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机动车辆保险.
保险与理赔 教学大纲

9、《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教学大纲为了规范与指导中职汽车维修专业的教学工作,针对中职教学的职业特点,依据教育部所提要求和本市汽车教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教学大纲。
本大纲是课程实施、教学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课程基本情况1、教材:(《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人民交通出版社)2、总学时:(36)学时。
二、课程的性质、任务与目的性质:《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是汽车服务工程和交通运输专业的一门重要的专业必修课。
为面向交通运输方向和汽车维修的专业课,是为了将来组织、管理运输生产,从事车辆设计、制造的技术人员,以及广大的汽车维修人员提供的必修专业课。
学习该课程,要求学生了解并掌握保险学的基础,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投保人、被保险人实务。
并能科学地、高效地、合理地把所学知识用于实际生活,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任务:使学生掌握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过程中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技能。
为学生继续学习后续课程打下基础,培养学生学习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能力。
培养学生科学、严谨的精神,为职业岗位提供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目的:在教学计划中,本课程是汽车专业的考查课程。
全面讲授我国现行的主要机动车保险险种、条款、费率规章及各主要保险公司机动车车险新产品;对车辆承保、理赔、定损、赔款理算、保险公估等有关实务给予了详述,并附有大量车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同时注重培养学生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第一章保险概述教学要点:保险的基本原理与种类第二章保险合同教学要点:保险合同的内容、形式、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教学要点: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害补偿原则第四章保险市场教学要点:保险公司的经营,保险中介第五章机动车辆保险概述教学要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第六章我国现行机动车辆保险综述教学要点:现行机动车辆保险情况第七章人保机动车辆保险教学要点:人保车辆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等第八章其他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保险教学要点:太保、平保机动车辆保险综述第九章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教学要点: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详述第十章承保实务教学要点: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及核保第十一章理赔实务教学要点:报案、检验、理算、追偿、理赔第十二章现场查勘教学要点:查勘工作的实施第十三章损失赔偿教学要点:确定车辆损失、人身伤亡、其他损失和赔偿费用第十四章赔款理算教学要点:车辆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险赔款理算第十五章理赔案例分析教学要点:培养各种案例如保险利益案例、最大诚信案例、水淹案例、火灾案例、碰撞案例、盗抢案例、第三者责任案例等的分析能力。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

2023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机动车安全行驶,维护交通秩序,避免因交通事故给第三者带来财产损失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依法从事保险业务,根据《保险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车主与保险人订立,受保险人为机动车所有人或合法使用人。
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行驶的机动车辆。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与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利害关系的除车主、驾驶人及乘车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人按本合同规定的责任承担限额内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保险人负责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内,因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
第八条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后,保险人有权向车主追偿。
第三章免赔除外第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有权对第三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不具备有效驾驶证或者超过驾驶证的有效期限。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处于酒、醉、吸毒、无证驾驶或者疲劳驾驶状态。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明知车辆存在故障或缺陷而强行行驶。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时,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
(五)在保险期间,车主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车辆年检。
(六)损失属于第二章第七条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
第四章保险费和保险期间第十条保险费根据车型、车龄、驾驶人驾驶记录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保险期间为12个月。
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为每次事故100万人民币。
第十三条保险人对同一事故的第三者损失,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第六章保险理赔第十四条第三者受害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应指定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及时支付相应赔偿金。
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培训教程

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培训教程车辆知识学习辅导材料●配套教材: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员培训教程●主编:张晓明欧阳鲁生●出版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汽车与机械工程系朱忠伦目录第一部分学习指导一、掌握部分 (2)二、熟悉部分 (4)三、了解部分 (7)第二部分复习思考题一、单选题 (10)二、多选题 (12)三、判断题 (13)第三部分复习思考题参考答案 (16)第一部分学习指导掌握:1、汽车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则(第四章)车辆识别代号英文为Vehicle Identification Number 简称VIN。
目前,各公司生产的汽车大部分使用了车辆识别代号。
车辆识别代号由一组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共17位,又称17位编码,它是识别一辆汽车不可缺少的标识。
车辆识别代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代号(WMI);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VIS)。
2、四冲程汽油机和柴油机的基本组成(第五章)发动机的基本原理相似,基本构造也大同小异,汽油机由两大机构、五大系统组成,即,曲柄连杆机构、配气机构,燃料供给系、冷却系、润滑系、点火系和起动系;柴油机由两大机构四大系组成,柴油机没有点火系。
3、排气系统的组成(第八章)排气系统的作用是将已燃气体排入大气,由排气歧管、排气管、排气消声器构成。
4、冷却系的作用及冷却方式(第十章)冷却系统的作用就是维持发动机的正常工作温度。
发电机的正常工作温度是以水温85℃~105℃为最佳状态。
冷却方式有强制循环水冷式和风冷式。
汽车发动机用强制循环水冷式,摩托车用风冷式。
5、冷却系主要件的作用(第十章)冷却系统主要有水泵、散热器、膨胀水箱(补偿水箱)、风扇、风扇控制机构、节温器、水套、水温表及水温传感器等组成。
6、汽车行驶系组成(第十三章)汽车行驶系由车架、悬架、车桥和车轮等组成。
车架作为汽车的安装基础,发动机、变速器、车身等总成都直接或间接地安装在其上面。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

