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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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建设设计监理的探讨

关于工程建设设计监理的探讨

第!期总第"!!期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年,月/00(12$03$4)567)(07(8(7’0$4$39:;7$0$<9=! !!!!!!!!!!!!!!!!!!!!!!!!!!!!!!!!!!!!!!!!!!!!!!!!!!!!!!!!!!!!!!!!!!(>%,--.关于工程建设设计监理的探讨付文元"(包头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内蒙古包头-"?---)摘要:文章在论述工程建设设计监理阶段性、重要性的基础上,阐述了设计监理的内容、审核要点和审查依据,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关键词:工程项目;设计;审查;监理中图分类号: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BC,"(,--.)-!—-",-—-"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是通过设计使其具体化,据此作为施工的依据。

所以,设计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功能,使用价值和投资的经济效益,关系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

但是,现在工程设计中的设计监理还未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在工程设计方面目前实行设计监理的项目还相当少,尤其是在中等规模的工程和中等以下的城市中,设计监理的开展更是凤毛麟角。

而在这个领域内,工程设计质量上的毛病又是一个高发区。

因此,在建设监理已经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信誉的今天,为了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将设计监理推向社会,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工作的重要任务和审查设计阶段监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设计过程的投资、进度和质量三大目标进行有效控制。

为此,监理工程师在经过对业主提出的总投资、总进度和质量目标进行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应根据总目标的要求编制项目的投资计划、设计阶段资金使用计划、进度计划,拟订规划设计大纲,明确设计的建设意图;并跟踪设计,是否控制在投资限额内,是否确保设计质量和进度。

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经过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查,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以期对方案进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总体设计1. 总体布局:方案中的总体布局合理,能够满足项目的基本需求。

建议进一步考虑空间的合理利用,确保各功能区域的互相配合和流畅连接。

2. 环境适应性:方案应充分考虑周边环境的特点和要求,如自然光线、通风等因素,以提升居住者的舒适度和生活质量。

二、建筑设计1. 外立面形式:建议在外立面设计上注重建筑特色和艺术感,使建筑在环境中具有独特的形象和吸引力。

2. 结构安全性:方案应注重建筑结构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确保能够承受各种自然灾害和外力的影响。

3. 空间布局:建议考虑空间的合理划分和功能的合理布置,尽量避免空间浪费和功能冲突。

三、室内设计1. 材料选择:建议在室内装修材料的选择上注重环保性和质量,以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居住环境。

2. 色彩搭配:方案应注重色彩的搭配和统一性,创造出温馨、舒适的室内氛围。

3. 功能性布局:建议在室内布局上充分考虑功能性需求,合理划分各功能区域,并提供充足的收纳空间。

四、设备设施1. 电气设计:方案应注重电气设备的合理布置和安全性,确保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水暖设计:建议对水暖设备进行适当的分区,以便于维护和管理。

3. 通风与空调:方案应考虑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高效运行,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

五、绿化景观1. 植物配置:建议在绿化景观设计中注重植物的选择和配置,以创造出宜人的自然环境。

2. 休闲设施:方案应考虑设置适当的休闲设施,如花园座椅、散步小径等,以提供居民休闲娱乐的场所。

六、安全措施1. 消防设备:建议在设计中充分考虑消防设备的设置和布局,确保火灾时的安全疏散和灭火能力。

2. 安全防护:方案应注重安全防护措施的设置,如防盗门窗、安全警报等,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对初步设计方案提出了一些审查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方案的进一步改进和优化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建设技〔200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为全面推动各地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现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设〔2000〕41号文)(以下简称41号文),各地已陆续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为全面推动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全面推进施工图审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今年1月30日由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作为建设工程必须进行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各方都应当遵循。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审查是今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途径和方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今年都应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

二、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责任(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责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19〕1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包府发〔2019〕11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的意见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审核、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保障政府性投资资金合理、合法、安全、高效使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包头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包府发〔2018〕13号)等相关规定,按照市政府2019年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审计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分级管理政府性投资是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建设资金、上级安排拨付的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政府确定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

对于中央、自治区和我市财政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纳入政府债务系统、由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属于政府性投资的项目,按项目实施主体分为市本级和旗县区两级项目,属于市本级负责的项目由市本级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属于旗县区的项目由旗县区负责监督管理。

