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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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新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规范现⾦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条现⾦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定会计期间现⾦和现⾦等价物流⼊和流出的报表。

现⾦,是指企业库存现⾦以及可以随时⽤于⽀付的存款。

现⾦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额现⾦、价值变动风险很⼩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时,除⾮同时提及现⾦等价物,均包括现⾦和现⾦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现⾦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流量。

第五条现⾦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流⼊和现⾦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代客户收取或⽀付的现⾦。

(⼆)周转快、⾦额⼤、期限短项⽬的现⾦流⼊和现⾦流出。

(三)⾦融企业的有关项⽬,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活期存款的吸收与⽀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融企业拆借资⾦、以及证券的买⼊与卖出等。

第六条⾃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流量以及境外⼦公司的现⾦流量,应当采⽤现⾦流量发⽣⽇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法确定的、与现⾦流量发⽣⽇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在现⾦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流量 第⼋条企业应当采⽤直接法列⽰经营活动产⽣的现⾦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收⼊和现⾦⽀出的主要类别列⽰经营活动的现⾦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取得: (⼀)企业的会计记录。

(⼆)根据下列项⽬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进⾏调整: 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的变动; 2. 固定资产折旧、⽆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现⾦项⽬; 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流量的其他⾮现⾦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适用的现金流量表格式。

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
现金流量表
会企03 表
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

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1. 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2.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3. 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是指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委托,对大型企业(国有资产总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从业人数超过200人)的现金流量表编制和披露作出的规定。

现金流量表是一份财务报表,反映了企业一定期间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情况。

下面是对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的详细介绍,共计1200字以上。

1.现金流量表的基本概念和编制要求现金流量表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一份重要账表,用于反映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情况,可以帮助企业分析和评估企业的现金流量状况。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对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如下:(1)现金流量表应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分类列示现金流入和流出;(2)现金流量表应根据直接法或间接法编制,直接法是指将现金流量分成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三大类,通过统计和汇总现金流量明细进行编制;间接法是指通过调整企业净利润来计算现金净流量;(3)现金流量表应根据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性质和性质相似程度,细分为若干个现金流量项目;(5)现金流量表应包括对企业现金流量状况的附注信息,以补充和解释现金流量表的内容。

2.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的要求,现金流量表的具体内容和格式如下:(1)现金流入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入;(2)现金流出包括经营活动现金流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和筹资活动现金流出;(3)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所收到的现金、收到的税费返还和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包括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支付职工薪酬、支付的税费和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投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和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回的现金;(6)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和取得其他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所支付的现金;(7)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包括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和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8)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包括偿还借款所支付的现金、偿付利息、分配股利和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和购买自己的股份所支付的现金。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1.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2.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现金项目;3.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现金流量表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一项报表。

现金流量表能够反映一个企业或一个项目在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动情况。

它也是一项重要的会计报表,为决策者提供相关信息,从而有助于他们掌握资金的流动状况,并作出重大决策。

现金流量表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经营活动部分和投资活动部分。

经营活动部分中,可以包括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包括收入净额、投资回报和营运支出。

投资活动部分中,可以包括投资活动所产生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包括购买和出售资产、借款和归还借款等。

由于现金流量表可以反映一个企业或项目的现金收支情况,因此在制定财务计划以及做出重大的财务决策时,对现金流量表的使用是非常必要的。

一般来讲,当制定财务计划时,管理者要在经营活动部分和投资活动部分建立一套财务预测模型,以判断组织财务状况下,其财务计划是否可行,以及是否存在某种资源配置改善空间。

此外,在做出重大财务决策时,对现金流量表使用也非常重要,例如判断是否进行投资,是否拓展新业务,是否发行债券等等。

现金流量表的使用不仅仅限于制定财务计划和做出重大财务决策,它在经营管理中也有重要的作用。

企业不仅要掌握当前的资金运用情况,还要掌握未来的资金运用状况,例如,企业可以运用现金流量表来判断哪些支出项目必须进行,可以延期执行,哪些支出项目可以取消,如何安排企业财务资金,以最优化地满足企业经营需求。

现金流量表的使用,除了可以为企业做出正确的重大决策,还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由于现金流量表能够清楚地反映一个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因此,企业可以准确地记录其各项现金支出,进而充分掌握企业现金流动情况,避免在资金管理上出现漏洞,从而提高企业的财务效率。

总之,现金流量表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一项重要的会计报表。

对于管理者来说,使用现金流量表能够可以更好地把握企业现金状况,从而制定正确的财务计划,做出正确的重大决策,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推荐下载】《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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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财务报表的三个基本报告之一,所表达的是在一固定期间(通常是每月或每季)内,一家机构的现金(包含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情形。

下面一起来看看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吧。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
 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用现金购买短期到期的国库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属于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
 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的适用现金流量表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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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31 号——现金流量表》应用指南一、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

现金等价物通常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债券投资。

权益性投资变现的金额通常不确定,因而不属于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企业从银行提取现金、用现金购买短期到期的国库券等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之间的转换不属于现金流量。

二、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现金流量表格式分别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企业类型予以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其经营活动的性质,确定本企业的适用现金流量表格式。

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现金流量表格式规定,如有特别需要,可以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补充。

(一)一般企业现金流量表格式及列示说明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以及前期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本期收到的现金(包括销售收入和应向购买者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本期预收的款项,减去本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和前期销售本期退回商品支付的现金。

企业销售材料和代购代销业务收到的现金,也在本项目反映。

(2)“收到的税费返还”项目,反映企业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各种税费返还款。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经营租赁收到的租金等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入,金额较大的应当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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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现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本准则提及"现金"时,除非同时提及现金等价物,均包括现金和现金等价物。

第三条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和列报,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第五条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下列各项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一)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

(二)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

(三)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包括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
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第六条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第七条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或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现金流量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第三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第八条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直接法,是指通过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的主要类别列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

第九条有关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可以通过下列途径之一取得:
(一)企业的会计记录。

(二)根据下列项目对利润表中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其他项目进行调整:
1.当期存货及经营性应收和应付项目的变动;
2.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其他非
现金项目;
3.属于投资活动或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的其他非现金项目。

第十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下列项目:
(一)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二)收到的税费返还;
(三)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五)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的各项税费;
(七)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十一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和现金流量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现金流量项目的类别。

第四章投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二条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下列项目:
(一)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三)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四)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产生的现金净额;
(五)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六)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七)投资支付的现金;
(八)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五章筹资活动现金流量
第十四条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第十五条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下列项目:
(一)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二)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三)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四)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五)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六)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第六章披露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

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
(一)资产减值准备;
(二)固定资产折旧;
(三)无形资产摊销;
(四)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五)待摊费用;
(六)预提费用;
(七)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损益;
(八)固定资产报废损失;
(九)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十)财务费用;
(十一)投资损益;
(十二)递延税款;
(十三)存货;
(十四)经营性应收项目:
(十五)经营性应付项目。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以总额披露当期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一)购买或处置价格;
(二)购买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三)处置或购买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取得的现金:
(四)购买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二)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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