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在临床研究中的价值及我国研究者的依从情况
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依从性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依从性管理摘要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依从性依从性差是导致试验结果产生偏倚的一个主要危险因素,受试者依从性问题贯穿于整个临床试验过程的始终。
现就依从性的意义、影响因素、评价方法及提高措施等作一简要介绍。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依从性药物临床试验是指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中行的关于新药效应的一系列临床实验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用药的疗效和不良反应,目的是确定试验用药的疗效与安全性。
依从性(compliance)是指病人执行医嘱的客观应答的程度。
在新药临床试验中,依从性可定义为受试者按照规定的药物剂量和疗程服用试验药物的程度。
1 依从性问题的提出新药临床试验只有客观、准确地评价新药的疗效和安全性,才能保证人们的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种药物能否发挥其应有的疗效,首先取决于该药物是否被正确地服用,不依从或依从性差是导致治疗无效的最常见的原因,在分析结果时,也是造成偏倚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因此,受试者的依从性与试验结果的质量密切相关。
提高依从性还可以节约时间、经费,缩小试验规模。
然而,在新药临床试验中,不依从是非常普遍的。
受试者如果不能按照研究者的要求、或部分按照研究者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那么得到的数据将会使终的研究结果不可靠,或缺少价值。
随着我国《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的正式颁布,提高依从性将会引起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2 影响依从性的因素受试者的依从程度与很多因素有关,一般情况下,受试者本身、受试者处的环境、研究者、治疗等均可影响依从性。
2.1 受试者受试者是引起不依从的最主要的因素。
年龄、个性、智力水平、受教育程度、经济状况、种族、有无不良嗜好等均可对依从性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忘了”或者“服药不方便”是病人不按规定服药的2个最常见的原因。
受试者对试验过程不了解,对药物疗效不信任,也是导致不依从的重要因素。
患有精神分裂症或慢性疾病的病人往往依从性较差。
2.2 环境因素受试者住处如果距研究中心很远,这很容易引起不依从的发生。
GCP原则及我国药物临床研究的有关法律法规PPT课件

质量保证
申办者、研究者履行各自职责 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 采用标准操作规程 临床试验中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均加以核实 数据处理每一阶段进行质控,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真实、可靠 监查(申办者派出) 稽查(申办者委托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视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各专业可设质量保证员1名)
家和WHO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共十三章,七十条,附录1、2
一、总则 二、临床试验前的准备
与必要条件
三、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四、试验方案 五、研究者的职责 六、申办者的职责 附录1. 赫尔辛基宣言
七、监查员的职责 八、记录与报告 九、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十、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十一、质量保证 十二、多中心试验 十三、附则 附录2. 临床试验保存文件
多中心临床试验
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 进行的临床试验
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 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为各中心间协
调研究者 试验方案统一: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讨论商定,
(中心)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中期研究者会 各中心试验样本大小符合统计学要求
我国颁布的有关药物临床试验 的法律法规
虑的事情” 国际医学道德标准规定: “只有在符合病人利益时,医生 才可提供可能对病人的生理及心
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赫尔 辛基宣言》
公正、尊重人格 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
能避免伤害
GCP总则
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 试验结果科学可靠 保护受试者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临床试验前的准备和必要条件
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内容(一)
题目 临床试验目的和试验背景 申办者名称和地址,研究者姓名、资格和地址,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3号《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于2003年6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二○○三年八月六日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六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Good Clinic al Practice”的缩写。
中文名称为“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规范药品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其目的在于保证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在我国引入、推动和实施GCP已经过了近十年的时间。
1998年3月2日卫生部颁布了《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对该规范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和修改,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临床试验(Clinical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试验方案(Protocol),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
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 ,sBrochure),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
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
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临床试验管理规范

三、药物临床实验方案
药物临床实验方案是研究者与项目申办者共同商讨制定的 用以指导临床实验工作的主要文件。完整的药物临床实验 方案包括:实验的题目和立题依据,实验的背景和目的, 实验的场所,申办者及主要研究者的姓名及资格,实验设 计类型实验用药方案,临床和实验室检查项目及测量步骤, 保证受试者用药依从性的措施,终止和测消临床实验的标 准以及结束临床实验的规定,疗效评定标准病例报告表等 资料的保存,盲法试验中密码的建立、保存和揭盲规定, 试验结果的评价方法及工作进度等。
五、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数据是临床试验的核心内容,是评价 药物临床有效性和安全性的科学依据。为此,我国GCP对数据管理做出 如下要求: ①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实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同时 要求数据管理步骤均应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进行检查。 ②临床实验随机分配方案的分组编码应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 ③盲法实验中应规定结毛条件,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的应急信件。 ④确定使用适当的工作程序,比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并应具有计算机 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考试选择题和判断题及答案

