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汽车融资租赁的几个法律问题_项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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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问题与规范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与规范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与规范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租赁为手段进行资金融通的商业模式。

在融资租赁中,一方(称为出租人)将资产出租给另一方(称为承租人),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享有资产使用权。

融资租赁在企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和规范需要注意。

首先,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是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融资租赁合同通常包括合同各方、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要素。

合同各方需明确身份和义务,租赁物需明确描述和归属,租赁期限需精确规定,租金及支付方式需明确约定。

在合同签订时,各方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充分了解,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合法性。

另一个关键问题是融资租赁交易的风险管理。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资金、租赁物、合同等多个要素,其中风险不可避免。

为了规范交易行为和风险管理,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在风险管理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同时,融资租赁公司还应该对合作伙伴进行认真的尽职调查,降低合作风险。

同时,融资租赁的解除和纠纷解决也是需要重视的问题。

当发生租赁合同违约或纠纷时,双方应遵守合同的约定进行解除。

如果无法自行解决,可以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纠纷解决。

双方应该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护自身权益同时维护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融资租赁还存在着合同解释和争议处理的问题。

合同解释是合同法领域的常见问题,当合同条款含糊不清或有多种理解时,就需要依法进行合同解释。

在争议处理方面,融资租赁交易的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各方应当以诚信为准则,进行理性的争议处理。

总之,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模式,需要依法规范和管理。

在融资租赁的实践中,法律问题与规范是不可忽视的,并且需要引起各方的共同关注。

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应该保持合同的明确性和合法性。

在风险管理方面,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制定完善的制度和措施来管理风险。

同时,在遇到合同解除、纠纷解决、合同解释以及争议处理时,各方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处理。

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问题
税、发票开具不规范等。
法律风险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企业需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滞 纳金等,严重时可能导致企业被
追究刑事责任。
05
融资租赁保险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
为租赁物提供风险保障, 包括财产损失和责任险等 。
信用保险
为承租人提供信用风险保 障,保障承租人因破产、 倒闭等原因无法支付租金 时,出租人的权益。
我国对融资租赁业征收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各税种 的具体征收政策在不同地区存在差异。
国际税收政策
跨国融资租赁涉及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需遵守国际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收政策 ,确保合规纳税。
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
政策性税收优惠
政府为鼓励融资租赁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如减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
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 后再从出租人处租回该资产,以达到 融资的目的。
02
融资租赁合同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合同的要素
租赁物
应明确描述租赁物 的名称、数量、规 格、质量等。
租金
应明确约定租金的 数额、支付方式、 支付时间等。
合同主体
出租人和承租人, 通常还包括出卖人 。
租赁期限
应明确约定租赁期 限的起止时间。
行业性税收优惠
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用途的融资租赁业务,政府给予额外的 税收优惠,如对农业机械、新能源设备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 务给予税收减免。
融资租赁的税收风险
政策风险
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可能随国家政 策变化而调整,企业需关注政策 变化,及时调整税务处理,避免
因政策变化导致的税务风险。
操作风险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因对税收 政策理解不准确或操作不当而产 生税务风险,如未能及时申报纳

融资租赁的法律责任与重点条款解析

融资租赁的法律责任与重点条款解析

融资租赁的法律责任与重点条款解析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租赁合同,结合了租赁和融资的特点,广泛应用于商业领域。

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资产来扩大业务规模或更新设备,而融资租赁公司则提供资金支持。

然而,由于涉及资金和财产的交付与归还,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一些法律责任和重点条款需要被仔细解析。

一、法律责任解析1. 承租人的责任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担了多项责任。

首先,承租人有义务按时支付租金。

其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资产,确保其正常使用和安全。

如果承租人因保管不善或故意损坏租赁资产,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承租人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 融资租赁公司的责任作为出租方的融资租赁公司也有法律责任需要承担。

首先,融资租赁公司有义务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租赁资产,并保证其品质和性能。

其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向承租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确保租赁资产的正常使用。

此外,融资租赁公司还需履行其他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3. 违约责任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如果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将构成违约。

根据违约的程度不同,违约方可能需要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二、重点条款解析1. 租赁期限和租金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期限是指租赁资产使用的时间段,而租金则是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给融资租赁公司的费用。

