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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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核心内容: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这个权利的含义和特征是如何的呢?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赢了网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

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

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追回和退还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用于解决不当得利产生的问题。

在民事纠纷中,当一方通过不当手段获得了利益,另一方有权要求追回这部分利益。

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的定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之间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所得的利益属于不当得利。

”简而言之,不当得利是指通过违反法律或违背诚信原则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利益。

追回不当得利的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要追回不当得利,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 不当获取:不当得利必须来源于非法手段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例如,通过欺诈、胁迫、贿赂等手段获取的利益即属于不当得利。

2. 经济联系:不当得利的追回须有明确的经济联系。

即不当得利与受益人之间存在经济利益关系,而非仅仅是道德上的感受或精神上的满足。

3. 他方损害:不当得利的追回必须导致他方受到实际损害。

受害方因不当得利而遭受经济或其他实质性损失,才具备追回的资格。

追回不当得利的方式民法典规定了多种方式来追回不当得利,包括以下几种:1. 财产返还:追回不当得利的常见方式是要求返还被取得的财产或货币。

若不当得利的价值可以衡量,一般会按照其实际价值返还,同时补偿因此产生的利息或者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费用。

2. 赔偿损失:在不当得利追回的过程中,受害方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因不当得利而导致的损失。

赔偿的金额应当是能够恢复受害方损失的合理数额。

3. 计入债务:对于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当得利可以被计入债务范围。

即不当得利的数额会减免相应债务的数额,以达到追回的目的。

4. 不当得利归还义务:法律规定一方获得了不当得利后,应当自觉履行退还的义务。

同时,对于恶意追回不当得利的行为,法律也规定了行为人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总结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追回与退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以促进公平正义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不当得利的追回有利于防止不法行为的扩大以及还原当事人应有的法律地位。

税务师涉税法律讲义Ⅰ第82讲_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2)、重整与和解(1)

税务师涉税法律讲义Ⅰ第82讲_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2)、重整与和解(1)
3.抵销生效时间
(1)管理人无异议: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有异议: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4.不得抵销的情形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如继承)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3.重整计划
(1)重整计划的制作
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总结】
债务人
债务人
谁管理,谁制作
管理人
管理人
(2)重整计划的提交
①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期限届满,有正当理由的,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6个月+3个月)
(1)重整期间的界定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2)进入重整期间的效力
事项
法律规定
管理财产和营业
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担保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的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第五节 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考点3】抵销权(掌握)(P334)
1.债权人提出抵销主张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管理人不得主动抵销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互负债务,但抵销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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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第36条
破产法第36条是什么?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破产法第36条及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破产法第36条】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追回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企业中非法取得的收入和财产的
规定。

管理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接管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并在破产
程序进行期间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的董事、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
侵占的企业财产,不应当属于其个人所有而仍然应当属于企业的财产,在该财
产被债务人的董事、经理或者高管人员占有后,管理人有权利并且也有义务去
追回并将其纳入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管理人应当追回的财产包括行为人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
占的企业财产,认定一项收入或者财产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财产”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例如,债务人企业的董事、经理和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从企业获
取的正当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属于合法收入而不是本条所称的“非正常收。

债权清收及追索制度

债权清收及追索制度

债权清收及追索制度债权清收是对以破产企业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应当清偿而未予清偿的债务,在企业宣告破产后,经清理企业财产后确定的应予收回的财产。

1、债权清收应遵循货币资金优先的原则,尽力保障公司资产不受或少受损失。

经公司资产保全办公室审核,并经公司“资产接收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确已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凡具有实际使用价值的资产,应尽可能收作偿债资产,并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证书或财产处置权、使用权的法律证明。

2、对债务人或担保人有偿债能力而无偿债诚意,提起诉讼的法律条件完备,经核算可确保回收资产大于诉讼及其他费用的项目,清理单位可向公司提出诉讼立项申请和费用计划,经公司批准后进行。

3、对债务人或担保人确有偿债能力而拒不偿债的清收项目,以及已严重资不抵债或濒于破产的企业,或经核算无法保证回收资产大于诉讼或其他费用的项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公司批准可采取由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形式进行清收。

风险代理清收由清理单位提出申请,公司资产保全办公室和法律办公室审核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4、清收项目结束,经财务部门对实际回收资产与清收业务台帐等核对无误后,按有关规定销帐。

涉及仲裁、诉讼的,—清理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如收回实物资产的,应出具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产权证明、法院判决书等有效文件,并列明财产清单,移交财务部门入帐;如发生坏帐损失的,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统—报请核销。

