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审理的裁判思维和法律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思维和方法来进行裁判,本文将介绍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一、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断。
法官裁判思维的基本特征包括:
1. 以事实为根据: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案件的事实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个人情感或者偏见来进行判断。
2. 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道德标准来进行判断。
3. 公正、客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也不受外界干扰。
二、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来进行裁判,以下是法官裁判方法的基本内容:
1. 阅读案件材料:法官需要认真阅读案件的材料,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2. 调查证据:法官需要对案件的证据进行调查,了解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3. 听取证言:法官需要听取当事人的证言和其他证人的证言,
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以便作出正确的判断。
4. 适用法律:法官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裁判,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5. 裁判文书写作:法官需要撰写裁判文书,说明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以便当事人和其他人阅读理解。
三、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
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提高需要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以下是一些提高法官裁判思维与方法的建议:
1. 学习法律知识:法官需要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了解法律的最新发展和变化,以便正确适用法律。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破产是指企业或个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大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被法院宣告破产并进行清算、重组等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
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制定了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
一、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人的申请,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程序。
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对破产申请人的资格、破产申请的合法性、破产申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
二、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是指法院对破产案件进行审查、调查、裁决的程序。
在审理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应当根据破产申请人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
三、破产案件的执行破产案件的执行是指法院根据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的决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分配或者进行破产重组的程序。
在执行破产案件时,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案件的监督破产案件的监督是指法院对破产清算或破产重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程序。
在破产案件的监督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实务操作指引是为了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而制定的。
在破产案件的处理中,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破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破产案件的公正、公平、高效处理。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热点难点及对策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逐渐放缓,许多企业经营不善,面临破产风险。
这些企业的破产案件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法律以及社会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当前,审理破产案件涉及到了许多热点难点问题,这对于法律人士以及相关当事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积极寻求解决办法,以保护企业和个人的权益。
热点问题一:破产案件审理时间过长当前,审理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非常长,一般需要数年之久。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导致了司法审判过程的冗长。
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容易导致企业的财产管理和债务重组等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给企业及其股东、债权人等造成了极大的财务损失。
解决办法:对于当前审理时间过长的问题,应该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开始。
在司法审判方面,应该加快破产案件的审理进程,适当简化繁琐的审判环节和程序。
此外,对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应该考虑引入第三方机构,如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等,以加快程序和提高效率。
热点问题二:破产案件涉及到的债权关系复杂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涉及到的债权关系通常非常复杂。
这些债权关系包括了企业向银行、供应商、员工、家属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借款、赊账等各种形式的债务关系。
如何合理地评估和处理这些债权关系,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审理破产案件必须面对的热点问题。
解决办法:解决破产案件中债权关系复杂的问题,需要加强各方面的沟通和协作。
在进行债权评估时,应该充分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各方的实际贡献,实现公平、合理的债权排除与分配。
在判决破产案件时,应该采用有效的合理化手段,加强企业以及债权人的监督和管理,最大程度地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热点问题三:破产案件的管理和清算一旦企业出现破产,管理和清算工作就显得至关重要。
在管理和清算过程中,需要合理分配企业的资源和债务,确保合理、公平的资产排除和债务分配。
同时,也需要妥善处理企业的资产和财产,使其不在繁琐的管理和清算程序中浪费。
解决办法:对于企业破产后管理和清算的问题,应充分发掘企业的价值,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采用合理有效的方式进行债务管理和资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0.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法发〔2020〕14号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等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优化案件公告和受理等程序流程1.对于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公告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同时还可以通过在破产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栏张贴、法院官网发布、报纸刊登或者在债务人住所地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
对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项,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简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采用本意见第1条第2款规定的简便方式和邮寄等方式无法通知债务人的,应当到其住所地进行通知。
仍无法通知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意见第1条第1款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通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债务人未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视为债务人经通知对破产申请无异议。
3.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财产、接受债权申报等执行职务过程中,应当要求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书面确认送达地址、电子送达方式及法律后果。
有关送达规则,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不适用电子送达,但纳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试点法院依照相关规定办理的除外。
4.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8条的规定,需要由一家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多个关联企业非实质合并破产案件,相关人民法院之间就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近年来,尤其是在国际商业上,破产案件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其复杂性和实践操作性也不断增加。
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我们对其加以深入思考和研究,才能为破产审理的效率和精度提供重要的保障。
本文将就破产案件的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破产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1.审理周期长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是其存在的普遍问题。
尤其是在有些破产案件涉及到的金额较大、相关利益方较多时,审理周期进一步延长,甚至成为拖延诉讼的一种形式。
