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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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8)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销毁条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指定的场所销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销毁清册,详细记录被销毁的纸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名称、数量、时间、地点,负责销毁以及监督销毁的人员应当在清册上签名。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查询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用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手段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二)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的;
(三)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撕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
(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委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代理人受委托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其查询、复制范围由授权委托书确定。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时间,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事指南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事指南
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他人查询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载明查询标的及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如介绍信、查询函等)、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委托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二)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85537296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
周六、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00—17:00
受理查询打印大沥镇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大沥房管所
大沥新城大道1号
85551253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30—17:30
受理查询复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大沥镇辖区范围内房产证的登记原始资料
西樵行政服务中心
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登山大道7号行政服务中心
86862158
工作日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
周六、日上午8:30—12:00,下午 14:00—17:00
受理查询打印西樵镇辖区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西樵房管所
南海区西樵镇官山城区登山大道镇政府2号楼一楼
86880256
咨询电话:0757-86369927。
投诉电话:0757-86369912。
电子邮箱:gtj_tddag@。
受理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四路5号一楼。
(二)我区各镇(街道)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窗口详见下表。
受 理 窗 口
办 理 地 址
咨询电话
办 理 时 间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操作指南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操作指南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操作指南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功能已于2019年3月20日开通,您可通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具体步骤如下:步骤一:在浏览器中输入网址:http://,进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方网站首页,点击“不动产登记”栏目。

界面见图1。

图1步骤二:进入“不动产登记”栏目页面后点击“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网上服务平台”,界面见图2。

图2步骤三:1.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在手机上下载并安装“北京通”APP,实名注册并进行身份认证(完成L2级认证且L3级认证,即通过实名认证且人脸识别认证)。

再点击网上服务平台通过“北京通”入口登录。

界面见图3。

图3步骤四:点击“北京通登录”APP,至图4界面,支持三种方式登录:使用北京通APP扫描二维码登录、短信登录、账号登录。

图4(1)使用北京通APP“扫一扫”直接扫描二维码登录,界面见图5-6:图5图6(2)短信登录:直接输入北京通注册的手机号,通过接收短信验证码登录网上服务平台。

界面见图7图7(3)账号登录:账号输入北京通注册的手机号,密码需设置(打开北京通APP,点击“系统设置”——“账户与安全”——“密码管理”,开启密码登录,设置密码),才能通过手机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界面见图8-图13。

图8图9 图10图11图12图132.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通过法人一证通注册与登录。

即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是通过受委托人使用一证通证书登录。

受委托人账号是由企业管理员在【系统管理】——【机构/用户管理】——【本机构管理】——【本机构委托人管理】进行创建(具体操作见网上服务平台登录界面的企业备案须知)。

登录页面见图14。

图14步骤五:注册完成后,选择“网上查询”,进入查询界面,界面见图15-16图15图16步骤六:选择您的查询类型,进入查询界面1.点击“任何人查询”,下拉选择查询用途,输入查询检索条件(比如不动产坐落、权证号或不动产单元号),点击“查询”按钮。

北京地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北京地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细化查询标准,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属状况、不动产限制、提示事项和其他相关事项;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部门审核材料。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不动产权籍图等。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委)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工作,并对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及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部门(以下简称查询部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在京中央单位、驻京部队、保密单位等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其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管理工作由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

第四条查询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所,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第五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照本细则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化建设,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为基础,逐步通过开通互联网端口、设置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为申请查询人提供查询便利。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区的查询部门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1、登录与账户管理1.1 注册新账户1.2 登录和密码重置1.3 管理个人资料1.4 绑定和解绑方式1.5 安全设置与账户保护2、预约与办理不动产登记2.1 新建不动产登记申请2.2 申请材料准备与2.3 预约申请送达时间2.4 缴费与发票管理2.5 材料审核与补正2.6 办理结果查询与通知3、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3.1 按不动产单元号查询3.2 按不动产权利人查询3.3 按证明号查询3.4 按自然幢号查询3.5 其他高级查询条件4、不动产权证书管理4.1 不动产权证书领取方式选择 4.2 查看不动产权证书信息4.3 不动产权证书补证与换证4.4 不动产权证书注销与异动5、法律法规与常见问题解答5.1 不动产登记法相关法律解读 5.2 登记规范与标准解读5.3 常见问题解答与操作技巧附件:1、注册与登录用户须知2、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3、不动产权证书管理流程图4、其他相关文档和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对不动产权益进行记载和确权的行为。