在对企业债权做出必要的评估和清理之后,债权实现最重要的工作——债权追索就要进行了。

一、债务人不同状态的应对逃废债务的债务人对债务的态度大致可以分为:(一)拖债(二)赖债遇到赖债的债务人,企业债权人应积极向其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主张,并细致做好相关证据的搜集工作,并尽快提出诉讼或仲裁,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

(三)逃债重点讲一下以下两种:1、低价处理财产逃债及应对债务人为逃避债务,低价处理自身财产给关联第三方的行为在现实中屡见不鲜,债权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行使撤销权,使得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归于无效。

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3篇)

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破产申请的撤回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基于法定或约定的理由,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的行为。

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涉及到当事人权益的保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可以在破产程序开始前或破产程序进行中,向法院提出撤回破产申请。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起诉。

三、撤回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1. 当事人权益的保护(1)申请人权益的保护破产申请的撤回意味着申请人放弃了对债务人的追索权,因此,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具体如下:①申请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仍应履行债务,申请人不得以撤回破产申请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②申请人承担债务人的赔偿责任: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因申请人不当行为遭受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人权益的保护破产申请的撤回对债务人权益的影响如下:①债务人继续承担债务:债务人应继续履行债务,不得以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②债务人享有债务免除权: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因申请人不当行为遭受损失,债务人有权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2. 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1)破产程序的终止破产申请的撤回会导致破产程序的终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破产程序终止后,法院应当依法解除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2)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申请的撤回后,破产财产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①破产财产优先清偿债务:破产财产应优先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②破产财产的分配:破产财产的分配应按照债务人的债务比例进行。

3. 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1)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破产申请的撤回有助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通过破产程序,债务人可以得到合理的债务重组和债务免除,从而减轻债务负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破产取回权法律意见书

破产取回权法律意见书

破产取回权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您需要了解破产取回权法律方面的意见。

我将在此信中向您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判例,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破产取回权的权益和可能的救济措施。

破产取回权是指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对于在破产宣告前的特定时段内的交易进行撤销或回收的权利。

破产取回权的目的是确保债务人的财产被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将其资产转移给他人从而逃避债务。

破产取回权通常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1. 短期偿还期:根据法律规定,破产管理人可以撤销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前指定时间内进行的交易,以确保债权人能够获得其应有的权益。

这些交易可能包括债务人将其财产以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给他人、偿还某些债权人而忽视其他债权人等。

2. 非正常交易:对于某些债务人在破产前进行的特殊或异常交易,破产管理人也具有撤销的权利。

这些交易可能包括债务人向身边的亲友转移资产、以不公平的价格出售财产等。

然而,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并不是没有限制的。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相关法规和判例,以下几种情况可能会限制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取回权:1. 交易是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的;2. 交易受到相关法规的约束,例如财产转移是合法的;3. 债务人在交易中诚实交易,并不存在虚假或欺诈行为。

如果您认为自己可能会被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所影响,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1. 与破产管理人协商:您可以和破产管理人进行协商,争取在破产取回权的行使范围之外保留您的财产。

这可能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在交易中的诚信和公平性。

2. 寻求法律援助:如果您认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是不公正或不合法的,您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寻求法律援助并寻求救济措施。

3. 保留证据:请确保您保留了与交易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记录,这将有助于您在争议中证明交易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最后,我建议您尽快获取法律咨询,以了解关于破产取回权的更多细节和适用于您个人情况的具体法律规定。

国开电大国开电大商法第二次形考参考答案非答案

国开电大国开电大商法第二次形考参考答案非答案

拿答案VX: daixiezuoye1题目1.下列关于证券概念的表述错误的是() A. “证券”构成证券法理论体系、法律制度的概念基础B.证券法上的证券范围,往往随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实践需求、不同的立法理念等,表现出极大的差异C.证券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可以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D.证券是记载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答案】:证券能够代表特定民事权利,可以脱离民事权利而独立存在题目 2.证券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一对主体是() A.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 B.证券公司与证券发行人 C.证券公司与投资者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投资者【答案】: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题目3.证券发行人的类型主要包括() A.政府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事业单位 B.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 C.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 D.在我国只有政府可以发行证券【答案】:政府、金融机构、公司、其他企业题目4.信息披露的种类主要包括() A.发行信息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 B.常规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C.自愿信息披露和法定信息披露 D.单方信息披露和多方信息披露【答案】:题目5.证券发行是创设证券权利的复杂行为,包括着劝导投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分配证券、接受资金和交付证券在内的各项行为。