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租赁期限的起止时间和租金的支付方式、金额及时间。

2. 保险责任由于租赁资产归承租人所有,因此租赁合同通常要求承租人对租赁资产进行合适的保险,以避免损失或意外发生时的不必要纠纷。

合同中需要对保险责任进行详细约定,包括承租人应保险的种类、金额、保险公司及索赔程序等。

3. 维护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也规定了资产的维护责任。

承租人需要按照约定对租赁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并承担因维护不当而导致的故障或损坏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有权随时检查租赁资产的维护情况。

浅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范本模板】

浅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范本模板】

浅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摘要:融资租赁合同虽已在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如租赁物的风险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问题、出租人违约等。

本文就我国和德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提出完善我国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风险瑕疵担保承租人违约一、租赁物交付不能在我国,《合同法》没有专门规定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情况下出租人的责任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45条之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可以推断出,出租人应当负有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义务.但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下,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是否应当继续向出租人交付租金等问题,《合同法》未给予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在交付租赁物出现障碍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根据《合同法》第67条第2款拒绝支付租金,因为,根据合同对等原则,出租人没有履行其义务,承租人有权相应的拒绝履行其义务。

同时承租人还享有《合同法》第94条第2款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如因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给承租人造成损失,承租人还有权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主张损害赔偿。

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不能交付的情况下,德国和中国的相关规则略有不同.德国将融资租赁视为租赁的一种,因此,出租人负有交付租赁物的义务,在租赁物延迟交付或交付不能的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拒付租金并享有向出租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根据德国相关的司法判例,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延迟交付和不能交付的情况下,排除承租人解除合同和向出租人主张赔偿权利的约定被视为是无效的约定。

出租人能否通过向承租人转让向供货商主张的相关请求权的方式免除自己交付租赁物的责任,在德国是很有争议的。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40条的规定,出租人、承租人及供货商可以约定,在供货商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时,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出租人应当协助.遗憾的是,我国《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在三方约定由承租人向供货商行使索赔权的情况下,出租人自身交付租赁物的责任是否可以免除。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融资公司以其所拥有的某一资产为标的,与承租人签订的一种合同,融资公司在合同中将拟购买的资产租出给承租人,承租人则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向融资公司支付租金,并在一定期限内将资产购买下来。

融资租赁合同具有利用资产的价值以及分期支付等多种优点,在企业融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着一些法律问题,本文将分别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物权、合同效力、争议解决等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一、融资租赁合同中物权的法律问题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物权问题主要包括所有权、占有、保管等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所有权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并不是承租人的所有物。

融资公司仍然是该物品的主人,而承租人只是凭借其支付的租金具有使用权。

当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品中因意外情况导致该物品被损坏甚至损毁,融资公司仍然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应承担相应风险与后果。

并且,若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中对该物品的形状、质地等进行了改变,则需要经过融资公司同意后才能进行。

其次,在占有上,由于承租人是该物品的使用方,故该物品应处于其占有之下。

若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规定使用物品,则融资公司有权要求承租人归还该物品。

若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融资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提前归还该物品。

最后,在保管上,由于融资公司是租赁物品的所有人,其有义务对租赁物品进行保管和维护。

故融资公司应对租赁物品进行必要的检修和维护,在维护中对租赁物品的性能、质量等进行检查与测试,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合同效力的法律问题融资租赁合同是一种借助物权、合同等法律手段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

但是,由于现实情况中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难以完全做到“公平公正”,故融资租赁合同中存在一些合同效力的问题。

首先,在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中,由于融资公司在资产溢价计算、债务等方面占据主导地位,并可对承租人信用、租金信用等进行审查,导致承租人在合同签订上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被动性,从而导致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合同效力缺乏公平公正”问题。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与探讨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与探讨

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研究与探讨在当今经济环境中,企业的资金需求不断增加,而传统的贷款方式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更多的企业开始选择融资租赁作为资金来源。

融资租赁的优势已经被众多企业所认可,但是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对相关法律风险。

