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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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称应收款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及相关名词以相关法规解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确认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法院裁定通知书的;2、个人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

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取得有效死亡证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必须依法取得法院失踪宣告。

3、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债务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筹措到资金,又无有效资产抵偿债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第五条对于所属公司待核销应收款项,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以取得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所属公司应收款项单笔金额(指对同一债务人的累计欠款金额,下同)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且年度汇总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含500 万元),同时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核销业务,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销售、清欠等部门审查后,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条单笔应收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汇总金额超500 万元的,所属公司须将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及审计核查报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2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XX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XX股份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应收债权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其他应收款项、合同资产、长期应收款、预付款项等)。

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应收债权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

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2、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3、涉诉的应收款项,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应当取得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4、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5、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当取得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6、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4)须在坏账核销报告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精选)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精选)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精选)坏账核销管理办法一、概述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无法收回的坏账,坏账的存在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的坏账核销管理,保护企业的财务利益,制定本《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内部对坏账进行核销的管理。

三、定义1. 坏账:指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因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或无法找到债务人的应收款项。

2. 坏账核销:指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将无法收回的坏账从应收账款中扣除,以减少企业的应收账款余额。

四、坏账核销管理原则1. 及时核销:一旦确认为坏账,应及时进行核销,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 风险控制:对于大额坏账,应当及时启动风险控制机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和控制损失。

3. 合规性管理:坏账核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核销操作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4. 内部审批:坏账核销应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核销操作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五、坏账核销管理流程1. 登记确认:将发生的坏账及时登记到企业的坏账名录,确认为待核销款项。

2. 风险评估:对待核销款项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其能否实现回收,评估损失潜力。

3. 内部审批: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由责任人提出坏账核销申请,并经过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4. 核销凭证:根据内部审批结果,由会计人员制作坏账核销凭证,确认核销金额和核销日期。

5. 财务处理:将核销凭证录入企业财务系统,减少应收账款的余额,调整相关科目的账务余额。

六、坏账核销的会计处理1. 直接损失法:确认坏账后,直接减少应收账款的余额,并计入损失准备账户。

2. 冲销法:将坏账的发生与待核销款项相抵销,净额计入损失准备账户。

3. 冲销溢价法:将坏账的发生与应收账款中逾期欠款相抵销,净额计入损失准备账户。

七、坏账核销的报告分析1. 坏账核销明细表:列示各个核销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核销金额、核销日期、核销原因等。

2. 坏账核销分析表:对各个核销项目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坏账核销的影响程度和原因。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坏账核销管理办法1. 引言1.1 背景在企业的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客户无法按时支付欠款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企业产生坏账。

坏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都产生较大的影响。

,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坏账核销管理办法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1.2 目的本文档旨在确立一套坏账核销管理办法,从而有效降低企业坏账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2. 坏账核销管理的原则在制定坏账核销管理办法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即时性原则企业应及时掌握客户的还款情况,并即时进行核销,以及早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坏账问题。

2.2 公平性原则核销坏账时应遵循公平原则,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核销,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3 确凿性原则核销坏账时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确保核销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4 审批制度原则建立坏账核销的审批制度,确保核销决策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3.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具体步骤3.1 坏账识别企业应建立一套完善的坏账识别机制,及时发现潜在的坏账风险。

识别坏账的主要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与客户进行沟通了解还款意愿、检查财务报表、参考历史数据等。

3.2 坏账准备一旦判断某笔账款存在坏账风险,企业应将该笔账款列为坏账准备,即预先在财务报表中扣除相应的坏账准备金额。

3.3 坏账核销在核销坏账时,企业应制定核销比例和核销期限,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核销的金额应从坏账准备中进行扣除,确保坏账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4 坏账追偿企业在核销坏账后,应积极采取措施追偿坏账金额,争取尽快收回部分或全部欠款。

追偿的方式可以包括与客户协商、通过法律途径等。

3.5 坏账报告与分析企业应定期汇总和分析坏账核销情况,并形成相应的报告。

报告应包括坏账核销金额、追偿情况、坏账原因分析等内容,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4.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的执行与监督4.1 执行责任者企业应明确坏账核销管理的执行责任者,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确保管理办法的有效执行。

坏账核销制度(5篇)

坏账核销制度(5篇)

坏账核销制度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司资产质量的优化,规范呆账、坏账贷款的核销程序,加强呆账、坏账贷款核销的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机关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呆账、坏账贷款是指我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而形成的贷款损失。

第三条公司核销呆账、坏账贷款实行分级认定、逐级申报、专项核销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发生呆账、坏账损失事项,由业务部门以书面报告形式提请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办公会)进行初步审议。

第五条公司进行呆账、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呆账、坏账损失____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

呆账、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的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1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六条业务部门提供的上述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为原件。

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业务部门必须比照原件进行____、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章后,可上报复印件。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一、引言坏账是指企业或个人无法按时或按约支付所欠债务的情况。

在商业交易中,坏账是一种常见的风险。

针对坏账,企业需要制定有效的坏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保证债权人的权益,并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行为。

