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案件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工作流程根据2006年8月27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享有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及分配方案等职权,是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表达意志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一般破产(清算)案件需召开三次债权人会议,虽每次会议的议程有所不同,但每次会议的召开在程序上有一定的共性。
本文以郑州育德剑桥少儿英语小学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为例,希望摸索出举办债权人会议的一定模式,并逐渐形成操作规程和流程管理,以求对以后承办会议时有所参考。
一、会议时间、地点的确定:除了第一次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外,其余会议一般由管理人(以前为清算组)或债权人委员会负责。
关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与法院、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方面充分沟通,达成一致,以免中途紧急叫停或仓促上马,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会议的通知:《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第六十二条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第六十三条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通知方式可根据债权人的具体人数、地域分布及通知效果,采取电话、公告或书面通知等方式,尽可能通知到本人,如果不是众所周知的地点,还应告知其准确位置、行车路线及标志性建筑,以方便债权人顺利找到会场。
三、会议文件的准备:每次债权人会议所需文件都有所不同,如第一次债权会议需破产申请书及主管单位意见、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决定书、债权人会议主席职责、债权人会议职权、债权人资格审查裁定书、通报案件审理的有关情况及审理该案依据的法律、政策,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等基本情况、签到表、债权情况调查表、债权确认书(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需债权审查报告、清算工作报告、重整计划、和解协议、分配方案、会议决议、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文件;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需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报告、和解(重整)方案的执行报告、优先权等特殊问题的裁定书、拍卖报告、分配方案、签到表、表决计统表等。
破产案件企业破产重组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案件企业破产重组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组,作为一种保护企业债务人和债权人权益的法律措施,旨在通过企业的内部修复和外部干预,实现企业债务的偿还和经营状况的恢复。
在这一过程中,重要的一环就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本文将探讨破产案件中企业破产重组是如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
1. 破产重组的基本原则破产重组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优先偿付原则和信用建设原则。
首先,公平原则强调破产重组过程中各相关方应受到平等和公正的对待,其中债权人作为企业债务的主要受害者,应得到应有的保护。
其次,优先偿付原则要求债务人在破产重组后优先偿还债权人的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
最后,信用建设原则鼓励破产重组的债务人信守承诺,树立良好的信用形象,为日后恢复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
2. 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在破产重组中,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起到了关键作用。
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的代表,参与制定并执行破产重组计划,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委员会中的成员通常由债权人中持有大额债权的代表组成,其权力包括审查重组计划、监督债务人履行义务等,以确保破产重组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破产重组计划的编制与执行破产重组计划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它是融合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意见和权益保护的方案,旨在实现企业的经营状况恢复和债务偿还。
在编制破产重组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意见和利益,确保其债权的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破产重组计划需要清晰明确地规定债权人的债权种类、数额和偿还方式等,并对重组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合理评估。
4. 债权人投票与监督债权人的投票权是保护其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破产重组过程中,债权人通常会对破产重组计划进行投票表决,以决定是否同意该计划和相关权益的处置。
债权人的投票权应根据债权数额进行合理划分,避免少数债权人占据绝对话语权。
此外,债权人还应对破产重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债务人按照计划履行义务并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
破产法的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深化,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破产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破产程序,保护债权人、债务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破产案件为例,对破产法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一)债务人基本情况本案债务人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等原因,甲公司自2010年起连续亏损,负债累累。
(二)债权人基本情况本案债权人共有10家,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债权总额为6000万元。
(三)破产申请2012年6月,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四)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法成立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债权等进行清算。
三、案件分析(一)破产原因分析本案中,甲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是市场竞争激烈、经营不善。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市场竞争激烈: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竞争日益激烈。
甲公司由于产品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市场份额逐年下降。
2. 经营管理不善:甲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决策失误、成本控制不力等问题,导致企业效益低下。
3. 债务负担过重:甲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过度依赖银行贷款,导致债务负担过重,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破产清算程序分析1. 破产申请:甲公司因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
2. 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成立破产清算组。
3. 资产清算:破产清算组对甲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破产清算组申报债权,包括金融机构、供应商、施工单位等。
5. 债权确认: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确认债权。
6. 债权分配:破产清算组根据破产法规定,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分配。
