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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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开视角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查询探析

有限公开视角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查询探析

有限公开视角下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查询探析作者:何英昌来源:《档案管理》2020年第05期摘要:文章基于“档案”定义角度,认为不动产登记资料属于档案的范畴,不属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应在有限公开的原则下依法查询。

不动产登记档案中的原始资料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其查询的主体和范围应作限缩理解,确保个人隐私权不受侵犯。

然而当前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的查询仍然存在查询主体不明晰,查询范围不确定等问题,但是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查档人员培训和改进查询方式,可以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的查询,达到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目的。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档案;原始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Abstract: Based on the definition of 'archive', the article believes that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information belongs to the category of archives, and does not belong to the scope of active disclosur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It should be searched according to law under the principle of limited disclosure. The original materials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rchives involve personal privacy and business secrets, and the subject and scope of their inquiry should be limited and understood to ensure that personal privacy rights are not violated. However, the current query of the original materials of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rchives still has problems such as unclear query subject and uncertain query range. However, by improving the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strengthening the training of archives search personnel and improving the query method, the query of the original materials of the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rchives can be standardized, so as to protect the personal privacy and business secrets.Keywords: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archives; Original materials; Right holder; interested party; Inquiry国内关于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研究颇多,如赖俊峰[1]、陈淑端[2]、张海峰[3]等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制度等展开讨论,但是关于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查询的研究较为鲜见。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和档案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和档案

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用户及密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确保本市房屋交易登记信息安全,规范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及北京市房地产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用户权限和系统密钥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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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系统用户分为市、区两级交易登记工作部门用户(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用户)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等企业用户(以下简称企业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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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登记管理处负责系统中登记事务的用户权限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市场管理处负责系统中交易事务的用户权限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信息中心统一配置系统用户权限;市城建研究中心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分别负责管理单位用户和企业用户的密钥发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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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管理单位用户和企业用户使用系统办理房屋交易登记业务前,需先申请系统用户并领取密钥。

管理单位用户必须按照所在岗位及工作需要如实申请功能权限;企业用户权限根据组织机构类型统一设置(具体权限划分情况见附件1和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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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系统用户及密钥均采用实名申请,各类用户应按要求进行用户及权限申请。

(一)市、区两级管理单位用户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登记管理处或房屋市场管理处申请新增或变更用户权限,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屋登记管理处或房屋市场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将审核意见告知市城建研究中心,由城建研究中心负责密钥发放及告知工作: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

1.申请新增用户及权限的:填写并提交用户及密钥申请表(见附件3)。

2.申请密钥换领的:填写并提交用户及密钥换领表(见附件4)。

3.申请用户名称变更的:填写并提交用户名称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

4.申请用户权限变更的:填写并提交用户权限变更申请表(见附件6)。

(二)企业用户使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权属管理系统填写身份信息并打印申请表单加盖企业印章,依据企业类型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申请新增或变更用户权限,由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密钥发放及告知工作: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1—(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

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1)1 一般规定 (1)1.1 依据 (1)1.2 适用范围 (1)1.3 登记机构 (1)1.4 登记原则 (1)1.5 不动产单元 (2)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2)1.7 不动产登记簿 (3)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3)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4)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5)1.11 代理 (8)1.12 其他 (9)2 申请 (11)2.1 单方申请 (11)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1)2.3 一并申请 (11)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2)2.5 到场申请 (12)3 受理 (12)3.1 查验登记范围 (12)3.2 查验申请主体 (12)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3)3.4 询问 (13)3.5 受理结果 (13)4 审核 (14)4.1 适用 (14)4.2 书面材料审核 (14)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4)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5)4.5 实地查看 (15)4.6 调查 (15)4.7 公告 (15)4.8 审核结果 (16)5 登簿 (16)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7)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8)分则 (19)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9)8.1 首次登记 (19)8.3 转移登记 (20)8.4 注销登记 (21)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2)9.1 首次登记 (22)9.2 变更登记 (23)9.3 转移登记 (25)9.4 注销登记 (27)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8)10.1 首次登记 (28)10.2 变更登记 (30)10.3 转移登记 (31)10.4 注销登记 (35)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36)11.1 首次登记 (36)11.2 变更登记 (37)11.3 转移登记 (37)11.4 注销登记 (38)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9)12.1 首次登记 (39)12.2 变更登记 (41)12.3 转移登记 (42)12.4 注销登记 (43)13 地役权登记 (44)13.1 首次登记 (44)13.2 变更登记 (44)13.3 转移登记 (45)13.4 注销登记 (46)14 抵押权登记 (47)14.1 首次登记 (47)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9)14.3 变更登记 (50)14.4 转移登记 (51)14.5 注销登记 (52)15 预告登记 (53)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3)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4)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4)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5)16 更正登记 (56)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6)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7)17 异议登记 (57)17.1 异议登记 (57)18 查封登记 (59)18.1 查封登记 (59)18.2 注销查封登记 (59)19 换证、补证登记 (60)19.1 换证登记 (60)19.2 补证登记 (61)20 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61)20.1 登记资料范围 (61)20.2 登记资料管理 (61)20.3 登记资料查询 (62)21 法律责任 (63)21.1 登记人员责任 (63)21.2 当事人责任 (63)附则 (64)附录 (65)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5)1.2 通知书、告知书 (69)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9)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70)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1)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2)1.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3)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4)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5)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76)1.3 公告文书 (77)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7)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8)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9)1.3.4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80)1.3.5 公告异议申请表 (81)1.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2)1.4.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2)1.4.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3)1.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4)1.4.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5)1.5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86)1.6 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 (87)1.7 授权委托书 (88)1.8 询问记录 (89)1.9 承诺书 (90)1.10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1)1.11 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92)总则1 一般规定1.1 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手册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状况进行登记、确认和公示的工作。

