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权利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0.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第三章武装力量第四章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第五章国防科研生产和军事采购第六章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第七章国防教育第八章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第九章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第十章军人的义务和权益第十一章对外军事关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设和巩固国防,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1我国的国防基本要素有哪些

1我国的国防基本要素有哪些1我国的国防基本要素有哪些(一)国防的主体。
国防的主体,是国防活动的实行者,通常为国家。
(二)国防的目的。
国防的目的主要是捍卫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
(三)国防的手段。
国防的手段是指为达到国防目的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主要有:1、军事。
国防的主要手段是军事手段。
对付武装入侵和武装暴乱最根本和最有效的手段莫过于采取军事手段。
这是因为:⑴军事手段是最具有威慑作用的手段;⑵军事手段是唯一能够有效对付武装侵略的手段;⑶军事手段是解决国家之间矛盾冲突的最后手段。
2、政治。
政治手段作为国防手段之一,指的是“与军事有关的”政治活动,而不是政治本身的全部涵义。
3、经济。
经济是国防的基础。
社会经济制度决定国防活动的性质,社会经济状况决定国防建设的水平。
现代条件下,无论是国防建设还是国防斗争,都要广泛采用经济手段,这些手段主要有国防经济活动、经济动员、经济战、经济制裁等。
4、外交。
国防外交活动主要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国防目的而开展的外交活动。
由于这种外交主要涉及军事领域,所以又称为军事外交。
它既有通常意义上外交的一般特征,又具有区别于其它外交工作的特殊规律,是寓外交与军事于一体的活动。
它的范围很广,领域很多,活动的内容也十分丰富。
除上述诸因素外,与军事有关的科技、教育等,也是国防的重要手段。
2清政府无能签订了哪些条约自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到1912清朝灭亡的72年间,清朝政府同外国政府或外商、国际组织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契约、协约和合约共1175件。
这些约章主要是中国同俄国、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荷兰、丹麦等西方列强和其它国家、国际组织签订的。
以下排列顺序是签署国、和约名称、签署清庭代表、赔银或割地数量及签订日期。
1. 中英广州和约余保纯六百七十万两 27-5-1841;2. 中英南京条约耆英,伊布里二千一百万两 29-8-1842;3. 中英南京条约补充条款耆英 22-7-1843;4. 中英虎门条约耆英 8-10-1843;5. 中美望厦条约耆英 3-7-1844;6. 中法黄埔条约耆英 24-10-1844;7. 中俄瑗珲条约奕山六十万方公里 28-5-1858;8. 中俄天津条约桂良,花沙纳 13-6-1858;9. 中美天津条约桂良,花沙纳 18-6-1858;10. 中英天津条约桂良,花沙纳 26-6-1858;11. 中法天津条约桂良,花沙纳 27-6-1858;12. 中英天津条约补充桂良 8-11-1858;13. 中英北京条约奕欣一千叁百万两 24-10-1860;14. 中法北京条约奕欣 25-10-1860;15. 中俄北京条约奕欣四十多万方公里? 4-11-1860;16. 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明谊四十四万方公里 10-7-1864;17. 中美增续条约前美公使蒲安臣 7-28-1868;18. 中英新修条约普后章程不详 23-10-1869;19. 中日修好条约李鸿章 13-8-1871;20. 中日北京条约奕欣 31-10-1874;21. 中英烟台条约李鸿章 13-9-1876;22. 中俄里瓦几亚条约崇厚 2-10-1879;23. 中俄伊黎条约曾纪泽七万方公里二百八十万两 24-2-1881;24. 中法会议简明条款李鸿章 11-5-1884;25. 中日天津条约李鸿章 18-4-1885;26. 中法新约李鸿章 9-6-1885;27. 中英烟台条约续增条约不详 9-6-1885;28. 中葡北京条约奕□ 1-12-1887;29. 中英印藏条约升泰 17-3-1890;30. 中美华工条约杨儒 7-3-1894;31. 中日马关条约李鸿章二亿两外送台湾岛琉球属国 7-4-1895;32. 中日辽南条约李鸿章叁千万两 8-11-1895;33. 中俄密约李鸿章 3-6-1896;34. 中德胶澳租借条约李鸿章 6-3-1896;35. 中英展拓香港界址条约李鸿章 9-6-1898;36. 八国联军辛丑条约李鸿章十亿二千二百七十万两 7-9-1901;37. 中英续定印藏条约罗生戛尔曾 7-9-1904;38. 中日会议[满州善后条约] 22-12-1905;39. 中日二十一条条约陆征祥 9-5-1915;40. 中日军事协定□云鹏 16-5-1918;3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解放军并没有提供这些"指针"的内容供外界研究.学术研究表明,目前的"指针"很可能可以追溯到1993年."指针"反映出1991年的波斯湾战争和苏联解体对中国军事战略思维的影响,为10年来解放军的很大一部分改造奠定了基础.然而,一次次讲话,权威评论和新的军事训练指导方法都表明,1993年的"指针"的一些内容最近可能经过了修改.这些修正看来反映出中国对其所处的安全环境和现代战争(即"信息化条件下的局部战争")性质的看法,中国军事现代化方面的进展和从中汲取的教训,从"建设"用于信息时代的现代战争的军队向为了"打赢"这种战争而训练的转变,以及中国领导人的意识形态底色."指针"的作战或"积极防御"成分看来保持完好.按照"积极防御"所主张的防御性军事战略,中国并不发动战争,或者进行侵略战争,而是仅仅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战.然而,北京有关对其主权或领土攻击的定义模糊不清.