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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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暂行规定

关于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暂行规定

关于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暂行规定为规范集团公司所出资、监管的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防止公司资产流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核销内容:本暂行规定所称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企业在基准日之前,清理出的已经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和资金挂账,经董事长(股东会)出资人批准核销后,确认为不良资产损失,对该项、类不良资产进行清收、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企业的不良资产损失包括: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担保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债权投资损失、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其他资产损失等。

二、适用范围企业因下列情形进行的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其清理、清查后的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均属企业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的范围。

(一)、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二)、实施公司制改建;(三)、非公司制企业整体出售;(四)、根据有关规定清产核资;(五)、依法清理整顿或者变更管理关系;(六)、其他依法改变企业组织形式行为。

三、不良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程序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涉及所有者权益财务核销的,应按照其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清理、清查,并将其结果按以下内部工作程序办理:(一)、资产部门提出申请报告。

企业内部有关资产责任部门经过取证后,提出《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事实和清理追索工作情况,并提供符合规定的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材料。

(二)、财务部门提出复核意见。

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对《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申请报告》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三)、管理、监督部门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企业内部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结案意见。

企业管理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确定责任人的责任和赔偿金额, 形成有关文字材料。

资产损失与报废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与报废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与报废管理制度1. 前言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资产损失与报废的管理流程,加强对企业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提高企业资产管理的效率与效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企业内部全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损失与报废管理。

3. 定义•固定资产:具有长期使用价值,预期在一年以上并属于企业全部的物品,包含但不限于土地、建筑物、设备等。

•无形资产:无形的企业资产,包含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低值易耗品:使用寿命较短且价值较低的物品,包含但不限于文具、办公用品等。

4. 资产管理责任4.1 企业负责人有权对企业内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并监督,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4.2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所属部门内的资产进行规范管理,包含资产的采购、领用、使用、维护、维护和修理和处理。

5. 资产报废与处理5.1 资产报废的条件:—资产实现正常使用寿命,而且无法连续使用;—资产由于技术更新、业务调整等原因,无法连续使用;—资产由于严重损坏或遗失,无法修复或找回;—资产不再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5.2 资产报废流程: 5.2.1 部门负责人发现符合资产报废条件的资产,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并注明资产报废原因、报废日期和报废依据。

5.2.2 资产报废申请表上报企业负责人审批。

5.2.3 企业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将资产报废信息登记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5.2.4 相关部门依据资产报废信息,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包含公开拍卖、报废、捐赠等。

5.3 资产回收利用—企业负责人应订立资产回收利用计划,定期对闲置资产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回收利用,以节省资源和减少挥霍。

6. 资产损失与维护和修理6.1 资产损失的责任划分: —因人为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责任由造成损失的人员承当;—因自然祸害、事故等不行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责任由企业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承当。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目的 (3)
第二条定义 (3)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5)
第四条适用范围 (5)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5)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5)
第六条现金损失确认 (6)
第七条坏账损失确认 (6)
第八条存货损失确认 (7)
第九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确认 (9)
第十条无形资产损失确认 (10)
第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确认依据 (11)
第十二条投资损失确认 (11)
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13)
第十五条坏账损失与债权性、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4)
第四章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15)
第五章责任追究 (16)
第六章附则 (16)。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的核销审批工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范围企业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需进行核销审批:1.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2. 因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 因火灾、爆炸、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4.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发生的坏账损失;5.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6.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7. 其他需核销的财产损失。

第三条审批程序1.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申请。

2. 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的审核、核实,并确定财产损失金额。

4.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5. 审批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财产损失核销审批意见,企业据此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第四条审核与监督1.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审核与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程序,确保审批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3.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工作。

第五条法律责任1.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财产损失事实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资产报废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报废核销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核销管理制度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处理行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特制订如下制度。

1、货币资产损失1.1现金被盗损失发生现金被盗的,财务部应与行政部立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现场,取得报案记录,同时清点现金损失情况,形成盘点表,按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处罚后净损失列入管理费用;1.2假币损失:出纳员发现假币的,应到金融机构出具假币收缴证明,同时形成盘点表,按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处罚后净损失列入管理费用。

2、应收账款损失,财务部与业务部门发现应收账款存在损失的,应视情况取得如下证据,并填写应收账款损失审批表,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后,财务进行坏账处理。