二、审价审计范围政府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且占比在50%以上(含50%)的项目由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委托审价审计;其余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负责确定委托审价审计。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我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为契机,以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为原则,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切实做好全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品位,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我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经验,形成适用我市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和路径,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全覆盖,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组织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赵江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组长:张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苗玉梁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郭甫欣市政府秘书长马富市政府副秘书长邵文祥昆区区长胡荣青山区区长贾保良东河区代区长高勇九原区区长李新春石拐区代区长黄敏白云矿区区长赵辉土右旗旗长张永文达茂旗旗长杨二喜固阳县县长孙义市新区办主任金永丽市发改委副主任郭玺平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高之荣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吕惠斌市城建委主任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李丹夫市林业局局长王松涛市文新广电局局长王旭亮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勇东市旅游局局长王惠维市规划局副局长马小龙市规划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旭东兼任。

包头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套管道直饮水项目设计报审的要点

包头市新建民用建筑配套管道直饮水项目设计报审的要点

1 44
内蒙古水利
201 3 年第 3 期 ( 总第 1 45期 )
�工程设计 � 浅 析 城 市 河 道 综 合 治 理 工 程 总 体布 置 及 应 注 意 的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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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 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 0020 )
� � � � 摘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关键词 � � �
2
包头市健康水工程图纸组成部分
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健康水工程设计包括直饮水内 , 网 外网 , 水站 3 个部分 . 设计还应包括直饮水内网 , 外网, 水站设计及施工说明书. 直饮水管网内网 , 外网 计算说明书. 内网部分包括各单元底层, 标准层直饮 水平面布置图, 各单元直饮水系统图 .外网部分包括 直饮水外网平面施工图及管井详图. 水站部分包括直 饮水水站全套 ( 建, 结, 设, 电) 设计详图 ( 包括水处理 工艺) �
中图分类号: S 27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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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 1 009 - 0088( 201 3) 03 - 01 43 - 01
文章标识码: B
0
引言
3
包头市健康水工程图纸设计要点
根据包头市政府要求, 包头市所有新建 , 续建的民 用建筑工程必须具备管道直饮水同步设计, 并到市健 康水管理服务中心进行设计报审 .


1 43
�工程管理 � 包 头 市 新 建 民 用 建筑 配 套 管 道 直 饮 水 项 目 设 计 报 审 的 要 点
� �
( 包头市健康水管理服务中心, 4030 ) 内蒙古 包头 01
� � � � 摘 � 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关键词 � � �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内蒙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4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勘察设计重大变更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变更,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性变更。

第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已经审查合格,对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条对已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时,凡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第五条所述内的,均视为重大变更,必须向原项目审批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报审。

第五条勘察设计重大变更的内容(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1、更改地质时代、地貌单元、重新划分岩土分层及建筑场地类别;2、修改或提供新的有关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和水文地质参数;3、施工时发现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影响场地稳定性或形成质量隐患,需进行的工程勘察补勘或施工勘察;4、施工时发现或因施工造成的不良地质作用影响场地稳定性而进行的补勘;5、设计文件在建筑规模、平面位置形状和尺寸、结构的抗震设防等级、结构体系、荷载取值、基础形式、基础埋深等方面的重大变更,造成原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要求时而进行的补充勘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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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指导意见为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技术标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精细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城市风貌塑造,提升城市宜居品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总平面第一条建筑限高应计算到建筑物外部顶点的高度。

计算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为准。

第二条计算建筑间距、退让距离时应从建筑外墙最外缘起算。

当建筑各侧阴台、阳台、屋檐、门厅等悬挑、架空突出主体部分累计面宽总长度超过相应建筑边长1/2,或连续长度超过8米时,应从悬空部分外边缘计算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

27米及以上高度建筑突出主体的封闭门厅进深不大于3米、宽不大于5米,高度不大于5.2米的,不计入建筑间距和退让距离计算。

第三条有地下空间的室外地面作为绿化用地计算时,地面的覆土厚度不低于1.5米,平均覆土厚度1.5米—1.8米的按50%面积折算,1.8米以上按全部面积计算。

第四条新建居住项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数量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

地面机动车停车位按每个25平方米计算,地下机动车停车位按每个30平方米计算。

机动车停车位应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第五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下列规定执行:(一)临城市主干道交叉口有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50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以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以8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