在中国现代战争的历史所充斥的实例中,中国领导人都声称,军事上的先发制人是战略防御行动.例如,中国将其对朝鲜战争(1950年—1953年)的干预称之为"抗美援朝战争".类似地,权威说法还把与印度之间的(1962年),与苏联(1969年)和与越南(1979年)的边境冲突称为"自卫反击".这种逻辑表明,如果动武能够维护或推进其核心利益,包括其领土要求(例如解决台湾问题和尚未解决的边界或海上的领土要求等),中国就可能会发动军事上先发制人的打击,也许是在远离其边境的地方.中国正在制订一项先发制人的战略吗10年来,随着解放军从一支以步兵为主和力量投射能力有限的军队转变成拥有远程精确打击资源的比较现代的军队,中国获得了武器系统,采纳了使之能够在周边地区发动先发制人的军事攻击(包括突然袭击)的作战理念.·截止到2006年10月,解放军第二炮兵的武库中有大约900枚短程弹道导弹.由于获取了苏—30攻击机和F—10战斗机———两者都装备着各种精确制导武器———中国的进攻性空中力量得到了改进.解放军还正在加强信息战,电脑网络作战和电子战能力.而这些能力都可以用于先发制人的攻击.·解放军的作者们说,当遇到更加强大的敌人时,先发制人是必要和合乎逻辑的.中国的军事理论材料强调,静态的防御不足以在现代军队的高速和破坏力基础上保卫领土.其结果是,解放军的作战理念寻求阻止敌军集结和利用进攻性打击来掌握主动权,从而使敌人不知所措.解放军的理论家们认为,有效的防御包括在敌人领土上,赶在其能够动用之前摧毁敌人的实力.中国获得了力量投射资源,包括远距离的军事通信系统,空中指挥,控制和通信用飞机,耐久力很强的潜艇,无人战斗机(UCAVs),以及新的精确制导空对地导弹.这些都表明,解放军正在形成采取先发制人军事行动的更强实力.解放军的训练注重"出其不意的"远程打击训练或针对敌人海军舰只群的协调一致的空中/海军打击.这也可能显示出,它打算赶在本地区爆发危机之前采取先发制人的军事选择.根据解放军的《战役学》文件(2000年),一旦敌对行动开始,"'积极防御'的要旨就是主动歼灭敌人.……虽然从战略上讲,要以积极防御为指针,但'在军事战役中'重点要放在掌握主动和积极进攻上面.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积极防御的战略目标".除了开发歼灭敌军的实力之外,解放军还正在探索动用有限武力的选择方案.中国的战役理论把这种选择定义为武力的"非战争"用途———政治胁迫的延伸,而不是全面的战争行为.1995年和1996年在台湾海峡进行的两栖演习和导弹发射就是武力的"非战争"用途的实例.然而,这一概念还包括空中和导弹打击,暗杀和破坏等.这种文章突出显示了中国做出错误估计的可能性,因为任何这种行动的打击对象,即使不是范围更加广泛的国际社会,都会视之为战争行为.有关战争的一项全面观点20年来,中国的文职与军事战略家一直就现代战争的性质问题进行辩论.这些辩论汲取中国战略传统及其历史经验内部的来源,以提供对"军事革命","非对称战争"和"信息化战争"的看法.这种辩论突出表明了中国对战争的非动能手段的兴趣,以及经济,金融,信息,法律和心理工具在中国的战争计划工作中的作用的增强.解放军军事科学院文件《军事战略科学》(2000年)突出表明了中国军方全面和多方面的战争观点.文件说:"战争不仅是军事斗争,而且还是政治,经济,外交和法律战线上的全面竞争."最近,中国的军事战略家对国际法越来越感兴趣,把它当作在战斗前对敌手产生威慑的一项工具.在台海背景下,中国可能会利用一场信息战,把第三方的干预描绘成按照国际法属于非法.中国还试图影响国际舆论,使之有利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曲解,通过在学术意见和国家观点中放弃长期公认的航行自由规范,而接受有关在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其上空,可能还有外层空间享有更大主权的解释.非对称战争确认和利用非对称性是中国战略和军事思维的一个根本方面,尤其是作为一支较弱的军队打败比较强大的军队的手段.自从1991年的波斯湾战争和"联军行动"以来,中国的军事战略家一直注重采取非对称对策来利用技术上占优势的对手的弱点.1999年《解放军报》的一篇社论明确阐述了这一点:"占绝对优势的强大敌人当然并非没有较弱的一方可以利用的弱点.……我们的军事准备的直接宗旨必须是找到利用强敌弱点的策略."中国对非对称战争选择的探索可以在其大量投资于弹道和巡航导弹系统方面看到.这些系统包括先进的反舰巡航导弹,水下作战系统(包括潜艇和先进的水雷),太空对抗系统,电脑网络作战和特别行动部队.中国军事战略中保密性和诡计的作用中国军事战略中对在冲突中掌握主动权和使敌手不知所措的注重,带来了对在战略,作战和战术层次上采用诡计的重视.中国的军事理论材料把战略诡计定义为"引诱对方形成错觉……并在造成人力和物资方面的最小代价情况下,以一种有组织和有计划的方式产生各种假象,从而使自己获得战略上的优势地位."除了信息战和常规的掩护,隐蔽和诡计之外,解放军还汲取中国的历史经验,并从战略和诡计在中国的治国之道方面所起的一贯作用中汲取智慧.最近几十年,解放军内部重新掀起研究孙子,孙膑,吴起和商鞅等中国经典军事人物及其著作的热潮.这些著作全都包含有关运用诡计的戒律.中国共产党对保密性的严重依赖与军事上的诡计共同作用,限制了国家安全决策,军事实力和战略意图方面的透明度.然而,过度的信心可能是由于军事领导人迷恋于战略和诡计所带来的捉摸不定的好处.此外,指挥官用来对付敌手的技能也可以用于掩盖解放军系统内部的坏消息的传播.而这种传播是中国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因此,保密性和诡计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给中国的敌手,而且给中国领导人造成迷惑.8“中国国防史的启示”!有人说21世纪是中国的世纪,因为他们看到了蕴藏在东方这条巨龙所潜在巨大能量,看到了中国和她孕育的人民在古代的辉煌,在90年代创造的奇迹!中华儿女都在为着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努力拼搏着,我们向往幸福,我们渴望富足,我们也不会忘记中国在近代所遭受的巨大屈辱和损失,这是我们的痛,也是我们奋斗的动力!!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的爆发,导致了中国近代历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的签订,从此"天朝大国"的大门顿开,陷入了一个又一个国防危机,中华民族步入了漫漫长夜。
中国国防法规

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二、国防法规体系 三、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1.公民国防权利
(1)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 (2)制止、检举危害国防行为的权利 (3)国防活动中经济损失补偿的权利
2.公民国防义务