证券发行一般包括证券的() A.募集、制作、接受和交付 B.劝导、分配、接受和交付 C.募集、制作与交付 D.劝导、认购与分配【答案】:题目6.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上市三个术语和概念在实践中常被混用,严格地说,证券发行、证券上市和证券上市有着密切联系,但却是含义不同的法律术语。

以下关于三者的描述错误的是()A.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独立中间环节B.证券上市意味着证券可以借助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的资格,反映了发行人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法律关系;证券交易则指买进或者卖出证券的实际过程,反映着证券投资者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C.证券发行旨在保证发行人实现募集资金目的,证券上市则旨在增强发行人证券的流通性D.证券交易是证券上市的前提,证券上市是证券交易的后果【答案】:题目7.在证券交易中禁止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不包括() A.操纵市场 B.内幕交易 C.虚假陈述 D.自我交易【答案】:题目8.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不同,上市公司收购一般可分为() A.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收购方式 B.友好收购与敌意收购 C.部分收购与全面收购 D.善意收购与恶意收购【答案】:题目9.证券法律责任最基本、最主要的一种分类,即为依据证券违法行为的性质及违法程度的不同进行区分,下列不属于该分类方式的类型是() A.证券刑事责任 B.证券欺诈责任 C.证券行政责任 D.证券民事责任【答案】:题目10.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最重要的组织形式,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实行() A.准则制 B.核准制 C.特许制 D.自由制【答案】:题目11.破产能力,即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而得宣告破产的资格,是法院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并宣告其破产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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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在破产程序中,要保障债权人利益得以实现就要保证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任何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的行为都需要纠正,即便是些许债务人财产的减少也应当如数追回。

为防止债务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董事、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到损害,法律赋予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

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管理人的权利也是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通过行使追回权,使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

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享有以下财产追回权:1、因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即针对债务人财产的破产程序前行为,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后,管理人有权将此部分财产追回,归入债务人财产。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出资人在破产企业成立时认缴的出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应当足额实际缴纳。

出资人的出资此时是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为了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实现,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如数缴纳。

3、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侵犯,管理人有权对这些财产予以追回。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的除外”条款主要是指破产法第八章重整程序中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在破产实践中,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即债务人的董事、高管人员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情形发生较多,是管理人行使追回权时应重点关注的。

在债务人企业破产之前和破产程序进行中,破产企业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于掌握对企业的实际控制权或部分控制权,有可能利用企业破产之机攫取企业财产,中饱私囊,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

破产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赋予了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董事、高管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的追回权。

第三十六条追回权的行使范围由两方面构成:第一,针对人的适用范围。

管理人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有权追回。

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出席董事会会议,并管理公司事务的自然人,包括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组成人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公司监督事务的高管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指除董事、监事以外负责公司相关业务工作,如经理、财务总监等人员,他们根据公司任命,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可以追回。

第二,针对财产的适用范围,即管理人有权追回的财产包括两个部分:(一)非正常收入。

这里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指董事、经理或者其他负责人通过控制、操纵公司的董事会以及利用公司规则漏洞或模糊之处,给自己过高的薪酬、奖金或者期权计划等,目的是攫取企业财产。

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在形式上其收入是合法收入,但实际上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对公司财产的侵犯。

这种侵犯在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是对股东利益的侵害。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后,是对债权人利益的侵害,因此管理人作为债权人利益的总代表,有权对这部分财产予以追回。

对于是否属于非正常收入,应从以下几个标准出发予以认定:第一,同行标准。

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企业同等职位的收入和待遇标准,来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第二,企业经营标准。

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认定董事、经理和其他负责人的收入是否过高。

企业管理层的收入应与企业的经营状况相符,应防止穷庙富方丈”的情况发生。

第三,职工收入标准。

参考本企业职工收入标准来确定管理层的收入是否过高。

企业的管理层其报酬一般较普通雇员为高,但这种差距不能过分悬殊,。

在企业濒临破产的情况下,超出平均收入的部分可被认定为非正常收入”。

(二)侵占的企业财产。

侵占企业财产是企业管理层有关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原属于企业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行为,是指企业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等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或者管理、经手本单位财务的方便条件,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

这里说的侵占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登记在册的财产,也包括企业的小金库”以及交易收取尚未入库等账外财产。

对于这种侵占行为,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对此,破产法还规定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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