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0 / 97 目录总则 01 一般规定 01.1 依据 01.2 适用范围 01.3 登记机构 01.4 登记原则 01.5 不动产单元 (1)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1)1.7 不动产登记簿 (2)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3)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4)1.11 代理 (7)1.12 其他 (8)2 申请 (10)2.1 单方申请 (10)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0)2.3 一并申请 (10)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1)2.5 到场申请 (11)3 受理 (11)3.1 查验登记范围 (11)3.2 查验申请主体 (1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2)3.4 询问 (12)3.5 受理结果 (13)4 审核 (13)4.1 适用 (13)4.2 书面材料审核 (1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4)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4)4.5 实地查看 (14)4.6 调查 (14)4.7 公告 (14)4.8 审核结果 (15)5 登簿 (15)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6)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7)分则 (18)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8.1 首次登记 (18)/ 978.2 变更登记 (19)8.3 转移登记 (19)8.4 注销登记 (20)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9.1 首次登记 (21)9.2 变更登记 (22)9.3 转移登记 (24)9.4 注销登记 (26)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10.1 首次登记 (27)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4)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35)11.1 首次登记 (35)11.2 变更登记 (36)11.3 转移登记 (36)11.4 注销登记 (37)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8)12.1 首次登记 (38)12.2 变更登记 (39)12.3 转移登记 (41)12.4 注销登记 (42)13 地役权登记 (43)13.1 首次登记 (43)13.2 变更登记 (43)13.3 转移登记 (44)13.4 注销登记 (45)14 抵押权登记 (46)14.1 首次登记 (46)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8)14.3 变更登记 (49)14.4 转移登记 (50)14.5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2)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2)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3)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5)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5)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6)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I / 9717.2 注销异议登记 (57)18 查封登记 (57)18.1 查封登记 (57)18.2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换证、补证登记 (59)19.1换证登记 ............................... 59 19.2补证登记 ............................... 60 20 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 60 20.1登记资料范围 .............................. 60 20.2登记资料管理 .............................. 60 20.3登记资料查询 .............................. 61 21 法律责任 ................................... 62 21.1登记人员责任 .............................. 62 21.2 当事人责任 .. (62)附则 ...................................... 附录 ......................................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1.2 通知书、告知书 (68)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1.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75)1.3 公告文书 (76)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6)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7)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8)1.3.4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9)1.3.5 公告异议申请表 (80)1.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1.4.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1.4.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1.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1.4.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1.5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85)1.6 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 (86)1.7 授权委托书 (87)1.8 询问记录 (88)1.9 承诺书 (89)1.10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 90 1.11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91)II / 97III / 97 总则1 一般规定1.1 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 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法》、636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不动产继承流程

1、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
(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不动产继承登记怎么办理,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总则编)(2021年修改印发)

不动产继承登记怎么办理,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总则编)(2021年修改印发)写在前面的话:《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2016年5月30日下发,有效期5年,即2021年5月30日失效。
2021年6月7日自然资源部下发《自然资源部关于修改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函〔2021〕242号),根据《民法典》对《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修改,修改后的《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自该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适用,居住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由于该通知是依申请公开,本号不拟公开。
但各地咨询较多认为原《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到期如何处理,特摘要告知,并根据通知内容对原《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修改后重新发布,修改部分标红。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总则1 一般规定1.1总体要求1.1.1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范。
1.1.2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条例》以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确定申请人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的种类和范围,并将所需材料目录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布。
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登记申请材料的种类和范围,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没有规定的材料,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1.1.3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当依法提供原件,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对。
能够通过部门间实时共享取得相关材料原件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1.1.4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环节,严禁随意拆分登记职责,确保不动产登记流程和登记职责的完整性。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依据而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将其纳入不动产登记的业务流程。
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流程

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流程一、背景介绍不动产登记是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确认和保护的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是负责处理海淀区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的机构。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流程。
二、登记申请2.1 准备材料在申请不动产登记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权属转移协议书 - 房屋购买合同 - 房屋测绘报告 - 缴纳相关费用的凭证等2.2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 1. 线下申请:申请人可携带准备好的材料到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窗口提交申请。