2、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法定文件。

3、不动产单元号:标识土地或建筑物的独立不动产单位的编号。

4、不动产权利人:拥有不动产所有权或其他权益的人。

5、证明号:不动产登记机构颁发给不动产权利人的唯一编号。

本文档涉及附件:1、注册与登录用户须知2、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清单3、不动产权证书管理流程图4、其他相关文档和表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不动产登记2、不动产权证书3、不动产单元号4、不动产权利人5、证明号。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原创版3篇)篇1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目的和意义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和内容三、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实施和操作规范四、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篇1正文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是为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而制定。

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包括不动产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不动产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不动产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2.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实施和操作规范要求,查询人需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出查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查询目的和查询范围。

不动产登记机关收到查询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查询结果。

查询结果可以是电子版或纸质版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对于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这一制度可以让交易双方了解不动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权利瑕疵而导致交易纠纷。

其次,通过查询制度,可以确保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使得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能够充分了解不动产的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从而减少交易风险。

篇2 目录一、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目的和依据二、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三、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具体规定四、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实施与监管五、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篇2正文不动产登记查询制度是为了发挥不动产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交易秩序,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法规制定。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

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用户操作手册一、前言欢迎使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

本操作手册旨在帮助您了解和使用该平台,以便您能够有效地进行不动产登记和查询。

请在开始使用平台之前,仔细阅读本操作手册。

二、平台简介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是一个基于互联网的在线平台,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和管理。

通过此平台,您可以进行不动产登记、修改、删除和查询等操作,实现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管理。

三、操作流程1、注册账户:在平台首页点击“注册”按钮,填写您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号、码等。

您将收到一封确认邮件,点击链接完成账户注册。

2、登录账户:在平台首页点击“登录”按钮,输入您的用户名和密码。

请确保账户安全,不要泄露个人信息。

3、填写登记信息:登录后,点击“登记信息”选项,填写不动产的详细信息,包括、面积、产权人等。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提交登记: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将登记信息提交至平台审核。

审核通过后,您的登记信息将显示在平台上。

5、查询信息:在平台首页点击“查询”选项,输入关键字或筛选条件,搜索不动产登记信息。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左侧菜单栏中的“查询”按钮进行查询。

6、导出数据:在平台首页点击“导出”选项,选择需要导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范围和格式。

点击“导出数据”按钮,将数据保存到您的本地计算机中。

7、修改信息:如需修改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请先进行信息核实。

核实无误后,点击“修改”按钮,填写需要修改的信息并提交至平台审核。

审核通过后,修改后的信息将显示在平台上。

8、删除信息:如需删除已登记的不动产信息,请先进行信息核实。

核实无误后,点击“删除”按钮,将该条信息从平台上删除。

请注意,删除后的信息将无法恢复,请谨慎操作。

9、退出账户:在平台首页点击“退出”按钮,退出当前账户。

请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四、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1、问题:无法登录账户。

解决方法:检查用户名和密码是否正确,确保账户安全不泄露个人信息。

如仍无法登录,请平台客服协助解决。

法院调查令查询北京市房产登记信息相关事项

法院调查令查询北京市房产登记信息相关事项

1:持法院调查令、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证,由委托律师本人到相关单位及部门即可查询;
2:查询信息分三种情况:a.2008年以前的信息需要到各个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b.2008年以后取得房产证信息需要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c.2008年以后的未取得房产证信息需要到北京市政务中心,在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立的窗口查询;
3:相关单位和地址分别为:a.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5楼514房间,北京市政务中心位于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政务服务中心一层C岛19号和20号窗口。

4:注意事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于日后划归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管辖,划归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管辖后注意调查令抬头,现在调查令抬头写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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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1.1 登记资料查询
1.1.1 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1.1.2 申请材料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应到登记部门设立的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供利害关系证明、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4.权利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部门按照本规范第1.3.1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分工,受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申请。

1.1.3 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申请人到登记部门现场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登记部门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本规范第20.3.1条的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4 查询程序
1.申请。

查询人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申请书应按规定明确不动产坐落或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证号、查询目的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明。

2.受理。

受理人员查看申请书填写的内容,核对身份证明和条件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本规范第20.3.3条规定的查询条件。

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受理查询申请,登记部门应即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对不符合查询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3.查询。

受理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4.出具查询结果。

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部门应当出具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注明查询目的和日期,并加盖查询专用章;查询复制原始资料的,登记部门应当提供相应原始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首页注明查询日期和总页数,加盖复制专用章,其他页加盖骑缝章。

1.1.5 办理时限
符合查询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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