(二)临城市次干道交叉口有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且小于50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以道路中心线交点为圆心,以6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

(三)临城市支路交叉口有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以道路交叉点为圆心,以40米为半径画圆,此范围作为公共空间,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占用。

第六条建筑退让绿线和蓝线距离:建筑沿绿线蓝线方向不设出入口的,高度54米以下建筑不少于12米,54米以上不少于15米;设出入口的,在此基础上增加5米退让。

第七条住宅底层周边不宜设置独立封闭小院,包括下沉式小院。

4层以上住宅严禁在底层周边设置小院;4层及以下住宅确需设置小院的,小院进深不得大于5米,围墙高度不得超过1.2米,实墙部分不得超过0.45米。

封闭小院面积不得作为绿地率和海绵城市相关渗水指标计算。

第八条住宅底层周边不宜作为交通、公共活动等人流集中的场地,开窗面建筑底层应设置一定的防护范围。

54米以上建筑防护距离不少于10米,54米以下防护距离不少于5米。

该防护范围在满足消防要求基础上,可作为绿化等用地,限制人员经常出入。

第九条居住项目用地面积大于8公顷或居住户数超过1500户,且周边300米范围内无标准的幼儿园设施,应配建幼儿园。

配建幼儿园用地须单独设置,规模以9—12班为宜,最低不得少于6班,超过12班须进行选址研究和交通影响评价。

幼儿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4000平方米,阳光充足的集中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第十条除一类居住用地、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外,其余用地不得设置高度小于10米的低层住宅建筑。

第十一条居住用地在规划条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明确载明商住兼容比例的,原则上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出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10%。

第十二条在临近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用地范围内提供建设宽度40米以上、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集中公共开放空间的建设项目,项目总建筑面积可在容积率上限基础上适当增加,具体内容需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临城市街道布局的公共建筑地下车库出入口宜结合建筑设置。

临街独立设置的地下车库出入口宜垂直街道布局,地下车库构筑物外边界不得超出附近建筑临街界面。

第十四条直接开向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起坡线距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第十五条在城市道路交叉口附近的机动车出入口距离道路交叉口红线不得小于70米。

第十六条开向城市道路的机动车车道在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外部分不得采取进出分离的两块板等路面形式,应采取进出合并的一块板路面形式且路面宽度不宜大于10米。

第二章建筑功能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纸应按相关设计规范标注各类建筑功能,不得出现入户花园、空中花园、活动平台、设备平台等标注,应根据建筑结构、围合及平面关系将其表述为相应建筑功能空间。

第十八条住宅底层不宜设置为商业功能用房,确需设置商业的建筑,其住宅部分和商业部分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在一般标准基础上增加5米距离,商业不得前后均突出住宅,且突出部分进深不得大于7米,商业部分女儿墙高度不得超过1米。

第十九条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用房宜单独设置,与其它建筑合并设置时须单独设置出入口。

住宅建筑内不宜出现其它使用功能,部分住宅确因无法满足住宅要求而作为其它建筑功能时,须整套调整功能,调整套数不得高于住宅总套数的1%,且总量不超过10套。

第二十条商业、办公建筑不得设计为单元式类似住宅功能建筑,应采用公共走廊形式布局。

酒店、公寓、宿舍建筑不得设计独立厨房,具有餐饮功能的商业建筑须明确标注“可设置餐饮”,并按相关规定设置专用烟道、排污等设施。

第三章建筑单体第二十一条住宅和公寓建筑层高不大于5.2米,办公建筑层高不大于5.5米,商业建筑层高不大于6.1米,工业建筑层高不大于8米,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超出上述数值按相关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住宅、公寓、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等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累计不超过同层建筑面积的1/5时,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超出上述数值按建筑层高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十三条住宅建筑室内地面标高低于室外地面标高,低于部分超过该层建筑净高的1/2,且建筑顶板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面标高不足1.2米,该层建筑视为半地下室。

建筑物半地下室作为人防、停车、设备用房、门卫室、储藏室或其他非经营性功能使用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超出上述规定部分按相关规定计算容积率。

