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简述破产分配的定义及其种类。
破产分配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将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并按照一定的顺序分配给债权人的过程。
破产分配是破产程序的核心环节,也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破产分配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破产清算中,某些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些债权人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清偿。
优先受偿权的种类有很多,如劳动者工资、社会保险费、税款等。
二、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时,可以优先受偿的债权。
担保债权的种类有很多,如抵押权、质押权、保证人权等。
三、普通债权
普通债权是指在破产清算中,没有优先受偿权和担保债权的债权。
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按照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进行的。
四、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是指在破产清算中,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价值。
股东权益的清偿顺序是在所有债权人得到清偿之后进行的。
破产分配的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的。
在破产清算中,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得到清偿,其次是担保债权人,然后是普通债权人,最后是股东权益。
如果在某一级别中,债权人的债权相同,则按照破产清算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分配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应有的清偿。
同时,破产分配也有助于促进企业的破产清算,加快企业的破产程序,减少破产造成的损失。
破产分配是企业破产清算的核心环节,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破产分配中,各种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的,以保证债权人能够得到应有的清偿。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1. 引言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财产进行清算,并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债务清偿的过程。
在破产过程中,破产费用是指与破产程序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律师费用、审计费用等。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费用的清偿规则。
2. 管理费用在破产程序中,管理费用是指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的与管理破产财产相关的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管理人员工薪资和福利•办公场所租金和设备购置•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复印、打印等办公成本•管理人员出差和培训等差旅费•其他与管理工作相关的合理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遵守勤勉尽责、保密义务。
在执行职责期间发生的合理支出应当由债权人优先清偿。
3. 律师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律师费用是指由破产管理人聘请的律师代理破产案件所产生的费用。
律师在破产程序中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协助破产管理人处理债权债务关系•提供法律咨询和意见•出庭代理和起草法律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代理破产案件,并支付相应的律师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债务得到清偿。
4. 审计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审计费用是指对破产企业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
审计在破产程序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资金流转进行核实,确定债权债务关系•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对企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为债权人提供参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权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并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
这些费用应当列入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优先于一般债务得到清偿。
5. 破产费用的清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如下:1.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薪资、福利以及办公成本等。
2.律师费用:由破产管理人聘请的律师代理破产案件所发生的费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

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的优先权探讨作者:李振华来源:《市场周刊》2018年第07期摘;要: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劳动债权问题,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