2. 线上申请:申请人可以登录北京市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官方网站,在线填写申请表格并上传相关材料。
三、登记审核3.1 材料初审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如发现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将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正材料。
3.2 实地勘察在初审通过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勘察,以核实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一致。
实地勘察主要包括对房屋的位置、面积、建筑结构等进行核查。
3.3 调查核实在实地勘察完成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进行调查核实工作,包括对不动产的权属、历史权属变更等情况进行调查,以确保登记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3.4 审核结果通知审核完成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向申请人发出审核结果通知,通知中会明确登记是否通过以及需要补充的材料或手续。
四、登记办理4.1 补充材料如果审核结果通知中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手续,申请人需要按照要求尽快补充并重新提交给不动产登记中心。
4.2 缴纳费用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费用,包括登记费、印花税等。
4.3 签署协议申请人需要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指定地点签署不动产登记协议,确认登记的事项和责任。
4.4 发放证书在申请人完成补充材料、缴纳费用并签署协议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将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给申请人,确认其在不动产上的权益。
北京市房屋继承、遗赠登记-法务在线实用指南

(3)申请人应配合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就登记有关问题接受询问;
(4)共有房屋的登记,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4、申报材料:
(1)房屋转移登记申请书;
(2)房屋平面图、登记表;
(3)继承权公证书原件,或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4)继承人身份证明;
(2)转让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书应公证;
(3)境外法人、其他组织、个人的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者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外国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有关登记材料应当公证。在外国公证的证明文件,需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由该国和中国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中国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温馨提示
一、办理机构
北京市各区县住建委房管局
二、办公时间
工作日9:00~12:00 13:30~17:00(节假日不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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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继承、遗赠登记
地区
北京市
办理事项
北京市房屋继承、遗赠登记
受理机构
区房管局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6618158
事项管辖部门
北京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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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住房550元/套
办理时间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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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13:30~17:00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目录总则 01 一般规定 01.1 依据 01.2 适用范围 01.3 登记机构 01.4 登记原则 01.5 不动产单元 (1)1.6 不动产权籍调查 (1)1.7 不动产登记簿 (2)1.8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2)1.9 登记的一般程序 (3)1.10 登记申请材料的一般要求 (4)1.11 代理 (7)1.12 其他 (8)2 申请 (10)2.1 单方申请 (10)2.2 共有不动产的申请 (10)2.3 一并申请 (10)2.4 业主共有的不动产 (11)2.5 到场申请 (11)3 受理 (11)3.1 查验登记范围 (11)3.2 查验申请主体 (11)3.3 查验书面申请材料 (12)3.4 询问 (12)3.5 受理结果 (12)4 审核 (13)4.1 适用 (13)4.2 书面材料审核 (13)4.3 查阅不动产登记簿 (13)4.4 查阅登记原始资料 (14)4.5 实地查看 (14)4.6 调查 (14)4.7 公告 (14)4.8 审核结果 (15)5 登簿 (15)6 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16)7 不动产登记时限 (17)分则 (18)8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18)8.1 首次登记 (18)8.3 转移登记 (19)8.4 注销登记 (20)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1)9.1 首次登记 (21)9.2 变更登记 (22)9.3 转移登记 (24)9.4 注销登记 (26)1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27)10.1 首次登记 (27)10.2 变更登记 (29)10.3 转移登记 (30)10.4 注销登记 (34)11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 (35)11.1 首次登记 (35)11.2 变更登记 (36)11.3 转移登记 (36)11.4 注销登记 (37)1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8)12.1 首次登记 (38)12.2 变更登记 (39)12.3 转移登记 (41)12.4 注销登记 (42)13 地役权登记 (43)13.1 首次登记 (43)13.2 变更登记 (43)13.3 转移登记 (44)13.4 注销登记 (45)14 抵押权登记 (46)14.1 首次登记 (46)14.2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48)14.3 变更登记 (49)14.4 转移登记 (50)14.5 注销登记 (51)15 预告登记 (52)15.1 预告登记的设立 (52)15.2 预告登记的变更 (53)15.3 预告登记的转移 (53)15.4 预告登记的注销 (54)16 更正登记 (55)16.1 依申请更正登记 (55)16.2 依职权更正登记 (56)17 异议登记 (56)17.1 异议登记 (56)18 查封登记 (57)18.1 查封登记 (57)18.2 注销查封登记 (58)19 换证、补证登记 (59)19.1 换证登记 (59)19.2 补证登记 (60)20 登记资料保护与利用 (60)20.1 登记资料范围 (60)20.2 登记资料管理 (60)20.3 登记资料查询 (61)21 法律责任 (62)21.1 登记人员责任 (62)21.2 当事人责任 (62)附则 (63)附录 (64)1.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64)1.2 通知书、告知书 (68)1.2.1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68)1.2.2 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69)1.2.3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通知书 (70)1.2.4 不动产登记补充材料接收凭证 (71)1.2.5 不予登记告知书 (72)1.2.6 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退回通知书 (73)1.2.7 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 (74)1.2.8 公告异议申请审查结果告知书 (75)1.3 公告文书 (76)1.3.1 不动产首次登记公告 (76)1.3.2 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77)1.3.3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78)1.3.4 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79)1.3.5 公告异议申请表 (80)1.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文书 (81)1.4.1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81)1.4.2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受理凭证 (82)1.4.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不予受理告知书 (83)1.4.4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 (84)1.5 不动产实地查看记录表 (85)1.6 接收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登记表 (86)1.7 授权委托书 (87)1.8 询问记录 (88)1.9 承诺书 (89)1.10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90)1.11 不动产登记送达回证 (91)总则1 一般规定1.1 依据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及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北京房产继承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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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
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申请材料1.1 申请材料形式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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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
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申请材料1.1 申请材料形式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对于除申请人外的其他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可只提交复印件,登记部门应告知申请人在继承材料查验时其他继承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届时进行一致性的核对。
