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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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处置、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统一和规范公司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国家相关规定及《XXX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减值准备包括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章应收款项坏帐准备第三条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方法采用账龄分析和个别确认相结合的方法。

企业在年末应分析各项应收款项(应收帐款和其他应收款)的可收回性,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并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除对应收款项计提坏帐准备外,企业的预付帐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帐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帐准备。

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帐面余额转入应收帐款,并计提相应的坏帐准备。

第五条帐龄6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提取;帐龄1至2年(含2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10%提取;帐龄2至3年(含3年)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25%提取;帐龄3年以上的,按应收款项期末余额的50%提取。

企业内部往来(集团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原则上不计提坏帐准备。

第六条损失核销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可作为坏帐损失处理,不再计提减值准备,并冲减已计提的坏帐准备。

㈠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㈡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㈢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并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审计意见的;㈣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款项,如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判定败诉,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且无望恢复执行的;㈤经国家税务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的核销审批工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范围企业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需进行核销审批:1.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2. 因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 因火灾、爆炸、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4.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发生的坏账损失;5.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6.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7. 其他需核销的财产损失。

第三条审批程序1.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申请。

2. 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的审核、核实,并确定财产损失金额。

4.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5. 审批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财产损失核销审批意见,企业据此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第四条审核与监督1.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审核与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程序,确保审批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3.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工作。

第五条法律责任1.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财产损失事实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产核销管理行为,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推进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所有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核销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资产核销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清正廉明,加强对资产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核销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四条企业核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规范、经济、准确原则,确保核销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资产核销申请第五条对于需要核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相关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核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二)资产使用部门、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三)资产使用情况、质量状况、残值等评估信息;(四)资产已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修复的证明材料;(五)核销原因及依据;(六)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意见;(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核销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核销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核销申请审批表,报企业财务部门审批。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进一步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在核销审批表上填写审批结果,并通知相关部门核销进展情况。

第十条被核销的资产一经批准,即可进行核销处理。

核销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理、评估、处置和报废。

第三章资产核销处理第十一条资产核销处理包括资产清理、评估、处置和报废。

第十二条资产清理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逐项核对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确保无遗漏和误差。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象是已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修复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适宜的处置方式,可以选择出售、捐赠、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理。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3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3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企业面对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资产的减值和损失处理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恰当处理资产减值和损失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和长期发展。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基本原则1. 谨慎性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减值准备进行合理预估,即使没有发生明确的减值迹象,也要进行适当的减值计提。

2. 单项逐笔计提原则: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具体的资产逐笔计提减值准备,确保减值计提与资产实际价值相符。

3. 客观数量原则:对于与个别客户有关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应采用客观数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4. 可回收性原则:对于一些具有可回收性的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应列示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减值风险。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调整的程序1. 定期核对:公司每季度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核对。

财务部门应及时与各部门沟通,了解最新的财务信息,如坏账情况、资产价值变动等。

2. 根据风险评估进行预测: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进行预测和测算。

3. 计提减值准备:根据预测结果,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对可能减值的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确保减值计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减值准备调整:每季度末,财务部门应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检查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发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四、资产损失处理的基本原则1. 及时性原则:一旦发生资产损失,应立即进行处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风险。

2. 实际性原则:对于资产损失的处理,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确保处理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准则的规定。

3. 合理性原则:处理资产损失时,应考虑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处理结果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积极的影响。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编号: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 (1)二、适用范围 (1)三、定义 (1)四、资产损失的确认 (1)五、资产损失核销权限 (3)六、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3)七、资产损失核销的税务处理 (4)八、违规处罚 (4)九、附则 (5)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公司各项资产损失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资产损失核销管理的事项、部门和人员。

各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规定制定其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各子公司未制定并发布其资产损失核销管理管理制度前,应遵照本制度规定执行三、定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按相关财经法规应予从账面核销的资产形成的损失。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的确认4.1坏账损失的确认4.1.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法院及破产清算管理机构出具的破产宣告、破产清算报告、破产清算终结裁定等证明。

4.1.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终结证明。

4.1.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1.4对代为清偿的担保损失,应取得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4.1.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1.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4.1.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引言公司资产的保护与管理一直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问题。

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此,在发生资产损失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核实、定性损失,并及时核销。

一、资产损失的核实1. 损失的种类公司资产损失按其性质分为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

•经济损失:指由于某种原因,公司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如因委托人的违约引起的经济损失。

•物质损失:指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实物的损失,如地震、火灾等。

2. 损失的核实流程•事故报告:发生资产损失的部门或员工应尽快向所在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该事故。

•立案定责:所在部门或领导应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核查、勘察现场,并向相关责任人下发责任通知书。

•损失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损失金额,并报告上级领导审核。

•核实报告:根据损失评估结果,部门或组织编制损失核实报告,将核实后的资产损失传达给上级领导。

二、资产损失的定性1. 经济损失的定性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定性处理,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一般由委托人负担。