从法律视角分析企业破产案件中债权优先受偿也是实务的焦点,主要包括工资债权等方面的劳动债权优先财产担保的债权及某些共益债权。
为此,就企业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可以为破产案件的更好处理提供借鉴。
关键词:企业破产清算;劳动债权;优先权中图分类号:D922.291.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8)07-0120-02劳动债权优先权问题从民法理论视角来看,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优先于税收及普通的债权,非优先于共益及担保债权。
以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不难看出,王利明教授也秉持该观点。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法律实务中,因劳动债权发生的问题日益凸显。
为此,有些学者,如胡玉浪“劳动债权优先权研究”等对劳动债权的优先权进行探索。
当下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劳动债权优先普通债权优先,而在共益债权和有财产担保债权之后。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导致政府优先解决劳动关系的理念产生博弈。
探讨企业破产清算中劳动债权与共益债权的优先权问题非常必要。
一、破产案件中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意义(一)我国制定政策性破产制度,当前实际国情与经济发展情况起着决定性作用,是利益维护与加快社会发展的必然抉择。
国有企业职工属于特殊社会群体,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国有企业职工作出了有关社会保障承诺,并运用低工资制的形式预先扣除所需费用。
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政府应当适当处置职工,并对当初的承诺进行兑现。
政策性破产是针对具有比较多职工人数的国有工业企业,倘若处理不得当就会激化社会矛盾,对企业改革造成影响。
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在职工安置问题方面,政府财政不可能独自完成,部分改革成本需要社会分担。
倘若都利用破产程序解决,会加大社会矛盾,针对这种情况,不得不出台政策性破产,在对部分职工利益进行保护的同时,也有利于国有经济结构优化,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作用。
破产清偿:劳动债权优先

2 基于我 国国情 的一 种现 实选 择 , . 间和数量 的具体规 定 ,允许符合一定 条
件 的 劳 动 债 权 优 先 清 偿 ,既 有 利 于 解 决
有 利于 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法 要解
决 的 不 仅 是 程 序 问 题 ,而 是 实 际 问 题 ,
清 偿顺序争议 的实质 是 .如何 从国 情 出发 ,平 衡债权人利益 关系 ,使各方
利 于 社 会 稳 定 ;银 行 比 职 工 更 有 能 力识 别 和 承 担 风 险等 。 反 对 方 的 理 由 ,认 为 欠 薪 欠社 保 属
动债权有 限优 先” 的原 则处理有关 问题 , 即通过 对劳动债权优先 清偿 的范围、时
金的经验值得借鉴 。 这三项措施的核心
是政府必须承担社会稳定和建立社会保 障的责任 。
基本物权 制度相衔接 。我们赞成 ” 劳动
债 权 优 先 ” 的 规 定 .但 认 为优 先 应 有 条 件 , 只 宜 有 限优 先 。
为此 . 建议:1《 .企业破产 法》 按 劳
“ 劳动债权 有限优先”的讨论
当前 .对于企 业破 产时 .欠薪欠社 保等劳动债权优先于 有担保物权受偿 的 问题 . 大体 有赞成和反对两种 不同意见。 赞成方 的理 由 .认 为符合 以人 为本 的原则 ,符合宪 法精 神 :欠薪欠社保违 反劳动法等法律 :没 有推翻担保法 :有
劳动债权有 限优先 的必要
性和可能性
1体 现 以人为本精神 。 . 有利于解决 破产企业职工 的生活问题 , 把宪法保障 劳动 者劳动 权 和享 受社会保 障待 遇权
利 ,用法 律形 式 予 以具 体 化 。
于劳动法调节 的问题 ;破产法不能违反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很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其他的问题,导致公司经营不下去,需要进⾏破产处理,那么关于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呢,多了解⼀些法律程序还是⽐较好的。
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下内容为您答疑解难,希望会对您有所帮助。
破产清算受偿顺序是什么是指破产⼈或债务⼈依法向众多情况的债权⼈清偿债务的先后顺序,⽽且,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前⼀顺位对特定财产实施分配后还有剩余财产时,后⼀顺位的债务才可能得到清偿或部分清偿。
顺序为:(1)破产费⽤;(2)共益债务;(3)有优先受偿权的⽋付⼯程款;(4)应先于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职⼯债权;(5)有财产担保的债权;(6)职⼯债权;(7)税款及其他劳动保险费⽤;(8)其他债权。
⼀般⽽⾔,破产时所谓的优先受偿权,主要指的则是以上第六顺序以前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破产费⽤1.偿付。
实践中,破产费⽤⽀出⼏乎全凭借债维持,因为企业破产,⽆论是破产企业⾃⼰申请或者是因债权⼈申请,企业破产前账⾯⼏乎全⽆现⾦,所以费⽤⽀出只能由管理⼈借款筹集。
现破产法规定:(1)破产费⽤由债务⼈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财产不⾜以清偿破产费⽤的,管理⼈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2.分配:(1)当破产财产分配时不存在抵押债权或其他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时,破产费⽤的清偿可直接从破产财产变现所得的合计数中扣除。
(2)如果破产财产的变现是将不同属性的资产分组拍卖分别实施,就必须将破产费⽤进⾏分解,分摊到特定的破产财产组合中。
分摊破产费⽤有直接扣除和按⽐例分摊两种⽅法:(1)直接扣除。