一、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在企业购买设备、车辆等资产后,将资产租给企业使用,并向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在租赁期限内,企业支付租金,最终可选择续租或购买租赁的资产。

相比于传统的贷款,融资租赁具有灵活、方便、快捷等优势,逐渐成为企业获取资金的一种重要方式。

二、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1. 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融资租赁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产所有权归属问题。

在融资租赁过程中,资产是由租赁公司购买并提供给企业使用,但是企业支付租金后却不一定能够拥有资产的所有权。

如果涉及到融资租赁合同的解约或买断时,容易出现资产归属问题。

在此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所有权应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在合同中注明设备的所有权及租赁期限,同时注明企业在租期结束后的权利和义务。

2. 资产抵押的合法性问题融资租赁公司与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应该是独立于任何其他合同关系的。

这意味着,即使企业已经与其他机构签订了贷款合同或其他合同,这些合同并不应该影响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在此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抵押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

在融资租赁协议中,需要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确定资产抵押权的归属方式,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

3. 合同变更时的法律问题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合同变更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合同变更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企业会在租赁期限内对设备进行改造升级,或与融资租赁公司协商延长租赁期限等。

在此问题上,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同变更问题,融资租赁双方应该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关手续和程序。

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及纠纷解决

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及纠纷解决

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及纠纷解决融资租赁在商业领域中广泛应用,它允许企业通过租赁来获得资金和设备。

然而,由于各种复杂的因素,融资租赁合同可能会引发纠纷。

本文将探讨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以及纠纷解决的方法。

一、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融资租赁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可能存在差异,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合同形式要求:融资租赁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进行,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应包括各方的详细信息、出租设备的描述、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等重要条款。

2. 拥有权归属: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人通常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有权选择是否购买所租设备。

在租赁期间,设备的拥有权属于出租人,租赁人仅具有使用权。

3. 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通常有两种,即递增租金和等额租金。

递增租金指的是在租赁期内,租金逐年递增;等额租金则是指租赁期限内租金保持不变。

4. 违约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租赁人和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租赁人未按期支付租金或滥用设备可能导致违约,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亦构成违约。

二、融资租赁纠纷解决方法当融资租赁合同遇到纠纷时,各方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争议:1. 协商解决:当发生争议时,最好的方法是各方通过协商来解决。

可以寻求专业律师或中介机构的帮助,协商出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2. 仲裁:如果协商无效,各方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是一种非正式的法律程序,通过仲裁机构对争议进行调解。

仲裁结果具有类似法庭判决的法律效力。

3. 诉讼:作为最后的手段,各方可以将争议提交法院解决。

法院将依法审理案件,并根据相关法律做出判决。

无论采取何种方法,解决融资租赁纠纷的关键在于了解法律规定并依法行事。

双方应确保在签署合同时,合同条款清晰明确,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此外,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和交流记录也能为纠纷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结论融资租赁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但也可能引发合同纠纷。

了解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并对可能产生的纠纷有所准备,对于解决争议至关重要。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

融资租赁法律问题研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融资工具,已经在多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然而,尽管融资租赁发展迅猛,相关的法律问题却仍旧比较复杂。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并讨论其中的挑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融资租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融资租赁是指租赁人为了供租赁物的利用而以租赁物为抵押,从融资机构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根据融资租赁的特点,我们可以看到它与传统租赁的区别。

尤其是在法律问题上,融资租赁涉及到质权担保、债权转让等问题,使得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一方面,融资租赁涉及到质权担保。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人会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确保租赁费用的支付。

一般来说,质权担保的权利和义务比较明确,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设定的质权担保的范围是否过于广泛,可能对租赁人的权益形成过分的限制。

此外,融资租赁中的质权担保与其他款项债权的优先顺序也需要明确规定,以防止可能的纠纷。

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还涉及到债权的转让。

在融资租赁中,租赁人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债权进行转让。

这使得融资租赁在实现债权分散和融资人多样化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但是,债权转让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例如,如果融资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债权的转让方式和手续,可能会导致债权转让的效力受到质疑。

此外,债权转让还可能面临反担保法律的限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融资租赁在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主要有质权担保和债权转让两个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建立健全的法律框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

