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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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

公司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

公司破产法律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权益在现代商业社会中,公司破产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情况。

随着竞争的加剧和市场的不稳定性,很多公司不得不面对财务困难和破产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就变得尤为重要。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法规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以保护各方的权益。

一、公司破产的定义与形式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继续经营,以及公司负债超出资产的总额而被迫停业或清算的情况。

公司破产有两个常见的形式,即清盘和重整。

清盘是指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被变卖,所得款项按照法定顺序优先支付债务。

重整则是指公司重新组织和调整负债结构,以实现债务的清偿和持续经营。

二、债权人的权益保护在公司破产中,债权人是非常重要的一方。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特定的权益保护措施,以确保其能够得到应有的债权回报。

首先,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提起破产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到期违约债务。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参与债务人的重整计划,对其进行监督和审核,以确保重整计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此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债务人财产的优先清偿权,即在偿还债务时,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于其他权益人。

三、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尽管在公司破产中,债务人处于被动地位,但法律同样保护其权益,以确保其能够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公平对待。

首先,债务人有权自愿申请破产,并通过清盘或重整方式进行公司财产的处置。

其次,债务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债务重组方案,以保护其自身利益。

最后,债务人可以依法争取破产程序中的自由权,包括选择合适的法律代表和对破产决定提起上诉等。

四、破产法律保护的影响公司破产法律保护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法律规定了债权债务的优先顺序和支付规则,保证了债权人能够按照既定的顺序获得债务清偿。

其次,重整计划可以有效地帮助债务人摆脱困境,实现企业的持续盈利和发展。

最后,法律规定了破产程序的时限和流程,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确保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和保护。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

解析|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破产法中规定的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设有担保物而就债务人特定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单独、优先受偿权利。

此项权利在破产法理论上即称之为别除权。

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并非破产法所制设,别除权的名称乃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注:依据新破产法对照)目录1主要范围2法律特征3法律依据4行使规定5制度完善一、主要范围/别除权别除权的范围包括抵押权、留置权、质押权三种。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

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

传统民法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权利、动产亦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

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

中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质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押权的标的物必须为产。

出质人对标的物应当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否则不发生设定质权的效力。

质权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为其成立和存续的必要条件,并以占有为公示方式。

留置权指依照法律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

留置权为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权利受到侵害时行使的私力救济权,但这种私力救济的范围非常窄。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

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破产重整成为一种常见的措施,用以解决企业在经营出现困境时的问题。

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公司破产重整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进行探讨。

一、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是重要的利益相关方。

债权人指债务人所欠款项的权利人,他们通过债权与债务人建立起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债权人拥有追回债权的权益,这包括其对企业的清偿、分配资产和参与决策的权利。

因此,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地位和权益需要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系列的机制和制度。

下面将分别从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债权登记和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1. 发布停止支付通知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企业可能无力清偿债务,此时公司应及时发布停止支付通知,通知债权人停止向企业追债。

停止支付通知的发布可以防止债权人的过度追债行为,保护企业的现金流和资产。

2. 债权登记债权登记是破产重整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通过登记债权,确保自己的权益被合法地纳入破产重整事项中。

债权登记的具体程序由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申请登记债权。

债权登记的目的是确保破产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有序保护,保障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享有意见表达权和资产分配权。

3.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破产债权个案审理是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在债权个案审理中,破产法院将依法审理债权人的请求,对债权进行确认、受理或驳回。

破产债权个案审理的目的是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债权人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和文件,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意义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存在和实施对于公司破产重整具有重大意义。

首先,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稳定市场信心。

当债权人得到合理的保护后,市场对于破产重整企业的信心将增强,从而有利于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

德国破产法全法条中文【最新版】目录I.德国破产法概述1.德国破产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2.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和演变II.破产程序1.破产程序的启动2.破产程序的法律程序3.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III.破产管理人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2.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IV.破产财产1.破产财产的定义和范围2.破产财产的管理和使用3.破产财产的分配和清偿V.破产救济和保护1.破产救济的种类和条件2.破产保护的措施和程序3.破产救济和保护的法律监督正文一、德国破产法概述1.德国破产法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德国破产法是指德国联邦和各州法院在处理债务人财产纠纷时所适用的法律。

该法适用于德国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2.德国破产法的历史和演变:德国破产法起源于19世纪末,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数字化的发展,德国破产法也在不断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技术变革。