长期审理周期会直接影响破产案件中各方利益的实现,甚至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深入探讨长时间审理破产案件的原因,以便有效提高审理效率。
2. 情况复杂破产案件的情况十分复杂,涉及到的问题多元化。
对于裁判法官而言,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深入研究,熟悉各项细节,并在长期的审理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判断。
因此,代表各方利益的律师和专业人员在破产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和担当非常关键。
3.问题解决困难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和各利益方之间会出现不同的问题和矛盾,需要逐一解决。
但由于破产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各方之间的利益矛盾等问题,解决问题往往非常困难。
为了尽可能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我们需要探索新的模式和手段,以期更好地解决审理中出现的问题。
4.法律条款不完善破产案件审理的法律条款有时不尽完善,或者是难以适应案件的实际需求。
这种情况下,审理难度进一步增加,往往导致审理结果不尽人意。
因此,我们需要通过在不断的实践中总结经验,优化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进一步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二、问题解决之策1.优化审理机制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我们应该在现有审理机制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整体的审理流程,并尽可能采用纯电子化审理的方法,以提高审理效率。
在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还应该尽可能地使用调解和仲裁等方式,更好地解决相关争议,以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
2.强化专业培训破产案件的复杂性,要求各利益方在审理中更加专业化和精细化。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在司法审判中,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的准确把握对于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介绍其在司法审判中的重要性和具体的应用方法。
## 审理思路审理思路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形成的一种整体的、系统的、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
一个合理的审理思路能够帮助法官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 1. 掌握案件要点在审理案件之前,法官首先要对案件的要点做全面的了解。
要点包括案件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涉及的法律规定等。
通过对要点的准确把握,可以帮助法官快速地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后续的审理提供指导。
### 2. 从事实到法律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法官首先需要全面了解案件的事实。
具体而言,法官需要掌握案件的证据、证人陈述、当事人的主张等。
在掌握事实的基础上,法官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研究和运用。
通过将事实和法律相结合,法官可以准确地解决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 3. 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审理案件时,法官要始终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何,法官都应该坚持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进行审理。
法官应该客观、中立地对待案件的各方,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只有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司法审判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和尊重。
## 裁判要点裁判要点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在作出裁决时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
合理的裁判要点有助于确保司法裁判的准确、公正。
### 1. 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裁判要点中最重要的一项是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法律适用不准确可能导致判决错误,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官在作出裁决之前,要仔细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其正确适用。
### 2. 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在作出裁决之前,法官需要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
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裁决的正当性。
法官应该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判断。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 16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赣高法〔2018〕162号全省各级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于2018年7月12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与本院民二庭联系。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8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明确人民法院相关职责,充分发挥破产制度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和作用,促进破产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破产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第三条破产案件审理应当坚持公正与效率原则,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章申请、审查与受理第一节案件申请一、具有申请人资格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第四条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目前,合伙企业、民办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可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
第六条债权符合下列情形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一)债权为具有金钱或财产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二)债权合法、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可以申请本企业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债权人可以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或者重整。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破产审判工作是经济司法领域中一项关键的任务。
它涉及到企业破产、重组、清算等复杂的法律问题,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然而,当前我们在破产审判工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下面就针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一、案情繁杂,工作量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深入,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疑难案件,如资产规模大、企业架构复杂、债务人分布广等。
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到法律问题,还面临着经济、管理等多方面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但是,人力、物力等资源有限,难以适应这些案情的处理。
因此,需要采取措施增加工作效率,提高工作质量。
二、审判人员专业能力差异大破产审判涉及到多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如财务、会计、经济、管理等。
由于司法系统的固有问题,审判人员在这些方面的专业能力存在着差异。
因此,有的案件可能会被处理不当,导致其后果更加严重。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通过加强培训和素质教育,提高审判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
三、司法程序过于繁琐在破产审判的程序中,由于国家法规和有关制度的限制,审判程序通常会比较繁琐,耗时较长。
而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的权益可能会被侵害,造成不良后果。
因此,应当通过简化程序,强化审判时限的限制,提高审判质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司法裁判不具备灵活性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司法裁判的灵活性和包容性不够,导致有些案件的处理方式过于僵硬,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例如,在处理公司重组时,有些企业部门可能被削减或关闭,但裁判人员可能缺乏经验和判断,对这种情况的处理缺乏弹性。
因此,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灵活处理案件,确保裁判结果更加切合实际。
综上所述,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待解决的,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进。
同时,也需要在推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更加注重破产审判工作的问题,加强对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完善的破产审判调节和纠纷解决机制,以确保破产审判工作能够更加顺畅、高效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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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2000 1000 0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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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执行不能案件呈上升趋势
★ 为什么破产案件受理数量逐年下降?
