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7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城管委
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17
取水许可
1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市文化委
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
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
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措施(改变行权方式、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等)
备注
一、取消事项
1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社会投资类)
市城乡建委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4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
市民防办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重庆报建审批方案

重庆报建审批方案1. 引言在重庆市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时,需要经过报建审批程序,以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本文档将介绍重庆市报建审批的相关方案。
2. 报建审批流程2.1 报建申请•建设单位需要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简称重庆建委)提交报建申请。
报建申请表应包括以下内容:–建设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用途等。
–建设规划:包括项目位置平面图、建筑方案等。
–工程造价估算。
•报建申请表可以在线填写和提交,也可以纸质版提交。
2.2 审查和审批•重庆建委收到报建申请后,将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主要是对报建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是否齐全、准确,并确认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初步审查通过,则进入详细审查;如果未通过,则需要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
•详细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工程技术审查:重点评估工程的安全性、可行性和设计方案的合理性。
–城市规划审查:重点评估项目对城市规划的影响、周边环境的协调性等。
•审查结果将由重庆建委提出审查意见,并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或者提供合理解释。
•审查意见经过评审后,重庆建委将做出审批决定:–如果通过审批,则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未通过审批,则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补充或修改。
2.3 报建审批的时间和费用•报建审批的时间取决于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审批机构的工作效率。
一般情况下,审批时间在3个月至1年之间。
•报建审批的费用主要包括工程费、咨询费、复核费等,具体金额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和造价来决定。
费用将在审批通过后缴纳。
3. 注意事项3.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进行报建申请前,建设单位需要确保项目符合重庆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要求,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3.2 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建设单位在报建申请表中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将受到法律追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统筹调度,促进全市重大项目顺利实施,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重大项目推进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工作的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相关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重大项目有关工作,研究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和重大安排,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有关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牵头研究提出全市重大项目管理机制、年度重大项目实施清单建议,加强重大项目工作督查指导。
二、强化重大项目统筹协调。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意识,按照统筹项目规划、统筹要素保障、统筹项目立项、统筹资金资源平衡、统筹组织实施、统筹调度督办要求,全力推进各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重大项目推进工作的牵头协调,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重大项目全过程计划管理制度,重点调度可研报告及之前的项目申报、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编制等工作;优化完善重大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容缺受理、平行作业,高效推进前期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做好重大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重大项目推进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初步设计及以后的审批、组织建设等推进工作。
工程 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一、总则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流程,确保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所有拟建工
程项目均需遵循本制度进行申报、评审和批准。
二、项目申报
1. 项目申报单位应准备完整的项目建议书,包括项目背景、建设目的、预期效益、初步方案、投资估算、环境影响评估等内容。
2. 项目建议书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项目对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
影响。
3. 项目申报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项目评审
1. 项目评审由专门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部门的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
2.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的合理性、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
境影响等。
3. 评审过程应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审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四、项目批准
1. 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项目负责人应完善项目建议书,并提交给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2. 上级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批准,对不符合条
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3. 对于重大或特殊项目,还需报请更高层次的管理部门审批。
五、项目监督
1. 项目批准后,应建立健全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2.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重大变更,需重新按照立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3. 对于违反立项审批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渝建发〔2007〕166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7〕166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设计环节各协办部门:《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7月6日我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7]34号”,现予以印发,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结合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工作机制,参照《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市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探索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设计环节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保障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和实施市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适用本办法。
市管建设工程的范围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设计环节中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无并联审批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条件接件、审批。
第三条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是设计环节的主办事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办部门)负责实施。
市公安消防、园林、气象、人防、市政、交通等部门为设计环节的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以下协办事项:(一)公安消防部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二)园林部门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查;(三)气象部门建设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查(限符合国家气象局第11号令第四条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四)人防部门建设工程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查(限民用建筑);(五)市政部门市政环境卫生设计审查(限市政环境卫生项目);(六)交通部门建设工程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等事项的设计审查(限涉及跨江河、跨越〔穿越〕公路或者与公路接口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2023修订版)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9)2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竣工验收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测绘事项,实行多测合一。
第三条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涉及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工程核实测量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涉及的不动产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事项。
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的需要,多测合一包括的测绘事项可及时调整。
鼓励建设单位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工序和进度及时开展多测合一服务,后一环节获取前一环节的测绘成果,同一标的物不得重复测绘。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可适用于市、区县(自治县)相关主管部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资料。
第四条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多测合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和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和技术培训等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多测合一的统筹实施。
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标准编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多测合一应当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多测合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我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执行《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多测合一技术规程》。