二、坏账核销的原则1.审慎核销原则:坏账核销应遵循审慎原则,确保核销决策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避免不必要的亏损;2.账务准确性原则:坏账核销必须基于准确的账务记录,确保核销操作与实际情况相符;3.合规性原则:坏账核销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合规性;4.内部控制原则:坏账核销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核销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三、坏账核销管理步骤1.核销准备阶段(1)核实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企业应及时与债务人联系,了解其还款意愿和能力;(2)评估债务人风险:根据债务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评估其还款可能性;(3)归类坏账:在核实债务人的还款能力较差或无还款意愿的情况下,将其归类为坏账。

2.内部审批阶段(1)申请核销审批:债权人应向企业内部提出坏账核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内部审批程序:企业内部应设立核销审批机构,并根据公司内审程序进行审批;(3)审批结果通知:企业内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核销金额及确认方式。

3.坏账核销阶段(1)核销确认:企业应对核销的债权进行确认,并将核销金额和确认凭证记录在账务系统中;(2)记账处理:根据核销金额和确认凭证,通过会计处理将坏账核销反映在财务报表中;(3)相关报告编制: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坏账相关分析和报告,以供内外部审计、管理决策等使用。

四、坏账核销的会计处理1.核销应收账款或其他相关应收款项,同时冲减坏账准备;2.将坏账核销金额计入损益表,以反映企业实际损失;3.更新相关财务报表,确保财务信息准确和真实性。

五、坏账核销管理的风险1.债务人资信评估不准确,导致坏账核销风险增加;2.核销决策过于主观,缺乏客观依据;3.内部控制机制薄弱,可能导致坏账核销的滥用和不当行为。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坏账是指企业与客户发生往来后,客户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到期款项而导致未收回的账款。

坏账的存在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对坏账进行有效管理和核销是企业财务部门的重要工作之一。

二、坏账核销的定义
坏账核销是指企业对已确认为坏账的账款进行处理,从资产负债表中减少应收账款,减小净资产,提高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坏账核销管理办法
1. 判定标准
经过催收、追讨等方式无法收回的账款;
经过审计、客户声明等证实客户破产、清算等情况;
经过法律程序,确定客户无能力或拒绝支付的情况。

2. 核销程序
财务部门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和审批;
核销审批程序应包括财务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财务总监等部门的审批;
核销后,应及时调整账款总额和相关凭证。

3. 记账处理
核销的坏账应在财务报表中注明,明确核销原因和金额;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坏账核销项目进行调整,体现实际应收账款金额。

4. 监督审计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坏账核销进行审计,确保核销程序和标准的执行;
外部审计师应对坏账核销进行审计,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坏账核销带来的影响
提高企业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减少不良债权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财务管理水平。

五、结语
坏账核销是企业财务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有效的管理和处理方式能够提高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管理水平。

各部门应密切合作,严格执行相关流程,确保坏账核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企业的财务稳健发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核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不良资产核销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2003]233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资产损失是指公司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的灭失,包括坏账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或者债权投资损失等。

第三条坏账损失是指公司确定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公司坏账损失确认标准为:(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应当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在扣除以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的部分后,对仍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应收款项,应当在取得相关法律文件后,作为坏账损失;(三)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公司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作为坏账损失;(四)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具有公司依法催收磋商记录,并且能够确认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在扣除应付该债务人的各种款项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第四条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公司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

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等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质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分别以下情况确认:(一)对不具有控制权的股权投资,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公司根据被投资单位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确认投资损失;被投资单位破产、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等,公司根据取得的相关法律文件、资料确认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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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债权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相关法规和股份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坏账是指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以下称应收款项)本办法涉及的其他会计科目及相关名词以相关法规解释为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以下称所属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坏账确认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年以上应收款项,可以确认为坏账: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取得法院裁定通知书的;
2、个人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

其中:属于自然死亡的,取得有效死亡证明;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取得法院的死亡宣告;债务人失踪的,必须依法取得法院失踪宣告。

3、债务人资不抵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或债务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有证据表明确实无法筹措到资金,又无有效资产抵偿债务,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4、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停产,损失巨大,在三年内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并由具备相应资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

第五条对于所属公司待核销应收款项,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等部门以取得的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为依据,负责审查其真实性。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六条根据管理权限,所属公司应收款项单笔金额(指对同一债务人的累计欠款金额,下同)在50 万元(含50 万元)以下,且年度汇总金额不超过500 万元(含500 万元),同时符合坏账损失确认条件的坏账核销业务,由所属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销售、清欠等部门审查后,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七条单笔应收款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年度汇总金额超500 万元的,所属公司须将确认坏账损失的依据及审计核查报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2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方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八条逾期三年以上、经多次催收无法收回,并且不能采取债务重组方式解决的应收账款,在不能取得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由所属公司财务和审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所属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上报股份公司总部,经总部专业公司、财务部和审计部共同审核、并经总裁批准后(其中单笔金额超过100 万元、年度汇总金额超过500 万元的必须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可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第九条若坏账核销涉及纳税调整事宜,所属公司还须取得税务部门对坏账核销的意见。

第十条涉及债务重组业务的债务重组损失,按照债务重组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所属公司对已做坏账核销处理的应收款项,应保留对债权的追索权,加强管理,继续清欠。

第十二条所属公司应按照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设置“核销坏账备查账簿” ,按照科目名称分类记载欠款单位、欠款金额、欠款时间、欠款经办人、责任人、核销金额、核销批准文号等内容。

“核销坏账备查账簿”应进入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

第十三条有关部门核销坏账的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股份公司的会计规定执
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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