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2021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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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恢复执行时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
6.取消借款人已付清全款的,可将借款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的规定。
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号)第四条商转公分为两种方式调整为一 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潍公积金〔2021〕39 号)第
种方式:"借款人自筹资金将原商贷还清并解除抵押后,将用于原商贷抵 二十四条第六款"以所购房作抵押,并已付清房款,申请将贷款划入借款
押的房屋用于商转公抵押担保,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后发放个人住房公 人账户的,还需提供个人申请、全款购房发票或收款收据以及开发企业或
积金贷款。
售房人出具的《房款已全部付清、同意将公积金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证明》
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条件。
上述调整自 2021 年 4 月 1 日开始实行。
3.暂停执行住房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政策。暂停执行《潍坊市个人
本通知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住房商业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方法》(潍公积金〔2021〕100
此通知。
号)的政策,待个贷率降低至 80%以下,且累计持续 3 个月时再恢复此项
一、职工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2 年后可申请第二次贷 款;结清第二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满 5 年后可申请第三次贷款。
二、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置自住住房不超过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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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方米(含)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 20%;超过 90 平方米不超过 144 平方米
但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家庭月工资收入的 50%。 五、取消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官方原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在支持缴存职工特殊是中低收入家庭职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
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24.08.02
•【字号】东公委发〔2024〕4号
•【施行日期】2024.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
政策的通知
东公委发〔2024〕4号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降低缴存职工购房成本,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
一、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或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由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两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60万元调整为80万元。
二、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在月缴存额×剩余工作月数×调整系数的基础上,增加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系数的计算公式,目前确定系数为15倍。
三、放宽多子女家庭贷款认定条件。
原规定“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未使用过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多子女家庭,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增加10万元,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增加20万元。
”现取消其中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限制。
多子女家庭贷款优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本政策自2024年8月5日起施行。
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8月2日。
建金[2015]128 号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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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
通知
建金[2015]12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对拥有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可在国家统一政策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自主决定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
本通知自2015年9 月1 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8 月27日。
云南昆明住房公积金贷款再调整!想买二手房的必看

缴存职工在购买二手房时,土地性质为非出让的,将不可申请公 积金贷款或进行商转公业务申请。
此次调整从 12 月 06 日开始正式执行。
6 日上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处处长李娟、提 取管理处处长陈元文和主城区管理部副主任李敏一行做客春城热线。
3 位就市民关心的实行不动产登记后,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 公积金贷款、2016 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上、下限等问 题逐一展开说明,并一一答复。
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在昆买房咋办在访谈间,市民打进热线 询问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问题。
对此李娟表示,当前,对在云南省内其他州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 房公积金、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的自住住房、 符合昆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其他条件的异地缴存职工,可 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10 月 25 日晚间,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放宽住房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受理条件的公告,自 10 月 26 日起,在云南省其 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昆明市行政辖 区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按原规定执行。
而按云南省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现行政策,在省外缴存公积金的 职工在昆明市购房,暂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购买二手房如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自 2016 年 6 月 30 日起,昆明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为保证缴存职工所购住房符合不动产抵押 登记的条件,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了二手房贷款的申请条 件。
李娟详尽地解读了该政策,她表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申请人自取 得不动产权证书 45 天之内以证书记载时间为准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 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她提醒市民注意为了解决部分缴存职工不能满足贷款申请 条件的问题,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期调整了相应的贷款受理 条件,缴存职工购买二手房,交易完成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不动 产权证书上完整记录土地信息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 请贷款;不动产权证书上无土地信息的,需提交昆明市个人已购住房 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登记表,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有宗地号或分 宗号,且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可向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贷款;表上土地登记申报内容中无宗地号或分宗号,使用权类型为非 出让的,不受理贷款申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

