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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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

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运作,合理地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提取核销等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对全体职工进行资产安全教育,确保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和高效运转。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资产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公司销售部门和相关人员对销售的确认和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负责;其他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由各责任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存货的变现安全性由存货物资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安全性由作出投资决策的部门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五条公司销售部门负责会同财务部门制定销售和应收账款管理政策,只要包括:产品定价政策、客户信用调查制度、客户信用调查制度、客户信息反馈制度、客户信用政策、货款回收制度、应收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应收账款坏帐准备的政策、呆坏账处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存货管理的政策,主要包括:仓库实物管理制度、存货账实定期核对制度、存货的盘存制度、应付账款定期核对制度、存货跌价准备的政策、积压物资的处理制度。

第七条公司投资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制定投资管理的政策,只要包括:投资决策机制、投资风险控制制度、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减值准备的政策、投资处置政策。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应定期核查公司相关部门的政策实施情况,并责成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对有关制度进行必要的修订。

第九条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和年度中期对各项资产进行详查,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

第十条公司采用备抵法核算坏帐损失,每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6%提取坏账准备。

第十一条对有确凿证据证明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款项,公司将对其提取全额坏帐准备。

确凿证据包括以下几点:债务单位破产、债务单位资不抵债、债务单位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债务单位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务、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可能发生损失的证据、应收款项逾期5年以上。

第十二条公司对下列各种情况不提取全额的坏帐准备:(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以及未到期的应收款项;(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或以其他方式进行重组的;(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

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的核销审批工作,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审批范围企业发生的下列财产损失,需进行核销审批:1.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产损失;2. 因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3. 因火灾、爆炸、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4.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发生的坏账损失;5. 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6. 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7. 其他需核销的财产损失。

第三条审批程序1. 企业发生财产损失时,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申请。

2. 企业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3.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接到企业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财产损失情况的审核、核实,并确定财产损失金额。

4.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对企业财产损失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审批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批。

5. 审批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财产损失核销审批意见,企业据此进行会计处理和税前扣除。

第四条审核与监督1.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核销审批工作的审核与监督,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财产损失核销审批程序,确保审批工作的及时、准确、完整。

3. 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工作。

第五条法律责任1. 企业提供虚假资料、故意隐瞒财产损失事实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

资产核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资产核销管理行为,保障企业资产安全,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推进企业资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及所有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的核销管理工作。

第三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在资产核销管理过程中应依法依规、勤勉尽责、清正廉明,加强对资产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产核销工作的规范和有效实施。

第四条企业核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合法、规范、经济、准确原则,确保核销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资产核销申请第五条对于需要核销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相关部门应当书面提出核销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核销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二)资产使用部门、责任人等相关信息;(三)资产使用情况、质量状况、残值等评估信息;(四)资产已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修复的证明材料;(五)核销原因及依据;(六)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意见;(七)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核销申请提交后,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核销申请材料,并如实填写核销申请审批表,报企业财务部门审批。

第八条财务部门在收到核销申请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资产进行进一步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当在核销审批表上填写审批结果,并通知相关部门核销进展情况。

第十条被核销的资产一经批准,即可进行核销处理。

核销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理、评估、处置和报废。

第三章资产核销处理第十一条资产核销处理包括资产清理、评估、处置和报废。

第十二条资产清理应当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逐项核对资产名称、编号、规格型号等基本信息,确保无遗漏和误差。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象是已达到报废标准或无法修复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真实、客观,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资产处置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适宜的处置方式,可以选择出售、捐赠、报废等方式进行处理。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3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3篇)

公司资产的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企业面对各种风险和不确定性,资产的减值和损失处理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恰当处理资产减值和损失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着重要的影响。

本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指导公司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程序和方法,保障公司的财务稳定和长期发展。

二、资产减值准备的基本原则1. 谨慎性原则:按照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减值准备进行合理预估,即使没有发生明确的减值迹象,也要进行适当的减值计提。

2. 单项逐笔计提原则:根据资产组合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具体的资产逐笔计提减值准备,确保减值计提与资产实际价值相符。

3. 客观数量原则:对于与个别客户有关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应采用客观数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

4. 可回收性原则:对于一些具有可回收性的资产,如长期股权投资,应列示为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以应对可能产生的减值风险。

三、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调整的程序1. 定期核对:公司每季度进行资产减值准备的核对。

财务部门应及时与各部门沟通,了解最新的财务信息,如坏账情况、资产价值变动等。

2. 根据风险评估进行预测: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各项资产进行风险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并对可能发生的资产减值进行预测和测算。