二、破产程序1.破产程序的启动: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

法院将启动破产程序,并指定一名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2.破产程序的法律程序:在破产程序中,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同时,法院还将对债权人进行登记和审核,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利: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债权人可以通过法院申请参与破产程序的清算和分配过程,并获得相应的清偿。

三、破产管理人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权利: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并代表债务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清算和分配过程。

破产管理人有权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并代表债务人签署相关文件。

2.破产管理人的选拔和任命:破产管理人由法院指定或任命,通常由专业的会计师、律师或资产管理人等人员组成。

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债务人的财产。

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法院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金融领域中一种常见的合约关系,其中债权人是指向债务人提供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一方,而债务人则是从债权人处借款或者接受资源的一方。

在这种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具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着重探讨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作为提供资金或者资源的一方,享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取得债权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获得债务人应当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

(2)获得违约赔偿的权利: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违约赔偿金,以弥补其因债务人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3)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清算时,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2. 义务:(1)履行合同的义务:债权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或者资源,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债权人的义务。

(2)保护债权的义务:债权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自己的债权,如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担保或者抵押。

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作为接受债权人提供的资金或者资源的一方,享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1. 权利:(1)知情权:债务人有权了解债权人所提供的资金或者资源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的费用和利息等。

(2)合理利息的权利: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市场利率提供合理的利息。

(3)自主决策权:债务人有权自主决定借款的用途和资金的运用方式。

2. 义务:(1)履行合同的义务:债务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还款,并按时支付利息。

(2)保护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有义务采取一定措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按时偿还债务、提供债务担保等。

三、相关的法律法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1. 合同法:合同法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内容约定以及违约责任等。

2. 侵权责任法: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照侵权责任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权益保护研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保护是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性和公平正义的关键因素。

本文深入探讨了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债权人的不同类型、法律框架、程序和挑战。

我们分析了优先债权与次优先债权、担保债权与无担保债权、未清偿债权与已清偿债权等不同类型的债权人权益,以及法律法规对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影响。

此外,我们还提出了改进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建议,包括法律改革、最佳实践分享和国际合作。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本文旨在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提供有关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全面理解,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破产程序、债权人、权益保护、优先债权、担保债权、未清偿债权一、债权人权益的类型在金融和商业交易中,债权人是借款人的债权人,他们向借款人提供资金或贷款,并希望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债权人的权益可以分为不同类型,这取决于债务的性质以及债权人在还款过程中的地位。

以下是债权人权益的主要类型:(一)优先债权和次优先债权1. 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清盘时,具有较高优先级的债权。

优先债权持有人在其他债权人之前获得偿还。

通常,拥有优先债权的债权人是公司债券持有人或贷款人。

他们在债务人还款时首先获得本金和利息的偿还。

优先债权通常与担保债权相关,以提供更高的保障。

2. 次优先债权:次优先债权是指在债务人清偿债务时,排在优先债权之后但在普通债权之前的债权。

次优先债权持有人在优先债权持有人之后但在普通债权持有人之前获得偿还。

次优先债权通常涉及较高风险,因此在偿还时的地位相对较低。

(二)担保债权和无担保债权1. 担保债权:担保债权是指债务人提供担保或抵押品来保证债务偿还的债权。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无法按照合同条件还款,债权人有权以担保物品作为抵销债务的手段。

担保可以是房地产、股票、机器设备或其他财产。

担保债权通常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2. 无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是指没有物理资产或财产担保的债权。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破产程序是指当企业无法还清欠款,无力维持运营时被法院判定破产。

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申请认定他们的债权。

共益债权就是其中一种可以认定的债权,它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的认定。

一、共益债权的概念共益债权是指由多个债权人共同享有的、不能具体指认的债权。

由于共益债权的性质,它通常不得单独进行强制执行,必须与其他债权一起分摊破产财产。

二、共益债权的种类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可以分为三类:1、劳动者权益:劳动者权益指企业未履行劳动合同、退休金、社会保险等法定、约定的义务导致的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些债权人一般是企业员工或前员工。

2、保障性债权:保障性债权包括国有财产、税款、税费追征款、扣缴款、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在法律上已经被确认的债权。

这些债权人大多是国有单位或者相关政府机构。

3、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费用债权:指个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至关重要的开支,包括食品、衣物、住房租金等。

由于这些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通过专门规定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来加以保障。

三、共益债权的认定程序1、公告债权清单企业被拉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会公告征集债权申报书。