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并废止与之不符的其他测绘技术规定,使用符合多测合一技术规程的测绘成果,推动多测合一成果共享应用。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渝建发[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初步设计审批权限的通知(渝建发〔2006〕248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北部新区规划发展局,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为了全面落实“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精神,按照“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权责一致、高效便民”的原则,结合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和城乡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作如下调整,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主城区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主城区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含附属、配套及续建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分期建设项目按工程总规模控制):1、特级及一级民用建筑工程(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划分,详附件)。
2、大、中型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公用行业建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划分,详附件)。
3、工业建筑工程(工艺设计除外)(1)跨度超过30米、吊车吨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2)跨度超过12米、6层以上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4、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5、使用市级及以上财政或国债资金的建设工程。
6、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
(二)主城九区建委负责辖区内其余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备案)。
(三)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北部新区实施建设工程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151号令)执行。
(四)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按照《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市人代会常委会20号公告)执行。
二、远郊区县建设工程初步设计管理权限的划分(一)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的下列建设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1、市级重点建设工程。
重庆规划审批程序

第二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第一章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的规划管理第一节都市区国有土地上建筑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一、办理选址意见书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3、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二、选址意见书受理范围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需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政府投资或需要有关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投资,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三、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条件建筑项目符合城乡规划,且位于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四、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1、书面申请(原件1份);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3、1:500—1:1000现状地形图及申请选址范围(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4、《国有土地使用证》(限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复印件1份,核原件)。
五、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该申请表可在市局及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六、选址意见书申请受理机关各区分局。
七、选址意见书决定机关市局及分局按照《关于调整都市区规划管理范围进一步改进规划管理工作的意见》(渝规发[2005]104号)职责划分和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决定。
八、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申请与受理1、申请人按窗口公示的有关要求,向分局窗口送交申请材料;2、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核对、登录,履行交接手续,1日内转交分局经办人;3、分局经办人验核申请材料后,提交分局业务办公会审核。
分局业务办公会在4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决定,同时确定协办部门(分局业务办公会无法确定的,报市局用地业务办公会研究),并在窗口公示。
同意受理、不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受理复函》(以下简称《受理复函》);拟同意受理、需协办部门审批的,向申请人发出《重庆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报建申请补正材料复函》(以下简称《补正材料复函》),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协办部门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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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夜间施工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市环保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9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市环保局
部分取消
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19
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
20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21
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22
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市林业局
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审批(核)”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11
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12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市水利局
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23
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四、转变管理方式事项
1
建设项目园林绿地指标审查
市城管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2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审查
市民防办
6
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市水利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7
建设项目试生产排污临时许可证核发
市环保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并强化执法监管。
11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专项审查
市城乡建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6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7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城管委
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3
建设项目涉及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审查
市城管委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17
取水许可
1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
市文化委
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市城乡建委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二、下放审批权限事项
1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市城乡建委
部分下放
审批事项部分下放后,一是要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二是要厘清市和区县两级审批权限,明确分级审批的标准和范围,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审批衔接,提高办事效率。
13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4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5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16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市水利局
合并为“取水许可”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试点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
调整审批时序、告知承诺事项清单
(第一批)
序
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改革方式
具体措施(改变行权方式、事中
事后监管措施等)
备注
一、取消事项
1
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社会投资类)
市城乡建委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4
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审批
市民防办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5
建设项目消防方案设计技术审查
市公安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4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查
市国安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5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市水利局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将下放给区县核准的投资项目涉及的“用地预审”同步下放给区县国土主管部门实施。
3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市城管委
下放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下放区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
4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市公安局
下放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下放区县公安机关实施。
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验收
市公安局
下放
审批事项下放后,加强对区县指导培训,指导区县部门制定具体承接办法和措施,提高承接能力。
下放区县公安机关实施。
三、合并审批事项
1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市规划局
合并为“建
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审批事项合并后,一是要制定事项合并办理的具体办法,明确事项合并后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内部运行机制等。二是要按照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要求,调整完善合并后行政许可标准化要素,编制和公布办事指南、审查细则,推进审批服务公开透明高效运行。三是要做好网上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和流程再造,推动网审“提速”。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8
建设项目涉及电力保护审查
国网市电力公司
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
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由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选择涉及的协作事项,并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不需要建设单位单独就审查事项向有关部门报审。
1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市城乡建委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1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超高层建筑等雷电风险高的特殊项目除外)
12
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市水利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13
在堤坝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
市水利局
取消
取消审批后,按照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对重点项目实行重点抽查监管。
10
跨区县或者对其他区县的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查
市水利局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