作为中国首都,北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手册将介绍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的相关内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参与这一工作。

二、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不动产登记是确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北京市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旨在建立健全的不动产权属登记制度,方便居民、企业办理相关的不动产交易、担保、质押等事项,提高市场流转效率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不动产登记的适用范围不动产登记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关系的登记。

在北京市,不动产登记适用于工商、住宅、农用等各类不动产。

四、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包括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申请人。

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受理和登记,并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

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其委托代理人。

2. 程序:不动产登记程序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和发证等环节。

申请人需准备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合规的情况下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完成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向申请人发放登记证明。

五、不动产登记的必备材料1.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 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申请人本人和代理人);3. 权利证明:申请人权利人身份和权利要求的证明材料;4. 共有权证明:共有人关于共有份额的协议或证明材料;5. 预告登记证明:权利不明晰或不动产有争议的,需提供预告登记证明材料;6. 其他必备材料:依不同情况而定,如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等。

六、不动产登记的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提前了解有关不动产的权属关系,并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2. 申请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合法、有效;3.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处理申请,并在法定时限内办理完毕;4. 如有异议或争议,应及时向有关法律维权机构进行咨询和申诉;5.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登记档案,并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京规自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44号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19年2月15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规范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规则,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审慎、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对全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网上查询系统的运行维护,各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负责本区不动产登记信息网上查询工作。

第四条查询申请人应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网上办事服务平台注册并实名认证后进行查询。

查询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注册界面输入本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有效身份证原件。

查询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非自然人的,应填写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并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五条查询申请人登录查询系统,根据需求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进行查询。

第六条查询申请人可即时获取查询结果(样式见附表1、附表2),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9.28
•【字号】市规划国土发〔2018〕333号
•【施行日期】201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市规划国土发〔2018〕333号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加强全市不动产登记资料管理、保护和利用,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经2018年9月10日第15次委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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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28日。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整合工作方案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整合工作方案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整合工作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整合工作是指对北京市各区县不动产登记的历史档案进行整合和归档,以提高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效率和精确度,为不动产交易和权属证书办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高效、可靠的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库,为市民提供便捷的不动产交易服务。

二、工作内容和步骤2.建立一个统一的数据库,对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进行整合和归档。

3.对整合的历史档案数据进行清洗和去重,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制定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的标准化格式和命名规则,便于后续的管理和查询。

5.设计一个用户友好的查询界面,方便市民和相关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

6.制定数据保密策略,确保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的安全性和隐私保护。

7.建立定期更新机制,及时更新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保持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三、工作时间和资源安排本工作将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预计完成时间为6个月:1.数据梳理和整合:2个月2.数据清洗和去重:1个月3.数据库建设和优化:2个月4.用户界面设计和开发:1个月工作所需资源包括:1.人力资源:至少5名具备数据库管理和开发经验的专业人员。

2.技术设备:包括服务器、数据库软件等设备和软件工具。

3.经费:预计需要100万元用于设备、软件和人员的培训和奖励等费用。

四、工作成果和效益评估1.建立一个高效、可靠的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数据库,提高不动产交易的效率。

2.提供便捷的不动产登记历史档案查询服务,方便市民和相关部门的使用。

3.增加不动产登记管理的准确性和精确度,降低不动产交易风险。

4.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合作,提高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

5.提供数据支撑,为不动产交易和权属证书办理提供有效的支持。

6.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保障市民的信息安全。

五、风险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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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1—(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

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档案—2—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

对于已过保存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鉴定小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审核,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定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密级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

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设有独立的专用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

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检索工具,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方便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实现档案数据库与登记簿数据库之间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利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分局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3—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二)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四)出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2.《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规范》—4—附件1: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收集1.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1.1.1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包括:(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2)询问笔录;(3)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4)实地查看记录;(5)其他必要材料。