所有认为自己有债权的债权人都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债权申报书并提交给法院。

法院将在债权申报书提交期的截止日后的7日内,公布债权清单。

2、申报共益债权在法院公布债权清单后,劳动者、国有单位或者政府机构及个人,如认为自己是共益债权人,可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递交书面申请,认定自己的共益债权。

3、核定共益债权法院在收到申请后,会核实提交的申请,然后将申请转交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在核实共益债权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共益债权清单。

在列入共益债权清单后,共益债权人在破产清算中获得的资产份额,应当与其他清偿顺序相同等级的债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四、共益债权的保护共益债权人的权益是比其他债权人更受法律保护的。

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权人享有以下权利:1、有优先权。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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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一、申请权—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重整的权利如果债务人到期迟迟未还款,那么债权人享有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重整的权利。

行使该权利时,债权人可能会面临以下问题:1. 债务人企业资产还有很多,资产很可能大于负债,能申请它破产吗?当然可以。

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只有债务人的资产小于负债,即“资不抵债”了,才能破产。

但实际上,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只要债务人未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其破产清算或重整。

其是否“资不抵债”,不是申请破产的必要条件。

实践中,有部分破产企业的资产是大于负债的。

2. 申请企业破产,是申请破产清算还是重整,能选择吗?可以。

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也可以申请债务人重整,选择权在于申请人。

3. 法院不收我的破产申请材料,或者迟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该怎么办?实践中,有些法院存在不接收破产申请材料,或者接收材料但不会提供任何接收材料证明的情况。

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债权人可以向该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上一级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

4. 法院要求缴纳破产受理费,能不交吗?可以不交。

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由债务人负担的,并非由申请人缴纳。

5. 提交破产申请材料后,能撤回吗?可以。

但是否准许撤回,由法院决定。

6. 已经在法院申请了执行,还能申请债务人破产吗?可以,而且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申请“执行转破产”,即“执转破”。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债务人企业的无担保债权,是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也就是说,部分没有采取保全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在后的债权人,可能无法获得任何清偿。

因此,债权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申请债务人破产。

7. 如果“执转破”成功,在执行程序中支付的评估费、公告费等费用,可以拿回来吗?可以。

这些费用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该作为破产费用支付给申请人。

二、听证权—对法院是否受理债务人重整及合并审理发表意见的权利法院在决定是否受理重整申请或实质合并审理前,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辅助审查。

那么在此过程,债权人该如何行使权利?1.债权人可以参与法院受理重整的听证吗?根据主体性质不同,债务人可区分为两类,即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

(1)非上市公司就非上市公司而言,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听证,决定权在法院,而不是债权人。

我们认为,如果法院组织听证,债权数额较大的债权人,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应被允许参加听证。

因为金额较大债权人在向债务人提供借款前,一般会对债务人进行较为详细的尽职调查,并会持续跟踪债务人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金融机构债权人更是如此。

同时,债务人破产,受影响最大的也往往是金融机构债权人。

因此,我们建议,法院在组织听证程序时,金额较大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应在参加听证人员之列,以便于法院更好的了解债务人信息,作出准确判断;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在了解债务人(被)申请重整信息后,也应主动争取参与法院组织的听证程序,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2)上市公司就上市公司而言,只要债权人申请,债权人就应被准许参加听证。

2. 可以参加实质合并审理破产案件的听证吗?可以。

我们理解,相较于是否受理重整的听证,债权人参与实质合并审理破产听证的几率更大。

三、协商权—预重整,即庭外重组过程中,与债务人、重组方等的协商权利法院正式受理债务人重整前,可能会要求债务人等与债权人、投资方进行谈判,进行“预重整”。

在“预重整”过程中,债权人会面临哪些问题呢?1. 预重整的效力如何?如果预重整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等达成的协议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一致,那么即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达成了一致。

也可以理解为,债权人就重整计划草案该部分内容投了赞成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预重整达成的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2. 预重整中,有哪些可以做的工作?本质上来讲,预重整为下一步正式重整各方自由协商的过程。

因此,在该阶段,应结合债务人基本情况、自身债权额大小、对将来重整影响等综合因素,以争取最有利的重组方案,如提高债权清偿比例、缩短债权清偿期限等。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债权人应尽可能了解相关情况,做好充分的尽职调查。

特别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债权人,债权额较大,且大部分属于有抵质押担保的债权,对将来重整计划能否通过影响较大,应充分利用预重整程序,在利用自身优势做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要求债务人或潜在投资方作出最有利自己的重组方案。