•部分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和公司双方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与委托人应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

•全部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需负全部责任。

2. 物质损失的定性由于物质损失的种类较多,在定性处理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核销:对于无实物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物质损失,不予进行核销。

•部分核销:物质损失属于公司资产,如具备保险赔付的条件,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而不是直接核销损失;•全部核销:如物质损失不可避免且不可修复,可将资产记账删除。

三、损失核销的流程1. 核销申请由责任人向所在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提供核销依据。

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核实,并汇总申请材料。

2. 核销审批部门负责人对汇总后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核定或审批不通过的决定。

XX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XX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XX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促进集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XX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财务核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母公司、各事业部、各级控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该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其进行账务处置,并将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和现金收入。

第六条集团母公司、各事业部、各级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并对不良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认真地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取得确凿证据,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条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当资产形成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各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第八条集团母公司、各事业部、各级控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企业核销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核销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产核销管理,规范核销流程,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资产核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2. 严谨细致:核销程序严谨,确保核销结果准确;3. 及时有效:核销工作及时完成,有效控制资产损失;4. 透明公开:核销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核销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核销范围:1. 应收账款:因客户破产、死亡、逃匿等原因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2. 存货:因过期、损坏、丢失等原因无法实现销售或使用价值的存货;3. 长期投资:因被投资企业破产、重组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4. 固定资产:因损坏、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或存在较大减值风险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核销条件:1. 资产已确认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收回;2. 已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律文书、鉴定报告等;3. 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并经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章核销程序第六条核销流程:1. 提出核销申请:相关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核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审批: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3. 核销确认:经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核销确认;4. 账务处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5. 归档保管:将核销相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七条核销审批权限:1. 核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2. 核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3. 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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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经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有效防范公司资产损失风险,规范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一)天马集团:是指天马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受托管理的公司。

(二)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毁损或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公司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定及裁决;2、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受理与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公司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法律及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10、符合法律条件的其他证据。

(五)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是指公司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变质等的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2、资产盘点表;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4、公司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5、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一)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管理、状态跟进,收集、提交相关证据资料,对已发生实质性损失的资产提出核销需求。

(二)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收集、审核相关证据材料,在核销程序完结后进行账务处理及备案跟踪。

(三)审计监察部:负责定期向业务部门收集专项资产的分析报告,对呆滞、闲置等不良资产启动预警机制;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提示风险点,出具意见书。

(四)法律事务部:负责参与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检查,确认与核销损失有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出具意见书;根据诉讼或仲裁案件的进展更新不良资产的处置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资产风险防范建议。

(五)证劵管理部:负责判断资产损失核销报送的审批层级并提交审批。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马集团。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确凿且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以及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现金损失确认对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

现金损失应依据以下材料进行确认:(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三)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四)涉及刑事案件的,须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第七条坏账损失确认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款项形成的坏账。

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材料进行确认:(一)相关合同、协议、说明及与坏账产生相关的其他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订单、货单、对账单、催收函件等;(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债权申报、破产清算公告及清偿文件;(三)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有司法机关的判决、调解书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及执行完毕、执行终止或执行中止的相关法律文书;(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或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自行清算或强制清算资料;(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已死亡、失踪证明;(六)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七)属于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八)对于无司法裁判、仲裁裁决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坏账损失,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3、逾期欠款催收凭证,包括催收函或催收律师函等;4、须详细说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包括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内部审批文件。

第八条存货损失确认(一)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材料,确认为损失:1、存货价值的确定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二)对报废、毁损或变质的存货,将报废、毁损或变质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材料,确认为损失:1、存货价值的确定依据;2、涉及保险索赔的,要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3、残值情况说明;4、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的说明等;5、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6、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公司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三)存货盘亏损失,为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以下材料确认:1、存货价值确定依据;2、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审批文件;3、存货盘点表;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材料,确认为损失:1、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九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确认(一)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材料,确认为损失:1、清查盘点明细表;2、盘亏情况说明;3、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二)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材料,认定为损失:1、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确认依据;2、公司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3、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4、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三)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材料,确认为损失:1、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确认依据;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及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等;3、公司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审批资料;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四)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为其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3、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和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工程项目,应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等。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在取得相关材料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十条无形资产损失确认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依据以下材料确认:1、会计核算资料;2、公司内部核批文件及相关情况说明;3、技术鉴定意见,以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第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确认依据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相关损失参照第九条固定资产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投资损失确认公司投资损失包含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包含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一)债权投资公司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下列情况的债权性投资损失,还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1、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上述证明且该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性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提供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公司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3、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提供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4、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提供人民法院裁定文书;5、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公司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法律文书;6、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二)公司股权(权益)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1、股权(权益)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7、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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