(1)兵役义务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5)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国防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设置 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实行课堂教学与 军事训练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于 1996年10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江泽民签署第七十八号主席令公 布施行。
人 民 防 空 演 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防动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于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通过。共14章72条。
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 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二、国防法规体系 三、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二、国防法规体系 三、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从共性方面来说,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 是鲜明的阶级性。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 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二是高度的权威性。 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除此之外,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制定。三是严格的 强制性。所确定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和 执行。四是普遍的适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是相对的稳定性。
从个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还有着区别于 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一是调整对象的军 事性。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三是司法
适用的优先性。
一、国防法规的特性 二、国防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军事理论思考题

2010级学生军事理论思考题中国国防一、国防的含义。
国防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制侵略,制止武装颠覆,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同时包括与军事有关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二、中国国防历史的启示。
1、国防和国家的兴旺密切相关,地位极其重要。
2、国防强与国家强相辅相成,落后就要挨打。
3、国防史实证明,搞武装扩张不可能获得巩固的国防,必须走与邻为伴、和平发展的道路。
4、必须建立强大的军队和组织民众,重视积聚战略力量。
5、必须实行正确的战略指导和作战指导,提高主观指导能力。
三、公民国防权利和义务。
1、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2、兵役义务。
3、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4、对国防教育事业提出建议的权利。
5、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检举的权利。
6、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7、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8、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9、承担国防科研生产任务义务。
10、公民服兵役义务时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11、军人退役后的权利和义务。
12、军人家属的权利的义务。
13、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时的补偿权。
四、新中国国防建设的主要成就。
1、建立和不断完善中国国防建设特色的国防领导体制。
2、逐步构建较为完善的国防法规体系。
3、提高武装力量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水平。
4、形成了完整的国防科技和工业体系,军事科技取得重大发展。
5、建立了国防动员体制。
6、边防、海防、民防及要地建设成绩显著。
7、国防教育广泛深入。
8、军事思想、军事理论研究取得丰硕的成果。
五、什么是国防动员。
是国家为适应战争需求或应付重大危机、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适应维护国家安全或战争需求的一系列活动。
六、国防动员的体制、主体是什么。
是指国家进行国防动员而建立的各种组织、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机构设置、隶属关系、权限划分及相应的法规制度等。
主体是国家。
七、政治动员的概念。
是国家从政治上、组织上发动军队和人民群众参加(支援)战争的措施和行动。
国防的含义

1、国防的含义:国家采取的防卫活动,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2、国防与每个公民的关系:国防是国家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每一个都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公民在享有国防权利的同时,也可以承担相应的国防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兵役制度:我国现行的兵役制度是义务兵与志愿兵、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义务兵——志愿兵:义务兵顾名思义是尽义务的,一般两年制。