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正文:----------------------------------------------------------------------------------------------------------------------------------------------------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9〕5号各管理部、中心各科室: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现对部分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一、将《职工个人贷款变更担保人操作程序》(娄公积金发〔2017〕52号)第三条中“新担保人在原《借款合同》上签字、按手印,并注明担保日期,划去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姓名”的规定修改为:“审批后,属等额变更的,借款人、新担保人及解除担保的担保人,必须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担保人身份证粘贴处》(附三)处签字、按手印;属于减少担保的,借款人及原所有担保人必须携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在附三处签字、按手印。
以上均须注明担保变更日期,同时所有附件须粘贴在《借款合同》后,一并生效。
”二、取消《关于阶段性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娄公积金发〔2016〕15号)第二条第五款“加强固定贷款期限的弹性。
借款人可根据自身还款能力申请延长原有贷款期限,但不得超出政策允许期限。
”的规定,不再受理延长贷款期限的业务。
三、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在我中心正常缴存、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或首次贷款已经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异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我中心可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已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异地贷款)的职工,无论贷款是否已结清,我中心不出具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也不受理该类职工的异地贷款申请。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日期】2006.12.01•【字号】津公积金委[2006]13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6]1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保证资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一、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并在申请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在职工申请贷款时已按计划补缴完毕住房公积金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办理转移手续造成3个月(含)以内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3个月内须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恢复逐月缴存,并将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后,可视同连续缴存。
《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5〕10号)中第二章第七条相应废止。
二、非本市常住户口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三、购买私产住房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并且采用质押担保或保证担保方式。
四、取消《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中“借款人年龄与申请贷款期限之和超过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必须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规定。
五、《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住金规[20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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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处、室,各管理处:为落实住建部、省住建厅有关规定,支持缴存职工自住性购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一、住房套数认定标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申请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市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记载的自住住房套数进行认定。
(一)房屋套数的认定是指拟购房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全部自住住房,以本市房产部门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房屋登记信息证明作为认定依据。
本市房产部门房屋套数实现数据联网可查,以查询结果作为认定依据。
(二)职工家庭未成年子女情况依据申请人填写的《家庭成员关系承诺书》进行认定。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借款申请人已婚,其配偶公积金缴存符合申贷缴存标准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一)建立账户满12个月的认定。
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建立至申贷时点应为12个月(含)以上,且要满365天。
(二)在申贷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的认定。
1.在申贷时点,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为正常缴存状态,且不得欠缴。
申请人申贷时点在当月20日以后,单位前一个月住房公积金未缴存入账的,视为欠缴。
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

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关于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通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益,经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决定调整《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 调整贷款利率:自即日起,对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进行调整,按照市场化原则,由原来的XX%调整为XX%,贷款利率将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保持利率的合理水平。
2. 调整贷款期限:为满足不同居民群体的需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将进行调整。
对于首次贷款购买一套普通住房的居民,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年;对于购买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
3. 放宽贷款条件:为进一步降低购房门槛,普惠更多市民,我市将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条件。
不再设置限购限贷政策,放开购房人户籍限制,全面执行“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贷款人的信用和还款能力为基础,进行个案审批。
4. 调整贷款额度计算方式: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购房贷款的政策导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调整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将不再按照月缴存额百分比计算,而是根据个人缴存年限、缴存额度和职工月缴存额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
5. 完善还款方式:为方便贷款人偿还贷款,将建立更加便利的还款渠道和方式。
贷款人可以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还款,也可以选择委托银行代扣。
同时,对及时还款的贷款人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包括减免部分罚息等。
以上调整措施将于XX年XX月XX日起正式实施。
请广大市民知晓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公积金贷款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公积金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如有任何疑问,请拨打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XXXX-XXXXXXX咨询解答。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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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分中心、各处室,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最大限度减轻借款人负担,提高贷款工作效率,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4月1日起,取消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的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房产现值以缴纳契税时税务机关认定的该房产的价格与买卖双方交易价格孰低确认。
二、对于税务机关确认的该房产价格与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都明显高于本地区同类型住宅正常交易价格以及以非所购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等特殊贷款情形,由中心确认贷款抵押物价值。
如果贷款申请人对中心确认的贷款抵押物价值有异议的,可由贷款申请人委托经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价值经中心确认后作为贷款抵押物价值。
三、房地产评估机构承接住房公积金贷款评估业务,应当做到客观、公正,不得迎合高估或低估。
对未按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评估,造成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或损失的,中心将依法追究评估机构及相关贷款申请人责任。
四、工作人员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资金风险或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2018年4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的贷款申请按照原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