1.1.2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后,应复印留存的登记申请材料。

1.1.3司法协助执行文书(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1.1.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询登记信息过程中形成的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证明复印件。

1.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移交1.2.1登记工作完成后,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对接收的各—5—种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1.2.2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应当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

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后各执一份。

1.2.3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对档案进行整理、扫描、录入、装订等工作,整理立卷、检查验收完成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1.2.4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1.3不动产登记档案归档的质量要求1.3.1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字迹清晰。

材料的书写、纸张、装订应当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

1.3.2接收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文件要求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和立卷归档2.1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对象与内容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负责档案材料、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整理和扫描工作。

整理项目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材料目录的编写、卷内备考表的编写、填写案卷封面、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案卷的装订、档案的入库排列等内容。

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管利用工作。

—6—2.2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人员职责不动产登记档案由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数字化整理扫描的具体工作。

数字化整理工作应细化内部岗位职责标准、作业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和人员统筹等方面事项。

2.2.1接收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按时接收登记业务部门当天已办结件的档案,并且核对实物档案与移交清册是否相符。

2.2.2数字化整理扫描工作负责人工作职责(1)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章制度;(2)组织、协调、沟通数字化整理扫描与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及考核,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3)负责指导档案装订、扫描档案等各个环节出现问题的分析、处理及疑难问题呈报工作。

2.2.3档案扫描人员的工作职责(1)将材料按照顺序进行扫描;(2)按照扫描操作的要求,生成的图片材料按要求存放在指定的文件夹下;(3)扫描材料要求图像清晰,色彩真实,没有斑点坏点,图片—7—要正;(4)扫描过程中注意不要损坏档案,扫描后要将材料按照目录顺序摆放好;(5)检查扫描件是否合乎要求,不能有遗漏、错扫、重复扫的现象。

2.2.4档案整理人员的工作职责(1)按规范整理档案,托裱,并排序、编页、编目;(2)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3)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档案材料,对档案中有里外号不相符的情况需要更改时,须进行登记,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方能修改;(4)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档案材料;(5)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2.2.5装订人员的工作职责(1)对已经扫描完成的档案进行装订;(2)案卷装订前要将材料上的金属物剔除干净;(3)折叠取齐,以A4纸张大小为标准;(4)装订采用三孔一线法在材料左侧装订。

2.2.6抽检人员的工作职责(1)检查纸质档案是否符合档案整理标准;—8—(2)检查电子档案是否符合数字化标准;(3)将抽检档案情况在记录本上登记。

2.3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立卷原则2.3.1不动产登记档案以每一不动产登记为立卷单位,每变动一次产生的材料立为一卷。

2.3.2立卷后,要及时建立相关案卷之间的联系,做好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

2.3.3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1)目录;(2)审核表单;(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4)图纸;(5)其他;(6)备考表。

2.4不动产登记档案页号的编写2.4.1每一页材料编写一个页号。

单面书写的材料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正面在右上角编写、背面在左上角编写页号。

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置的空白处或其背面。

2.4.2编写页号后要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重号:将重号改为支号式。

如6号为重号,可改为6-1和6-2,在—9—备考表内注明第6页共两页。

漏号:采用分号式。

如6页后应是7而编写成8,可将第6页改成6-7,在备考表中注明6-7页共1页。

错号:将错号划掉,重新编上正确的页号,并在备考表中加以注明。

2.4.3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号。

2.4.4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有效数字前不得出现“0”。

2.5不动产登记档案目录的填写(见附表2)2.5.1顺序号: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一个顺序号。

不重复,不遗漏。

2.5.2材料题名:填写该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

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准确、简练地拟写一个标题。

材料题名栏内不得填“其他”。

2.5.3页次: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即单页材料标明材料所在页号,两页以上材料标明材料首页的页号,卷内最后一份材料有多页要标明起止页号)。

2.5.4备注:需要注明的内容。

2.6不动产登记档案案卷封面的填写(见附表3)2.6.1案卷封面的规格、样式统一规定如下:(1)案卷封面的设计及表面尺寸、字体型号、文字排列、天地—10—页边、封面设计的规格和处置都应得体、划一;(2)书写一律自左而右,横写横排,左侧装订,装订线严禁写字、印字;(3)用纸规格:参照文书档案国家标准,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硬卷皮)。

2.6.2卷皮封面项目包括:案卷号、立档单位、不动产登记档案、坐落、权利人、权证号、保管期限。

2.6.3案卷号编写:不动产登记档案案卷号编制参照不动产证书、证明编号规则制定,案卷号由省份简称汉字、年度、属地行政区划简称汉字、类别和案卷顺序号五部分组成。

具体分类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1)示例1:石景山2015年不动产登记(证书类)档案归档案卷号编写为:京2015石ZS0000001。

具体解释为:京(北京)-2015(年度)-石(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ZS(证书类)-0000001(案卷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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