服完义务兵役以后,如果部队需要,本人自愿,可经签约成为志愿兵。
志愿兵从某种程度上讲与部队是合同关系,每月有工资。
(义务兵只有津贴)义务兵的服役期限:二年志愿乓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8 年,不超过12 年,年龄不超过35 岁。
个别具有特殊专长,部队需要,本人自愿,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服现役期限。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是怎么规定:为十八岁至三十五岁民兵的任务:1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头完成生产和各项任务;2担负战备勤务,保卫边疆,维护社会治安;3 随时准备参军参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5、辛亥革命爆发于1911年10月10日6、抗美援朝战争:背景:二战后两大阵营(美苏)形成对峙,美帝国主义妄图扼杀中国.原因:1950年6月,朝鲜内战爆发,美入侵朝鲜,攻至鸭绿江边时间:1950.10.25---1953.7经过:第一阶段:美进攻,第二阶段:美防御结果:我国取得伟大胜利,美国侵略者被迫签订<<朝鲜停战协定>>7、军事地理学是研究军事与地理关系的学科,它探索地理环境对国防建设、军事行动的影响,以及在军事上运用地理条件的规律,为制定战略方针,研究武装力量建设,进行战场准备,指导作战行动提供依据。
它是军事学术的组成部分,也是地理学的分支学科。
8、武装力量(即军队)是一个组织(部落、民族、国家、同盟),出于自身防卫的需要而组建的用武器装备起来的人与动物和机器的总称。
简单介绍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简单介绍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是指公民享有参与国家国防事务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权利,是每个公民应该拥有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国防义务则是指公民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事业的义务。
公民的国防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民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安全保障。
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为公民提供适当的防护和保障。
2. 公民有权参与国防事务。
公民有权了解国家的国防、国防建设和军事运动情况,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参与国防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包括参加选举、表达意见和支持国防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等。
3. 公民有权参与国防教育。
国家应当提供国防教育,使公民了解国防知识、提高国防素质,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和国防观念。
公民的国防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参与国防建设和军事训练。
公民应当服从国家的国防要求,积极参与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军事训练,并为国家的安全和国防事业做出贡献。
2. 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
公民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机密,不泄露国家安全和国防秘密。
3. 支持国防经费和国防事业的发展。
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国防税款,支持国防经费的发展,并参与国防事业的捐款和志愿服务。
总之,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公民享有国家提供的安全保障和参与国防事务的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国防事业的义务。
军理考试
军事理论考试要点(一)中国国防:1.Q:中国武装力量的主体力量是什么?A:中国人民解放军。
P34正文倒数第五行。
2.Q: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与什么单位是同一机构,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A: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
P25正文正数第十一行。
3.Q: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有哪些?二者有何关系?A:义务:1.兵役义务。
2.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3.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保守国防秘密的义务。
5.支持国防建设、协助军事活动的义务。
权利:1.提出建议权。
2.制止和检举权。
3.获得补偿权。
关系:国防义务与国防权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所谓对立,是指两者各有不同的含义,有质的不同。
权利是主动的,义务是被动的;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所谓统一,是指两者同时产生、密切联系、互为条件、相辅相成,具有一致性。
P15正文倒数第八行起至二十一页结束。
4.Q:什么是国防动员?国防动员主要包括哪些内容?A:国防动员亦称战争动员,是指国家为准备战争和实施战争而在相应的范围内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所采取的对人力、物力和财力统一调动的紧急措施。