首先,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更加具体明确,以确保不同利益关系之间的平衡。

其次,相关机构应该共同合作,加强对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和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在国际上,融资租赁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并形成了相应的国际惯例和规则。

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应该与国际接轨,参与和制定国际规则,以提升行业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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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卷第5期2002年10月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原名《法学学刊》)JOUR NAL OF HU NAN POLITICAL-LEGAL CADRE COLLEGEVol.18NO.5Oct.2002论汽车融资租赁的几个法律问题项金发(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江西南昌 330043) 摘 要:汽车融资租赁是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融资租赁的一种,在汽车融资租赁中存在不少法律问题。

本文从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主体资格,融资租赁汽车致人损害责任承担,融资租赁汽车承租人肇事构成犯罪受害人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融资租赁汽车能否拍卖抵债等四个方面,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作者的一些浅显的见解。

关键词:汽车融资租赁;问题;探讨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5173(2002)05-0037-03 汽车融资租赁是在一般汽车租赁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租赁业务,在《合同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只规定了租赁合同,没有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

由于汽车融资租赁不仅是一种新型的租赁合同,而且它与以一般租赁物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不同,笔者长期担任两家大型的融资租赁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在办理这方面法律顾问业务时,遇到了不少有关汽车融资租赁的法律问题,下面笔者就常见的汽车融资租赁的几个法律问题作点粗浅探讨,以求教于同仁。

一、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主体资格问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国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行政规章明确规定,只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融资主体资格的租赁公司才有权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专营业务,否则,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

199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明确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融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该《规定》同时还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的,应认定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

”这里所涉及的项目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实际就是融资租赁类似于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从以往的相关规定来看,汽车融资租赁出租人主体资格是必须具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汽车租赁公司,否则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不生效。

例如无融资出租人主体资格的一方与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就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然而,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笔者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方不需要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专营融资租赁业务资格,凡经批准的汽车租赁公司,就可以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

首先,从现有的各种汽车租赁公司实际从事的经营项目来看,虽然批准成立的均为一般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但绝大部分都在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而且融资租赁的汽车数量很多,受到汽车承租人的欢迎。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合同法》,确立了订立合同自由原则,只要所签订的合同不违法,不损害他人和公众利益均认定为有效。

新《合同法》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排除了“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对于无效事由的规定,防止无效事由扩大,体现了减少无效合同的立法37①收稿日期 2002-07-14作者简介 项金发(1962—),男,江西省靖安县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学系副主任、副教授。

精神。

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都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无权规定合同无效。

出租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章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签订的合同,不能轻易认定为无效融资租赁合同。

其次,从新《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条款所有内容来看,并无任何条款规定了要求出租人应为经批准专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法人才有资格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规定。

从审判实践来看,有的法院在判决中就认可了一般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并作出了公正判决,维护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仅以出租人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就否定合同的效力,将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与我国进一步深入改革开放,与世界贸易接轨是不相符的。

二、融资租赁汽车致人损害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融资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在第246条规定的非常清楚,即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很显然,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实际使用租赁物的人承担责任,融资租赁的汽车致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也不例外。

然而,汽车融资租赁与一般的财产融资租赁是不相同的,融资租赁的汽车作为租赁物,常常以出租人即租赁汽车公司名义办好汽车营运的一切手续,包括汽车牌照、行驶证,汽车营运证,代缴规费、附加费、养路费,代办保险等。

而且,所有融资租赁的汽车均以租赁公司(即出租人)为车主,行驶证、汽车牌照、营运证都是以出租人的名义办理,甚至租赁出动的汽车都印有“某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字样和标记”,如果不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很难知道是融资租赁汽车,因此,融资租赁汽车一旦交通肇事或融资租赁汽车的承租人违反与他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并致他人财产损害,往往受害人会把出租人与交通肇事的承租人或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公安机关的交警部门在调解处理交通事故时,也往往把出租人与交通肇事的承租人作为人身和财产共同损害人对待,要求承租人与出租人共同承担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

有的公安交警部门甚至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的规定,要求作为融资租赁汽车所有人的出租汽车公司承担垫付责任。