3. 计提减值准备:根据预测结果,财务部门应按照相关准则和规定,对可能减值的资产进行计提减值准备,确保减值计提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减值准备调整:每季度末,财务部门应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检查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发生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

四、资产损失处理的基本原则1. 及时性原则:一旦发生资产损失,应立即进行处理,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风险。

2. 实际性原则:对于资产损失的处理,应以实际情况为依据,确保处理结果符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准则的规定。

3. 合理性原则:处理资产损失时,应考虑公司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确保处理结果对于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有积极的影响。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

资产损失核销管理规定引言公司资产的保护与管理一直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问题。

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始终存在,因此,在发生资产损失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核实、定性损失,并及时核销。

一、资产损失的核实1. 损失的种类公司资产损失按其性质分为经济损失和物质损失。

•经济损失:指由于某种原因,公司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如因委托人的违约引起的经济损失。

•物质损失:指公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由于各种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实物的损失,如地震、火灾等。

2. 损失的核实流程•事故报告:发生资产损失的部门或员工应尽快向所在部门或上级领导报告该事故。

•立案定责:所在部门或领导应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核查、勘察现场,并向相关责任人下发责任通知书。

•损失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对资产损失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损失金额,并报告上级领导审核。

•核实报告:根据损失评估结果,部门或组织编制损失核实报告,将核实后的资产损失传达给上级领导。

二、资产损失的定性1. 经济损失的定性对于经济损失,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定性处理,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的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一般由委托人负担。

•部分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委托人和公司双方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与委托人应各自承担一部分损失。

•全部承担经济损失:由于公司自身原因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公司需负全部责任。

2. 物质损失的定性由于物质损失的种类较多,在定性处理时也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不予核销:对于无实物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物质损失,不予进行核销。

•部分核销:物质损失属于公司资产,如具备保险赔付的条件,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而不是直接核销损失;•全部核销:如物质损失不可避免且不可修复,可将资产记账删除。

三、损失核销的流程1. 核销申请由责任人向所在部门提出核销申请,提供核销依据。

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进行核实,并汇总申请材料。

2. 核销审批部门负责人对汇总后的核销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核定或审批不通过的决定。

XX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XX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

XX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行为,促进集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XX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损失财务核销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母公司、各事业部、各级控股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财务核销是指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该资产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其进行账务处置,并将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事实损失是指企业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和现金收入。

第六条集团母公司、各事业部、各级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各项资产进行认真甄别分类,并对不良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认真地进行清理和追索,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金或残值应当及时入帐,对形成事实损失的资产,应取得确凿证据,按照规定程序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

第七条集团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

当资产形成事实损失时,不论该项资产是否计提了减值准备,各单位都应当按照规定对该项资产进行财务核销。

第二章资产损失财务核销依据第八条集团母公司、各事业部、各级控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财务核销,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单位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1.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2.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3.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4.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5.行政机关的公文;6.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7.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9.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10.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企业核销管理制度模板

企业核销管理制度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资产核销管理,规范核销流程,确保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资产核销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法规合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2. 严谨细致:核销程序严谨,确保核销结果准确;3. 及时有效:核销工作及时完成,有效控制资产损失;4. 透明公开:核销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二章核销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核销范围:1. 应收账款:因客户破产、死亡、逃匿等原因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2. 存货:因过期、损坏、丢失等原因无法实现销售或使用价值的存货;3. 长期投资:因被投资企业破产、重组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4. 固定资产:因损坏、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或存在较大减值风险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核销条件:1. 资产已确认损失,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收回;2. 已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如法律文书、鉴定报告等;3. 经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并经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章核销程序第六条核销流程:1. 提出核销申请:相关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核销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2. 审核审批:财务部门对核销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论证;3. 核销确认:经审核批准后,由财务部门进行核销确认;4. 账务处理: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5. 归档保管:将核销相关资料归档保管。

第七条核销审批权限:1. 核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2. 核销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3. 特殊情况,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附则第九条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范本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范本

资产损失内部核销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公司资产损失的管理,规范资产损失的内部核销程序,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定义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损失等。

第四条核销条件对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凡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的,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批准后予以财务核销。

第五条资产责任意识公司应增强资产责任意识,层层落实资产经营管理责任,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章资产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程序第六条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确认,应当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来确认损失。

