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全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关于破产财பைடு நூலகம்的几个特殊问题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

破产法论文关于破产法的论文有关破产法的论文:浅析《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摘要:受我国传统经济体制和企业运行模式的影响,企业一直是关系职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阵地,尤其是在传统的企业中,企业仿佛成了贯穿职工生老病死全过程的天然保护伞。
如何认识在新《破产法》之下的劳动债权,是文章探究的目的所在。
关键词:新《破产法》;劳动债权;担保债权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以157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
新《破产法》是一部市场经济的破产法,是被誉为“经济宪法”的法律,它既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更关乎中国企业是否具备一个正常的新陈代谢环境,同时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而如何理解新《破产法》中的劳动债权,一直是大家专注的热点问题。
一、劳动债权的范围界定在破产法中引入劳动债权的概念,基本上是我国的首创。
劳动债权属于民法上的债权,一般是指雇员(职工)基于劳动关系,而对于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包括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和福利。
各个国家由于立法背景不同,各自的经济基础、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尽一致,所以劳动债权的范围,也表现出一定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以及《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债权的范围仅限于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而新《破产法》首次提出了“劳动债权”的概念,第113条第1款第1项、第132条均扩大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即劳动债权包括: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因此,劳动债权可以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而产生的工资支付请求权;二是因企业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用而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请求权;三是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

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与物权债权问题是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核心问题。
企业破产必然引起破产人或他人财产权的转移,这就表明企业破产程序,不仅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也关系到物权关系的调整。
所以,我想从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和物权关系入手,对破产程序中涉及的债权与物权关系及其特点,做一分析,谈一下我个人的一些拙见.一、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类别企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主要是指以破产人为义务人,以相对应的权利人为债权人的债权。
对于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人,以管理人为权利人的债权,《企业破产法(试行)》及《企业破产法》均未作出相应的称谓。
从民法学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讲,债权和债务是相对应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就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就是债务人。
但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其享有的债权或其他权利,只能通过破产管理人行使,据此,破产管理人可以自己名义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程序中各种债权的特点,债权可分为以下类别:1、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可分为: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
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
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审理。
2、以清偿顺序为标准,可分为: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第一顺序债权。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的通俗理解
物权和债权是法律上常用的两个概念,它们在财产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物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对特定物品或财产享有的权利。
简单来说,物权就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所有权是指拥有物品的权利,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支配物品的使用、收益和处置。
使用权是指对物品进行使用的权利,即使不是所有权人,也可以被授予使用权。
例如,你购买了一辆汽车,你拥有这辆车的所有权,可以决定如何使用它,出售或者租赁等。
债权则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是一种法律关系,当债务人借款或者从债权人处获得其他利益时,债权就产生了。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如偿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债权通常是通过合同建立的,合同规定了债务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债权人享有的权益。
例如,你向银行贷款购买房屋,银行成为债权人,你成为债务人,你有义务按照合同偿还贷款和支付利息。
物权和债权在性质上有所不同。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
配,是一种绝对权利,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是一种相对权利。
物权是基于物品的实体存在而产生的,而债权是基于债务关系而产生的。
此外,物权是可转让的,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转让给他人,而债权则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意才能转让。
总结来说,物权是对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而债权是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要求权。
物权是对物品的直接控制和支配,而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要求权。
两者在财产关系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对于保护个人和机构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试论商业银行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形 的 , 务 院金 融 监 督 管 理 机构 可 以向 人 民法 院提 出对 该金 融 机 构进 产清算时, 国 在支付清算费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 险费用后 , 应当优
” 职工债权优 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的申请 。 《 ”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 商业 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 的本金和利息。从中我们可以看 出, “ 银行不 能支付到期债 务, 中国人 民银行 同意 , 经 由人 民法院依法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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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商业银行 的破产 财产清偿 顺序
孟文翔 陈 昱
摘 要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体现着破产分配的正义, 本文从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顺序的立法现状, 分析 了我国 商业银行破产财产清偿的合理顺序, 并提 出了应该从欠薪保障制度和存款保 险制度两方面进行完善。
处于“ 者” 位的。 弱 地
定,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 特别法没有作规 定时, 应该按照普通法实施, 因此 《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仍然适用 于商业银行的破产。以上两部有关破产 财产清偿顺序 的法律在商业 银行破产中有许多不完善 以及值得商榷的地方, 下面将作进一步分析。
其 破 产 。 业 银 行 被 宣 告破 产 的 , 商 由人 民法 院组 织 中国 人 民银 行 等有
先于个人储蓄存款 受偿 。 是笔者对这个观 点有不赞同的地方, 但 理由
如下:
关部 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进行清算。 以上两部法律为商业银行 ” 的破产提供 了法律依据 。 二 、 国商业银行破产财产 清偿顺序 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分析 我 我 国《 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中有如下规定: 商业银行 “ 破产清算时, 支付清算费用、 在 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护费用后 , 应当 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这里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 ” 没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