也有的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判决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导致上述错误处理的结果,笔者认为主要是个别法院法官以及公安交警部门的个别交通民警,对于汽车融资租赁的性质和特征没有作深刻理解,在融资租赁汽车合同中,虽然融资租赁的汽车出租人保留了出租汽车的所有权,出租的汽车也是以出租人的名义上牌照,办驾驶证和营运证,车主写的也是出租汽车公司,但是,融资租赁的汽车是由承租人实际营运并获取营运利益的,承租人与他人签订客运或货运运输合同,承租人作为承运人违反的运输合同致托运人损害,应由作为承运人的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点,《合同法》第302条和第311条都明文规定了由客运或货运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从民法理论上讲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民事侵权应由侵权行为人即交通肇事人承担法律责任,融资租赁汽车的承租人或承租人聘请的司机交通肇事,承租人或承租人聘请的司机是侵权行为人,应由其承担法律责任,作为汽车出租人(即出租汽车公司)并非交通肇事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可见,个别法院的判决由汽车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错判。

出租汽车公司遇到类似这样的错判通过积极上诉或向上级法院的申诉,绝大部分的错判都得到了改判,有力地维护了融资租赁汽车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融资租赁汽车承租人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受害人能否对出租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前已述,融资租赁汽车交通肇事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承租人如果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受害人往往会把交通肇事的承租人和出租人都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共同被告,请求交通肇事的承租人和出租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个别法院也会把出租人错列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判令赔偿,甚至查封出租汽车公司的帐户及存款。

笔者认为,个别法院的判决及法院对汽车出租公司帐户及存款的查封是非常错误的,个别法院的判决38及查封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关于谁侵权,谁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而且个别法院的判决及查封也同时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精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应是给被害人造成物质损失的犯罪行为人即刑事被告人,在融资租赁汽车中就是指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承租人或承租人聘请的司机,作为融资租赁汽车的出租人既不是交通肇事侵权行为人,更不是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怎么可能成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呢?《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这里的“被告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应为“刑事被告人”,出租人不是刑事被告人,所以,法院查封、扣押出租人的财产缺乏法律依据,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一)项关于“行使审判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出租人可以请求法院给予赔偿。

四、承租人对外负有债务,法院能否执行承租人融资租赁的汽车拍卖抵债问题《合同法》第242条明确规定,在汽车融资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拍卖法》第6条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由于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汽车只有占有和使用权,无所有权,根据《合同法》和《拍卖法》规定,很显然承租人对外负有债务,法院不能执行承担人融资租赁的汽车拍卖抵债。

但是,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的汽车享有实际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种实际占有使用汽车权可以通过营运获取营运收入,那么,对融资租赁汽车的所有权法律已明确规定不能拍卖,对融资租赁汽车的占有使用权能否拍卖给债权人抵偿债务呢?也就是说,把融资租赁汽车的占有使用权转让给债权人,由债权人行使融资租赁汽车的占有使用权并实际营运,债权人与融资租赁汽车出租人建立汽车融资合同关系。

笔者认为,融资租赁汽车承租人对外负有债务,可以对该承租汽车的占有使用权进行拍卖,因为绝大多数融资租赁汽车在承租人交完全部租金与费用后,融资租赁期满,融资租赁汽车就归承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汽车所有权的转移,是随着租赁期满慢慢转移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出租人只不过是融资租赁汽车名义上暂时的所有人,这与一般汽车租赁的汽车所有权永远属于出租人所有,无论是租赁期间还是租赁期满,租赁汽车的所有权性质永远不会改变有根本不同。

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支付的约定的“租金”并非是对租赁物为使用收益的代价,而是“融资”的代价,租金实际上是承租人分期对出租人购买汽车的价金的本息和其应获取的利润等费用的偿还。

正因为如此,承租人支付了融资租赁合同中全部租金后,融资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就归属承租人所有了,承租人所支付的每期“租金”,实际为该租赁汽车的“价金”,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对融资租赁汽车的占有使用权进行拍卖,债权人取得了融资租赁的汽车使用权实际是取得该租赁汽车营运权并获取营运收入的权利,只要再交纳尚欠的租金,债权人即将取得融资租赁汽车的所有权,从而完全实现了自己享有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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