这些证据包括书面文件、专项经济鉴证证明、鉴定意见书等。

第七条对于现金损失、存款类资产损失、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对外担保损失、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损失等,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认和核销。

第八条公司需要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工作。

对于预计的潜在损失和较大的资产损失,可能需要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

第九条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公司会将以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并将这个差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三章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第十条资产损失核销的审批程序如下:(一)基层单位对发生的资产损失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报告;(二)财务部门对基层单位提交的资产损失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三)公司将审核后的资产损失报告提交至董事会审批;(四)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公司将按照审批意见进行资产损失的核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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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控股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潍柴动力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公司的资产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上海运营中心所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相关责任界定、资产损失的确认依据和核销流程、资产损失的核销权限等。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存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

第五条子公司资产损失的核销审批权归子公司董事会和子公司股东会;子公司资产损失金额巨大,达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章程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金额,需要提交股份公司权力机构审议批准后方可核销;总部财务部是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会计期末,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股份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管理办法》(附件2)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子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批准权限归子公司董事会。

第七条资产发生损失时,除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实施内部审批流程外,子公司财务部还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当地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和审批,确保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同时,子公司的资产损失核销工作还应遵守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资产管理责任的一般性规定第八条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制定切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各项资产的管理制度,确保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保证公司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九条子公司财务部至少应履行如下资产管理的责任(一)牵头拟定和修订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监控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定期评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二)督促公司资产清查制度的有效执行,严格按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定期清查各项资产;当有证据表明资产可能发生损失时,应立即启动临时清查程序。

(三)在会计期末,组织相关部门评估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情形,按公司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四)对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牵头成立资产清查小组,推动资产损失的清查、报批、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总部财务部的责任:(一)指导子公司财务部开展资产管理工作,检查子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合理性;(二)核查子公司资产损失核销事宜;(三)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等。

第十一条总部审计部的责任:检查子公司资产管理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对子公司的重大资产损失和非正常损失进行审计,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资产损失的确认第十二条本制度所称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确认资产损失,应取得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三条现金损失的确认依据对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在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

确认现金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一)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二)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三)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第十四条坏账损失确认依据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形成的坏账。

(一)债务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债务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或没有承债人可以清偿的证明;(四)由于担保,已代为清偿,其损失应以相关判决裁定等文件证明;(五)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六)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七)与债务单位(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八)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详细说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5、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中具体情况的补充要求:(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主管部门、出资方、出包方)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是否向当地工商局或公安部门询问过债务人搬往何处等。

(5)业务员欠款金额较大,且无法说明欠款原因的,如未报案,应说明未报案的原因。

6、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九)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互相拖欠的款项,公司核销债权应当与关联方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互相提供内部处理债权或者债务的财务资料。

第十五条存货损失确认依据(一)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将报废、毁损存货的账面值扣除回收利用的残值及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单项金额较小的存货,由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2、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3、公司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4、残值情况说明;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

(二)对被盗的存货,将被盗存货的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以下证据,确认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三)对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存货盘点表(包括盘亏的数量、金额);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说明;3、盘盈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4、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5、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

(四)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的存货损失,在扣除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自然灾害报告资料及有关部门损失鉴定报告;2、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及说明等。

(五)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存货,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第十六条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被投资单位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二)被投资单位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以及被投资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四)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五)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发生资产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损失确认依据(一)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将盘亏固定的资产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清查盘点明细表;2、盘亏情况说明;3、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二)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将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公司内部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鉴定部门(中介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因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取得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气象部门出具的受灾日的气象报告,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三)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将被盗的固定资产原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的赔偿和保险理赔后的净损失,依据下列证据,确认为损失:1、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2、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准资料;3、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及说明。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当取得国家明令停建或政府市政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拆除通知文件,以及拆除清理完毕证明,确认为损失;(五)其他发生实质性损失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应在取得相关证据情况下确认资产损失。

(六)报废汽车时应取得回收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无形资产损失确认证据(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当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的合法、有效证明;(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十九条投资性房地产损失确认依据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相关损失参照第十七条固定资产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商誉损失确认依据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减值及损失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指南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外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导致资产损失,依法行使追索权,落实内部追债责任。

对无法追回的债权,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坏账损失。

第二十二条工程物质的损失确认参照本制度第十五条存货损失确认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清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虽取得外部法律效力证明,但其损失金额无法根据证据确定的,或者难以取得外部具有法律效力证明的有关资产损失,以及数额达到股份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以上的较大资产损失,应当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证后出具鉴证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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