对于与特定优先受偿债权相对应的破产财产组合变现时⽀付的破产费⽤,例如拍卖费⽤、销售税⾦、过户费⽤等,可按照变现时的实际开⽀作为各特定财产组合的破产费⽤;(2)按收⼊⽐例分摊。
对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审计评估费、破产⼯作⼈员⼯资和办公费等其他各项费⽤,可按照收⼊与费⽤相配⽐的原则,按收⼊⽐例分摊到各特定财产组合中。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

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法律如何规定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热门城市:乌兰浩特市律师东光县律师湖州律师红山区律师舟山律师绍兴律师宏伟区律师突泉县律师衢州律师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明显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就可以申请公司破产,那么,破产清算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呢,作为公司员工的大众的利益是否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保障呢?今天小编在文中将会为大家解答这些疑问,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
一、破产清算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4、其他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享有与欠缴税款相同的优先受偿地位。
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予清偿。
二、破产清算1、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宣告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
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相关法律《公司法》中的破产清算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面对的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债权的性质和特点,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国家重要利益债权等。
优先债权的特点是在破产清偿中享有优先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一般债权一般债权是指除优先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受偿顺序较低,只有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得到偿还。
一般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债权转让等。
三、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是指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的连带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债权,按照一定比例或顺序进行分配。
连带债权的特点是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破产清偿时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权益。
四、个人债权个人债权是指个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个人债权包括个人借贷、个人担保等。
在破产程序中,个人债权人通常是指个人债权人和个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五、金融债权金融债权是指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金融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券等。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人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六、公共债权公共债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公共债权包括税收债权、行政罚款等。
在破产程序中,公共债权人通常是指政府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七、特殊债权特殊债权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债权关系。
特殊债权包括知识产权债权、劳动保护债权等。
在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人通常是指享有特殊权益的债权人。
不同类型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不同的权益和受偿顺序。
了解各类破产债权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了解自身面临的债权种类和权益,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论企业破产法关于债务的清偿顺序

效的担 保制度, 以提升 弱势 企业的发展能力和整 个社 会的经 已经欠付职工债权 为前提, 可 因为他们无法确信在贷款后 债务人
济 效率 在我国现 阶段 , 优先的考虑应当是确保交易安全, 为企 不会 出现 新的大量欠 付职工债权 行为。其 次, 有物权担 保的债
明确政策性破产 是仅适用 于特 殊时期、 殊情况下 的部分 国有 创造社会 财富 , 特 不是 为市场经济提供 发展 的动力 与保障 , 而是 企 业的一种过 渡性措施 。如果再将 职工债 权先于所 有债权 受 在遏制人 们的市场 经济活动 , 阻碍交 易进行 , 对市场 经济 的发 偿, 则似有政策性破产之嫌 。 是把清偿顺序 推广 到所有企业 , 若 破产立法宗 旨不相符 。以我 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 、 保护劳动者合 展将起到 消极破坏 作用 , 实际上也将损 害 国家 、 企业和 职工 的