根据战争动员的规模,一般分为总动员和局部动员。
总动员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国防动员;局部动员是指在局部地区实施的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通常包括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交通战备动员和政治动员等。
P48正文倒数第十六段。
(二)国防法规:1.Q:我军的唯一宗旨和最高准则是什么?A: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P70正文倒数第二段。
2.Q: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13正文倒数第十二行。
3.Q:我国公民服兵役的形式有哪些?A:1.服现役。
2.服预备役。
P16第二行开始。
(三)武装力量:1.Q:空军是以(航空兵)为主体,主要遂行(空中作战)任务的军中。
P43正文倒数第七行。
2.Q:中国空军已服役的具有预警指挥功能的飞机有(空警-2000)和(空警-200)。
国防与公民关系的认识
国防与公民关系的认识
1. 引言
•定义:国防是一个国家为了保卫其独立、安全和领土完整,采取的一系列军事、政治、经济手段的系统性组织和安排。
公民关系是指国家和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权利、责任、义务等。
2. 国防的重要性
•保障国家安全:国防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石,确保国家不受外部威胁。
•维护国家独立:国防力量是维护国家独立的重要保障,防范外部势力对国家的影响。
3. 公民参与国防的方式
•义务兵役:通过强制性的兵役制度,公民为国家国防力量提供直接支持。
•后备力量:培训和组建后备军队,以备国家需要时动员。
•国防支持工作:公民可以通过从事与国防相关的工作,如研发军事技术、提供后勤支持等,间接支持国防事业。
4. 公民关系的角度
•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公民在国防中有权利,但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透明沟通:国家需透明沟通国防政策,使公民更好理解并支持国防工作。
•公共参与:公众应参与国防决策的过程,确保国防政策符合国家整体利益。
5. 国防与社会的互动
•社会稳定:良好的国防关系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高公众的安全感。
•教育与宣传:国家需要通过教育和宣传,培养公民的国防观念和责任感。
•国际影响:国防政策也会影响国家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密切相关。
6. 挑战与前景
•信息时代:信息化对国防和公民关系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适应科技发展。
•全球性威胁:国际关系的不确定性和全球性威胁对国防和公民关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7. 结论
•和谐共处:良好的国防与公民关系有助于国家和谐共处,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800字
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国家国防事业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作为一个国家的一员,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参与国家的国防事业,同时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就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这一话题展开深入探讨,为你进行详细解读。
让我们从公民的国防义务开始讨论。
作为一个国家的一员,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参与国家的国防事业。
这种义务体现在多个方面,其中包括服兵役、参加国防教育和培训、支持国防建设等。
在现代社会,不同国家对公民的国防义务有不同的规定和要求,但大体上都是以保证国家安全和国防实力为目的。
作为公民,应当意识到自己在国防事业中的重要性,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然而,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公民也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其中,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接受国家的保护和支持。
这包括在国家面临危险时,有权得到国家的保护和救助;在国家需要时,也有权利为国家的国防事业做出贡献。
公民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等,以保障自己在国防事业中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
作为一个国家的一员,公民有义务参与国家的国防事业,并享有相应的权利。
这种权利和义务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实力的基础,是每个公民应当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
在我看来,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国家给予公民保护和支持的也需要公民为国家的国防事业做出贡献。
这种契约关系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也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我认为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履行自己的国防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
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构建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是保障国家安全和国防实力的重要保障。