破产程序中的银行债权保护问题卜祥瑞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去库存、去产能、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工作任务之后,房地产企业破产在一定意义上说已然成为趋势。
银行往往是破产企业的最大债权人,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密切相关,也关系到金融安全的问题。
笔者在此主要结合房地产企业破产的特殊性来谈银行债权的保护问题。
I 一、房企破产为何特殊?不破不立,任何事物都是通过一定形式获得再生,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
常常想:中国的房地产行业为什么会这样容易破产?银行业人是否应该反思!前些年读了一本《美国银行》的书,该书详细记载了该行创始人 A.P.Gianini的事迹,他有一句名言做事从不考虑自己,此即我成功的最大原因”该书卷首描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美国银行因为给一农场过度授信,不仅导致农场破产,还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最终以银行败诉为结局。
我们中国的银行业是不是也存在对房地产行业过度授信呢?当今中社会的浮躁感极强,在银行领域亦然。
四个过度,麻烦不少。
一是过度授信。
不该审批的贷款为了某种配合,或者配套四万亿,或者配套当地发展经济,最终还是审批通过,甚至出现企业要1000万银行非要给2000万的匪夷所思的现象。
过度授信迫使银行过度依赖房地产等并不易变现的抵押物,也造就了今天银行业巨额的不良资产。
二是过度竞争。
今天谁再说银行业垄断其实已经是笑话,遍地银行,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有4300家。
银行业机构审批过多,加剧了同业的竞争,导致各家机构为了立行”不择手段竞争存款,高息揽存现象时有发生,过度竞争抬高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最终将高成本转嫁到融资企业尤其是房地产企业身上。
我们不禁要问,除了房地产行业,谁还能够有能力覆盖这样高企的融资成本?可以说,畸形的金融供给制度和畸形的房地产乱象是导致房地产企业破产的重要根源。
三是过度服务。
中国银行业的服务质量远胜于某些机关衙门,且已经服务过度。
银行机构为什么要延长营业时间?为什么要在节假日哪怕是春节期间也要上班?在ATM取款机满街都是的时代有没有必要让银行员工无休止的加班、串班?过度服务不仅让银行业从业人员失去应有的职业优雅,也娇惯了个别的消费者,过度维权事件的频发恰恰是银行过度服务的恶果,过度服务也让银行失去了依法维权的信心。
物权于债权的关系(一)

