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一、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非居民企业按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财产净值后的 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
二、扣缴义务人
1、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 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 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 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2、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工程作业和劳 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 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操作指引一、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二、扣缴义务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所得项目扣缴义务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三)转让财产所得;(四)其他所得。
四、扣缴程序及要求(一)扣缴税款登记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二)合同备案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上述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帐簿设置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
(四)税款扣缴、入库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五)税额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应纳税所得额: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这可是个在企业经营中挺重要的事儿。
咱先来说说啥是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
简单讲,就是有些收入得在源头就把所得税给扣下来,免得后面麻烦。
比如说,咱国内的企业给非居民企业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这些,就得把该扣的税扣下来再给钱。
我之前碰到过这么一档子事儿,有个国内的小公司,从国外引进了一项新技术,要给对方付特许权使用费。
这公司的财务人员是个刚入职不久的小姑娘,对这源泉扣缴的事儿一知半解。
结果呢,钱是直接给人家转过去了,没扣税。
等到税务局来查账的时候,可把这小姑娘给急坏了,眼泪汪汪的,直后悔自己当初没弄明白。
那为啥要有这源泉扣缴呢?这就好比是给企业所得税设了一道“关卡”。
要是不这么扣,万一有些非居民企业拿了钱跑了,或者不好找了,那国家的税收不就受损失啦?所以说,这也是保障税收的一种手段。
再说说这源泉扣缴的范围吧。
像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等,都可能涉及到。
而且,这扣缴的税率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比如说利息,一般是按照 10%的税率来扣缴。
可要是对方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和咱们国家有税收协定,那可能就按照协定的税率来。
这就得多留意,不能搞错了,不然又是麻烦事儿。
还有啊,这扣缴义务人也有责任。
你既然负责扣税,就得把该做的事儿做好。
要按规定计算应扣税款,按时申报缴纳,还得保存好相关的资料以备查。
要是没做好,那可是要承担责任的,罚款啥的都有可能。
有一次我去参加一个企业财务培训,有个老板就抱怨说,这源泉扣缴太麻烦了,一不小心就容易出错。
旁边另一个老板就说,麻烦是麻烦,但该做的还得做,这是守法经营的基本要求。
我觉得这话挺在理的。
总之,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虽然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们财务人员认真学习,弄懂政策,按照规定来操作,也能把这事儿做好,不给企业添麻烦,也保证国家的税收能应收尽收。
可别像开头说的那个小姑娘一样,因为不懂而出了岔子。
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10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10企业所得税的源泉扣缴一、源泉扣缴适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所得则按10%缴税。
二、支付人和扣缴义务人1.对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三、税务管理1.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有关业务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2.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七节企业所得税的特别纳税调整一、关联企业与独立交易原则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一)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办法核定和调整关联企业交易价格(二)税务机关的纳税核定权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PPT课件

随着国际税收环境的变化和非居民企业业务的不断发展,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 止税收流失、保障国际税收公平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知识也有助于企业在跨 国经济活动中合理规避税收风险,提高国际竞争力。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概
02
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定义
计算方法
根据非居民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采用适当 的计算方法,如直接计算法、间接计算法等 ,确保准确计算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
缴纳方式和时间
缴纳方式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支票等,具体缴纳方式根 据税务机关的要求确定。
缴纳时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缴纳时间根据实际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应税所 得的时间确定,通常为次月15日前。
收征管效率。
源泉扣缴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和挑战,如扣缴义务人责
任不明确、信息不对称等。
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建议和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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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源泉扣缴法律法规,明确 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责任,加 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源泉扣 缴数据采集、分析和利用水平 ,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
目的
确保中国税收权益,防止税收流 失,维护国家经济利益。
源泉扣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源泉扣缴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要求。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细化了源泉扣缴的具体政策规定和 操作指南。
税务风险识别
识别可能影响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的各种因素,如税收政策变化、 跨国交易复杂性等。
解读源泉扣缴非居民税收管理FAQ