1.2 申请材料种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①不动产登记申请书;②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③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④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人事档案管理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被继承人生前有工作单位的,必须提供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属证明材料;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⑧继承人就继承不动产达成协议的,提交不动产继承协议;⑨因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提交接受遗赠表示的书面文件;⑩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⑪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查询结果》以及根据查询结果需要提交的有关文件;⑫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在不动产登记申请环节,登记部门应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对未提供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的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由申请人提供书面材料明确不能提供的原因。
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陪同申请人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0.4对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相关规定执行。
有委托代理情形的,应按照《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关于委托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抵押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网签合同买受人陪同申请人到现场签署相关文件的,登记部门应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工作人员应作为见证人在签署的文件上签字。
3.告知继承材料查验时间经登记部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在受理登记前进行继承材料查验。
可以进行继承材料查验的,登记部门应当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附件2)。
登记部门应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继承材料查验;特殊情况下,可与申请人共同约定现场查验时间。
查验时间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三)继承材料查验1.查验的目的和要求继承材料的查验是向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询问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申请人通过提交的申请材料证明其具有继承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是否存有异议、以及见证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的过程。
登记部门通过查验工作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是否属实,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不动产登记申请。
查验时,登记部门应向到场人员告知相关责任和义务,并制作询问笔录,由到场人员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2.查验条件现场查验工作应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由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查验时,全部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共同到场。
如应到场人员未到场,则不得进行查验。
3.查验程序3.1 告知3.1.1 工作人员自我介绍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自我介绍,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认为工作人员与查验事项存在利害关系,要求工作人员进行回避的,应填写《继承材料查验工作人员回避申请书》(附件3)。
登记部门能够当场核实相关情况的,应当场进行核实,当场不能核实的,应暂停查验工作,于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完毕,并与申请人确定新的查验时间。
经登记部门核实,反映的情况属实的,应安排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查验。
3.1.2 告知查验目的和相关责任工作人员应向到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告知继承材料查验的目的和相关要求,明确要求到场人员向登记部门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导致不动产登记结果错误的,到场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告知到场人员若有不认识字的人或者存在不理解的问题应当场及时提出,由工作人员进行解释。
3.1.3 签署相关文件工作人员应要求到场人员认真阅读《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相关事宜告知书》(附件4),阅读后应在签字表上签字并摁留指纹。
到场人员应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相关事宜如实告知承诺书》(附件5),承诺书应由承诺人本人签字并摁留指纹。
3.2 查验和询问3.2.1 重点查验内容查验当事人的身份是否属实、当事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亲属关系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有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和已经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死亡事实是否属实;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无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属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个人所有;根据申请材料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况。
3.2.2 询问与记录工作人员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做好记录并签字。
该记录应由到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签字并摁留指纹进行确认。
询问记录原件作为登记材料纳入登记档案。
到场人员要求保留记录的,可向其提供复印件。
3.2.3 签署相关文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附件6),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应在声明书上签字。
工作人员应要求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附件7)。
3.2.4 查验中止经查验和询问,得知有继承人未到场的,或需要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文件的,应中止查验,并向申请人出具《继承材料查验中止告知书》(附件8)。
3.3 查验结果意见查验后,工作人员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以及查验、询问的情况,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附件9),就查验和询问过程中了解到的申请材料记载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权人对申请人取得继承权有无意见等进行说明。
意见书应就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与询问结果是否一致进行判断。
该意见书作为不动产登记能否受理和受理后审核的参考意见,不作为登记材料存入登记档案,相关人员对该意见书应妥善保管。
(四)不动产登记受理经查验和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受理: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职责范围内;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取得不动产登记的,符合受理条件的,应直接出具受理告知书;因受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取得不动产的,应在申请人缴纳相关税款并向登记部门提交完税凭证后,出具受理告知书。
登记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五)不动产登记审核受理后,登记部门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审核规则进行审核。
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可以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核实情况期间,不动产登记审核中止,不计入登记办理时限。
经审核,存在不予登记情形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登记告知书》。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进行公示。
(六)公示及登记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附件10),公示期为60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且经进一步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未发生影响不动产登记情形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公示期间,当事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在提出异议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部门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1.根据现有材料异议不成立的,登记部门应当将登记事项及时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2.异议人有明确的权利主张,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告知当事人及异议人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权属争议后方可申请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附件: 1.查询结果2.继承材料查验时间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