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以下简称“准则”)是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财务会计报告准则,已于2024年生效,适用于我国所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和披露。
本文将对准则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准则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其中,资产负债表要求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列示,利润表要求按照业务收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和利润总额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列示,现金流量表要求按照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列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要求按照所有者的投入、利润分配和其他各类变动的分类和顺序进行列示。
其次,准则明确了财务会计报告编制的基本假设和核算方法。
基本假设包括企业实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期间假设,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基于企业作为一个独立实体进行编制,假设企业将会持续经营下去,并按照一定的会计期间进行编制。
核算方法包括历史成本法、现金流量法和公允价值法等,要求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核算方法进行财务报告的编制。
再次,准则对重要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进行了规定。
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完全信息进行的估计,例如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计提。
准则要求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估计方法,并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相关信息。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过程中基于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方法对具体会计事项进行处理的选择,例如存货的计价方法。
准则要求企业选择会计政策时考虑与之相关的会计准则要求,并在财务报告中对会计政策进行详细披露。
最后,准则还规定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要求。
准则要求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在编制过程中应当遵循财务会计报告准则的要求。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报告中披露审核机构的名称和报告意见。
准则还要求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披露所有与财务报告相关的重要信息。
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现⾦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现⾦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定会计期间现⾦和现⾦等价物流⼊和流出的报表。
现⾦,是指企业库存现⾦以及可以随时⽤于⽀付的存款。
现⾦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额现⾦、价值变动风险很⼩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时,除⾮同时提及现⾦等价物,均包括现⾦和现⾦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现⾦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流量。
第五条现⾦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流⼊和现⾦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代客户收取或⽀付的现⾦。
(⼆)周转快、⾦额⼤、期限短项⽬的现⾦流⼊和现⾦流出。
(三)⾦融企业的有关项⽬,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活期存款的吸收与⽀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融企业拆借资⾦、以及证券的买⼊与卖出等。
第六条⾃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流量以及境外⼦公司的现⾦流量,应当采⽤现⾦流量发⽣⽇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法确定的、与现⾦流量发⽣⽇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在现⾦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流量 第⼋条企业应当采⽤直接法列⽰经营活动产⽣的现⾦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收⼊和现⾦⽀出的主要类别列⽰经营活动的现⾦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取得: (⼀)企业的会计记录。
(⼆)根据下列项⽬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进⾏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现⾦项⽬;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流量的其他⾮现⾦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用现金购买短期到期的国库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属于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的适用现金流量表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
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是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委托,对大型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从业人数超过200人)的现金流量表编制和披露作出的规定。
现金流量表是一份财务报表,反映了企业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下面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1.现金流量表的基本概念和编制要求现金流量表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份重要账表,用于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情况,可以帮助企业分析和评估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如下:(1)现金流量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分类列示现金流入和流出;(2)现金流量表应根据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直接法是指将现金流量分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类,通过统计和汇总现金流量明细进行编制;间接法是指通过调整企业净利润来计算现金净流量;(3)现金流量表应根据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性质和性质相似程度,细分为若干个现金流量项目;(5)现金流量表应包括对企业现金流量状况的附注信息,以补充和解释现金流量表的内容。
2.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的要求,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如下:(1)现金流入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2)现金流出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3)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职工薪酬、支付的税费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6)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取得其他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所支付的现金;(7)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和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8)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分配股利和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和购买自己的股份所支付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1.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2.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3.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首先,该准则解释明确了什么是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可以以货币计量的,能够提供给持有工具的一方在以后一些时点获得一定金额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权益工具以及其他权益性金融工具的合同。