非居民管理的制度化
落实项目全面登记和扣缴登记 实施发包方报告和备案制度:项目合同、变更、支付 完善非居民申报扣缴制度 制定协定执行程序(如常设机构认定)
信息获取、传递、比对和项目跟踪管理 尝试建立非居民税收清算机制
代位权的特点
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危及债权 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 人直接向第三人(次债务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债 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 少而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当损害,确 保债务得以清偿。
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方式是诉讼方式,而不 是由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其他执法行为 。
关于法定扣缴
Q5:如何理解支付和到期应付?
Q6:如何享受协定待遇申请(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
案例1:
A房地产有限公司2002年向其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 款4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717万元),挂“其他应付 款——B美国公司”贷方,并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 4月期间计提应付外方股东B美国公司借款利息共计× 元,列入该公司的开发成本及费用,但该利息没有实 际支付。
Q9:与征管法的税收代位权有何区别? Q10:特定扣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Q11:其他来源收入包括哪些?
征管法
第五十条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 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 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 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 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 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 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源泉扣缴通俗理解

源泉扣缴通俗理解源泉扣缴是指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或其他报酬时,按照税务法规定,从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应纳税款,再将净额支付给受雇人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在我国,源泉扣缴是个普遍适用的税收征收方式,对于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税收合规、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源泉扣缴的操作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比较复杂,也存在着很多的实际操作难点,因此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一、源泉扣缴的法律依据源泉扣缴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项目,都要采用源泉扣缴方式征收税款。
同时,对于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其纳税方式、税率等也有所不同。
二、源泉扣缴的适用范围源泉扣缴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项目,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
2、纳税义务人为非居民个人。
3、纳税义务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三、源泉扣缴的计算方法源泉扣缴的计算方法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计算;二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项目的收入额计算。
1、按照应纳税额计算按照应纳税额计算的方法,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来计算源泉扣缴税款的。
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应纳税额=收入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其中,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同类型的所得项目有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按照收入额计算按照收入额计算的方法,是根据应纳税所得项目的收入额来计算源泉扣缴税款的。
这种方法适用于以下情况:(1)纳税义务人的所得项目的税率为20%以下的;(2)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为0元的;(3)纳税义务人的所得项目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发生变化的。
四、源泉扣缴的申报和缴纳源泉扣缴的申报和缴纳主要分为两个环节:一是源泉扣缴申报;二是源泉扣缴缴纳。
1、源泉扣缴申报源泉扣缴申报是指雇主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所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的过程。
会计实务:实施源泉扣缴的情形

实施源泉扣缴的情形
实施源泉扣缴的情形如下所示: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其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谓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权益兑价支付等货币支付和非货币支付。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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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
2.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
3.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
二○○九年一月九日
— 1 —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且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以及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企业。
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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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见附件1)、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
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企业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七条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 3 —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第八条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
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下列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扣除税法规定之外的税费支出。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征收率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定规定的更低的税率。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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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第十一条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给予非居民企业减免税优惠的,应按相关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和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办理。
对未经审批或者减免税申请未得到批准之前,扣缴义务人发生支付款项的,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已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税后,提出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确认应享受减免税或税收协定待遇的,对多缴纳的税款应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第十四条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
第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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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与所得发生地不在一地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税务事项联络函〙(见附件2),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申报纳税事项。
第十六条非居民企业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并选定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申报纳税后,应将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所得税情况书面通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和其他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由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申报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收集、查实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及其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的相关信息,并向其他支付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从其他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与申报纳税所在地不在一地的,其他支付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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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
第四章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见附件3),加强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及时了解合同签约内容与实际履行中的动态变化,监控合同款项支付、代扣代缴税款等情况。
必要时应查核企业相关账簿,掌握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等支付和列支情况,特别是未实际支付但已计入成本费用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情况,有否漏扣企业所得税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备案合同资料、扣缴企业所得税管理台账记录、对外售付汇开具税务证明等监管资料和已申报扣缴税款情况,核对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实施检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
专项检查可以采取国、地税联合检查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中,遇有需要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获取涉税信息或告知非居民企业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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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6〕70号)规定办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所述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未依法变更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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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09年1月20日封发校对:国际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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