直接原因:政策性破产被废止导致破产案件数量下降 ,市场化破产案件没有跟上来。
那为什么市场化破产案件没有跟进呢?
公司控制权配置的不同模式决定了司法权 介入的不同模式
司法权有限介入 Vs 司法权全面介入
司法权介入的不同模式又决定了不同的裁 判思维。
宽容裁判思维 Vs 职权主义裁判思维
第一,商业判断原则 Vs 实质公平衡量 第二,尊重公司自治 Vs 否定交易自由 第三,商事外观主义 Vs 内部利益优先
★ 破产案件近几年将呈逐步上升之势
制度变革的因素 破产审判机制改革
经济下行的风险因素
制度变革的因素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 信息公开的推行和信用环阳法院推行破产案件常规化审理 上海长宁法院大力推行执行程序向破产程序转化的机 制性尝试 上海高院试点设立破产审判专业庭室以及跨区域的集 中管辖制度 温州法院开展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程序试点 浙江高院试行破产风险处置联动机制 浙江高院、深圳中院等地推行了破产预登记制度 山东法院试点破产财务管理、财务顾问制度 福建法院试点跨境破产处理机制。 山东、浙江、江苏、深圳等地尝试设置破产财政援助 基金
第24期全国法院预备法官培训班
破产审判的裁判思维 与法律适用
张凌云 国家法官学院民商事审判教研室 2015.10.16
1
★ 2007年破产法实施后破产案件数量 逐年下降
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统计图 5000 4000
案件数量
4253
3819 3139 3128 2366 2531 2100 1998 2059
专题一、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
2011年沧州国富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陷入经营困局。2012年1月6日, 原法定代表人刘群峰将公司全部股权零转让给外地人王岩,但并未移交国富 公司的账目及会计资料,随后刘群峰便不知所踪。2012年9月14日,沧县公 安局以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对刘群峰立案侦查,但始 终未能抓捕归案。2014年11月14日,沧县人民法院收到国富公司的破产申 请书,根据申请人国富公司委托的河北众泰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书 认定国富公司负债率186%。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审计报告书等能够证 明该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 定的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 2015年1月9日,国富公司债权人沧州中豪公司向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 院具函反映沧州国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虚假破产。2015年2月9日, 沧县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建议:由于原法定代表人刘群峰在逃,公司原始会 计凭证、会计帐薄缺失,致使该公司的盈亏情况及真实财产状况难以搞准、 搞清,申请人提交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不全不实,不能完全反映国富公 司的全部资产情况。总之,国富公司是否合适走破产程序有待研究。 问题:在原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企业财务账簿遭隐匿灭失,企业财产 状况查不清楚的情况下,债务人能否提起破产申请?
经济下行的风险因素?