物权于债权的关系(一)摘要: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相对应地反映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
两者之间存在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财产关系的折射。
但物权与债权又以不同的财产权独立存在于民法中,这是因为两者之间具有较大的区别。
关键字:物权,债权,物权的优先效力,优先受偿权,优先购买权,排他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关于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两者之间既存在密切联系,又有着显而易见的区别。
笔者就物权与债权这两种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进行以下分析。
一、物权与债权概念的分析。
物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为中世纪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立,即从对物之诉和对人之诉中,引申出了“物权”和“债权”的概念。
“物权”和“债权”这两个概念,学者观点不一。
对此,笔者从下面两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其一,物权的本质是一种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物权的权利人对依法归其所有的物,可以完全以自己的意志直接占有、使用。
但仅仅对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并不是物权人的目的。
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实质上是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一定利益的手段。
故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其他的支配方式。
因此,物权人可以将依法取得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物权的全部利益部分出让给他人,以增加物权人从该物上获得的利益。
例如:房屋所有人可以将自己多余的住房出租给他人,即将自己对房屋这一所有物的用益物权(房屋的使用价值或利用价值)出让,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但标的物(房屋)的所有权人并没有改变。
而当物权人将自己的特定物用作债的担保,在届期不清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该担保物,就其价款获得债务的清偿。
此时,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已发生了变更,但原物权人享有的是物权交换价值的利益,同样也是其对该物享有的一种支配权。
作为债权的权利人,并不能完全以自己的意志实现其权利,而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即债权人不能直接取得其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而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自己的一定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规定,出卖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交货,在交货期到来时,买受人只享有请求出卖人交货的权利,而不能直接支配出卖人的货物,即买受人只享有债权而不享有物权。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

略论我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完善(全文)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因此,所谓破产财产就是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法律上的破产,是指处理经济上破产时债务如何清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对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与监督,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因此,就破产清算而言,它的实质就是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问题。
关于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主要见于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就确定了在我国处理破产案件时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劳动债权;(二)社会保险和国家税款;(三)普通债权。
另外,《企业破产法》规定设定担保物权的破产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110条规定:“享有本法第109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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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破产管理人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何在
内容提要:
本文从论述企业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入手,对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对破产范畴内的债权物权的分类,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对破产管理人在繁杂破产程序中的核心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对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破产财产债权物权破产财产与债权物权关系
企业破产其实质就是将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或他人的财产依法合理流转,恢复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健康良性发展。
无疑债权问题在整个企业破产程序中位于核心地位,企业破产就是对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物权关系的特别调整,然而这一切调整活动的物质基础则是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有无多少,直接决定着调整的成败和效果。
因此,破产管理人深入研究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内涵及外延,以及破产财产与各类债权、物权的相互关系。
围绕着破产财产清理各类债权、物权关系,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展开各方面工作,对圆满顺利的完成破产管理人任务意义重大。
一、破产财产的内涵外延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财产。
”由此可以看出,破产财产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看的见、摸得着、可控制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去除权利人取回的财产部分),我们可认为这部分财产为破产财产的内涵部分;一部分是管理人行使权利可望争取到的财产,即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可视为破产财产的外延部分。
内涵部分破产财产:在管理人接管清理债务人企业的不动产、银行存款后,即可恒定这部分财产,这项工作比较容易。
然而,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的取得就不那么容易,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既要有高水平的职业道德,又要有高水平的职业技能。
外延部分的破产财产包括以下几部分:
1、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所列的欺诈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二条所述对个别债务人的恶意清偿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破产法》第三十三条所列的违法无效行为。
管理人依法行使撤销追回权,取得财产。
2、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管理人行使请求权、诉权、申请执行权
3、对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在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要求该出资人补缴的出资。
4、对债务人企业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中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依法追回的部分。
5、管理人通过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
的质物、留置物。
6、管理人通过支付货款,请求出卖人交付的在途商品。
7、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签定的合同,所获取的财务。
二、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分类
在民法学中依据不同标准,可将债权债务分成很多类别。
《企业破产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因此根据《企业破产法》调整范畴和特点,可将债权分成如下类别:
1、破产债权和非破产债权。
这是依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的有关法则为标准的分类。
符合条件的破产债权,即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按期限申报的债权。
它包括:未到履行期限的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职工债权、无担保债权、连带债权、保证人求偿债权、损害赔偿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无因管理债权等。
不符合条件的非破产债权包括:抵押债权、无诉讼时效的自然债权、没有申报或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未申请补报的债权等。
2、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破产管理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
这是依据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的分类。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又叫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债权。
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破产分配。
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