所需证据如下:(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4)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5)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6)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7)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3、存货损失3.1存货被盗损失发生存货被盗的,仓储部应与行政部立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现场,取得报案记录,同时清点存货损失情况,形成盘点表,按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和保险赔款后,处罚后净损失列入管理费用。

3.2存货盘亏损失,应由财务部与仓储部形成盘点表,财务部确定存货计税成本,并由保管人做出书面说明,行政部根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金额确认,财务部根据上述材料,形成存货损失审批表,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后进行会计处理; 3.3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应由财务部与仓储部形成盘点表,财务部确定存货计税成本,并由保管人做出报废、毁损、变质书面说明,行政部根据企业相关制度,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金额确认,财务部根据上述材料,形成存货损失审批表,报总经理、董事会审批后进行会计处理:4、固定资产损失4.1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发生固定资产被盗的,设备部应与行政部立该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现场,取得报案记录,同时清点固定资产损失情况,形成盘点表,按公司相关处罚制度进行处罚和保险赔款后,处罚后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编号: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 (1)二、适用范围 (1)三、定义 (1)四、资产损失的确认 (1)五、资产损失核销权限 (3)六、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3)七、资产损失核销的税务处理 (4)八、违规处罚 (4)九、附则 (5)一、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公司各项资产损失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涉及资产损失核销管理的事项、部门和人员。

各子公司应按本制度规定制定其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各子公司未制定并发布其资产损失核销管理管理制度前,应遵照本制度规定执行三、定义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按相关财经法规应予从账面核销的资产形成的损失。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四、资产损失的确认4.1坏账损失的确认4.1.1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破产法院及破产清算管理机构出具的破产宣告、破产清算报告、破产清算终结裁定等证明。

4.1.2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终结证明。

4.1.3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

4.1.4对代为清偿的担保损失,应取得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

4.1.5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1.6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4.1.7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引言公司资产的保护与管理一直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问题。

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此,在发生资产损失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核实、定性损失,并及时核销。

一、资产损失的核实1. 损失的种类公司资产损失按其性质分为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

•经济损失:指由于某种原因,公司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如因委托人的违约引起的经济损失。

•物质损失:指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实物的损失,如地震、火灾等。

2. 损失的核实流程•事故报告:发生资产损失的部门或员工应尽快向所在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该事故。

•立案定责:所在部门或领导应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核查、勘察现场,并向相关责任人下发责任通知书。

•损失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损失金额,并报告上级领导审核。

•核实报告:根据损失评估结果,部门或组织编制损失核实报告,将核实后的资产损失传达给上级领导。

二、资产损失的定性1. 经济损失的定性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定性处理,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一般由委托人负担。

•部分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和公司双方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与委托人应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

•全部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需负全部责任。

2. 物质损失的定性由于物质损失的种类较多,在定性处理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核销:对于无实物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物质损失,不予进行核销。

•部分核销:物质损失属于公司资产,如具备保险赔付的条件,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而不是直接核销损失;•全部核销:如物质损失不可避免且不可修复,可将资产记账删除。

三、损失核销的流程1. 核销申请由责任人向所在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提供核销依据。

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核实,并汇总申请材料。

2. 核销审批部门负责人对汇总后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核定或审批不通过的决定。

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有效防范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会计准则》)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提的各项资产是指金融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商誉等资产。

资产减值准备分别为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

第二章减值准备的计提第三条《公司资产减值管理办法》作为本制度的附件,对资产减值的范围、计提时间、计量标准、管理、转回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四条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企业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据,社会中介机构的法律鉴证或公证证明以及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等。

第六条金融资产减值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

主要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等。

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考虑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

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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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资产损失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3)
第一条目的 (3)
第二条定义 (3)
第三条相关部门的职责 (5)
第四条适用范围 (5)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 (5)
第五条资产损失确认 (5)
第六条现金损失确认 (6)
第七条坏账损失确认 (6)
第八条存货损失确认 (7)
第九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确认 (9)
第十条无形资产损失确认 (10)
第十一条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确认依据 (11)
第十二条投资损失确认 (11)
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程序 (13)
第十五条坏账损失与债权性、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 (14)
第四章核销资产的后续管理 (15)
第五章责任追究 (16)
第六章附则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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