深圳、广州、东莞等地区多家私营企业倒闭
山东、河北、河南等地企业倒闭老板跑路 频发
国内多家船厂破产停工
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红剑集团破产倒闭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江苏天地龙集团破产 重整
保定天威申请破产重整,系首家债券违约国企
德棉股份亏损二十多个亿,近2000职工上 街维权
债权人撤销权和管理人撤销权在适用上的关系
(一)联系: 均将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放弃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 这三类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行为。 (二)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2、对相对人的善恶意要求不同 3、撤销权行使的法定期间不同 4、行使撤销权的限度不同 (三)适用关系: 1、有的情况下管理人依据破产法不能撤销的行为,债权人依据合同 法却可以撤销 2、管理人不作为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合同法撤销权。
——王欣新 人大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民诉法解释通过限制参与分配制度的 适用倒逼破产申请
民诉法解释第513条: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 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 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 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民诉法解释第516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 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 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 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 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义务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激 励。
这种种现象背后存在深层次的原因:
社会意识、商业文化方面的因素 商业诚信缺失,社会信用环境差 债权人知情权得不到保障
法院不愿受理破产申请的原因
法律供给欠缺:破产关系复杂、周期长、效率 低、没有简易程序适用。 案件疑难复杂:容易引发派生诉讼。 法院内部考核失衡:难以体现工作量、忽视客 观结案周期、影响涉诉信访率 缺少政府部门支持:政府欠缺动力介入破产协 调 人才培养断层:缺乏审理破产案件的专门人才
规范性文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 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 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 清算,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 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虽有借破产逃废债务可能但符合破产清算申请受理条件 的非诚信企业,也要将其纳入到法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中,通 过撤销和否定其不当处置财产行为,以及追究出资人等相关 主体责任的方式,使其借破产逃废债务的目的落空,剥夺其 市场主体资格。
破产审判的裁判思维和法律适用
从商事主体法的角度看,破产法是公司法的 延续 从实体法的角度看,破产法是债法的特别法 从程序法的角度看,破产法是概括执行程序
从商事主体法的角度看,破产法是公司法 的延续。
公司法与破产法的法益目标是不同的。
★公司法的法益目标是公司利益最大化
★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公平清偿
专题二、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
一、破产撤销权(债务人财产增加)
二、破产取回权(债务人财产减少)
三、追究股东责任
一、破产撤销权
为保护公平清偿,其在一定程度上舍弃了对 债务人与相对人交易自由的保护。
导入案例
路华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大连市西岗区,王女士是该公司董事长。按 照2011年8月份最后一份资产负债表,路华公司的资产仅为120万 ,而负债却达到420万,路华公司无法偿还所有到期债务。2011年 10月,王女士采取了以下行动: 第一、向自己支付了2011年9月份到期的50万元年薪; 第二、偿还路华公司对陆芳公司总额20万元债务,这些债务将于 2011年12月到期; 第三、将路华公司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豪华奥迪A6汽车以12万元 的价格转让给她的好朋友刘先生。 2012年1月15日,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受理了路华公司的破产申请, 并指定大连正德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女士在2010年10月份进行的财产处置行为。 请问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上海某实业公司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
债权人民生银行上海分行向上海市宝山区法院申请对债务人上海某实业 公司进行强制清算。被申请人被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4年2月4日吊销 了营业执照,此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享有的 债权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得到清偿。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已经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具备了破产原因,申请人没有必要对上海某实业公司申请 强制清算,而应直接申请破产。经法院释明后,申请人坚持要求进行强 制清算。最终,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不予 受理申请人对上海某实业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2011年12月29日,该 银行债权人以上海某实业公司具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破产原因为由, 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依法裁定受理了申请人的破产 清算申请。 这个案例提出了两个问题: 第一,为什么有些债权人倾向于提起强制清算程序而非破产程序? 第二,公司解散后未经清算而公司财产状况不明的情况,此时对清算申 请应适用强制清算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实践中如何把握?
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区别
适用的法律依据和启动原因不同 审理期限不同 启动程序后的法律效力不同 对清算义务人追究责任的期望不同 制度体现的法律价值不同
破产清算和强制清算原因竞合时,债权人是否享 有申请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的选择权?
地方法院的做法是:当法院在审查强制清算申请时就已发现公司存在 破产原因的,应向申请人释明变更强制清算申请为破产清算申请。如 果清算人坚持申请强制清算的,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申请。 (上海高院、深圳中院) 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观点是:企业法人解散但未清算、破产原因与强制 清算原因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对于向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债务人破产 清算还是申请强制清算依法享有选择权。 相关案例:中国国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长江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 司强制清算案(2012) 结论:从法律逻辑看,应当赋予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或强制清算的 选择权。但是绝大多数此类案件都符合实质破产原因,走完了强制清 算再转入破产程序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会产生强制清算 中已完成行为的效力与破产程序衔接问题。
二、破产取回权
(一)关于取回权行使的几种特殊情形 (二)物权期待权与破产取回权的关系
(三)待履行合同解除权与取回权的关系
(一)关于取回权行使的几种特殊情形
1、所有权保留买卖(34-38) 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按照合同法的规则处理;管理人要求解除 合同就按照破产法规则处理 2、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如何处理?(30-31) 首先按照物权法第106条来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因无权处分造成 的损害赔偿之债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要区分转让行为是发生在破产 申请受理前还是受理后 3、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如何处理?(32-33) 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损毁灭失,原权利人能否行使取回权,按照区 分原则处理;该债权能否作为共益债权取决于财产毁损灭失是发生在 破产申请受理前还是受理后 4、对在运途中标的物能否行使取回权?(39) 出卖人对在途标的物行使取回权的前提是标的物处于在运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