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包头市2018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包头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建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供应、准入、退出及租赁和出售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政府或企业、其它机构投资建设,限定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以通过新建、改建、配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可以由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社会机构和企业实施,政府投资的项目产权归政府所有,社会机构和企业投资的项目产权归社会机构、企业所有,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对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等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24•【字号】包府办发〔2017〕203号•【施行日期】2017.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我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为契机,以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为原则,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切实做好全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品位,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我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经验,形成适用我市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和路径,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全覆盖,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组织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赵江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组长:张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苗玉梁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郭甫欣市政府秘书长马富市政府副秘书长邵文祥昆区区长胡荣青山区区长贾保良东河区代区长高勇九原区区长李新春石拐区代区长黄敏白云矿区区长赵辉土右旗旗长张永文达茂旗旗长杨二喜固阳县县长孙义市新区办主任金永丽市发改委副主任郭玺平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高之荣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吕惠斌市城建委主任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李丹夫市林业局局长王松涛市文新广电局局长王旭亮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勇东市旅游局局长王惠维市规划局副局长马小龙市规划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旭东兼任。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包府发〔2018〕4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面向新时代、把握新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以及市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回顾总结过去五年和2017年工作,提出今后五年总体思路和2018年工作建议。
抓好《政府工作报告》贯彻落实,对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谱写“建设亮丽内蒙古、共圆伟大中国梦”包头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牵头副市长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亲自调度、靠前指挥,确保各项重点工作有效落实。
各战线要加大工作统筹协调力度,及时解决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各项工作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各牵头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研究、抓部署、抓协调、抓落实,明确任务,真抓实干,以新时代下的新作为取得工作的新成效。
二要细化工作方案。
各地区、部门、单位要对照重点工作内容,统筹谋划、前瞻安排,逐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责任领导、时间进度和工作措施,细化量化工作任务,尽快排出重点工作时间表、路线图,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各相关地区、部门、单位要将实施方案形成书面报告(并填列附件),经单位主要领导审签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月10日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对应战线政务科室,经政务科室审核把关后,由市政府督查室汇总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百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百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包府发[2014]53号•【施行日期】2014.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百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发〔2014〕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包头市“百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5月29日包头市“百姓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二五”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包头市房地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全市城乡居民住房现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以市委十一届五次、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将改善全市城乡居民住房条件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加快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以满足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加快棚户区(城中村)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以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加快多层次住房市场供应以满足居民商品化住房需求,逐步提升住宅品质,改善居住环境,促进全市城乡居民由“住有所居”逐步向“住有宜居”目标迈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保障基本、规范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坚持从我市市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
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坚持规范管理,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科学规划、分步实施。
统筹考虑全市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合理编制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和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的目标任务,逐年实施、稳步推进。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包府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包府办发[2010]9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加大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国家九部委第162号令)、《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实施意见》(包府发〔2007〕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的原则,由市政府负总责,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抓落实,并充分整合各项保障性住房的优惠政策,大力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我市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房为主要组成部分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优惠政策(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应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并优先保证供应。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5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5日包头市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按照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满足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大力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加快住房租赁制度建设,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双方权益,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全面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售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发展目标2018年起,完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建设,建立政府住房租赁服务和监管网络平台,培育11家以上专业住房租赁机构,引进1—2家实力强、具有一定规模的租赁企业落户包头。
加强住房租赁行业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试点先行”的原则,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和主体行为。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681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681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09•【字号】包府办发〔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681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包府办发〔2018〕2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2018年全市组织实施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681个,总投资4742.5亿元,年内预计投资1507.8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332个,总投资2772.4亿元,年内计划投资810.8亿元;新建项目349个,总投资1970.1亿元,年内预计投资697亿元。
为全力做好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推进”的原则,将681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分解到各地区及相关部门,同时进行监控考核。
各地区、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实施,早日见效。
二、落实推进机制按照“周调度、月通报、季度分析点评、半年推进总结、不定期巡回观摩检查”的调度机制,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管。
各地区、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项目推进工作。
三、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前期项目开工后将调入实施项目。
同时对确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各地区、部门要按照“出一进一”原则按季度提出调整报告,并报市发改委确认。
调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地方发展规划、园区规划,并在总投资、年内预计投资及产业类别上与调出项目基本一致。
四、完善合规手续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新开工项目的前期手续办理工作,确保所有项目开工前立项手续全部办结。
各地区及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建委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支撑性文件办理工作。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鉴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包头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如下:组长:牛俊雁(副市长)副组长:刘程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仲裁委秘书长)王成(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局长)成员:郭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孙杰(市监察局副局长)王丽萍(市民政局副局长)姚俊杰(市财政局副局长)王芙蓉(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水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总工程师)刘礡(市规划局副局长)云瑞(市农牧业局党委副书记)李福荣(市林业局副局长)高文德(市审计局副局长)李金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副局长)刘忠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瑞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张晓英(市地税局副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金平兼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制度,指导督查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资金使用和政策落实情况,配合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制定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今后,除市领导外,其他成员如有变动,由领导小组自行调整,市政府办公厅不再另行发文。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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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