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对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明确交强险的适合范围、保险责任、理赔程序等相关事项,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
以下是交强险条例实施细则的标准格式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强险的实施,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实施。
第三条交强险的目的是通过强制保险制度,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
第四条交强险的承保和理赔由保险公司负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及时、准确地进行赔偿。
第五条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机动车辆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二章交强险的适合范围第六条交强险适合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等。
第七条交强险适合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中的被保险人、第三者受害人以及其他相关厉害关系人。
第八条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第三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第三章交强险的保险责任第九条交强险对于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十条交强险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交强险对于第三者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十二条交强险对于第三者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根据《条例》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赔偿。
第四章交强险的理赔程序第十三条交强险的理赔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事故报案:被保险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二)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在报案后,应填写理赔申请表,并提供事故相关证明材料。
(三)保险公司调查:保险公司收到理赔申请后,将进行事故调查,核实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
公务用车和市内交通出行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1***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及市内交通出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公务用车使用纪律,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确保行车安全,减少经费支出,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有限公司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务用车是指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公司保留一定数量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公司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维修、刷卡加油、定点保险的管理方式。
第四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务用车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系统内公务用车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公务用车配置第五条公司公务用车数量、配置标准及更新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公务用车调派不足时,太原市六城区可采用城市公交、出租车等方式保障公务出行。
第三章公务用车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司综合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公务用车费用的预算、结算、开票、报销及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享受公务交通补贴人员太原市六城区内不得使用公务车辆,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公司所有车辆须张贴“公务用车”统一标识,接受社会各界及全体员工的监督。
严禁污染、损毁统一标识。
第九条建立“一车一档”的公务用车档案。
车辆一律实行IC加油卡、ETC高速公路通行卡费用统一管理办法,一车一卡,非特殊情况严禁现金结算。
公务车辆的行驶证、保险卡、IC加油卡、高速公路ETC卡及车载用具随车携带,驾驶员应妥善保管。
第十条公务用车的出行统一由综合办公室调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道路交通法》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一条无出车任务或八小时之外、双休日、节假日等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全部停放于本单位专用停车场,钥匙、加油卡、行车证统一保存。
节假日期间须张贴封条统一封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封使用。
第十二条公务用车严禁乱停乱放。
除特殊情况严禁停放在娱乐场所、酒店、学校、风景区、住宅区等与公务无关场所。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文(4篇)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辆使用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车辆使用应遵循安全、文明、节能、环保的原则。
车辆管理应强化制度、加强监督、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第四条本单位所有车辆的使用和管理责任属于驾驶员、车辆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车辆的配置和购置第五条车辆配置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求来确定,遵循合理、科学、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车辆购置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购买合适、合格的车辆。
第七条购买的车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并且具备完善的安全设备。
第八条购买的车辆必须具备保养简便、耐用、安全可靠等特点。
第三章车辆的使用和驾驶员的管理第九条所有驾驶车辆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驾驶证,并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条驾驶人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并且不得酒后驾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和保养,并及时报修维护。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熟悉车辆的使用说明书,并根据车辆的特点合理使用和保养。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时刻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并保持车辆的良好状态。
第四章车辆的保养和维护第十四条车辆保养工作包括定期保养、零部件更换和事故维修。
第十五条定期保养应按照车辆的使用频率和工作要求进行,要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状态。
第十六条零部件更换应根据车辆的使用情况和相关要求进行,要确保零部件的质量和性能。
第十七条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修维护,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车辆保养和维护工作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要建立完善的记录和档案。
第五章车辆的加油和领用第十九条车辆加油应按照油品的规定进行,要确保加油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车辆加油时应注意防火安全,禁止在加油站周围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车辆领用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程序进行,要填写领用单,并经过相关人员的审批。
第六章车辆的保险和年检第二十二条车辆保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保障车辆的安全和损失赔偿。
最新机动车辆保险修理厂合作管理办法(7.27)(1)