II_判断题(1对,2错)3001《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是使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可信,结果科学可靠。
1√ 3002《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是使药品临床试验达到预期的治疗效果。
2×3003《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是使药品临床试验能够保证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
1 3004《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目的之一是使更多的受试者愿意参加临床试验。
2× 3005《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制定依据是《赫尔辛基宣言》。
2× 3006《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参照国际公认原则。
13007《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有关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的方法。
1 3008临床试验的全过程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1× 3009《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参照《赫尔辛基宣言》和国际公认原则制定的。
1 3010《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依据国际公认原则制定的。
2× 3011《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适用于所有新药临床前试验。
2×3012《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仅适用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
2× 3013《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适用于药品各期临床试验。
1 3014《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适用人体生物利用度和生物等效性研究。
1 3015《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是1998年10月颁布的。
2×3016凡新药临床试验或人体生物学研究实施前均需经药政管理机构批准。
1 3017《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共包括13章、62条2×3018《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有2个附件,一个是《赫尔辛基宣言》、一个是《人体生物医学研究的国际道德指南》。
2×3019进行临床试验的必要条件之一是预期的受益超过预期的危害。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为提高药物临床研究质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3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于2017年1月31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所报告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临床试验考虑的首要因素,并高于对科学和社会获益的考虑。
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开始前应权衡试验对受试者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判定是否有悖于社会责任和义务。
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开始和/或继续临床试验。
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临床试验方案必须清晰、详细、可操作。
临床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医疗常规,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必须由临床医生作出。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均应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并确保能正确用于临床试验的报告、解释和核对。
第一章总则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原则。
试验药物的使用必须按照被批准的试验方案执行。
第九条临床试验各方应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以保证临床试验遵守临床试验方案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参加临床试验的各方应遵守利益冲突回避的原则。
新版GCP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
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其他临床试验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是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及相关伦理要求,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是考虑的首要因素,优先于科学和社会获益。
伦理审查与知情同意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四条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临床试验应当权衡受试者和社会预期的风险和获益,只有当预期的获益大于风险时,方可实施或者继续临床试验。
第五条试验方案应当清晰、详细、可操作。
试验方案在获得伦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应当遵守试验方案,凡涉及医学判断或临床决策应当由临床医生做出。
参加临床试验实施的研究人员,应当具有在临床试验中承担相应工作的教育、培训和经验。
第七条所有临床试验的纸质或电子资料应当被妥善地记录、处理和保存,能够准确地报告、解释和确认。
应遵循临床试验中受试者隐私和保密性的法律法规,保护鉴别受试者身份的记录。
第八条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相关规范。
试验药物的使用应当符合试验方案。
第九条临床试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覆盖临床试验的全过程,以确保受试者保护、试验数据和结果的可靠性,以及临床试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临床试验的实施应当回避重大利益冲突。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十一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临床试验(Clinical Trial),指以人体(病人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研究,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者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GCP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

GCP是一个在涉及 人类受试者的临床 研究中,把已经建 立的伦理和科学质 量标准整合到研究 的设计、实施、记 录和报告中的过程.
GCP的含义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的发展
Step 4
200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SFDA)成立。2003.08.06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局令第3号)
Step 3
第四十一条 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 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申办者职责(四)
第四十二条 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 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 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 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 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 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 后,对原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进 行了再确认。 1995年2月,卫生部,《卫生部 临床药理基地指导原则》 Step 1 1985,卫生部,《新药审批办法》和《新生物 制品审批办法》。新药审批管理进入了以法律 手段管理阶段。
Step 2
各阶段临床试 验机构的名称 是什么?
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
准确可靠。注意溯源问题 第二十三条 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 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
研究者须向所有参加临床试验的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材料、
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
床试验。
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 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研究者职责(六)
第三十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 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一条 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 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