-10-04 【生效日期】1998-10-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安置国有企业 下岗职工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政发[1998]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精神,确保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目标的实现,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税收政策 1.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以及管理性收费。 2.接收安置国有下岗职工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中的有关规定享受所得税减免的优惠政策。 3.自谋就业出路,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下岗职工,从所取得经济收益的第一年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二、二、信贷政策 4.国有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贷政策,对下岗职工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给予小额贷款的支持。 5.对安置下岗职工占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并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给予优先贷款。 6.对安置下岗职工并从事社区居民服务和物业管理的经济实体,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规定给予贷款。 三、三、财政政策 7.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收入预算制度,落实国家所规

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哪些新举措

年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推进国有企业调整重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是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途径。要着眼于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强化国有资本在战略性领域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培育一批行业排头兵企业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意见的要求,紧紧结合编制“十二五”规划和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培育发展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大的战略性产业,推动国有资本向优势、支柱、特色产业及行业的龙头企业集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强做大优势国有企业。围绕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调整重点,以骨干企业为龙头推进并购重组,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推动企业进一步明确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加大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进非主业资产的剥离重组,推动优势资源向主业集中。鼓励、支持国有企业开展跨国、跨区域、跨所有制的联合重组,鼓励、支持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特别是有实力、有信誉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战略性调整。继续推进劣势企业关闭破产,努力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劣势企业依法、有序、平稳退出市场的通道。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企业重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通过国有资本的有序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国有资本,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断优化。继续推进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试点,构建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和中央企业重组的新平台。探索科研院所与大企业集团结合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激发国有企业内在发展活力是提高国有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必然要求。要继续加大公司制改革力度,通过重组上市、合资合作、相互参股等多种途径,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特别是母公司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推动企业集团核心业务资产上市或整体上市,推动优势资源向绩优上市公司集中,提高企业资本的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促进国有企业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有利于调动全省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加快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根据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一)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二)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全省国有企业要根据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综合考虑不同企业实际和考核重点,合理确定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体现职工劳动直接贡献的业绩考核指标。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不超过4个。 对竞争类(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对功能类(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在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指标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营业收入、任务完成率等体现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运行、发展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及完成特殊任务等情况的指标。 对公益类(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国有企业,主要选取反映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等方面的指标,兼顾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体现经济效益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 对金融类国有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主要选取反映经济效益、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指标。其中,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服务国家战略指标主要选取政策性业务比例、非农业务控制、资本金放大倍数、担保费率等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杠杆率、担保代偿率、代偿损失率等指标。 对文化类国有企业,同时选取反映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指标。社会效益指标主要选取政治导向、文化创作生产和服务等指标;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 以上各类国有企业的劳动生产率指标一般以人均增加值、人均利润为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三)建立企业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按照“效益增工资增、效益降工资降”的同向联动原则,合理确定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增长或下降幅度。 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5倍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得超过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的70%;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调控水平及以上的,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12.14 【实施日期】2006.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89号)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辽宁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不得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对所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企业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负责人。

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告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https://www.360docs.net/doc/1312609727.html,/ ··········································· 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公告 大金新规发[2012]第091号 来源:登沙河临港工业区https://www.360docs.net/doc/1312609727.html,/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局现将拟审批事项向社会各界予以公示。(具体内容详见政府网址 https://www.360docs.net/doc/1312609727.html,及现场公示牌)。如相关部门及利害关系人有异议,请在本通告发布后1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或无异议,我局将依法对该项目进行批复。 项目名称:登沙河B—09地块 项目位置:登沙河临港工业区 使用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服务型公寓、商业、旅馆) 用地面积:46026平方米 容积率:≤2.0 建筑控制高度:≤50米 审批事项: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公示 公示时间:2012年8月17日—26日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https://www.360docs.net/doc/1312609727.html,/ ··········································· 咨询电话:87615613 网上反馈意见信箱:dkgongshifankui@https://www.360docs.net/doc/1312609727.html, 大连金州新区规划建设局 2012年8月17日 登沙河B-09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项目用地位于登沙河临港工业区,用地面积46026平方米。规划设计条件如下:

登沙河临工工业区https://www.360docs.net/doc/1312609727.html,/ ··········································· 1.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距离要求:临南侧道路一侧建筑退用地红线≥10米;临西侧道路一侧建筑退用地红线≥8米;临其它方向建筑退用地红线≥5米。门卫退用地红线2米,围栏临路退用地红线1米。 2.临南侧及西侧道路可各设一个出入口(最终以审定的设计方案为准)。 3.用地性质:商业服务业设施(服务型公寓、商业、旅馆)。 4.容积率:≤2.0。其中公建式公寓建筑占总建筑面积74.4%;商业建筑占总建筑面积12%;旅馆建筑占总建筑面积13.6%。 5.建筑控高:≤50米。 6.建筑密度:≤30%。 7.绿地率:≥30%。 8.停车位:商业按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1个停车位,旅馆按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配建0.5个停车位,服务型公寓按每户配建1个停车位。依此标准建设地上、地下停车位。 9.人防要求:按照国家规定,新建民用建筑应修建人防地下室,如不建应缴纳人防异地建设费。

(工作规范)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 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5]60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资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印发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改制方案不完善、审批不严格,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产权转让不规范,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重视不够等问题。为确保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健康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制订和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认真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改制的目的及必要性,改制后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等;改制的具体形式;改制后形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的债权、债务落实情况;职工安置方案;改制的操作程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和产权交易市场的选择等。 (二)改制方案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并征得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同意。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外有权审批改制方案的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下同)应认真审查,严格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对未依法保全金融债权、落实金融债务的改制方案不予批准。 (三)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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