4、申报权—债权申报的相应权利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破产后,将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行使申报权时,会遇到哪些问题呢?1. 如何获得申报的信息?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会根据债务人账簿记载的已知债权人信息,通知已知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同时,也会在当地及全国性报纸发布债权申报公告。

再者,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信息网,为破产企业信息发布的权威网站。

通过浏览该网站也可以得知债务人破产债权申报的信息。

同时,债权人也应关注自身权利,主动与债务人联系以获得相关信息。

2. 如何申报债权?债权申报通知会明确告知债权人如何进行债权申报,如提交材料的份数、需要的手续、申报债权的地点、期限等。

所以,债权人不必担心不知如何进行债权申报,按照债权申报的要求,在债权申报通知的期限内申报即可。

3. 超过了申报期限,还能再申报吗?可以。

债权人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债权人可能会无法行使参加债权人会议等相关权利,以及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4. 债权人可以就遗漏申报的部分债权,进行补充申报吗?可以。

债权人在整个重整程序中,甚至重整程序结束后都可以申报。

不过,如上所述,若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整申报,可能会丧失部分权利,也可能会承担额外费用。

5. 债权尚未到期,可以申报吗?可以。

债务人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

6. 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同时破产,可不可以同时向主债务人及保证人申报债权?分别申报时,每个债务人的申报金额为债务的全部金额,还是部分金额?可以同时申报,分别申报金额均为全部债务金额。

但债权人从主债务人、保证人各处获得受偿额不得超过债权总额。

7. 主债务人破产后债务利息停止计算,保证人的利息也停止计算吗?不,除非保证人也破产。

5、知情权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理应对整个破产程序有知情权。

根据相关规定,管理人也会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信息网披露相关破产信息。

对于未在前述网站公开披露的信息,债权人也享有知情权,具体包括:1. 债务人整体及个别债务情况通常情况下,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只披露债务整体情况及每一债权人的申报、审查确认金额,并不会披露详细的债权审查过程及相关材料。

但由于破产程序是债务统一清偿程序,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大小将直接影响自身最终清偿的情况。

因此,除债务整体情况外,债权人也有权利了解其他债权人债权的详细情况。

2. 债务人财产情况、债权人会议决议、管理人报告等相关情况除债务情况外,破产程序中的其他文件,如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和债务人经营信息资料,债权人都有权了解。

3. 管理人不提供相关信息,该怎么办?如果管理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提供上述信息,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且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4. 如果债权人想了解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该如何处理?管理人还可以提供吗?如果相关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债权人应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

但管理人不能简单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从而损害债权人的知情权。

6、获得担保权1. 管理人要求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吗?可以。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但这并非意味着债权人只能被动接受。

如果债权人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并不合适,或者债务人可能无需支付剩余价款,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管理人未能提供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

2. 为债务人提供借款,可以获得担保吗?可以。

向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债务人提供借款,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为该借款提供担保。

即使债务人未提供担保,该借款的性质应为“共益债务”,可优先于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7、撤销权—撤销不当减损债务人财产行为的权利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等不当减损债务人财产行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吗?若可以,需注意那些问题?1. 债权人可以代替管理人行使《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撤销权吗?可以。

但行使该权利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管理人并未行使该权利。

通常条件下,若债权人拟行使该权利,建议先给管理人发正式的告知函,告知管理人若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则债权人将会代为行使该权利,该处理方式更为妥切。

2. 债权人代为行使撤销权,需注意哪些问题?撤销权的诉讼请求须是撤销相关行为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而非直接支付给债权人。

3. 行使撤销权的范围是否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但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可以超出债权人的债权范围。

4. 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费用由谁支付?诉讼费用应包括法院收取的受理费、公告费、公证费、支付的合理律师费等诉讼相关费用。

我们理解,该等费用由债务人最终承担,且应被列入破产费用随时予以清偿。

8、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等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如果可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 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吗?一般条件下,债权人不可以。

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方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条件有两个:(1)管理人未履行追收到期债权等相关义务。

与撤销权的行使相同,债权人应首先给管理人发正式的告知函,告知管理人应及时履行相关追收义务;若管理人明确回函表示不予追收,或长时间未回复亦未采取追收行为,则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2)行使代位权追回财产需归入债务人财产。

2. 代位权行使的范围?(1)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偿还拖欠债务人的债务;(2)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3)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债务人的股东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

3. 代位权是否以债权人的债权额为限?虽然合同法规定代位权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但我们理解,代位权应与债权人行使破产中撤销权类似,不以债权人债权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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