(三)破产法相关法律问题分析1. 破产原因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破产原因包括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和破产重整。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

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在经济运行中,破产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现象。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以及实现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美国制定了一系列与债权人权益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本文将以美国破产法中的债权人权益为主题,探讨其背后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一、美国破产法概述美国破产法主要分为两个方向,即债务人申请和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是指破产企业自愿申请破产,而债权人申请则是债权人发起破产程序。
美国破产法主要依据联邦法律进行,在其范围内各个州都有所不同的适用方式。
美国联邦破产法院负责处理破产案件,旨在确保公平公正的解决纠纷,并保护债权人权益。
二、债权人的优先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根据其债权类别的不同拥有不同的优先权。
一般来说,债权人的优先次序是按照联邦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排列,也就是所谓的“债权人优先级”。
在破产清算中,具有更高债权优先级的债权人将优先受偿。
例如,劳工工资、税款以及部分特定的债权可以享有“超级优先权”,即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人受偿。
三、债权人的案件参与权美国破产法确保债权人能够充分参与破产案件的过程。
根据独立证券律师协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选择代表他们的律师,并在破产案件的重要决策中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
此外,债权人还有权获得破产企业的财务信息,确保案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债权人的治疗权在美国破产法中,债权人通常有权以现金或债务出资的形式收购破产企业的资产。
这种方式被称为治疗权(cram-down),债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强制破产企业采取这种方式来偿还债务,而不必同意破产计划。
美国破产法的目的之一就是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利益。
五、债权人的破产计划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有权参与并投票通过或拒绝破产计划。
债权人的投票权数取决于其拥有的债权金额。
债权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债务重组来恢复债权,接受新的债务安排或部分债务免除。
通过投票,债权人可以决定破产计划的最终结果,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其权益。
六、债权人的诉讼权债权人在美国破产法下还享有诉讼权。
破产债权的分类

破产债权的分类破产债权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所面对的债权人的债权。
根据债权的性质和特点,破产债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优先受偿的债权包括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国家重要利益债权等。
优先债权的特点是在破产清偿中享有优先权,优先受偿的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一般债权一般债权是指除优先债权以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受偿顺序较低,只有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得到偿还。
一般债权包括普通债权、债权转让等。
三、连带债权连带债权是指多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享有的连带债权。
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债权,按照一定比例或顺序进行分配。
连带债权的特点是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破产清偿时需要协商确定各自的权益。
四、个人债权个人债权是指个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个人债权包括个人借贷、个人担保等。
在破产程序中,个人债权人通常是指个人债权人和个人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五、金融债权金融债权是指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金融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债券等。
在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人通常是指金融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六、公共债权公共债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公共债权包括税收债权、行政罚款等。
在破产程序中,公共债权人通常是指政府机构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七、特殊债权特殊债权是指根据特定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债权关系。
特殊债权包括知识产权债权、劳动保护债权等。
在破产程序中,特殊债权人通常是指享有特殊权益的债权人。
不同类型的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不同的权益和受偿顺序。
了解各类破产债权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身权益,合理分配破产财产。
同时,债务人也应该了解自身面临的债权种类和权益,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民法典中的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救济措施

民法典中的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救济措施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破产案件频繁出现。
破产不仅对债务人造成重大打击,也给债权人带来了困扰。
在中国民法典中,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对于债务人破产和债权人救济措施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债务人破产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七编第一章的规定,债务人破产程序主要包括清算、重整和破产的可选择程序。
清算适用于不能重整的破产,而重整则是指债务人通过重新组织和交易实现债务重整。
破产可选择程序则允许各方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破产程序。
三、债权人救济措施1. 申报债权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包括主债权和利息、违约金以及债务人的破产损失等。
申报债权是债权人救济的第一步,是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2. 债权债务重整债权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权债务的重整,并通过重组、延长债务还款期限等方式,实现债务人的经营恢复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在重整过程中,债务人也有义务采取措施积极改善财务状况。
3. 债务人破产清算如果债务人无法实现债权债务重整,破产清算是债权人救济的另一个途径。
根据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债权比例,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分配债务人的财产,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
4. 受让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还可以转让自己的债权给其他债权人或第三方。
这种方式可以让债权人通过将债权转让给其他人,实现债权变现,尽早回收债权。
5. 救济程序债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救济自己的债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的破产不影响债权人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债权人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救济措施的实施效果债务人破产与债权人救济措施的有效实施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方面,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可以促使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保证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赔偿。