影响。有物权担保的债 权人 就担 保财产在 破产程序 中享有别 除 于职 工债 权在 破产 程序中将优先 于所有债权清 偿, 债权 人为避 权, 即便债 务人丧 失清 偿能力 , 陷于 破产 境地 , 只要 担保物 尚 免损失 , 将拒 绝与拖欠职工债权的企业进交易 。所以, 那些 陷入 存, 价值超过债额 , 债权人仍可保 障 自己的权利完全得到实现 。 经营 困境 的企业如 果欠付职 工债 权, 尽管可能 尚未达 到破产境 物 权担 保制度是别除权存在的理论基础 , 否认担保债权 的优 先 地 , 也将 因银行不敢再给其发放贷款 , 而被提前 宣告死亡 , 职工
【 要】 摘 职工的正当权益在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保护, 但是将范围甚广的职工债权全部置于有担保的债权之前清偿的立法 设计有所不妥.从法理基础以及市场经济运行的要求来看, 有担保的债权优先受偿是应 然选择, 同时对职工正 当权益的保护也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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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08-28 15:35:00 ][摘要]优先权问题是破产清算程序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实现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得到实现。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各种费用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顺位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我们国家亦是如此。
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关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劳动债权和担保债权的清偿顺位上,破产法草案第一稿和第二稿对此的规定存在很大分歧,究竟何者该优先受偿呢?对此一问题的解决究竟是应该遵循传统民商法的固有理念还是应该沿袭政策制定者的偏好呢?[关键词]劳动债权担保债权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其具体范围各国有不同规定。
美国破产法中虽然未使用劳动债权的概念,但将其认定为无担保债权的一部分,具体包括:①雇员的工资及其他劳务报酬,但仅限于破产申请提出前九十天内发生的数额不超过两千美元的工资。
②雇员的福利,包括应由雇主支付的福利基金、退休基金、医疗保险、人寿保险等各种福利性项目(1)。
工人享有的这些无担保债权是有优先权的,以此区别于另一类与之并列的普通的无担保债权。
澳大利亚的规定与此稍微有别,澳大利亚破产法将劳动债权称为雇员利益(employee benefit),包括:①工资。
②损害赔偿。
③假期报酬。
④有酬缺勤报酬(2)。
而根椐1992年《保护工人债权(雇主破产)公约》第6条的规定,工人所享有的劳动债权包括以下:①工人对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所拥有的债权,这段时间不得少于破产前或终止雇佣前的三个月。
②工人根据其雇主破产或终止雇佣的当年以及前一年所从事的工作而在假日报酬方面拥有的债权。
③工人对一段规定时间内的其他形式的有酬缺勤报酬所拥有的债权,这段时间不得少于破产前或终止雇佣前的三个月。
④工人因其终止雇佣而应该得到的离职金(3)。
与之相类似的规定是英国破产法。
据英国破产法第386条,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①雇员的工资。
②假日报酬。
③有酬缺勤报酬。
④社会保险等福利费用(4)。
但是,根据日本破产法的规定,劳动债权仅指工资债权,含义较为明确(5)。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法草案对此做出了扩张规定,其中草案第一稿137条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其他费用,草案第二稿第127条的表述则稍微有所不同,认为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尽管第一稿和第二稿有细微的差别,但基本内容是一致的,由此看来,在劳动债权构成要素的种类上,我们已经充分认识到我们的特殊国情,既未采用英美国家诸如假日报酬、有酬缺勤报酬之类的字眼,也未采取如日本那样严格将劳动债权限定为工资债权的做法,体现了我们的特色。
但问题在于,两草案均未明确指明工资的范围标准,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是否包括所未偿付的一切工资,抑或仅只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发生的工资,因为工资额范围的界定不仅仅是关系到职工本身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其他顺序债权人的利益。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对其范围进行合理界定,不允许任意扩张,本文将在第三部分作进一步讨论。
二、担保债权的角色定位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在债权之上设定担保,为交易安全使然,其目的在于使债权得到双重保障(6)。
一般来说,债权具有平等性,各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债权,不论其发生先后顺序,均同等受偿,但设定物权担保的债券,则具有优先性,在同等条件下可优于其他普通债权而受偿。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优先于无物权担保的债权,法理基础即物权优先于债权,同时这也是民法的基本理念。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
这也就是所谓的“霸王抵押”,这个条款将抵押权的效力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整个民商法领域中,民法的这一理念已经深入人心,无可置疑。
破产法作为民商事法律的特别法,虽然它的规定更细致更详尽,但也应该要体现民法的基本精神,而不是相反,否则它可以另立门户,不必隶属于民商法律体系。
破产法属商法,不是社会法,它所关注的是交易的安全、秩序和平等,它的使命是在遵循民法基本理念的前提下完成的,优抚职工、稳定社会之类的任务应该留给社会法或者政府政策去做,破产法本身不能负担更多的使命。