机动车辆保险修理厂合作管理办法(7.27)(1)车险修理单位合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理赔服务水平,提高车险赔案品质,规范车辆修理单位的选择与合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级机构选用合作修理单位应达到以下几个主要目的:(一)为保险事故车辆救援、拆检、定损提供硬件支持。
(二)降低赔案成本,提高赔案品质。
(三)提供各项延伸增值服务。
(四)争议赔案提供后援保障。
第二章合作维修单位的选用原则及办法第三条车险合作维修单位是指我司根据理赔服务需要在各地建立合作关系的汽车维修企业。
第四条各级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实际需要和当地市场状况,本着“严格筛选、合理布局,成本控制,定期考核”的原则,合理选择合作维修单位。
第五条各级机构应建立对合作维修单位的考核、监控和管理机制。
设置专人对本地合作维修单位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车险合作维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由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且维修资质为二类及以上。
(二)软硬件设施能够符合我司的管理要求(详见后附基本配置要求)。
(三)无不良诚信记录,在当地具有良好的口碑。
(四)维修价格标准在当地具有市场竞争力。
(五)能够提供全天24小时免费救援、送油等增值服务。
第七条选择合作维修单位应在公开公平合理的前提下择优聘用,实现选用过程的透明化。
(一)公司已设机构地区,应组织进行统一的资格招标,所选择合作维修单位必须符合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公司未铺设机构地区,总、分公司相关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考察,由筹备组进行选择,符合公司条件的,报经总、分公司批准后签订合作协议,机构开业后保费达到一定规模后,进行招标程序。
第八条选用合作维修单位除满足第六条所示的条件外,还应遵照以下原则:(一)各地合作维修单位的布局应与各地城市布局、规划等相结合,避免过度密集。
(二)各地区设有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中心的,可根据快速处理中心维修单位的资质情况优先选择建立合作关系。
(三)各地具有多个品牌4S店的集团性维修企业可优先选择建立合作关系。
2024年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管理,提高交通安全水平,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辆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所有机动车辆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技能和交通安全意识。
第五条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积极推广新能源车辆,促进环保出行,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
第二章机动车辆注册与申领第六条机动车辆的注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机动车主体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机动车辆注册手续。
第七条新能源车辆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购买,并办理机动车辆注册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辆注册时,机动车主体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车辆合格证等。
第九条机动车辆注册时,机动车主体应缴纳相应的税费。
第十条机动车辆注册后,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机动车辆申领手续,包括办理机动车辆行驶证、机动车辆号牌等。
第三章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有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新增驾驶人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通过相关考试合格后方可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应遵守交通规则,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醉酒驾驶、无证驾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包括驾驶证暂扣、吊销等措施。
第四章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行驶安全。
第十六条机动车辆所有人应保养好机动车辆,避免发生故障或事故。
第十七条机动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要求购买车辆保险,确保交通事故责任能够得到合理赔偿。
第十八条机动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防抱死刹车系统等。
第五章机动车辆环保管理第十九条机动车辆的尾气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第二十条机动车辆的燃油消耗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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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 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 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 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 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05年12月15日凌晨6时,在重庆市某一 条街,搭乘同一辆三轮车,3名花季少女 同遭车祸丧生,但给其中是农村户口的 一名少女的赔偿,却不及她的有城市户 口的同学的一半。
一、机动车损失险
(一)保险标的
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 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 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 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 拉机、特种车。
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领有车辆牌照。 领有行车执照。 具有年检合格证。
一、机动车损失险
施救费用的赔偿
•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 免赔: •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 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 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 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 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 (三)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责任;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 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 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 (五)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 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 (六)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绝对免赔额的,本 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 如果一个北京人开车经过山东,撞了一 个上海人,那死亡或残疾赔偿金按何标 准计算? • 如果一个山东人开车经过上海,撞了一 个北京人,那死亡或残疾赔偿金按何标 准计算? • 如果一个上海人开车经过北京,撞了一 个山东人,那死亡或残疾赔偿金按何标 准计算?
• 一般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 纯收入标准确定死亡或伤残保险金。 • 交通事故案件是典型的侵权案件,《民 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 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 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 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 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 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 标准计算。
机动车辆保险
参考资料: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 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2版)
机动车辆保险
综合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 的一种。它承保公务、商用和民 用的各种机动车辆因遭受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车辆本身及 相关利益的损失和采取施救保护 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被 保险人对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 损失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损失险
(五)赔偿处理 赔偿一般采取修理、更换、重置和现金支 付四种方式。我国保险人——修理方式 全部损失时的赔偿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 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 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部分损失时的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 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 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一)保险标的
• 侵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 • 相关概念辨析:
第一者 第二者 第三者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 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 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二)赔偿处理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 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二)保险责任 车辆的直接损失(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 害导致)
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三)除外责任
一、机动车损失险
(四)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 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 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 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 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险种类别 • 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 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 抢保险 (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投保) • 各种附加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 新增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 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 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 修理厂险(不能独立投保)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低于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 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 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 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 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 责任免赔率; • (二)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 (三) 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 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 (四) 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 驶区域以外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