另一方面,债权人的救济措施可以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后能够及时获得补偿,降低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的损失。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

一文读懂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资不抵债的状态。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债权需要按照一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分配给债权人的问题。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主要按照以下几个原则进行:一、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破产费用优先清偿。
破产程序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审计费用、法律顾问费用等。
这些费用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得到清偿,确保程序的顺利进行。
优先清偿债权也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原则。
优先清偿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优先清偿债权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与劳动者有关的费用、国家和其他单位的税款、罚款以及其他债务人应当优先偿还的债权。
二、一般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清偿的第二顺序是一般清偿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是指除了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之外的其他债权。
一般清偿债权按照等顺序进行清偿,即同等地位的债权按照比例分配。
三、股东及其其他债权股东的权益和其他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
在破产清偿中,股东的权益处于最后的位置。
只有在清偿完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和一般清偿债权之后,才能清偿股东及其其他债权。
需要注意的是,破产清偿顺序并不是绝对固定的,根据不同的破产程序和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变化。
此外,破产财产的清偿也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债权人的债权金额等。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按照破产费用和优先清偿债权、一般清偿债权以及股东及其其他债权的顺序进行清偿,可以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得到相应的权益保障。
同时,了解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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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导语】破产程序的目的在于一揽子处理债务人与所有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为每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提供了保障。
本章的学习重点在于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以及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组成与职权、召开程序和议决规则。
第一节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意义债权申报是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
债权申报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
债权申报具有以下特征:①1.债权申报是债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债权人享有申报和不申报的自由。
2.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内容。
申报人主张债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例如财产取回权)的,或者不能提出债权证明的,不予接受。
3.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债权人申报债权并经确定后,即具有参加债权人会议的资格,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程序权利。
未申报的债权人,不得参加破产程序。
4.申报债权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规范。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①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债权申报给每一个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提供了平等的机会。
债权人会议也得以通过债权申报而迅速组成,以便及时进行后续破产程序,从而避免了破产程序久拖不决,从根本上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二、债权申报的程序规则(一)债权申报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允许债权人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关申报其债权的期间。
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的及时、顺利进行是十分必要的。
各国破产法中均有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但期限的长短及决定期限的方式各有不同。
大致可分为两类:即法定主义与法院酌定主义。
所谓法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受案法院不得予以变更。
所谓法院酌定主义,是指债权申报期限的长短由受案法院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债权申报期限的法院酌定主义,与具体的破产案件相结合,富有灵活性,有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我国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兼采酌定主义和法定主义。
《企业破产法》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债权申报的方式与内容债权人申报债权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
有的国家破产法明确规定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破产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其债权。
申报时应附上债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①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9条明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
关于债权申报的内容,各国立法大致相同。
依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的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提交债权证明和合法有效①刘汉富译:《德国破产法》,载《商事法论集》第5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页。
的身份证明;代理申报人应当提交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债权证明。
申报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应当提交证明财产担保的证据。
(三)债权申报的范围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均为可申报的债权。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破产申请受理后才到期的债权,付利息的,自破产案件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不付利息的,应当减去自破产案件受理时起至债权到期时止的法定利息,但是,不付利息的借贷债权,不在此限。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连带债务人之一或者数人破产的,债权人可就全部债权向该债务人或者各债务人行使权利,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可就将来可能承担的债务申报债权。