我们的破产立法应该有自己的体系,不应盲从于政府政策或个人情感因素,如果政府的确是出于人文关怀,对职工的权益忧心忡忡,那么何不加强社会立法,或者制定优惠政策呢?不伦不类、混水摸鱼是一件好事情吗?破产法草案第二稿正在扮演这样一个角色。
我们知道,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是他们承担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7)。
在人们还在振臂高呼有限责任是比蒸汽机和电力更伟大的发明的时候,我们忽略了在有限责任的背后有多少债权人正在忍气吞声、默默无闻?好不容易等到破产法提上立法日程,破产法的规定却又悄悄的在债权人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
当然,我绝非反对保护职工利益,我认为破产法是一个各方面利益冲突的场所,保护职工利益、维持就业率是政府的责任,在保证破产程序公平公正的前提下,不应该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
有人把中国的改革比喻为“还事物于本来面目”,我认为对于有担保的债权也应该做这样的解释。
有担保的债权其角色就在于确保债权人就担保物获得优先受偿,除此之外不应该再赋予新的含义,尤其是在作出此种赋予时根据仅仅是政策或个人偏好而无法理依据时更是如此。
三、二者清偿顺位的构想无论是在属于英美法系的美国,还是在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均未在破产法中规定劳动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就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除了法国外,其他国家作出此中规定的也不多见,虽然这不能说明全部问题,但由此反映出的各国立法趋势是相同的。
那么在我们国家是否也具备同样的土壤呢?正如本文第二部分所述,答案是肯定的。
有争议的是劳动债权中工资部分的范围标准,但这只是具体的技术性处理,不应该影响二者的先后顺序。
破产债权中的无担保普通债权应在劳动债权之后受偿,当无异议,而其中的有担保债权如果也在排在劳动债权之后受偿,当受批评。
因为有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相比,前者更体现了交易当时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而更值得保护。
如果将有担保的债权与无担保的债权统统放在劳动债权之后受偿,而破产人的财产又不足以支付全部劳动债权时,债权之上有无担保对债权人而言有实际意义吗?倘若果真如此,那么双方当事人在交易时为确保交易安全而办理的担保手续、支出的额外费用,除了劳民伤财还能作何解释呢?担保法的相关条文除了解释为一纸空文还能怎样理解呢?即使我们从原始的朴素的民法意识出发,也能得出二者有不同效力位阶的结论。
破产法草案中未指明工资的范围标准,这是一个遗憾,容易给人造成的误解是此处的工资指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全部工资,如果破产人的财产足以支付各种费用,包括所欠税款及无担保的债权,那么似乎也不存在太大的问题,但是如果破产人资不抵债,而仍然以此清偿,那么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的规定,如根据美国破产法,享有优先权的工资只限于破产申请提出前九十日内发生的数额不超过两千美元的工资。
超过两千美元的那部分工资,只能作为普通无担保债权来参与分配。
依日本破产法,只有最后六个月部分的工资被认可为一般的先取特权,这部分是享有优先权的破产债权。
虽然日本商法规定基于公司和使用人之间的雇佣关系的宣告前的未付工资债权不受限制地全额成为一般的先取特权,但这种差别性规定已经受到了人们的强烈批评。
在这一问题上,一个基本的趋势是依据公司更生法,从充分保护工人利益出发,以商法为基准对破产法进行修正。
反观我们国家的破产法,我们是否应当对工资的范围标准作出限定,以及作出何种程度的限定,这其中所涉及的已经不仅仅是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也包括其他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破产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即应该优先保护谁的利益。
基于这种考虑,我认为应该在破产法中对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明确规定时间标准和范围标准,比如破产案件受理前一年内所欠的总额不超过两万元的工资,具体限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做任何规定肯定是一个缺陷。
破产法草案将未受清偿部分的劳动债权从担保财产中优先扣除的做法,其出发点和目的无非是保证劳动债权得到充分清偿。
立法者的善意(不管是否出于自主)我们可以理解,但其做法触动了一根本不该触动的神经,我们完全可以采取迂回的做法,将这部分债权作其他处理。
如果现阶段笔者在第二部分的慷慨陈词的确很难做到,那么作为一个折衷,可以将这部分债权并入共益债权,将其与破产共益费用一并优先受偿。
这样做虽然有可能损害顺序在后的债权人利益,但相比损害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它的可非难性更小。
依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我更倾向于前者。
四、小结劳动债权是一个需要进行范围界定的概念,关于它具体包括哪些债权目前已基本达成共识,但草案中存在的工资债权范围不明确的漏洞需要填补。
对于有担保的债权,我们应固守民商法的基本理念,不应赋予它新的、没有理论依据支撑的含义。
在二者的清偿顺位上,有担保债权应优先得到清偿,劳动债权顺序在后,未受清偿的劳动债权部分归入共益债权,但在总体上仍然落后于有担保债权。
参考书目:①潘琪著《美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137页。
②王卫国编《中国证券法破产法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99页。
③1992年《保护工人债权(雇主破产)公约》第6条。
④丁昌业译《英国破产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386条。
⑤[日]石川明著,何勤华等译《日本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105页。
⑥张俊浩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678页。
⑦[美]理查德。
A.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5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