作为公民,我们应当认真对待这一问题,自觉履行国防义务,同时也应当争取和捍卫自己的国防权利。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国家和社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国家和公民之间相互契约的关系,是国家安全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社会,国防事业不仅是军队和武器装备的建设,更涉及到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简单介绍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
简单介绍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国家防御和保卫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责任。
以下是对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的简单介绍:国防权利:
1. 保护权利:作为公民,你有权享受国家提供的安全和保护,以保障你的生命、财产和自由。
2. 参与决策权:作为公民,你有权参与国家决策和政策制定,特别是与国防和安全有关的事务,例如选举和公民投票。
3. 获得信息权:你有权获得有关国家安全和国防的相关信息,以便了解国家面临的威胁和挑战。
国防义务:
1. 兵役义务:根据国家法律和制度,公民可能需要服役于军队或承担其他国防组织的职责,以维护国家安全。
2. 守法义务:公民有责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包括与国防和安全相关的规定。
3. 支持义务:作为公民,你应该积极支持国家的国防努力,包括支持军队、安全机构和相关活动,例如军费和国防开支的缴纳。
这些国防权利和义务旨在确保公民与国家之间的互动,以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不同国家可能有不同的具体法律和制度来规定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因此请根据你所在国家的具体情况了解适用的法规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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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国防权利与义务
国防是整个国家的国防,是全体人民的国防,决不仅仅是军队和武装部门的事。
我国公民的国防权利和义务,是指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参加国防建设中应承担的光荣义务与神圣职责,以及在承担国防义务中应享有的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互转化。
我国《国防法》规定公民履行的国防义务有:(1)履行兵役的义务。
(2) 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义务。
(3) 保护国防设施的义务。
(4) 保守国家军事机密的义务。
(5) 接受国防教育的义务。
(6) 支持和协助国防活动的义务。
同时,公民还享有以下法定权利: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检举的权利;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补偿的权利。
概括地讲,公民有以下几种国防权利和义务。
一,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公民不容推卸的责任。
公民在战时应积极履行保卫祖国的权利和义务。
战时是指国家遭受外敌侵犯,抗击入侵者的时期。
公民在战时依据兵役法等法规被召集后,要立即补充到部队和民兵组织中区,执行各种作战或勤务任务。
其他因年龄、身体条件限制没有被征召上前线的公民,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支前活动,如为前线运送弹药粮草,搞好军需品和武器装备生产等。
二,公民履行服兵役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兵役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受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
我国是个人口大国,每年只有少数人服兵役。
全国13亿人口,按照平均年龄84岁算,每个年龄段是1500多万人,按兵役法规定,从17至22岁可以服兵役,这6个年龄段共9000
多万人,而且每年只征兵60万人,还不到适龄青年的1%;如果不算数量极少的女兵,只算男青年,服兵役的人数不到适龄青年的2%。
所以,根据不同情况,兵役法分别作出了缓征、不征集、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规定。
2001年修改的《征兵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这对于提高征集兵员的整体素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接受军事训练的权利和义务。
国防教育是对全体公民进行的一项基本教育,涉及到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范围非常广泛。
国防建设的整体性决定国防教育内容,现代国防不仅仅是指军队建设和武器装备以及战场和战略要地的建设,而且同国家的经济实力、政治状况、民族心理、文化水平和人口素质等因素息息相关。
兵役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五条规定:“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学生军训是法律赋予每个学生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加强组织纪律性,促进其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的重要手段。
它既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举措,更是储备高质量后备兵员的有效途径,在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中有着其他形式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