①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全部债权”应理解为未得到清偿的全部债权,而不是债权成立时的全部债权。
债权人已经得到清偿的债权部分,不能再作为破产债权重复申报,否则可能构成债权人的不当得利。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承担连带清偿义务而享有的追偿权,申报债权。
此外,还应注意到,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各国立法对债权申报机关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债权申报机关为法院,如日本、美国等;有的国家规定向债权人代表申报债权,如法国85—98号法律第50条规定:“自程序开始裁定公告之日起,除雇员外,所有持有程序开始前发生的债权的债权人均应向债权人代表申报他们的债权。
”②有的国家规定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德国新破产法第174条规定:①《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3条。
②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破产债权人应向破产管理人书面申报其债权。
”①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向法律规定的机关为之,否则不生债权申报的效力。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曾规定人民法院是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
而《企业破产法》将接受债权申报的机关改为管理人,该法第48. 57条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五)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依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9条第2款的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款也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对这两条规定,都应当仅仅在破产程序的意义上进行解释。
对于“视为自动放弃债权”或者“视为放弃债权”应当解释为:视为债权人放弃参加破产程序受偿的权利。
但是,债权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并不因此消灭。
我国《企业破产法》因此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三、债权的审查确定《企业破产法》第61条规定“核查债权”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之一。
由此确立了我国破产法上审查债权的唯一主体是债权人会议。
这是债权人自治原则的体现。
申报的债权,只有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查确认,方为确定。
只有债权经审查确定的债权人,才能够继续作为破产程序的当事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异议权并接受破产财产的分配。
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不负责审查债权。
在债权申报程序中,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审理和裁决债权审查中的争议。
《贯彻〈破产法〉意见》第30条规定:“对债权人会议确定的债权额有争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并按裁定所确认的债权额计算。
①刘汉富译:《德国破产法》,载《商事法论集》第5卷,王保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85页。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破产法将债权的审查权赋予了债权人会议,但债权的最终确认权属于人民法院。
第二节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通过对破产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决定和对破产程序的监督,维护自身利益。
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程序性机构,它伴随着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产生,破产程序终结后,其使命也宣告结束。
债权人会议同时又是一种自治性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会议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对有关破产事务的议决具有自主权。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主要基于如下原因:①第一,统一债权人的意志和行动,保证破产程序有序进行。
一般而言,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各债权人之间的意志和利益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为使破产程序顺利进行,需要将全体债权人的意志、利益和外在要求借助于某种方式统一起来,并最终体现到破产程序的程序设计和程序进行中去。
第二,公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破产案件的处理事关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其债权最终受偿比例的高低决定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程度,因而,理应给予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
但是,若允许各债权人对此分别为之,又必然妨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且会增加破产程序的成本。
故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考虑,需将众多分散的债权人的各自利益形成一种“利益集合”,并为保证这一利益集合的实现将各自的行为协调起来,通过债权人会议这种有组织的自助形式来实现其共同利益。
第三,实现破产案件处理程序的经济性目标。
破产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在债务人破产的偶然原因下形成的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
由于破产程序的进行涉及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程序设计中出现的少许失误都可能延误程序的进行,从而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基于程序经济的考虑,“债权人不能单独地行使权利,决定诉讼活动,所以需要设立一个临时性机构,①王欣新主编:《破产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7-68页。
就破产事项协调意见,并决定采取何种诉讼行为”,①既为全体债权人提供了参与破产程序的机会,又不至于妨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
所谓债权人自治,就是指全体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或者选任其代表,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发表意见并做出决定,以监督管理人或者其他财产管理人正当履行职责。
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依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
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作出的关于债权确认、重整、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破产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
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负有全面责任。
人民法院承担这些职责的一个基本宗旨,就是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实现债务的公平清偿。
遵循债权人自治原则,发挥债权人会议的作用,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实现破产法宗旨的重要条件。
在债权人之间存在着不同利益要求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保持中立。
实行债权人自治,让债权人通过协商和表决程序自行解决其意见分歧,而法院只承担保障程序进行和最终裁判的职责,这是一种明智的制度安排。
因此,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在充分尊重债权人会议自治权利的前提下,依法维护债权人会议的程序公正,而不是充当债权人会议的领导者或指挥者,从而将自己置于介入利益纷争或者与债权人相对立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