第二十四条建筑外墙外设置地下采光、通风井的,其进深(围护结构外边线至地下室墙体外边线)不应超过1.5米。

第二十五条沿城市道路布置的住宅建筑沿街立面不得出现各类开敞平台,确需设立平台设施的应封闭处理。

各类建筑的空调室外机装置应结合建筑立面作隐蔽处理,不得裸露无序。

第二十六条设置在建筑顶部和立面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系统、通风系统等应结合建筑整体设计,作隐蔽和美观处理,不得裸露无序。

第四章景观风貌第二十七条住宅建筑高度不应高于80米。

在同一用地内相邻住宅建筑高度变化一般不宜超过7层,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2层。

第二十八条建筑色彩应符合包头市色彩规定,应以淡雅、明快的浅色系和中性色为主,不宜大面积使用饱和度高的色彩。

单栋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2种,同一组建筑主要色彩不宜超过3种。

辅助色彩应与主要色彩相协调,同一项目、同一街区内建筑色彩应相互协调。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布局的建筑,在高度、平面退让边界方面均不宜出现3栋以上的重复。

54米以上建筑高度变化不宜少于3层,平面变化不宜小于15米;54米以下建筑高度变化不宜少于2层、平面变化不宜小于10米。

第三十条居住项目不得沿城市道路在项目用地周边围合布置商业建筑,确需沿街布局配套商业,最多只能在用地边界沿两条城市道路布局,且沿一条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贴线率不大于80%,沿两条城市道路的商业建筑的平均贴线率不宜大于50%。

特殊商业地段除外。

贴线率是指建筑物紧贴用地界面控制线的长度总和与用地界面控制线总长度的比值。

第三十一条沿城市道路27米以上建筑高度概率一般不宜大于70%,有特殊空间围合要求的地段除外。

建筑高度概率是指某一路段中某一高度的建筑沿街面宽总和与路段总长度的比值。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主干道布置的住宅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沿主干道的多层住宅外立面饰材应采用石材,高层住宅外立面低层部分应采用石材。

第三十三条住宅建筑一般应采用坡屋顶建筑形式。

建筑高度27米以下建筑应采取全坡屋顶;建筑高度27—54米建筑,屋顶部分应有2/3以上面积采用坡顶;54米以上建筑要注重屋顶景观处理,丰富第五立面造型。

第三十四条用地规模超过8公顷或住宅数量超过15栋的住宅区,应按组团区分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增强识别性。

组团间建筑风格和色彩要相互协调。

第三十五条在临近城市公共开放空间的项目用地范围内,可建设雕塑等室外公共艺术品。

公共艺术品设计方案可与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并报审。

第三十六条项目的地下出入口、通风口,室外变电、燃气、供热、垃圾站、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沿城市街道布局时,不宜突出附近建筑界面独立设置,应尽可能在项目用地内部结合其他建筑设置。

确需独立设置时,应做隐蔽和美化处理,不得影响城市街道景观。

第五章场地和竖向第三十七条场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场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场地自然坡度为5~8%时,宜规划为混合式。

第三十八条挡土墙控制要求如下:(一)挡土墙高度超过6.0m时宜采用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m,退台高度以1.5m左右为宜;(二)采用超高挡土墙(高度超过12.0m)时,应进行专项技术论证与设计;(三)挡土墙和护坡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划定)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四)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

高度大于2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米。

第三十九条道路规划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3%,同时与排水排涝要求相协调;纵坡小于0.3%时,应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车行道最大纵坡及坡长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四十条标高设计应体现海绵城市设计理念,满足防洪排涝要求,符合相关规划且应当有利于空间环境的塑造。

地块的设计高程一般应比周边相邻道路中心线高程高0.2m以上,并与相邻地块现状标高相协调。

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有内涝风险的城市建设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第四十一条住宅和商业用地内以上首层建筑的室内地坪与室外场地的高差应不大于0.6m。

第四十二条基地出入口处与相邻道路标高处理应平缓过渡,在建筑退让范围内的坡度应不大于5%。

第六章市政设施第四十三条规划建设用地内配套建设的各类工程管线必须与城市管网衔接,并符合城市管网的各项技术规定和容量、压力、高度等要求。

引入小区用地内的各类管线必须埋地敷设。

规划建设用地内的锅炉房、餐饮业或食堂厨房、烟囱、堆场、污水处理池、化粪池等各类附属设施不得临主次干道和城市商业街道布置。

第四十四条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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