根据该解释,金融工具可以是现金、存款、贷款、债务、股票、债券等。
其次,该准则解释详细说明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交易当事人之间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价格,或者在没有市场价格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可得到的市场数据进行估计的价格。
对于金融负债,应按照资产对应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如果无法确定该公允价值,则按照金融负债的成本进行确认和计量。
再次,该准则解释对金融工具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进行了详细说明。
当发生减值迹象时,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可能存在减值风险,则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减值准备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差额为基础进行计提或转回。
减值准备不得超过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金额。
然后,该准则解释了部分金融工具的特殊处理方法。
对于权益工具投资,应当根据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和预期经济利益,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还是以成本计量,并在会计科目中进行分类。
对于债务工具投资,应当根据债务工具的特性和业务模式,选择合适的分类进行会计处理。
最后,该准则解释还对金融工具交易的处置进行了说明。
对于被交易的金融资产,应当根据交易的特性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终止确认、损益计入和重新计量等。
对于金融负债的处置,应当根据交易的特性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赎回、更换债务人和重组等。
总结来说,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我们可以更加清晰地了解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和解释。
该准则解释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减值损失的计提和转回、特殊处理方法以及金融工具交易的处置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对于企业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31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同志们好!下面我们讲解《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本讲座共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现金流量表准则概述;二是现金流量表准则的主要内容;三是本准则与旧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
一、现金流量表准则概述在企业财务会计中,有三张主要的报表,分别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其中,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会计报表,由于它们大量运用了应计、摊销、递延和分配程序,使得净资产和净利润信息中含有大量主观估计,同时由于它们不反映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报表使用者对于企业财务状况的准确判断和预测。
例如,一个企业利润表显示利润很高,但它也许没有足够的现金去偿还到期债务、支付利息和股利。
这对于许多没有财务会计背景的企业高层管理者来说很难理解。
企业有这么多的利润,怎么会没有现金偿还到期债务呢?正是由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存在这样的问题,所以,现金流量表就应运而生。
在国际上,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国家,1971年美国注册公众会计师协会会计原则委员会发表的第19号意见书中,建议编制以营运资本为基础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即通常所谓的“营运资金流量表”。
1987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第95号《财务会计准则》说明书,建议编制以现金为基础的财务状况变动表,即现金流量表,以取代早先编制的营运资金流量表。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2年发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用以取代1977年7月发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财务状况变动表,并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从我国情况看,我国在1993年实行“两则两制”时,《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要求企业编制财务状况变动表(即营运资金流量表)。
1998年3月,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要求企业自1998年开始编制现金流量表。
2001年,财政部又对现金流量表准则加以修订,简化了部分项目的填列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1号解释31号主要对企业会计准则中涉及使用新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具体的解释。
新金融工具是指那些还没有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的金融工具,或是那些明确规定的但还没有在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准则的金融工具。
本准则解释为企业在使用新金融工具时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指引。
首先,解释31号明确了新金融工具的定义,包括证券、衍生工具、股权工具等。
企业在使用新金融工具时,应该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确认,以及进行初次计量和后续计量。
其次,解释31号针对不同的新金融工具提供了具体的会计处理要求。
对于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企业需要根据其特点以公允价值或成本两种方式进行计量。
对于证券投资,企业应当根据持有目的和交易性质对其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关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
对于股权工具,企业应当根据权益工具的性质和公司控制能力的变化进行会计处理。
解释31号还明确了对新金融工具衍生负债和权益工具转换的会计处理要求。
对于衍生负债和权益工具转换,企业应当根据市场条件和权益工具价格的变动进行必要的会计处理。
同时,解释31号还对新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其进行充分披露。
解释31号还提供了对企业在新金融工具使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的解释,如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测量、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等。
这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了相应的指引,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和规范。
总之,解释31号为企业在使用新金融工具时提供了明确的会计处理指引和披露要求,有助于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的适用和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
企业应当根据解释31号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确保相关披露的及时和准确。
同时,企业还应该密切关注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其他准则解释和修订,以及国家有关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法规和规定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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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
财会[200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九)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六章披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一)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五)待摊费用;
(六)预提费用;
(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损益;
(十二)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十三)存货;
(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取得或处置价格;
(二)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四)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